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中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的研究(陕西理工大学,陕西 汉中 723000)摘要:民法典引入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作为因环境侵权的受害人进行诉讼的手段,一方面有助于环境侵权中受害人的权利得到保障,另一方面能够起到威慑作用,预防企业做出环境侵权的行为。但是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现面临着挑战,其适用只在私益诉讼中,适用条件有待完善,损害结果的要件应须明确,惩罚性赔偿金的标准还未统一,赔偿金的作用和请求权主体尚未明确,应适用有自身特色的赔偿金判罚标准,合理判罚。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私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263X(2023)04-0119-04A
2、bstract:The inclusion of punitive damages for environmental infringement in the Civil Code provides a means for victims of environmental harm to seek legal recourse.On the one hand,it helps protect the rights of victims in environmental infringement,and on the other hand,it serves as a deterrent to
3、prevent companies from engaging in environmental harm.However,the application of punitive damages for environmental infringement faces challenges.Its application is limited to private interest litigation,and the conditions for its application need improvement.Specifically,the concept of gross neglig
4、ence should be included in the subjective element,the criteria for establishing the harm caused by the tort should be clarified,the standards for punitive damages should be unified,and the role and the right to claim punitive damages should be clearly defined.The application of distinctive standards
5、 for punitive damages should be employed for a reasonable punishment.Key words:punitive damages;private interest litigation;punitive damages awardsResearch on the application of punitive damages for environmental infringement in the Civil CodeJIANG Yanan(Shanx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Hanzhong 7230
6、00,China)2021 年我国民法典开始正式实施,其中侵权责任编新增了关于环境保护的条款,并在环境侵权部分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使加害人在承担实际损害数额的基础上还要承担超出的部分,高额的赔偿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环境污染,促进了社会公平,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管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民法典,其根本原因源于公私法融合的趋势1。惩罚性赔偿的引入一方面是由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联动,另一方面是行政执法面对复杂的环境问题无法充分发挥作用,需要借助私法手段的优势解决生态问题2。总体而
7、言,惩罚性赔偿的引入对社会和公民都发挥了积极作用。1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现状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虽然给公民带来很多益收稿日期:2023-06-06 作者简介:江亚楠,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法学。江亚楠Vol.36 No.4Jul.,2023第 36 卷 第 4 期2023 年 7 月黑 龙 江 环 境 通 报HEI LONG JIANG ENVIRONMENTAL JOURNAL120第 36 卷处,但对其争议也在增多。由于缺乏统一的赔偿标准、过度依赖法官的主动性,导致赔偿过度或赔偿不足,让被害人认为惩罚性赔偿违反了公平正义。由于环境侵权的范围广,其计算要平衡所有受害人的损害,容易使各原告获利不均。
8、但是获利巨大的受害人能激励更多受害人提起诉讼并对加害人起到威慑作用3。补偿性赔偿通常也能产生威慑作用。环境侵权案件中高额的补偿性赔偿不仅发挥了惩罚功能,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告的心理伤害4。这样看来,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威慑效果似乎与环境补偿性赔偿有所重叠。国外的研究表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并未取得应有效果,由于惩罚性赔偿在国外可以投保,预期的惩罚性作用并未发挥,而是由保险商承担,且惩罚性赔偿无法在损害之前发挥作用,所以其预防性作用无法发挥,这也是惩罚性赔偿在国外遭受质疑的原因。为了确保惩罚性赔偿符合民法典设定的目的,需要结合我国的社会实际,法院通过明确侵权行为、改变举证责任规则和对赔偿金设定统
9、一的标准,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2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问题与困境2.1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范围争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一直存有争议,对于惩罚性赔偿是否能适用于环境私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私益诉讼。因为一方面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弥补私人受到的损害,因加害人损害环境的行为恶劣,导致私权受到严重损害,且所受损害无法通过一般侵权的赔偿获得救济。另一方面,环境侵权的赔偿要兼顾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如果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于三种诉讼,污染企业已经为自身的污染行为承担高额的生态修复费用,再适用惩罚性赔偿会使其所负担的费用过重,属于一事多罚。
10、另一种观点认为惩罚性赔偿可以适用于环境私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具有共性,二者都是通过私法手段达到公法目的,将二者结合能够更有效地解决环境侵权的普遍性和环境分散性损害等问题5。公民与污染企业的对抗中,公民属于弱势一方,环境侵权的私益诉讼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获得提起惩罚性赔偿的资格能更好地保护公民权益。且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有密切联系,国家规定的机关或组织作为环境被侵权人的代表,有权提起惩罚性赔偿6。2.2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私益诉讼尽管有诸多争议,但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仅适用于环境私益诉讼是主要趋势。
11、首先,我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未规定公民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只有当环境损害涉及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具体权利时公民才能提起诉讼。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被应用于环境私益诉讼可以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得以救济,且赔偿费用可以涵盖高昂的诉讼费用,能够使受害人积极提起环境侵权诉讼,解决我国环境侵权的个案赔偿范围无法覆盖、需求和损害证明难等问题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能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证明“严重后果”对举证能力处于弱势的受害人来说难以做到,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受害人寻求精神赔偿的困难。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对受害人的
12、救济恢复失衡的法律关系,促进了公平正义的实现。其次,生态修复费用在司法实践中采用虚拟成本算法,这对污染企业是一笔巨额支出,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损害赔偿中适用生态修复费已经具备惩罚性,若再用惩罚性赔偿会造成“一事二罚”8。同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激励机制,由被告来承担取证、鉴定费用,惩罚性赔偿也有相似作用,惩罚性赔偿是在一般侵权之上对恶意侵权的加重赔偿制度9。过度的激励会使环保组织偏离重心,不利于企业发展,若环境保护过度与功利相关,环境保护的制度将走向僵化难以实施。2.3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金的不足2.3.1请求权主体需限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没有对惩罚性赔偿权利主体进行具体规定10,
13、在民法典适用后第一起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例中,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一并提起惩罚性赔偿,并将赔偿金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如果请求权的主体仍没黑 龙 江 环 境 通 报121第 4 期有被确定,惩罚性赔偿金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会在更多案件中适用混乱。2.3.2赔偿金作用应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有案例将环境侵权惩罚赔偿金用来修复破坏的环境,如此便混淆了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金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环境侵权惩罚赔偿是适用于私益诉讼的赔偿方式,虽然有一定的公益作用,但二者的目的和性质均不同,不应将其混同。且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是对相关部门监管不力的弥补11。如果将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金全权由公权力支配,惩罚性赔偿金
14、所应发挥的作用会大打折扣。2.3.3赔偿金计算的标准需统一虽然民法典对惩罚性赔偿做了初步规定,但赔偿范围和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并未规定,惩罚金的判决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无法对惩罚性赔偿数额的标准统一,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判决结果12。目前,我国的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主要是最高赔偿额法和固定赔偿额法。固定赔偿额法规定实际数额的赔偿倍数,此计算方法虽然清晰简单,但损失数额过高时,企业会无法负担如此巨额的赔偿。最高额赔偿法则规定了最高不超过损失的二倍,能给予企业缓和的余地,有利于经济发展。两种方法的各有利弊,惩罚性赔偿金应将二者结合,制定明确的计算标准。3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完善建议民法典一千二百三十二
15、条中虽然明确规定了被侵权人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但是其在规定环境侵权行为的主观构成、主观过错的证明以及结果的损害程度等方面仍然需要完善。3.1 主观要件应包括“重大过失”和“故意”一般的环境侵权行为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主观过错并不是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但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要求侵权人在有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此种情况可以从排污次数和检测排放物的超标倍数等方式判断侵权人是否有故意13。只以“故意”作为主观要件,在司法适用方面缩小了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被侵权人会因举证退而却步,其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因此,“重大过失”成为主观要件是必要的,在发生环境侵权事件中,加害人往往可以预
16、见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的不利后果,但因为其没有遵守谨慎的义务或故意放纵危害的发生导致环境侵权的发生,其追求利益而不顾他人生命和财产,漠视生命和权利的行为都应受到同样的谴责14。3.2 应由被侵权人承担“主观过错”的证明责任环境侵权损害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害有潜伏性、持续性等特质,这导致因果关系认证非常复杂15。为了保护被侵权人,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环境侵权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和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则。但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于侵权行为的证明,对于主观过错的证明等并未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对“补偿性赔偿”的完善除了遵循以往的“损害填补”原则,更指向于通过“额外利益”机制对恶意的环境侵权人实施制裁和惩戒1
17、6。根据诉讼程序中“两造平衡”的原则,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中“主观过错”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由被侵权人对加害人的环境侵权行为承担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17。3.3 损害结果的要件应当明确惩罚性赔偿作为损害赔偿的一种方式,必然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原则,受害人以损害结果的实际发生为请求赔偿的要件。民法典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要求造成严重后果,这种后果必须是实际发生的,若损害未发生就要求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侵权人承担的预期风险就会增加18。若环境侵权中被损害的财产因“损害填补”的原则得到救济,就没必要用惩罚性赔偿进行惩罚。为了防止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被滥用,发生严重人
18、身损害是利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因此,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损害结果应当明确为“造成他人严重健康损害或死亡”。3.4 惩罚性赔偿金的完善国外的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标准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英国法官对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确定主要考虑四个方面,包括侵权人的损害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关联程度、侵权人的财产、侵权人的主观动机、判决后受害人的利益19。我国对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可以根据自身特色,分为基础金额和惩罚金额两个部分。惩罚性赔偿金的标准应以受害人的江亚楠:民法典中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的研究122第 36 卷财产状况和受损情况为基础,结合侵权人的财产状况及恢复所需的费用为基础金额。惩罚金额主要依赖于法官的
19、自由裁量,主要考察侵权人的主观方面,包括主观动机、悔过程度、对采取补救措施的积极程度等。根据行为人故意程度的不同,法官对惩罚金额的判定不同,对主观恶意较大的侵权人法官应增加惩罚金额,也可以根据侵权人采取补救措施的程度适当降低金额。4结语民法典中对惩罚性赔偿的纳入是对我国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的呼应,也反映了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亟待解决。该制度的颁布表明我国已经对环境保护迈出关键的一步,但在实践中还面临很多问题,惩罚性赔偿的引入还不成熟,需要通过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来进一步完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目前只适用于私益诉讼,这是它的立法目的和性质所决定的,有利于激励受害人自我维权,对侵权人和其他主体起到警醒作用
20、,有利于社会进步。此外,环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金额应进一步明确,在法律进一步规范下与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结合,才能更专业地解决赔偿问题;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进一步规范化,才能更有利于公民权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参考文献:1刘奇英.公法与私法交融社域下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性质及其制度功能J.晋阳学刊,2018(3):129-135.2王艳分.民法典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J.江汉学术,2022,41(3):111-120.3Punitive Damages as Societal DamagesJ.The Yale Law Journal,2003,113(2):347-453.4张新宝.从司法解释到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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