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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能驾驶肇事谁担责_戴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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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能驾驶肇事谁担责_戴月.pdf

    1、法人杂志2023年05期83法人特约撰稿 戴月 李亚欣智能驾驶肇事谁担责近年来,智能汽车行业蓬勃发展。智能汽车为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其安全性一直备受关注。汽车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试点方式,尝试落实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系统。目前,北京市、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无锡市等地已进一步推进无人驾驶智能网联车应用。关于智能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涉及的产品责任问题,国内立法总体上存在空白。国家层面的规范性文件多为指导性的顶层设计,地方层面的部分地区立法尝试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例如,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三、五十四条将交通事故责任与产品责任分为两步进行认定,由“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作为第一顺位责任主

    2、体,将“生产商、销售商”作为第二顺位责任主体,上述条款为智能汽车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责任承担提供了一定思路。产品责任承担主体如何认定可以预见的是,在自动驾驶时代,传统人车关系将被重构,交通事故成因可能更多归结于智能汽车产品本身。同时,由于产品责任主体通常是生产、销售企业,具有更强的责任承担和救济能力,相关企业被追究责任的风险将显著上升。总体来看,人工智能技术使得智能汽车的产品性质变得更为复杂。在产品责任具体适用上,如责任主体确定、产品缺陷及因果关系认定、免责事由抗辩等面临新挑战。我国民法典、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智能汽车的生产者、销售者,都可能成为因智能汽车缺陷引发交通事故时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

    3、。同时,从内部责任承担的角度,产品缺陷造成者是产品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值得关注的是,未来不排除自动驾驶开发单位需要作为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由于企业研发软件系统出于对外销售获取利润的目的,使得智能汽车搭载的软件系统有可能被产品质量法第二条有关“产品”的定义涵盖。同时,推广智能汽车时对自动驾驶系统的大力宣传,让系统开发者从幕后走向台前,使高科技律商联讯(LexisNexis Legal&Professional)是全球领先信息解决方案提供商励讯集团(RELX Group PLC)的旗下公司。公司向全球 175 个国家和地区的客户提供服务,帮助法律、企业、税务、政府、学术和非营利性组织的专业人员作出知

    4、情决策,实现更好的业务成果。在中国,律商联讯服务于上千家企业、律所、政府机构及近 300 所大学,不仅提供法律检索,更提供解决方案。栏目特邀主持机构:律商联讯律商观澜84企业有别于“默默无闻”的传统零部件供应商,进入权利主张者的视线中。因此,相关软件开发企业应提前做好风险防范及应对。产品缺陷及因果关系认定难点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产品责任三个构成要件,即:(1)产品存在缺陷;(2)造成人身、财产损害;(3)缺陷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对于智能汽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产品责任,如何认定产品缺陷以及产品缺陷是否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是此类案件的难点。具体从以下几方面阐述:首先,智能汽车的缺陷认定

    5、缺乏明确标准。对于“缺陷”的认定,产品质量法给出两条判断标准:(1)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即“不合理危险标准”;(2)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指不符合该标准,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目前来看,智能汽车仍属于新兴产物,发展尚未成熟,相对缺少可作为智能汽车存在“缺陷”判断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如果完全按照“不合理危险标准”,如是否满足消费者合理期待,该标准判断过于抽象,不同裁判者看法主观性较强,很有可能给智能汽车生产者和销售者增添过高法律负担,抑制行业发展。其次,事故成因可能具有多种因素,比例难以判断。当前,智能汽车驾驶模式以人机混合为主,

    6、导致事故成因可能混合驾驶员过失以及自动驾驶系统可能存在的缺陷。如何判断产品缺陷是否确实导致事故发生以及如何在驾驶员过失、产品缺陷之间确定责任比CFP法人杂志2023年05期85例,目前尚无定论。参考传统汽车事故案件,对于智能汽车事故的成因,未来可能需要依靠鉴定机构运用专业技术分析方法,由裁判者根据缺陷本身对车辆运行影响等因素酌定最终责任比例,这使得案件结果难以预测。相关企业产品责任抗辩主张由于自动驾驶技术处于发展、测试阶段,未大规模投入应用,司法实践中涉及智能汽车交通事故的案件相对较少,所涉争议多是辅助驾驶功能,而非真正意义上的自动驾驶。因此,法院处理相关案件思路对于相关企业抗辩,具有一定借鉴

    7、意义。首先,从举证责任角度就产品缺陷是否存在提出抗辩。即便事故车辆搭载了自动驾驶系统,一般不能直接得出自动驾驶系统导致事故发生的结论,法院仍需查明车辆是否存在缺陷。如果驾驶人仅以其使用了自动驾驶模式,主张事故系因车辆本身缺陷造成,希望免除责任但又未能提供任何证据的,较难获得法院支持参见(2021)沪 0114 民初 4487 号民事判决书。其次,从因果关系角度抗辩,如果驾驶人对于自动驾驶系统能够实施完全控制和有效干预,则驾驶人仍需承担责任。由于目前市面上的智能汽车自动化程度有限,相关功能只是用于辅助驾驶。驾驶人不能完全依赖自动紧急制动系统等辅助功能而忽略自身驾驶责任参见(2021)粤 06 民

    8、终 9752 号民事判决书,驾驶人需证明损失是车辆自身系统故障所致而与其驾驶行为无关参见(2020)皖 13 民终2792 号民事判决书。最后,从法定免责事由角度抗辩。我国产品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特别规定了 3 种免责事由,包括:(1)产品未流通的;(2)产品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的;(3)产品流通时缺陷尚不能被发现的(又称“发展风险抗辩”)。前两种抗辩事由主要涉及事实层面问题,而第三种发展风险抗辩对于智能汽车而言,是更加需要关注的问题。根据经验,此类抗辩往往具有较高难度,需要生产者和律师协同配合,由生产者从技术角度论证,既囿于当时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其在生产产品时根本无从预料缺陷的存在,也不具备识别

    9、缺陷能力,应由律师从法律角度、证据角度,向法庭全面阐述抗辩事由适用合理性,维护技术革新与创新发展的动力。产品责任可能赔偿范围产品责任举证后,需考虑赔偿范围问题,包括一般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两部分。对于机动车事故导致的一般性损害赔偿,通常涉及人身和财产两部分。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一般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费;造成残疾的,应赔偿残疾赔偿金等;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此外,还可能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实践中,法院可通过鉴定确定三期、伤残等级、残疾辅助器具的合理金额等,以辅助对最终损失金额的认定。对于财产损害赔偿,一般应按照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

    10、方式计算损失金额。实践中,除了通过当事人就受损财产的市场价格进行举证(如提供购买发票、转账记录等)外,裁判机构还可能通过鉴定确定受损物品价值,且一般会考虑折旧等因素。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等规定,对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生产者、销售者需承担被侵权人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第一,侵权人具有主观故意,即明知是缺陷产品仍然生产或者销售;第二,有严重损害事实的发生,即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第三,严重损害事实与缺陷产品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律商观澜86企业风险防范注意事项对于企业在风险防范方面的建议,笔者认为需要重视以下三点:第一,建立完善的自动驾驶数据存储、调取、分析

    11、功能,做好应对交通事故调查、产品责任诉讼的预案,避免因无法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而被判定承担过重的责任。根据经验,在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考虑到机动车产品本身的专业性、复杂性以及生产者对于产品本身的熟悉程度,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能将举证责任适当向生产者或销售者倾斜。因此,建议企业应注意建立健全智能汽车数据管理制度,使企业开发、使用的智能系统数据使用状态具有可检测、追溯性,以便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对车辆运行数据进行调取和分析,避免在交通事故调查以及诉讼阶段,因无法提供有效数据而被动担责。第二,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对自动驾驶功能的合理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进行充分说明。智能汽车属于新兴前沿产品,如果消费者对自

    12、动驾驶风险意识不足、基于误解盲目尝试自动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除产品责任外,消费者可能基于自动驾驶功能的夸大宣传而追究相关企业责任。鉴于此,笔者建议,智能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全面告知消费者相关风险和注意事项。除了在车辆说明书中对自动或辅助驾驶相关风险和注意事项进行提示外,在销售、试驾过程中,应主动向消费者进行告知和介绍驾驶人接管职责等内容。例如,在交付新车时,携带一份纸质版自动或辅助驾驶系统功能使用前必读文件,或激活、开启自动或辅助驾驶系统与用户知悉注意事项挂钩。只有当用户阅读注意事项、观看安全视频、正确回答问题后,方能激活权限、开启系统等。加强智能汽车领域法规及政策研究,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和规范

    13、制定。一方面,将有助于企业提前预判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好地应对行政监管及潜在诉讼。另一方面,通过参与标准制定,企业不仅可以洞悉智能汽车领域发展情况,在智能汽车产品质量解读以及后续智能汽车产品缺陷鉴定和认定问题上,成为标准的制定者和引领者,带动全行业健康发展。毋庸置疑,随着智能汽车技术不断成熟,自动驾驶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更多便利,科技进步使人类生活普惠性大幅提升。同时,随着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司法实践经验不断总结,以及行业标准讨论出台,如何认定智能汽车在交通事故中的产品责任、缺陷是否存在以及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等难题将会一一被破解。(作者戴月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亚欣系金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责编 王茜)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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