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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媒体平台中隐私曝光型私力救济模式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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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媒体平台中隐私曝光型私力救济模式研究.pdf

    1、新媒体平台的信息传播具有广泛性、迅捷性、互动性、即时性等特点其出现即成为用户私力救济的重要工具 隐私曝光是新媒体平台用户私力救济中的一种常见模式其表现为权益受侵害方在平台中使用个人账号发布纠纷事件及侵害方的个人信息等隐私通过舆论压力与道德谴责迫使侵害方出面解决纠纷该模式具有以新媒体平台作为特定的发生场域、以曝光隐私为形式的救济手段、救济效果的非强制性与不可控性、维权与侵权之间界限模糊等特征公力救济渠道不畅、私力救济效果直接显著等是该模式盛行的主要原因 其在法律适用、权利救济的合理限度、救济人与救济相对人的权利冲突三个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相关责任机关迄今采取的改革措施效果非常有限需要进一步实施更为合

    2、理的改革方案关键词:私力救济隐私曝光新媒体平台公力救济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参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第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年有网民在“猫扑网”上贴出一张女性照片并声称是自己的女朋友然而不久后有人指出该女子的真实身份是微软公司的女代言人陈自瑶并贴出她的大部分个人资料 该事件被称为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肉搜索”互联网事件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新疆地区民事司法中运用民法典 习惯条款的规范与实证研究”()新疆大学科研启动项目“民法典习惯司法适用机制研究”()作者简介:李可 年生新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马英杰 年生新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3、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与互联网用户的不断增加一种依托于新媒体平台的新型私力救济方式随之产生即新媒体平台中隐私曝光型私力救济模式 其表现为权益受侵害方在平台中使用个人账号发布纠纷事件及侵害方的个人信息等隐私通过舆论压力与道德谴责迫使侵害方出面解决纠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该模式具有以新媒体平台作为特定的发生场域、以曝光隐私为形式的救济手段、救济效果的非强制性与不可控性、维权与侵权之间界限模糊等特征公力救济渠道不畅是该模式盛行的主要原因 一、新媒体平台中隐私曝光型私力救济模式的概念与特征 (一)新媒体平台中隐私曝光型私力救济模式概念的界定在社交媒体日益普及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使用社交账号在媒体平台进行

    4、个人表达 据统计截至 年 月我国互联网用户为.亿户互联网普及率达.手机与互联网的普及转变传统媒体的信息传播方式区别于后者的单向性传播新媒体具有交互性、快捷性、广泛性等特点公众在新媒体平台的自我表达更具积极性、主动性 由此一种依托于新媒体平台的私力救济方式愈加广泛地出现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新兴私力救济模式使用者借助新媒体平台作为媒介在自身权益受损时选择该媒介作为维护权益的途径运用发布信息、传播信息、形成舆论压力等手段解决纠纷 年第一起“人肉搜索”事件发生后越来越多的私力救济事件通过新媒体平台出现在大众视野 通过对这些事件的整理可以将其划分为四种:首先是以曝光对方当事人隐私信息以形成舆论压力与道德谴责

    5、为救济目的如“网络暴力第一案”其次是以追讨债务为目的如“教科书式老赖”事件再次是以寻找失散亲人或请求社会支援为目的如“全民行动解救乞讨儿童”“河南暴雨紧急互助”最后是以监督公权力为目的如“杨达才”事件 明确这种新型私力救济模式需要确定私力救济、新媒体平台、隐私曝光的概念首先关于私力救济 从程序的角度看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将纠纷解决机制分为公力救济、社会救济与私力救济三种 公力救济主要以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为主社会救济则以调解和仲裁为主 而私力救济则是指依靠私人力量解决纠纷的方式仅通过当事人自身或其他私人组织的力量解决纠纷 其次关于私力救济媒介的新媒体平台 作为私力救济媒介的新媒体平台相对于传统单一输

    6、送信息的传统媒体而言是一种更具有交互性与便利性并通过互联网、电脑及手机为受众提供发布信息与传播信息的新兴传媒平台 而新媒体平台中隐私曝光型私力救济模式是伴随新媒体发展而产生的模式 最后关于隐私曝光隐私曝光是指当事人通过新媒体平台暴露另一方当事人个人隐私信息来进行私力救济 随着高度信息化的发展当事人曝光的隐私范围也将不断变化自传统媒体向新媒体转型以来越来越多的民众运用新媒体平台进行自我表达为自己发声为他人发声新媒体平台逐渐成为人们寻求私力救济的一种新兴途径 在互联网愈益发达的当今社会新媒体平台中的私力救济事件更是层出不穷需要将其进行归类整理分析其存在的原因与正当性将其纳入法律规制中 社会公众利用

    7、新媒体平台行使表达权、维护个人权益是一种积极行使权利的表现但在行使权利时也要遵循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集体乃至国家的利益(二)新媒体平台中隐私曝光型私力救济模式的特征新媒体平台中隐私曝光型私力救济模式具有以新媒体平台作为特定的发生场域、以曝光隐私为形式的救济手段、救济效果的非强制性与不可控性、维权与侵权之间界限模糊四点特征首先以新媒体平台作为特定的发生场域此种模式发生的场域具有特定性 作为一种新兴的维权形式当事人借助新媒体平台将事件的经过与诉求发布在该平台上通过其他平台用户的转发、评论、转帖等扩大事件的影响力以达到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道德谴责与降低其社会评价的目的从而维护自身权利 在新媒体平台迅

    8、速发展以前人们通常选择面对面的私下交流、沟通商量对策与条件解决纠纷或是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手机的普及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新媒体迅速崛起提供了技术支持手机与互联网构成的高效便捷沟通与发声“网络空间”在信息传输、处理、存储等方面都比传统的信息处理设施更精准、迅速与高效 互联网用户可以随时通过手机接收各个新媒体平台推送的新闻资讯也可以随时在新媒体平台发布自己的诉求利用互联网传播速度快、扩散范围广、双向互动性等特点即时发布诉求与辩驳澄清从而节省寻求公权力进行救济所耗费的资源与时间 新媒体为私力救济提供了一个可以发声的平台其次以曝光隐私为形式的救济手段 此种 年 月 日 岁的北京女白领

    9、姜岩从 楼的家中跳下用生命声讨丈夫王菲和“第三者”在自杀前姜岩在网络上写下自己的“死亡博客”记录她生命倒计时前 个月的心路历程 在自杀前将丈夫的不忠诉诸博客并贴出丈夫和“第三者”的照片 姜岩在自杀那天开放了博客空间 年 月赵勇的父亲被黄淑芬驾驶的小轿车撞倒法院判决黄淑芬应赔偿 万元 受害者赵勇在网络上发视频讨公道称肇事人黄淑芬将他的父亲撞成重伤事故责任清晰法院判决明了黄淑芬却始终不愿赔偿导致父亲治疗遭遇困难最终撒手人寰 年 月 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于建嵘教授在微博上开设“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微博引起全国网友、各地公安部门关注 年 月 日央视新闻紧急开通互助平台 “河南暴雨紧急互助平

    10、台”为河南暴雨受灾群众提供信息救助通道 年 月 日在有 人遇难的延安特大交通事故现场陕西一官员面带微笑的照片成为舆论关注焦点 有网友称官员为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 网友发现这位“微笑局长”也是一个名表爱好者手上频繁出现各类名表至少有五块之多消息一经披露引发网友强烈质疑模式实现救济的手段是通过发布图文、音频、视频、聊天记录等内容曝光对方当事人的隐私以此获得其他新媒体平台用户的关注、转发与跟帖从而达到道德谴责与声讨、降低社会评价的目的进而维护自身权利在新媒体平台中曝光另一方当事人隐私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另一方当事人施加社会舆论压力对其造成心理震慑使其迫于压力公开赔礼道歉承担侵权责任弥补受侵害方的人身财

    11、产或情感伤害等损失 维权者可以自行编辑维权信息充分表达自己的维权诉求并获得广泛大众的同理心关注 同时在发布信息后也可以得到平台用户的广泛舆论支持再次救济效果的非强制性与不可控性 此种模式属于私力救济的范畴故其具有与私力救济相似的属性即救济效果具有非强制性 虽然该模式目的在于给对方当事人施加来自其他新媒体平台用户的集体舆论压力和道德谴责达到降低对方当事人社会评价及迫使其赔礼道歉、补偿损失的效果但因为当事人采取的是在新媒体平台中发声的私力救济方式没有公权力的参与故对方当事人当时及嗣后能否真正履行责任并不能确定 其不像公力救济一样可以得到法律强制性的保障对对方当事人唯一的强制性仅来自社会舆论的压力驱

    12、使对方当事人履行责任的动因来自其内部的心理压力而非公力救济的外部强制所以新媒体平台中隐私曝光型私力救济模式的救济效果具有非强制性对方当事人责任的履行与否以及履行程度都难以掌控从当事人在新媒体平台中曝光他人隐私寻求救济这一手段看其结果具有不可控性 自由表达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但在新媒体平台中行使自由表达权时应遵循法定的边界不得损害国家与社会的利益同时也不应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在寻求救济时一般会利用新媒体平台快捷广泛的传播力扩大救济事件的影响力但新媒体平台的传播速度与范围都是不可控的同时也会存在滥用权利的现象利用新媒体平台引导舆论风向传播虚假信息恶意诋毁诽谤他人更严重的会形成“网络暴力

    13、”事件最后维权与侵权之间界限模糊 当事人以在新媒体平台中曝光他人隐私为救济手段可能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与名誉权 虽然公民在新媒体平台中享有自由表达的权利同时也能对侵权行为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但当事人选择以曝光他人隐私手段获得救济又未能将救济手段控制在合法合理范围内造成对方当事人隐私被广泛传播就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与名誉权 虽然当事人采取私力救济行为不得超出法律规制的界限在进行私力救济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但法律对此并没有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 对于在新媒体平台中采取隐私曝光方式进行私力救济行为的合理限度问题仍然存在模糊性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判断在隐私权保护方面民法典第

    14、 条明确规定对自然人隐私权加以保护第 条还规定自然人隐私的范围而网络隐私权的范围则更为具体其是指公民在互联网上的私人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在互联网上享有私人生活的安宁不被他人非法侵害 除此之外公民个人的感情生活与特定情况下的个人信息也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故当事人在曝光对方当事人隐私以寻求救济时就会侵犯对方当事人的隐私权 而法律未对新媒体平台中的私力救济行为作出相关规定故法官们在审理案件时多从侵犯隐私权的立场出发导致维权行为的界限模糊难以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

    15、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参见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鲁 民初 号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苏 民初 号判决书 二、新媒体平台中出现隐私曝光型私力救济模式的成因 新媒体平台中隐私曝光型私力救济模式具有救济效

    16、果的直接性、便捷性等特点也可以即时解决公力救济无法解决的纠纷并通过道德评判的方式迫使对方停止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故权益受害方为降低权利救济的成本快速实现救济效果通常选择该模式进行权利救济(一)公力救济渠道不畅首先公力救济的有限性 在广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黄某名誉权纠纷案中黄某发现其所购车辆漏水在多次与鹏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交涉并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处理无果后才通过钦州 网站发出帖文指出鹏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次充好将存在问题维修过的车辆充当全新的车辆销售 鹏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认为上述内容损害其名誉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黄某行为属于私力救济范畴目的虽然在于维权但方法欠妥不宜提倡 本案中黄某进行私

    17、力救济之前向公权力机关寻求救济但未能获得救济效果故选择在钦州 网站发出帖文以扩大事件的影响力 最后法院驳回原告鹏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了车辆漏水问题在孙某与王某、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隐私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王某在未经对方当事人允许情况下将夫妻二人婚外情关系向不特定第三人公开并呼吁网民共同转发扩散构成了对原告隐私权的侵犯 虽然原告孙某与案外人任某的婚外情关系违反公序良俗、背离道德标准但仍属于隐私权所保护的范畴 在本案中被告王某将原告孙某的隐私信息以及婚姻感情关系发布在新媒体平台上是为引起其他网友的讨论从而对处于婚外情关系的孙某与任某进行道德上的评判与

    18、谴责在上述两个案件中将隐私信息曝光在新媒体平台上的两位当事人都认为根据现行法律他们所遭受的损害难以被认定与量化尤其是婚姻感情关系中的损害不像物品与金钱损害那样可以对其进行量化与赔偿 在婚姻感情关系中当事人往往遭受的是精神上的损害故当事人更愿意选择通过新媒体平台进行隐私曝光的方式进行权利救济达到给对方造成舆论压力和道德谴责的效果 这是公力救济所无法解决的难题公力救济虽然以法律为依凭但仍有一定的局限性法律并不能调整社会关系中的所有问题如感情与道德方面问题是难以被法律量化的其次公力救济解纷的滞后性 公力救济的首要功能是解决纠纷、救济权利同时通过程序实现实体的正当化 公力救济更强调程序正义与形式法治在

    19、实施上也更依赖当事人的诉讼动力 公力救济往往是事后救济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为向公权力寻求救济需通过申请、资料审查、证据核实等一系列程序但当处于时间紧迫来不及寻求公权力救济时也可以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维护权益从诉讼时间看若当事人选择司法救济的途径解决纠纷须经过一定的诉讼周期除少数符合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条件的案件外一般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都需要经过一定诉讼周期后才可以得到判决结果涉及需要执行的案件时还须经过一定时间的执行阶段 相比之下当事人想要在短时间内获得救济效果会更愿意选择在新媒体平台进行私力救济这样才能更高效快捷地实现救济效果公力救济的滞后性还体现在证据收集上 在公力救济中当事人双方产生纠纷须第三

    20、方介入作为纠纷的裁判者或调解者第三方的裁判与调解须站在公正公开的立场故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要通过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与陈述进行同时要求当事人在质证时围绕证据的“三性”展开说明与辩驳但在普通人现实生活中一般不会有刻意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桂 民初 号判决书参见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辽 民初 号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条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

    21、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留存证据的意识等到损害发生想要提起诉讼时再收集证据已错过最佳时机这导致在诉讼中缺乏证据支持难以胜诉(二)私力救济实现权利救济的直接性首先维权准入门槛低 在新媒体平台以隐私曝光形式进行私力救济仅需要注册新媒体平台账号就可以通过账号发布私力救济信息 不像公力救济在诉讼前须准备一系列诉讼材料包括双方的身份信息、起诉状、证据材料等还须经过法院立案审查准予立案后还须经过一系列庭审程序 相比诉讼公民更倾向使用方便快捷的私力救济方式仅需要注册账号不需要进行材料审查就可以将救济信息发布在新媒体平台上公布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内容以表达诉求从而达到实现救济的目的另外新媒体

    22、平台用户都是各自独立的平等个体平台的互动性为用户之间提供自由交流的便利 平台中各类信息的产生与传播来自平台用户平台的开放性给想要寻求救济的公民提供了渠道让公民可在平台中自由发声 平等的话语权可以让用户对发布的救济信息进行自由讨论评价与判断是非因果 同时因为平台用户享有平等的话语权作为隐私信息被曝光的当事人也可以即时对隐私曝光的私力救济信息进行反驳与澄清在双方进行举证与辩驳过程中逐渐接近事件真相 最后经过用户的讨论与评判使发布事件真相的一方获得其他用户的声援其次救济效果的即时性 相比诉讼等公力救济方式隐私曝光型私力救济模式具有即时性即当事人可以将侵权事件即时发表在新媒体平台上另一方当事人也可以通

    23、过评论、转发、跟帖等方式进行即时辩驳 双方在平台上处于平等地位都享有发言权利用网络传播的双向交互性特点在新媒体平台上发布自己主张的证据直接通过评论、转发等方式进行言词辩论传统的诉讼救济方式须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与起诉状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后立案开庭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一系列程序查清侵权事件事实 而当当事人将对方当事人的侵权行为、不道德行为和个人信息等内容发布在新媒体平台表达自己主张时对方当事人也同样具有平等的表达权即时地对当事人发表的主张在新媒体平台上进行举证与言词辩论不受材料审核等要求的限制不受程序性事务的限制 因此当事人选择隐私曝光型私力救济模式进行私力救济可以迅速实现救济目的而对方当事人

    24、同样具有私力救济表达权不受限制地回应当事人从而加快实现救济目的(三)道德评判的社会控制作用美国社会学家.罗斯认为人群是有秩序的秩序可避免与调整冲突社会是控制的主体利用各种控制工具维持秩序 同时.罗斯还将控制工具分为两类:一类是政治的如法律、礼仪、教育等另一类是伦理的如舆论、社会宗教、社会评价等来自原始的道德情感 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认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与法律通过社会控制来维护社会的文明 社会控制的出现主要是为解决人类社会中出现的矛盾与纠纷法律虽然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但并不是社会控制的唯一手段与工具因为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导致其也会受到来自道德、宗教、政治、经济等社会因素的影响美国学者

    25、托马修斯提出法律调整的是人们的外部行为关系道德控制支配人们的内部心理动机 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认为社会将舆论的压力施加给个人从而使个人的行为符合道德的要求不道德的行为会受到来自舆论的压力以及公众的谴责即使这一行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但由于违反社会的道德规则也会遭到道德谴责如果个人不断违反社会的道德规则就很难在其身处的群体中做一名自尊成员 新媒体平台中隐私曝光型私力救济模式正是依靠道德评判的社会控制手段进行私力救济当事人将不道德者的行为公布在新媒体平台将其置身在一个可被社会大众评判与谴责的平台上其身份信息等隐私也被曝光在社会大众视野中其在现实生活中为道德所不欲的行为被社会群众监督这种社会控制手段可

    26、以很好地遏制此类不道德的行为再发生 三、对新媒体平台中隐私曝光型私力救济模式的反思 在司法实践中新媒体平台隐私曝光型私力救济模式在法律适用、权利救济的合理限度、救济人与救济相对人的权利冲突三个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一)新媒体平台中隐私曝光型私力救济模式的法律适用问题从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法院在一定程度上认可私力救济但并不提倡私力救济大多数法院在裁判时还是围绕侵犯隐私权、侵犯名誉权的立场进行裁判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北大法宝网站中以私力救济、隐私权、名誉权、媒体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检索 篇相关裁判文书有 篇裁判文书裁判结果认定被告侵害原告的名誉权与隐私权仅有 篇裁判结果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私力

    27、救济的范畴在有关新媒体平台隐私曝光型私力救济案例中几乎所有法院都将私力救济的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在最终裁判时法院也立足于名誉侵权与隐私侵权而并未基于私力救济的性质对其进行进一步分析我国关于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日趋完善如民法典第六章新增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其中包含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个人信息的定义以及个人信息的处理与保护 同时民法典第 条对自助行为应具备的条件作出规定我国法律对于新媒体平台中的私力救济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多参考民法典关于自助行为以及隐私权的相关规定对于新媒体平台中隐私曝光型私力救济行为的条件、私力救济行为的限度和范围等问题缺少明确详细的规定 在这种缺少法律规制情况

    28、下易使新媒体平台中的私力救济现象逐渐泛化甚至恶化为网络暴力事件造成严重后果(二)新媒体平台中隐私曝光型私力救济模式的合理限度问题德国著名哲学家黑格尔认为在没有法律与法官的社会状态中刑罚通常表现出复仇的形式但这种刑罚是主观意志的行为所以从始至终都具有缺点 新媒体平台中隐私曝光型私力救济虽然具有即时性、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等优势但由于互联网信息传播的不可控性当事人采取该救济模式同样容易引发不可控的舆论风波事件经广大平台用户传播与讨论后更易激化双方的矛盾造成更大范围的影响从而导致网络暴力的后果发生 如上述“网络暴力第一案”以及“广州少女投河事件”都是通过侮辱、诽谤、道德谴责与人肉搜索等形式的网络暴力将

    29、对方当事人在互联网中的声誉、道德以及社会评价等影响转移至现实生活中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被公布在新媒体平台严重影响了对方当事人的生活 加之新媒体平台信息传播具有匿名性、快速性、广泛性的特点更加扩大了网络暴力的范围与效果在“网络暴力第一案”中王某不断收到恐吓邮件和谩骂短信其父母的住宅多次被人骚扰门口两侧贴满谩骂、恐吓标语其工作单位也因此而将其辞退 在广州少女投河事件中仅一个小时女生的个人信息被搜索出来用户们借着网络的虚拟性与匿名性对女生进行道德谴责与审判站在道德高地指责女生的行为并将其过失与不足无限放大通过舆论压力与道德谴责对其进行攻击与压迫短短一天该女生就因平台中用户们

    30、的谩骂与指责不堪受辱跳河自尽 新媒体平台隐私曝光型私力救济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当事人从公力救济以外的渠道获得救济但因网络的匿名性以及传播迅速性与广泛性导致这种救济模式很容易走向不可控的趋势参见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沪 民终 号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桂 民初 号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年 月 日广东省陆丰市个体服装店店主蔡某怀疑监控中的女孩(岁高三学生安琪)

    31、偷店内衣服于是将安琪购物时的多张监控视频截图发布在自己微博上并配文称截图中的女孩是小偷求“人肉搜索”短短一个多小时迅即展开的人肉搜索将安琪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等信息)全部曝光 一时间网络上对安琪的各种批评甚至辱骂开始蔓延“人肉搜索”最终失控演变成为一场“网络暴力”于是悲剧发生了 年 月 日晚不堪受辱的安琪跳河自杀身亡(三)新媒体平台中隐私曝光型私力救济模式的权利冲突问题权利救济人选择在新媒体平台以曝光救济相对人隐私的方式寻求私力救济可能会侵害救济相对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如在范某与冯某名誉权纠纷案中冯某与范某产生债务纠纷冯某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在百度贴吧中发帖

    32、披露范某的个人隐私并对范某进行侮辱性言语攻击导致部分网友在未知事实真相情况下对范某的人品、相貌进行负面评价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范某社会评价的降低 冯某在进行私力救济时其侵害范某的是名誉权还是隐私权给范某带来什么不利后果两者之间产生了权益冲突 法院在进行裁判时就涉及救济人与救济相对人之间法益权衡需要判断救济人采取的私力救济是否符合情势紧迫来不及寻求公力救济以及救济手段适当等条件作出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欧洲人权公约第 条将“表达自由”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人们享有表达自由的权利不受公共机构的干预也指在持有与传播思想信息上的自由二是人们在行使表达自由的同时还应当负有受到法律规定约束的责任与义务这就意味着在新

    33、媒体平台隐私曝光型私力救济模式中救济人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还应负有不侵犯他人权利的义务 权利救济人与救济相对人的权利冲突实际上是言论自由的权利与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之间的冲突 学术界关于言论自由权与人格权、隐私权之间的争议主要是在法律位阶上何者处于第一位阶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言论自由权应处于第一位如朱苏力教授认为当言论自由权与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发生冲突时应当更强调社会利益也就更加倾向于言论自由权位于第一位 另一种观点认为言论自由权与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属于同一法律位阶如王泽鉴教授认为我国宪法同时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与人格不受侵犯的权利故二者应当属于同一法律位阶 宪法给予两种权利同

    34、等的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权利的位阶并不是处于一成不变的地位需要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衡量各权利的位阶与价值 四、新媒体平台中隐私曝光型私力救济模式的改革 基于新媒体平台中隐私曝光型私力救济模式出现的问题相关责任主体从完善法律制度、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加大互联网行业监管三个方面作出相应的改革(一)完善网络平台治理制度及电子证据法律制度归纳整理与该模式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得出发布法律法规的时间多集中在 年后这说明近年来我国对于新媒体平台中隐私曝光型私力救济案件关注度逐渐提升 国务院在 年发布通知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此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 余部有关新媒

    35、体平台中隐私曝光型私力救济模式管理规定对新媒体平台中信息搜索、跟帖评论、信息群组、论坛社区、公众账号、音视频发布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为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生态起到了规范性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施行后微信、微博等记录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正式证据将微信证据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网络连接和转账支付信息完善了互联网电子证据的种类提高了查明案件事实的效率建构了微信等电子证据的认定及审查配套机制 将新媒体平台中的记录作为正式证据拓宽了当事人寻求公力救济的渠道也提高了新媒体平台中证据使用的规范性参见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鲁 民初 号判决书

    36、“表达自由”既指表达自由的权利不受限制又指行使表达自由行为受法律约束 参见高一飞:互联网时代的媒体与司法关系中外法学 年第 期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授权重新组建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 年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对互联网企业、互联网用户在互联网服务中注册使用的账号作出规范性规定 随后又在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正式以法律形式确立“网络实名制”“网络实名制”的确立增强了新

    37、媒体平台用户的法律责任感与道德责任感避免其利用新媒体平台的虚拟性肆无忌惮发表不符合道德甚至不符合法律的言论(二)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人类社会总是充满复杂的利益冲突由于冲突的性质、形式和激烈程度不同解决冲突和纠纷的手段、方式也必然是多样的”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衍生出各种不同类型的利益冲突与纠纷类型根据这些利益冲突与纠纷类型的特点人们也创造出不同的有效解决纠纷方式 如劳动者与雇佣者之间的关系由具有人身依附性逐渐转变为社会化的关系由此出现新的劳动法领域劳动仲裁这一新型的纠纷解决方式便随之产生微博作为最具代表性的新媒体平台其便捷性与广泛传播性为广大群众提供一个发声与寻求帮助的平台 为更好地收集与实现人

    38、民的诉求各地政府机构设立政务微博用于发布政务信息收集群众意见与群众进行线上实时互动“新疆检察”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官方微博其在新浪微博网站创建一个专门为群众服务、解决各类纠纷的话题“新疆检察政在做”话题阅读量高达.亿次 新疆检察运用新媒体平台的互动性在线上为群众解决拖欠薪资、电信诈骗、物品失窃等各类纠纷难题其充分利用了政务新媒体的最大效能切实为人民群众解决了困难探索出新媒体平台中的“枫桥经验”“构建和谐社会迫切要求政府能提供更有效的公共治理、更充足的公共产品和更优质的公共服 务 不 断 满 足 社 会 公 众 日 益 增 长 的 需求”纠纷的多样化需要政府可以运用各种手段充分发挥好各

    39、方力量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作用 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迅速各类矛盾纠纷也随之频频发生加重了司法负担其中部分案件因为各地乡俗文化传统、地域民族习惯的差异导致在结案后仍存在一些潜在问题 单靠司法并不能完全解决这些纠纷与问题须将诉讼方式与非诉讼方式结合起来调动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多方纠纷解决资源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三)加大互联网行业监管力度 年中国互联网行业及与互联网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成立中国互联网协会 年协会发布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提倡全互联网行业从业者积极加入公约共同创造良好的互联网发展环境 中国互联网协会虽然推动制定一系列互联网公约但因其会员较少、影响力范

    40、围小、缺乏公信力使其能够约束的互联网行业对象与范围具有局限性并不能对互联网全行业进行严格规范 年 月国家成立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要负责互联网信息传播的法治建设落实互联网相关政策方针加强管理互联网信息传播服务为进一步规范新媒体平台中信息搜索、跟帖评论、信息群组、论坛社区、音视频发布等互联网服务内容国务院在 年发布通知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并监督执法 从宏观角度看我国网络信息治理呈现出由“强监管”到“线性监管”再到“结构式监管”的发展趋势互联网信息管理日趋规范化、合理化与科学化为良好的互联网生态环境建设提供了规范化的引导 从法律层面看政府可以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通过制定、完

    41、善相关法律法规遏制网络上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网络强国的构建与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 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政务微博主要指代表政府机构和官员的、因公共事务而设的微博 用于收集意见、倾听民意、发布信息、服务大众的官方网络互动平台 其目的主要在于通过与公众的良性互动搭建一个社会化参政、议政、问政的网 络 交 流 模 式 与 平 台:/./.结 论新媒体平台隐私曝光型私力救济模

    42、式借助新媒体平台作为媒介当事人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选择新媒体平台作为维护个人权益的途径运用发布信息、传播信息、形成舆论压力和道德评判等手段解决纠纷 因该模式同时具备互联网的广泛传播性、互动的高效便捷性等特点使当事人在遇到有关道德情感等法律难以评判纠纷以及寻求公力救济无果纠纷时选择该模式进行私力救济但该模式缺乏法律法规的监管与规范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导致存在救济时超出合理合法限度、言论自由的权利与人格权相冲突等问题 应当健全法制体系加强政府监管增强公民网络法治意识首先需要不断完善和健全网络监管法治体系加快网络立法进程完善依法监管措施保障公民安全用网强化对公民正当权益的保护 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成立

    43、以来颁布一系列不同类型的互联网管理规定但管理规定大多是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较低立法内容也相对分散 为完善互联网法治体系建设应当对当前颁布实施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归纳化繁为简形成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 加强其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协调作用综合考虑各方因素避免出现立法冲突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建立起统一和谐的法律体系其次政府监管部门在治理网络空间时要明确其在监管过程中的角色和定位确定政府在网络治理过程中的行为界限充分重视各方意见做到监管政策的合理和适度 相较于依靠网民提高分辨能力的方法网络空间的治理更离不开政府监管 面对网络空间的种种乱象只有加大政府监管才能够治理好网络空间最后

    44、要增强互联网用户的网络法治意识发挥社会教育功能引领人人将心比心的社会风尚让人们在增强同理心的同时真正了解到自己的评价可能会给他人带来怎样的影响帮助人们逐步摆脱从众心理建立独立思考的习惯培养公民良好的网络法治意识提高治理的可持续性使人人都能做到理性评价、谨慎发言共同创建良好的网络环境参考文献:张民安:信息性隐私权研究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 年版第 页 李德成: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初论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年版第 页 路鹃:新媒体传播中隐私侵权问题及救济路径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年版第 页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年版第 页 徐昕:论私力救济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年版第

    45、 页 张昆:大众媒介的政治社会化功能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年版第 页.罗斯:社会控制秦志勇译北京:华夏出版社 年版第 页 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年版第 页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年版第 页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年版第 页 朱苏力:法制及其本土资源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年版第 页王泽鉴:人格权法:法释义学、比较法、案例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年版第 页 刘亚玲、董隽、汪露、饶婷:互联网时代电子证据认证规则之完善 民事诉讼中微信证据认定的现状及其规范上海法学研究集刊 年第 卷 上海市法学会互联网司法研究会文集上海市法学会 年第 页 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年版第 页 贺荣:我国转型社会中服务型政府法治化研究行政法学研究 年第 期第 页 李可、司艺:民法典第 条“习惯”司法适用程序机制实证研究北方法学 年第 期第 页 孙逸啸:网络信息内容政府治理:转型轨迹、实践困境及优化路径:/./.责任编辑:肖海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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