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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层社会”背景下侦查法治化发展路径探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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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层社会”背景下侦查法治化发展路径探究.pdf

    1、2023年6 月第2 3卷第2 期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be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ublic Security PoliceJun.2023Vol.23 No.2“双层社会”背景下侦查法治化发展路径探究袁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 0 0 38)摘要:侦查活动具有诉讼性和认识性的双重特点,侦查研究应当融合诉讼法与方法的视角。诉讼法层面上,证据制度在当前“双层社会”背景下进行了较多修改和完善,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法治化水平提出了新要求。方法层面上,提高侦查工作成效需要将依靠群众方针融贯于侦查工作的全过程。充分动员群众力量是一种价值侧重,

    2、需要结合具体情境加以运用,以确保目的与结果的价值同一。关键词:刑事侦查方针;刑事诉讼法;侦查法治化;群众路线;依靠群众;三元逻辑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 7 2-6 40 5(2 0 2 3)0 2-0 0 2 3-0 4在现实空间与网络空间相交错的“双层社会”背景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全国检察机关的主要办案数据显示,起诉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诈骗、赌博、传播淫移物品等犯罪2 3.7 万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起诉3.1万人;“断卡”行动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3万人;行业内非法泄露个人信息等行为,起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9315人。2 利用信息网络手段实施的犯罪总体上仍

    3、在高位运行,我国当前涉网犯罪的案件数量和种类仍然呈上升趋势,犯罪手段所呈现出多样化、密化的趋势没有消退,这同时也推动着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与理论研究不断向前发展。但现有研究在内容上,针对侦查主体以提高侦查人员专业化、队伍专业化水平为主;针对侦查理念以公安领导人员与侦查人员端正态度、提高认识为主;针对侦查技战术水平则侧重于物质保障与制度保障如器材、经费、信息平台建设,强调公安机关内部的合成作战等,3尽管重视保护群众利益,积极防范重大案件的发生,但仍较少地明确“群众”的范畴以展开探讨。纯粹依靠资源投人或者加紧立法已难以完全涵盖犯罪打防过程中产生的所有问题,公安机关在当前的侦查体制下针对新型涉网犯罪的治

    4、理效果往往有限。解决问题的最大公约数在于人民群众。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人民是决定性力量。要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作者简介:袁明(19 9 6-),男,内蒙古通辽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2 0 2 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侦查学、公安学基础理论。收稿日期:2 0 2 3-0 4-16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实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充分激发全体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有利于培养全社会的法治信仰,当法律转化为人的内心自觉,才能为更多人尊崇运用;如果“任何人非

    5、经审判,不得确定有罪”,那么无论是传统侦查模式、业务信息主导的侦查模式、大数据驱动的侦查模式还是智慧侦查模式,一个可能的理论逻辑就是在法治的框架下以何种程度实现对广大“群众”的价值侧重,进而实现更高水平上的专群结合,而不是纯粹地依靠技术,或者立法。一、侦查法治化的首要范畴:“群众”马克思主义的两大支柱理论一是揭示资本运行规律的剩余价值理论,二是揭示人类社会运行规律的唯物史观。而唯物史观的重要内容就是群众史观,区别于英雄史观的群众史观是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群众”范畴的厘定在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这一伟大命题下,发展侦查法治化研究,首先需要明确“群众”的概念范畴。在摩泽尔记者辩

    6、护中,马克思发现是官僚主义导致了现实与管理原则的矛盾,使得上级相信下级,而不相信群众;下级只服从上级,却不必对群众负责,但是官方却将贫民求助的呼声视为无耻叫嚣,将贫困原因归咎于自然灾害和农民个人的条件等,导致了摩泽尔河沿岸地区葡萄酒酿造者的贫困状况。这种情形正是青年黑格尔派的代表之一鲍威尔(德国哲学家)所主张的,因此马克思向着这种思辨唯23心主义批判道:“(鲍威尔的绝对批判)一直是靠批判地贬低、否定和改变一定的群众性的对象和人物来取得自己的相对荣誉。”5而界定“群众”范畴过程中任何的模糊都将在结果上产生前述这样一种相似的、对立的情形。社会主义国家中的“群众”语词往往通过不同类型的修饰语结合,以

    7、表述不同类型的群众,如“妇女群众”“农民群众”“党内群众”以及“士兵群众”等。而民主集中制的研究中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群众”的范畴,如“党与群众”就是在研究“党内群众”对“党外群众”的领导关系。因此在侦查工作中,存在着侦查机关外部群众与侦查机关内部群众的两个部类。(二)群众史观是侦查工作的价值遵循尽管社会主义法治的探索过程随着对公民基本权利认识的发展因而在诉讼中呈现出不同的发展特点,但广大人民群众对于侦查工作的意义是不言自明的,因为当代侦查工作从一开始就明确表达了效率意识与群众意识。因此现行人民警察法第3条以及公安部形成的修订草案稿第6条所规定的专群结合原则,与作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第1

    8、0 8 条以及第12 8 条共同对侦查工作的法治化进路提供指引,两者在规范侦查工作的内容上呈现目标一致、立法精神一致的互补样态。因此尽管公安机关已经在群防群治工作中形成了主导地位,但在理论研究中仍需注意其内部群众如侦查人员,因此既要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广大侦查人员的合法权益;既要动员广大群众的力量,又要充分发挥侦查人员的力量。二、侦查法治化的发展框架:“诉讼法视角”的引入在实现刑罚权与保护群众合法利益之间实现侦查效益的平衡,需要侦查活动在维护法治、保障人权的轨道上稳定运行,进而实现法的价值。6 刑事诉讼法第2 条增设“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对宪法第33条第3款的回应,在保持条文稳定性

    9、的基础上,为程序事项的相应调整提供了依据。那么,公安机关不仅应当基于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以规范侦查工作的开展,还应当在依靠群众方针的指引下正确认识和发挥广大群众的力量以开展侦查工作。显然,证据质量就是依靠群众与保障群众的锚点。(一)侦查法治化的证据客观性视角我国证据制度散见于刑事、民事与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之中,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明确信息无论以电子还是物理的方式的存在形式具有受到同等保护的必要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 条中对于远程、非接触方式的规定同样得到了确认。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2 0 2 1年3月1日施行,下文称解释)新增第110 条至第115条对庭审与

    10、证据适用规范程度的进一步加强,对侦查机关获取的情报、线索、证据及其保全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不仅需要对证据易变的风险进行考量,还需要兼容一定的不确定24性。完善侦查工作不仅是对刑事诉讼法及解释的尊重与遵守,更是与广大群众建立血肉联系的应然。如若认为侦查与大数据技术的紧密结合是客观证据优先理念实质化的现实基础的话,那么刑事诉讼法第53条就是对信息网络籍由信息和证据的获取存在于侦查工作之中并服务于刑事诉讼的一个确认。(二)侦查法治化的证据关联性视角“程序合法”对“不法”的反击体现着对法秩序整体的保护,同时也是对侦查人员的保护。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排非规定)已于2 0 1

    11、7 年对第14条、第15条予以明确,同时解释第54条规定辩护律师有权申请查阅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增设第40 条、第44条通过扩大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程序范围并赋予了必要的权限,对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5条进行补充完善,从尊重和保障刑事被告人的人权角度以程序制约的形式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予以保护。以往刑事错案的成因包括证人不出庭而委托控方机关代劳以及证人证言的偏差。7 为保障证人相对控方的中立地位,解释第9 0 条第5项要求对于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未成年人证言进行补强,并且第2 6 1条第2 款就侦查人员作为证明的主体出庭作

    12、证并就有关程序及相关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说明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强调警察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并应成为刑事诉讼的常态,这便意味着在侦查过程中产生的不法并不会因为职业身份而在审判过程中形成特别地位。(三)侦查法治化的证据合法性视角正是经由对不法的“虚无/否定(Nichtigkeit)”与法的“存在(Wirklichkeit)”进行双重否定以实现法秩序的确证。18 解释第2 18 条删除了原第18 0 条规定的“指定审判人员”,并在第2 项增加对被告人在前置程序中被采取的消极评价如行政处罚、处分、留置、强制措施采取时间;第3项增加对量刑事实审查;第8 项增加对监察调查、侦查、审判起诉程序与文书的监督,人

    13、民法院的核心地位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对侦查活动中的证据保全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并且,解释第12 3条的第1项对“被告人的严重痛苦”不再以“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方式表述;第2 项增加了对被告人之近亲属,使保护范围从被告人本人扩大至包含近亲属等原不从属于控辩对抗直接参与者的第三人,并且将强制手段从原来的直接的肉体强制扩大为包含对被告人所实施的精神上的强制;增加第3项“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之规定。尽管这种解释尚未将“等方法”的表述采取实质化的明确,但“抑制犯罪作为刑事诉讼最重要的功能,将刑事诉讼视为社会自由的积极保护者,而为了完成这一崇高的使命,它强调犯罪处理的效率

    14、”。9 尽管公安机关尝试建立主办侦查员终身责任制,但由于对程序回流缺乏合理的处断措施,0 那么如何实现所谓的程序正义就是完善侦查工作所必须要面对的挑战了。三、侦查法治化的发展路径:“方法视角”的引入侦查活动具有诉讼性和认识性的双重特点,侦查研究应当融合诉讼法与方法的视角,叫优化和发展侦查工作需将诉讼角度与方法角度相结合。群众史观视域下开展侦查活动,不仅意味着侦查机关外部群众参与诉讼程序规定的监督与制约权能,还意味着发挥侦查机关内部群众的力量,最重要的应当是认识到群众作为社会生活的参与者、社会信息的提供者角色,群众是侦查更是其他各项公安工作的生命力与土壤。因此对于贯彻依靠群众方针而言最重要的不是

    15、“是否”而是“如何”。(一)“侦查机关外部群众”视角:动员群众以提升侦查治理实效侦查工作具有秘密性的特点因此被笼统地等同于秘密工作,因此对于细化侦查机关与广大群众分工的探讨便常常将藉由涉及公共安全的要素而被排除在讨论之外,1 2 1群众便当然地被视为公安专门工作的局外人,对群众便仅限于安全教育、防范教育的知识普及。但值得思考的是,新型涉网犯罪的行为人通常未曾在公安院校学习,却并不妨碍当今犯罪活动的专业化与高智商化。在一个不断变化的社会中,权力不是实施社会管理的唯一权力,不仅可以通过“国家权力专政”下的管理理论表现出国家与社会的一种新的合作,还可以与政府共同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责任的第三部门作为形式

    16、表征,包括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社区、民间组织等。无论是当代的宪法、行政法还是刑事诉讼法研究与实践,对于信息公开这一议题的关注可以说是由来已久,而这种争论往往将焦点置于公共政策中“保守秘密”和“透明化”之间。13简而言之,“教育群众”这个用语中存在一种暗指,默认组成“群众”这个概念的个体是缺乏特殊性的,只是数量巨大的一般。以社交平台警务账号的运营为例,实现在群众中的广泛接受不仅是宣传警察形象的内容,更应当强调警察的专业化与权威形象,这种形象的体现更在于先进的技术知识储备与生动谈谐的具体呈现,因为知识不及群众了解得详细透彻,宣传教导方式仍局限于说教与口号式的呼喊,那么自然没有值得关注和学习的必

    17、要。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应当警惕美国警务发展史中的经验教训。14(二)“侦查机关内部群众”视角:侦查人员为主导警力下沉基层警力下沉基层是为了解放执法力量与执法意志,防止警力分布的倒挂,15 那么就应当树立以侦查人员为主导的思想。在人员配置上对基层业务部门的结构及其配套的权力体系进行完善,比如在完善相关物质准备的过程中以侦查人员为主导,避免装备配发过程中的浪费。以现场勘查工作为例,勘验、检查的设备应当增强技术与人协同配合的能力,笔者在刑侦大队的工作中发现,现场勘查信息平台尽管实现了信息化,但对于勘查人员的实际工作而言依然是通过传统纸笔记录后返回办公室再进行扫描录入,同时仅基础部门就有多达6 8

    18、 个信息平台,而一个合理的流程原本应当是现场记录并当场上传,实现“一件事、一平台、全流程、全信息”。并且,现有设备无法同时实现照相、文字记录、现场绘图的功能,配发的警务通不仅采购价格偏高,而且卡顿严重、耗电极快,这种不便很可能会让未来的侦查工作在瞬息万变的环境中错失更多的数据信息。但这并不意味着降低对专业素养的要求。在信息社会中,证据线索的易失性使得知识全面、技能熟练的侦查人员越能获得更多更全面的信息线索,越有利于发现工具与制度管理中的积弊。当今“科技强警”要求侦查取证工作对前沿信息技术的掌握提出了更高要求,解释第32 5条第2 款中有关证据提供确有困难的情形主要是证据犯罪与自然灭失,由于信息

    19、技术更新迭代速度极快,在“阅后即焚”等具备即时特性的信息实现对犯罪线索与相关证据的保护与存储,也是侦查技术发展的一大着力点。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了冻结电子数据的内容及方法。根据笔者实际经历,嫌疑人在产生警惕、逃避抓捕的前提下往往会主动消除其行为痕迹,如将相关设备设置为检测到非本人使用的情形而启用自动化脚本清除一切电讯号痕迹,这些情形包括诸如密码错误、非特定的启动方式以及断电数据自清除,甚至设备自毁。因此即便勘查人员具备足够的现场保护意识,在进行勘查工作时对相关设备进行断电处理以保持原样等,但这种被动应对的方

    20、式始终无法争得主动权,获取到的线索与证据依然寒寒。因此实现电子数据的快速冻结不仅需要在公安机关内部建立相应的防护控制制度与配套工作流程,同时还需要公安机关与技术提供者如硬件制造商建立构建系统底层关键指令的触发与快速响应机制,与技术部门或企业展开合作试点,积累证据控制与保全的经验,也为日后开展串并案工作提供便利。这样不仅有利于节省侦查资源,提高破案效率,减少积压案件,还有利于减轻侦查人员的各项负担,以充分地联络群众,进而取得网络犯罪斗争的主动权。(三)“现实物理空间”视角:发掘群众力量打造“人民情报”面向一般群众的工作方式方法与法人不同,因此提高侦查工作的质量与法治化水平,不仅需要到群众中去,更

    21、要从群众中来。116 侦查工作的很多紧迫情形难以通过“公25对公”的方式迅速应对,当前为应对涉网案件在发展侦查协作与合成作战等新技能时,倾向于侧重公安机关单独作战,鲜少发挥群众力量与技术力量的结合。笔者常在面见劝阻预警对象时遇到一些群众不理解民警的工作,认为出现预警没什么大不了,坚称自已不会被骗,民警的劝说并不能使得群众信服,而同时请来的与其相识并且有过亲身经历的人在对可疑情况进行解释之后,预警对象才逐渐信任并配合警方工作,最终实现成功劝阻并为案件侦破提供了线索。如果将以往群众工作中的局限归因于技术能力与可调配资源无法满足实现协调群众与保护线索的需求,那么发扬新时代警民共建理念就成为当前集中资

    22、源优化侦查工作的另一有效路径。因此在群防群治工作中要真正发挥群众力量,增进群众对公安工作的了解与信任,在向群众传达保护现场、保存证据的重要性的同时,还应当发展群众的力量以获取信息线索。当今侦查活动中所面对的各种文本、图片、音频、视频都包含着巨大的信息,如“抖音”等短视频应用打通了我国东西城乡的信息茧房,那么这种即时视频记录的方式可以应用于现场信息及周围情况获取,亦可对见证制度进行完善和补充。(四)“网络虚拟空间”视角:警企协作做优线上取证优化警企协作中的取证工作就是对新时代警民共建理念的完善。侦查机关的群众性决定侦查权的样态,现代意义的侦查权不再仅仅是自上而下地传达以刑罚与刑事责任为内容的国家

    23、意志,同时也是国家与社会关系展现的场域,它作为公共权力的组成不仅需要在侦查过程中取得广泛群众的支持,其本生的“合法性”也需要社会公众的参与才能得到最广泛层面上的认同。这是因为侦查工作中所形成的侦查法律关系、所构建的人际互动模式以及所代表的伦理正义正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社会公众的政治信仰、政治态度甚至政治品格,而一旦产生积极的影响,则又会加深社会公众对侦查治理所代表的国家权威的认同,从而发挥出一种社会整合的功能。社会传播理论认为信息社会的直接控制者不再是作为政策制定者的政府而是作为政策实施者,构建社会框架的信息源与影响者对目标人群的观念进行改造以实现对社会环境的管控,17 那么作为社会生活直接参与

    24、者的公安机关应当对社会秩序的趋向抱有一定的敏感。以当前公安机关与阿里、腾讯等公司合作为例,这种合作加强了对于电子信息的监管,为侦查工作取得了相当大的时间优势,但依然存在着信息失真、预警管控能力有限等问题呕待改进。倘若更进一步加强主动预警工作模式,权力的扩张却又如边沁的圆形监狱一般,侦查权的干预样态发生扩大与转换便是自然而然的结果。那么,有关个人信息保护与公民基本权利在网络化时代产生的分化自然会招致批评。18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旋转门效应”亦是一种隐忧。因此在警企合26作中应当趋向于公安机关与在现代数字领域起主导地位的软件开发商、硬件制造商、服务提供商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与联络制度,以及配套的工

    25、作程序,在第一时间完成冻结固定有关犯罪信息线索这一任务的前提下兼具对广大群众私权的保护。这个过程中关于证人保护、未成年人案件特别程序的问题,显然检察监督职能的履行存在着可探讨的空间。侦查学的研究应当始终注意侦查工作中“规律之规律”的问题,即以“群众史观”作为价值遵循,以诉讼法作为发展框架,最终在方法层面上将依靠群众方针融贯于侦查工作的全过程,以支撑侦查工作发展。循此三元逻辑,是故执两用中。注释:刑事诉讼法第12 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必须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健全社会治安组织动员机制,实行社会治安群防

    26、群治,推动社会治安社会化治理。人民警察必须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10 8 条第1款:“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第12 8 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4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第2 条: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第53条

    27、: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速捕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真象属于事物的表征区别于真相。第9 0 条: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五)询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解释(2 0 15)第18 0 条: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和案卷、证据后,指定审判人员审查以下内容.即个人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双向转换角色、穿梭交叉为利益集团牟利的机制。解释第142 条第2 款、第145条对新刑诉法第56条第2 款的具体实施进行了完善,对于原条文规

    28、定需要说明情况的情形,主体由侦查机关变更为检察院;第147条第1款相较于原第113条将法院的职能规(下转第52 页)的发展与壮大,而给当地的可持续发展造成的阻碍却是破坏性的。该类犯罪现象不仅会使基层治理陷人僵局,而且也会对原有的产业结构与治理格局造成毁灭性打击,是农村社会发展的重大隐患。D县假币案的衍生与发展历程是诸多地域犯罪现象的缩影。乡土社会中的基层治理与法治建设水平的短板,使农村社会中狭隘的熟人关系、封闭的群体思维更加容易滋生犯罪亚文化和犯罪网络,并渐渐将农村塑造成现代化社会的孤岛。为此,要借助农村社会网络正向作用,建立内外联合的预防和治理机制,遏制犯罪苗头,防止犯罪行为的蔓延,确保农村

    29、社会的和谐稳定与长治久安。注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 0 10 年颁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 0 10 年颁布)第2 2 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参考文献:1任九光.地域性犯罪群体的概念、成因及预防一对北京地区流动人口犯罪状况的考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 0 0 4(0 5):144-149.2姜发挥.略论刑事犯罪地域性现象.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 0 0 1(0 2):2 9-30.3王刚

    30、.地域性同类型犯罪研究.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 0 12(12):12 8-130.4谢川豫,陈杨.地域性犯罪现象的衍生逻辑一基于L县的田野调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06):13-23.5李永丽.流动人口中地域性犯罪的成因及防控对策研究 D.南昌:江西师范大学,2 0 14.6王牧.犯罪现象论研究.当代法学,19 9 2(0 2):57-6 1.7刘少杰.国外社会学理论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 0 0 9:32 1.8傅跃建,刘国良.犯罪生态区位聚合模式研究.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 0 12(12):10-16.9边燕杰,找回强关系:中国的间接关系、网络桥梁与

    31、求职 .国外社会学,19 9 8(0 2).10金林林,吴欣璐,丁锦锦等.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社会多元共治研究一基于浙江省12 个乡村的实地调研.当代经济,2 0 18(13):132-137.。11冯荣,王鑫.平安中国建设背景下重点人口管理问题研究.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 0 2 1(0 4):30-33.12邢要乐,对农村“犯罪专业村”现象的思考.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 0 14(0 8):35,41.编辑:张钦(上接第2 6 页)范化,把人民法院的监督与自我纠正功能从案件审理程序中解放,加强由其决定强制措施适用的制度建构。参考文献:1陈洪兵.双层社会背景下的刑法解释.法学论坛,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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