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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量刑特征及影响因素实证研究——以某省225份判决书为样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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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量刑特征及影响因素实证研究——以某省225份判决书为样本.pdf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量刑特征及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以某省 225 份判决书为样本李梦遥(杭州师范大学 沈钧儒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0)摘 要:对某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25 份判决书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主、从犯未得到区分可能致量刑有失公允;“介绍人”一律认定为主犯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悖;单处罚金得不到适用或加重刑罚。根据重要作用说,即使尚未实施构成要件规定之行为但对不法的形成有重要作用的是共同正犯,按照主犯处罚;“介绍”已有犯罪故意的成员加入的是教唆犯,仅有牵线搭桥之行为的是从犯;侦查、公诉、审判三机关分工合作,保障单处罚金刑得到有效适用。关键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共同犯罪;介

    2、绍行为;单处罚金刑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153(2023)03-0043-07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收稿日期:2023-04-19 作者简介:李梦遥(1998-),女,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比较刑法学、刑事政策学。一、样本筛选与变量设置(一)样本筛选刑法修正案(九)设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初其适用率一直较低,分水岭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施行,此后,全国各地该罪案发数量急剧上升。2023 年 3月,最高人

    3、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2018 年至 2022年共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73 274 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为关键词,时间区间为2022 年1 月1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 日,进行搜索,共获得7 525 份一审刑事判决书。将样本归属地点聚焦于2022 年该罪案发量较多的一个省份,剔除掉重复样本后,获得225 份判决书,涉及299 名被告人。(二)变量设置从当事人信息、犯罪构成、量刑情节、量刑结果四个方面分别设置相关变量。当事人信息包括被告人年龄、文化程度、前科、累犯;犯罪构成包括行为类型、情节严重情形、共同犯罪、共犯认定情况、

    4、共犯身份;量刑情节包括被告人结算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自首、坦白、立功;量刑结果包括主刑刑种及刑期、缓刑考验期、罚金刑数额,共 21 个变量。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构成及量刑特征考察(一)犯罪主体概况被告人年龄大多集中于 20-30 岁之间,以 30岁为中间值向高低年龄两个阶段逐渐下降,呈现出正态分布(图 1)。被告人文化程度(图 2),其中文盲占比 1.3%,小学学历 12%,初中学历 47.5%,高中、中专学历 28.4%,本科、大专学历 7.4%。342023 年 6 月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une,2023第 36 卷第 3 期 Journal

    5、of Hubei Industrial Polytechnic Vol.36 No.3图 1 犯罪人年龄分布图 2 犯罪人受教育程度情况(二)行为方式概况经统计,299 个被告人的行为方式均为“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其中属于司法解释第 12 条“支 付 结 算 金 额 二 十 万 元 以 上”245 人,占 比81.8%,“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4 人,占比 1.4%,同时具有该两种情形的 49 人,占比 16.6%(图 3)。单独犯罪案件 190 起,占比 84%,共同犯罪案件 36起,占比 16%。36 起案件中判决书明确表示属于共同犯罪的有 13 起,6 起案件区分主、从犯。(三)量刑概况

    6、1.自由刑刑期较为集中且轻缓根据刑法第 287 条之二规定,帮信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299 个分析样本中,279 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人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如图 3 所示,徒刑时长平均数 9.04 个月,众数 6 个月,中位数 8 个月,刑期多集中于 6、7、8 个月,分别占比 73%、44%、40%。其次是 9、10、11、12 个月,分别占比 21%、29%、8%、31%。最低刑期为 1 个月,排除数罪并罚情形最高刑期为 28 个月。拘役和有期徒刑均为自由刑,为了便于有效统计刑期时长将二者合计讨论。图 3 自由刑刑期时长分布图 4 罚金刑数额适用频次

    7、2.罚金刑均为并处适用,除个别案件外,罚金数额较为稳定罚金刑适用数额整体差值小,多以千元为增长单位,平均数为7 887.96 元,中位数、众数均为 5 000元。由图4 可知,除个别情况失衡外,审判机关在适用罚金时往往会在 10 000 元以内的数额进行选择,罚金数额在 10 000 元以内的案件占总案件数的91%,超过10 000 元的案件占案件总数9%。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量刑影响因素剖析在考察各变量之间的相关性时,运用皮尔逊相关系数来衡量两个变量之间的相关程度,在此基础上采用线性回归的方式观察个变量之间的拟合程度,并确定相互依赖关系。(一)前科对刑罚的影响大于累犯是否具有前科是考量

    8、再次犯罪可能性的重要因素之一。数据显示,前科与主刑量刑幅度具有一定相关性(r=0.148,P0.05),前科与罚金刑数额、累犯与主刑与罚金量刑幅度之间不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相关性,即具有前科的被告人可能会比构成累犯的被告人受到更加严厉的刑罚。44李梦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量刑特征及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以某省 225 份判决书为样本(二)结算金额及违法所得数额分别对刑罚有不同程度影响结算数额、违法所得数额与主刑量刑幅度均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相关性(r=0.467,P0.05,r=0.167,P0.05),即结算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在一定程度上对主刑刑罚的轻重产生影响。其中,结算数额对主刑量刑幅度

    9、的影响较为明显(图 5)。图 5 结算数额与量刑时长分布图 6 违法所得数额与罚金刑分布结算数额对罚金刑数额几乎不存在影响。然而违法所得对罚金数额有很大影响,远大于结算数额的影响,如图 6 所示与罚金刑数额存在极强相关(r=0.958,P0.001),换言之,违法所得越多罚金刑数额越大。(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得到充分考察与运用通过对各法定、酌定情节与主刑量刑幅度、罚金刑数额之间的相关度进行分析,各情节均能得到依法适用,法定情节中,立功、自首对于主刑刑期具有显著影响的同时,对罚金刑数额也会产生一定影响。酌定情节中,是否积极退赃退赔是影响主刑量刑时长的重要因素之一,而获得被害人谅解则是影响罚金刑

    10、数额的重要因素之一。表 1 法定、酌定情节与刑罚的相关性情节频数百分比(N=299)与主刑时长的相关性(r)与罚金刑适用的相关性(r)自首8327.6%0.043-0.023坦白19063.5%-0.1130.022立功82.7%0.0990.087取得被害人谅解144.7%-0.0140.812退赃退赔12341.1%0.087-0.006 注:P0.05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量刑症结所在(一)缺乏共犯身份的认定,量刑有失准确帮信罪自诞生之初,围绕其罪名属性定性的理论之争便源源不断,不同学说影响着该罪是否能成为共同犯罪。量刑规则说排除帮信罪共犯的成立,亦即排除了刑法总则有关从犯处罚规定的

    11、适用1;帮助行为正犯化说认为帮信罪具有独立罪名及定罪量刑的独立性,即帮助他人犯此罪的仍以此罪定罪量刑并适用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规定2;中间说认为应当在不同情况下分别适用共犯从属性原理和帮助行为正犯化原理,当被帮助人犯罪时,依被帮助人实施的罪名之共犯处罚,当被帮助人未犯罪时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时被定性为帮信罪3。司法解释采取了帮助犯相对正犯化说,原则上成立本罪要以正犯构成犯罪为前提,例外情况下即使正犯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要求帮助行为所造成的侵害达到一定程度,同时不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教唆为他人犯罪行为提供帮助的行为则构成帮信罪的教唆犯而不是实行行为的帮助犯,对帮信罪的帮助则

    12、成立帮助犯,同样适用第二十七条4。司法解释肯定了帮信罪存在共同犯罪的观点。据前文统计,13 起共同犯罪案件的判决书中明确定性为共同犯罪,6 起案件进行主、从犯的区分。实务中难免有些共同犯罪因被告人的作用大小较为模糊,确实存在主、从犯难以区分的状况。因此有学者认为无法区分主从关系时无需强行划分,可根据各共犯人所犯的案件事实,法定、酌定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个人的具体情况,将各被告人各自的不同作用在量刑中通过刑罚上的区别予以适当体现5。司法实践认为判断“作用的大小”缺乏合理界限客观标准或案情复杂而难以区分主从犯,54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3 年第 3 期第 36 卷第 3 期通过刑罚的不同

    13、轻重来体现不同共犯人的罪责差别即可。然而,上述方式会导致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不会被认定为从犯,而是按照主犯进行处罚。没有严格划分主犯和从犯,导致复杂共同犯罪等同于简单共同犯罪,即所有实行被告人都是主犯6。“难以区分”本就不存在客观的界定标准,需要法官进行自由裁量,刑事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不能排除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基于提高工作效率、加快结案速度等考虑,以“难以区分”为藉口不区分主犯、从犯,认为根据判决书中被告人的排序即可区分轻重,此举不仅会导致大量“简单共犯”的出现,各被告人均以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致使从犯不能得到从宽处罚,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悖,同时也会导致被告人产生“罪轻刑重”之感,难

    14、以服判,影响刑罚效果。(二)将“介绍人”一并认为主犯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通过对判决文书的梳理发现,不论是在单独犯罪还是在共同犯罪中均存在“介绍”行为,包括介绍他人或经人介绍。被告人明知为他人办理银行卡可能是为用于违法犯罪,仍介绍其他共同被告人办理多张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其中涉案流水 1 280 000 元,被告人获利 6 000 元。法院认为,被告人为该共同犯罪的犯意提起者指使其他被告人办理银行卡并联系上不是起次要、辅助作用因而不是从犯。被告人自身结算金额 870 000 元,介绍其他共同被告人提供银行卡结算的金额 6 156 400 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仍然出借、介绍他

    15、人出借银行卡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产生流水 7 031 600元,按照其参与、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参见(2022)豫 1403 刑初 55 号刑事判决书。参见(2022)豫 1625 刑初 227 号刑事判决书。上述案件中的被告人(介绍人)存在的区别是在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结算的同时是否也提供结算服务。然而,该实行行为似乎对介绍人被定性为主犯没有影响,自身未提供结算同样需要为被介绍人之行为负责,是否能够将“介绍人”一律按照主犯进行处罚?立足于介绍行为的性质,当立法尚未将“介绍他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纳入犯罪构成时,将介绍人一律按照主犯进行处理可能会曲解“介绍”的性质并不利于保证量刑的准确

    16、性。(三)单处罚金刑未得到有效使用,并处罚金刑加重被告人刑罚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引领下权利保障观念深得人心,刑罚的人道与文明得到普遍认可,刑罚的轻缓化是不可逆转的趋势。法律观念的转变及刑法的众多规定,使得罚金刑作为较为轻缓的刑罚广泛存在并在司法实践中被大量适用7。刑法为帮信罪配置了自由刑及罚金刑,299 个被告人的刑罚均为并处自由刑与罚金刑,没有一个单处罚金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 4 条虽然规定了单处罚金的适用情形,但对数额标准、具体执行方式等尚未明确,缺乏统一的可操作性,导致单处罚金刑的适用十分谨慎。为了保证不出纰漏,实践中往往对可判处单处罚金刑的被告

    17、人采取“自由刑+罚金”的模式来保证“罪责刑相适应”。司法观念的限制也使得司法工作人员仍秉持“重刑主义”的思想,认为只有对被告人判处自由刑才能达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效果,而对被告人仅判处罚金刑还达不到刑罚的目的8。并处罚金刑意味着不论其主刑轻重也不论被告人经济状况如何都必须附加判处罚金,存在加重刑罚的可能,如果只有适用并处刑才能真正实现刑法目的的话,那么单处罚金刑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罚金刑作为附加刑,其目的是科处犯罪人的经济利益,同时有利于犯罪人的再生,对帮信罪这类利欲性犯罪更应突出罚金刑。特别是对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有能力且积极缴纳罚金、退赃退赔、认罪态度较好的,应当鼓励适用单处罚金刑。五、

    18、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对策(一)按照被告人在共犯中的作用明确区分主、从犯予以精准量刑实践中缺乏明确认定各被告人作用的标准规定,难以通过多如牛毛的判决书中总结、精炼出一系列能够统一适用的区分依据,因而需要根据不同64李梦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量刑特征及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以某省 225 份判决书为样本案件分别作出分析和判断9。根据德日刑法的规定,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的即为正犯,而没有实行构成要件仅对正犯进行教唆或者帮助的人是共犯。为解决未实行构成要件但却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行为人的刑罚问题,德日传统刑法突破构成要件的客观标准找寻实质的共犯概念,如罗克辛教授提出的功能性支配

    19、理论,日本学者提出的共谋共同正犯10。我国刑法虽未使用正犯与共同正犯的概念,但可从刑法规定中找寻出正犯与共犯的区分标志。实施了犯罪构成之行为,对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是正犯;而虽未实施构成要件的但作出某种决定、提出某种方案对犯罪的实现起到十分重要作用的,是共同正犯。作为实质标准之一的重要作用说认为,对于结果发生起重要作用的是正犯,反之是共犯11。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说,因为有些表面上的帮助行为,实际上对构成要件的实现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2。之所以说构成要件外的部分行为也能起主要作用,以及分担构成要件的部分行为也可能仅起次要作用的现象,是因为构成要件行为原本是按单独正犯描述的13。我国刑法第

    20、 26 条载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参与人,属于支配型的共谋共同正犯。同样刑法第 29 条第 1 款也是对共谋共同正犯之规定,当教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时,就应当作为共谋共同正犯。那么第 2 款则是对共谋共同正犯的未遂犯的处罚规定。参见(2022)豫 0204 刑初 56 号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

    21、会纪要“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参与人并未实施构成之行为,本不是正犯,但实质的区分标准无论是支配理论还是重要作用说均不以是否实行构成要件为唯一标准,按照重要作用说,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是区分正犯与共犯的关键,在彭某文等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中,被告人彭某辉、彭某涛组织被告人邹某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出售给他人进行过账,虽彭某辉、彭某涛并未直接实施构成要件规定行为,但其组织、指挥他人的行为对于犯罪的实现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共同正犯应当按照主犯处罚。因此“三被告人系分工不同,作用

    22、不同,不宜区分主从犯”的判决理由稍欠妥当。实施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人为正犯无疑,对未实施构成要件的行为人的应以刑法第 26 条为判断标准,如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的主要作用,则要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处罚,同时在量刑阶段考虑其法定、酌定情节确定最终刑罚。即,承认我国刑法共同犯罪立法体制为区分制,可妥当解释与适用刑法第 26 条,从而解答区分主、从犯这一难题,有助于实现精准量刑、公正量刑,进一步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二)比照教唆犯,将“介绍人”按照其在共犯中的作用进行处罚刑法意义上的介绍行为,是指在对合犯罪或者犯罪集团中提供信息、沟通撮合、牵连搭桥、促使其他犯罪主体实现其犯意并赚取一定好

    23、处费的行为,具有依附性、促使其他犯罪主体犯意的实现的特征14。我国目前介绍型犯罪包括单独成罪,“介绍+行为”的模式如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与介绍贿赂罪。此外,还包括将介绍行为作为某一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类型之一并适用相关罪名定罪处罚,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将“介绍他人虚开”作为该罪的行为方式之一。我国刑法条文中虽未有介绍类犯罪性质的明确规定,但可从司法解释中窥知一二,的通知第 24 条“介绍、帮助他人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共犯论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 23 条“明知他人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仍然利用从事诊

    24、疗、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居间介绍的,以拐卖儿童罪的共犯论处”。根据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可知,介绍型行为具有“共犯性”,存在的些许区别是某些已为“帮助行为正犯化”或“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立法例是拟制正犯15。我国刑法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以作用分类为主、分工分类为辅的方法对共同行为人进行区分16,因此,在研究某一可能存在各个罪名中的行74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3 年第 3 期第 36 卷第 3 期为时不仅要定性,还需明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力,只有确定了作用大小才能对其精准量刑。根据我国刑法传统理论,帮助犯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对于帮助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有观点认为,介绍行

    25、为本质上是与次要作用、辅助作用处于同等地位、罪质相当不具有独立性的帮助行为,所以应当将其作为一种从犯类型加以对待和处理17。意见23 条第 3 款也规定“进行居间介绍,其辅助或者次要作用一般可认定为从犯”。也即介绍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同于从犯,如果是从犯那么对于“介绍人”就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能将其认定为主犯由其承担全部责任。然而,根据重要作用说,虽未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但与结果的发生具有重要因果关系的,应当以正犯予以处罚,“犯意的发起者、行为的指使者”唆使他人产生犯意、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是教唆犯,对于犯罪行为开展具有重要推进作用这已超脱了介绍固有的内涵,使用“介绍”一词会使得行

    26、为性质含糊不清且和实质的介绍行为相混淆,因此将其认定为教唆犯,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处罚更为妥当。但是,并不能说所有的“介绍行为”都是教唆,正如前文所述,介绍人属于帮助犯是因为其仅发挥了“提供信息、沟通撮合”的功能,也即单纯的为他人介绍已有犯罪故意的犯罪成员或者向已有犯罪故意的犯罪分子提供“工作”机会的情况下,则不可能再成立教唆犯,只能成立帮助犯,对其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不可“眉毛胡子一把抓”将所有的“介绍”行为都认定为主犯,也不适宜一概认定为从犯,为推动犯罪规模的进一步扩大而吸收不具有犯意成员并安排、控制犯罪进程的,对犯罪的推进起重要支配作用的可认定为主犯,按照其参与、组织的全

    27、部犯罪处罚,反之。仅实施了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进行结算且自身没有提供结算的,可认定为从犯。(三)侦查、公诉、审判三机关分工合作,保障单处罚金刑得到有效适用罚金刑除具有替代自由刑的功能外,同时兼具剥夺功能即通过剥夺犯罪分子所拥有的或所通过犯罪极力追求的财富,令其遭受物质上的损失消灭其一定时期的消费能力18。从而间接承受精神上的痛苦不敢再犯。金钱作为财富地位的象征始终是人们为之作为的对象,一些对金钱极度渴望的被告人宁愿触碰法律的底线也极力追逐财富。因而,对被告人金钱的剥夺必然能够在社会成员之间产生一定的威慑力,这种威慑力体现为因害怕自身金钱被剥夺而难以满足追求物质享受的恐惧,因此单处罚金刑可以给社会

    28、潜在犯罪分子以威慑。对于主观恶性较小能够真诚悔罪并且没有再犯的危险的被告人依据其财产状况判处单处罚金,有利于实现刑罚适用的公允性与公正性,进而可以避免“因为处罚不公平导致犯罪人的对抗社会的主观恶性的增强”19,通过不予剥夺自由的方式使得被告人知罪悔过,改过自新,从而实现刑罚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统一。帮信罪作为贪利型轻罪,以提供银行卡为他人提供结算为例,多数被告人为牟利而将其银行卡出售从中赚取好处费,有些被告人在将其银行卡予以出售后可能并不知情其银行卡的交易来往数额,关注点在于他人允诺的好处费是否能及时兑现,其本身的社会危害性以及主观恶性并没有达到需要严苛的程度。299 个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1

    29、23 个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对于此种主观恶性较小没有再犯危险并且能够积极弥补被害人损失,上缴违法所得的,符合规定第四条且有能力承担全部财产刑的被告人,则无须判处自由刑,单处财产刑即可。诉前保全提起公诉时间不拘于 1 个月,适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之时,同时适用侦查机关最晚补充侦查时间。包括但不限于被告人具有一定财产价值的手机号码、财付通、支付宝等其他平台内财产。为保障罚金刑能得到有效执行可通过以下程序展开:前期侦查机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同时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进行调查并同案卷一同移送至公诉机关20。在此期间经公诉机关批准后可向法院申请诉前查封、冻结被告人所有的财产以防转移、隐匿,当公诉机关认为被

    30、告人符合可判处单处罚金的情形时则提出相应量刑建议,进入审判阶段后,审判机关依照该财产状况以及财产查封冻结情况进一步衡量是否可单处罚金,到判决执行阶段时,执行主体同样是法院机构设置中专门负责执行的部门21。同时使用“限制消费”“黑名单”等措施将罚金缴纳情况予以“前科化”。前述程序的设置期望在尽可能减少立法成本的基础上推动单84李梦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量刑特征及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以某省 225 份判决书为样本处罚金刑的应用,但仍欠缺严密性,期望能够有更多措施保障我国罚金刑的适用,顺应刑罚轻缓化趋势。参考文献1张明楷.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J.政治与法律,2016(2):2-16.2陈兴良.

    31、共犯行为的正犯化: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视角J.比较法研究,2022(2).44-58.3王肃之.论网络犯罪参与行为的正犯性 基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反思J.比较法研究,2020(1):170-184.4张庆立.预防性犯罪化视野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法检视与适用辨析J.犯罪研究,2022(4):73-82.5李小文.主从犯认定的若干问题研究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129-134.6黄祥青.主从犯认定中的事实整理与价值考量J.法律适用,2011(12)49-53.7孙万怀,江奥立.我国刑法罚金适用的理念和规则 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现实争议为视角J.东南大学学

    32、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5):70-79.8赵震,陆红卫.浅论罚金刑执行难的解决路径J.法学杂志,2010(6):111-113.9项谷,张菁.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问题J.犯罪研究,2009(2):66-72.10陈兴良.教义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12张明楷.共犯人关系的再思考J.法学研究,2020(1):134-153.13张明楷.共同正犯的基本问题兼与刘明祥教授商榷J.中外法学,2019(5):1125-1150.14王焕平.介绍行为的刑法评价J.法学杂志,2015(6):75-81.15陈兴良.共犯行为的

    33、正犯化: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视角J.比较法研究,2022(2):44-58.16陈兴良.规范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17闻志强.共犯、从犯与介绍行为J.法治研究,2018(2):94-110.18Coca-Vila,Ivo.Whats Really Wrong with Fining CrimesOn the Hard Treatment of Criminal Monetary FinesJ.Crimi-nal law and philosophy,2022(2):395-416.19肖洪.刑罚目的应该是“一般预防”J.现代法学,2007(3):169-175.2

    34、0俞静尧,林方芳.罚金刑执行难解决途径之探索J.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17-22.21赵震,陆红卫.浅论罚金刑执行难的解决路径J.法学杂志,2010(6):111-113.An Empirical Study on Sentencing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Influencing Factorsin Aiding Information Cybercrime-A Sample of 225 Judgments in a ProvinceLI Meng-yao(Shen Junru College of Law,Hangzhou Normal U

    35、niversity,Hangzhou 310000,China)Abstract:An empirical study of 225 judgments on aiding information cybercrime in a province found that the lack of distinction be-tween principal offender and accomplice may lead to unfairness in sentencing.Firstly,the introducer is always considered as theprincipal o

    36、ffender,which is contrary to the principle of adaptation of crime and punishment,and the single fine is not applied or thepenalty is increased.On one hand,according to the important role theory even though he who has not yet committed the acts stipula-ted in the constitutive elements but has an impo

    37、rtant role in the formation of the lawlessness is a joint principal offender and is pun-ished.On the other hand,he who introduces a member with criminal intent to commit a crime is the abettor and the accompliceonly to matchmake in a crime.So the three organs of investigation,prosecution and trial divide their work and cooperate to ensure ef-fective application of the single fine penalty.Key words:aiding criminal activities in information networks;empirical study;joint criminality;introduction behavior;singlepenalty sentence94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3 年第 3 期第 36 卷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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