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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105∕T 60-2023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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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105∕T 60-2023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规范.pdf

    1、ICS03.080.99CCS A 005105四 川 省(泸 州 市)地 方 标 准DB 5105/T 602023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规范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support institutions for the special hardshippersonnel(报批稿)2023-04-13 发布2023-05-20 实施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 5105/T 602023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要求.25服务内容与要求.36安全管理.77服务评价与改进.7参考文献DB 5105/T 602023

    2、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泸州市社会福利院提出。本文件由泸州市民政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泸州市社会福利院、北京君纶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颜永聪、刘世英、周茜、张祥、马越、贾云竹、喻声援、李琪、马媚柔、王小勇、唐丽、李亚梅、万正君、石玉芳、张维、朱敏。本文件为首次发布。DB 5105/T 6020231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泸州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的基本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安全管理、服务评价与改进。本文件适用于泸州市为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机构。2规范性引用文

    3、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 38600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T 42195 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5019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3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JGJ 450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MZ/T 032 养老机构

    4、安全管理MZ/T 131 养老服务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特困人员 special hardship personnel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注1: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集中安置到市儿童福利院。患精神病、法定传染疾病的,应安置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注2: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将特困人员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三类。3.2供养服务机构 support institutions for the special hards

    5、hip personnel为特困人员提供住宿、生活用品及零花钱、生活照料、膳食、环境清洁、医疗、日常康复、文化娱乐教育、心理/精神支持、丧葬等的综合性服务机构。3.3相关第三方 relevant third DB 5105/T 6020232为特困人员提供资金支持,监护或委托代理责任的个人或组织,如亲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等。4基本要求4.1机构资质4.1.1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或备案许可。4.1.2提供餐饮服务的供养服务机构,应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4.1.3供养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2设施设备及环境4.2.1供养服务机

    6、构在新建、改建和扩建时应符合 JGJ 450 有关规定。4.2.2消防安全设施应符合 GB 50016、GB 55036 和 GB 55037 的规定。消防灭火器配备应符合 GB 50140的规定。4.2.3无障碍设施应符合 GB 55019 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无障碍出入口、安全扶手、无障碍卫生间、防滑地面。4.2.4特困人员居室内床位平均可使用面积应符合 GB/T 35796 的规定,不应低于 6,单人居室使用面积不应低于 10。4.2.5特困人员居室应配置单人床、床头柜、衣柜、桌椅、薄被、厚被、床单、被罩、枕芯、枕套、呼叫器等。各种设施设备应安全、稳固,若有突出尖锐的阳角应做软包处理。

    7、4.2.6供养服务机构整体环境应保持干净、整洁,无异味,无杂物和废弃物堆放。4.2.7应设置垃圾专门存放区域,并符合 GB/T 19095 的规定。4.2.8特困人员居室内及其他非吸烟区域应禁止吸烟,若有需要,可设立吸烟区域。4.2.9供养服务机构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应设置醒目、易懂,并符合 MZ/T 131 的规定。4.3人员要求4.3.1应根据特困人员人数和能力状况、服务需求,配备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人员。4.3.2各岗位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人为本、爱老尊老孝老服务理念、相关政策法规及管理服务技能。4.3.3养老护理员配置应满

    8、足服务需求。4.3.4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4.3.5供养服务机构所有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医疗护理等服务的人员均应持有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健康证明。4.3.6应组织工作人员每年进行 1 次健康体检,患传染性疾病的工作人员应停止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4.4财务管理4.4.1应根据财务状况合理设置经费、物资、伙食费、生产经营账目,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做到会计出纳分设,账目、资金分管。4.4.2供养经费应当专门用于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社会捐赠款物除明确用途外,都应用于特困供养人员生活。4.4.3应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

    9、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特困人员零花钱。4.4.4应按国家财务制度处理账务,账目实行单独核算,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物相符。DB 5105/T 60202334.4.5应实行院长审批制度,各项开支由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后由院长审批,大额开支经院务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再由院长审批。4.4.6应按月公示生活费开支情况,接受各方监督。4.5内部管理4.5.1应建立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办公制度、人力资源制度、服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评价与改进制度。4.5.2应在机构内醒目位置公布服务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资质、服务管理部门设置、服务管理专业技

    10、术人员资质、主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4.5.3应定期评估特困人员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特困人员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发生变化时,应即时评估;应根据评估结果提供相应服务。4.5.4应建立特困人员入住档案和健康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入住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入住协议、病史记录、体检报告和评估报告。特困人员健康档案保管期限应不少于出院后 5 年。4.5.5财务、人事、医疗和其他档案的管理期限,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4.5.6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服务过程,并由记录人员签字确认。工作记录保管期限应不少于 3 年。4.5.7应保护特困人员及相关第三方信息,未经特困人员或相关第三方同意,不应泄露其信息。4.

    11、5.8应设立投诉受理部门,公开投诉电话和负责人电话。5服务内容与要求5.1生活用品及零花钱配发服务5.1.1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生活用品配备、零花钱定期发放。5.1.2服务要求5.1.2.1特困人员居室配备应符合 4.2.5 要求,保证基本生活所需。5.1.2.2应按季节给特困供养人员发放日常用品和床上用品,夏季装每年不少于 2 套,冬季装每 2 年不少于 2 套。5.1.2.3零花钱发放应符合 4.4 要求。按月足额将零花钱及时发放到特困人员手中。针对不同情况应满足以下要求:a)对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可通过现金或转账特困人员“一卡通”账户方式发放,由特困人员自行支配使用,现金发

    12、放要经特困人员签字领取,并做好登记备案。b)对于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将零花钱建立个人专账,结合自理能力状况和个人生活需求,以实物形式发放于特困人员,物品采购、使用要双人签字。5.2入住与终止服务5.2.1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入住评估、入住手续办理、终止手续办理。5.2.2服务要求DB 5105/T 60202345.2.2.1开展入住评估应符合 GB/T 42195 的规定,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特困人员健康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及心理状况、服务需求、服务安全风险等。5.2.2.2服务安全风险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疮、烫伤、坠床

    13、、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活动意外。5.2.2.3供养服务机构应与特困人员和相关第三方签署入住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合同的变更和解除。5.2.2.4供养服务机构应协助特困人员及相关第三方办理入住手续。为初次入住的特困人员提供短期试入住服务,帮助特困人员尽快适应机构的生活。5.2.2.5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5.2.2.6当相关第三方办理终止服务手续时,应协助并及时对特困人员的各类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5.3生活照料服务5.3.1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协助特困

    14、人员个人饮食、起居、清洁卫生、排泄、体位转移。5.3.2服务要求5.3.2.1应根据特困人员入住评估结果,提供个性化生活照料服务和服务风险规避措施。5.3.2.2养老护理员应了解特困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姓名、个人生活照料重点、个人爱好、精神心理情况、服务安全风险。5.3.2.3养老护理员应定时巡查特困人员居室,观察特困人员身心状况,发现特殊情况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5.3.2.4生活照料服务安全风险防护应符合 GB 38600 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防噎食、防食品药品误食、防压疮、防烫伤、防坠床、防跌倒、防他伤和自伤、防走失、防文娱活动意外。5.3.2.5生活照料服务应保持特困人员皮肤

    15、、口腔、头发、手足指(趾)甲、会阴部清洁,外表整洁,着装得体,无长指(趾)甲;保持特困人员床铺整洁。5.3.2.6应提供 24h 服务,做好生活照料服务相关记录,并归档保存。5.4膳食服务5.4.1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食谱制定、营养配餐、食品加工与制作、提供集体用餐和个人用餐服务。5.4.2服务要求5.4.2.1应尊重特困人员宗教信仰、民族习惯,结合服务对象生理特点、身体状况、生活习惯制定食谱,做到营养均衡。5.4.2.2食品加工与制作、食品留样应符合食品监督管理要求,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5.4.2.3加工后的存储应做到成品与半成品分开、生熟分开。5.4.2.4每周应对食谱内容进行调整,向

    16、特困人员公布并存档。临时调整时,应提前告知。5.4.2.5每餐应对餐(饮)具,送餐工具清洗消毒,每日处理餐厨垃圾。5.4.2.6膳食服务人员应身着洁净的工作服,佩带口罩和工作帽,保持个人清洁。5.4.2.7特困人员集体用餐时,应配备相应服务人员予以协助。5.4.2.8特困人员不能集体用餐,应有相应服务人员提供送餐服务。DB 5105/T 60202355.5环境清洁服务5.5.1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清洁、居室清洁。5.5.2服务要求5.5.2.1公共区域和特困人员居室应整洁,地面干燥,物品摆放安全合理,空气无异味。5.5.2.2应每日打扫特困人员居室,整理特困人员个人物品及生活用品;

    17、定期清洁特困人员居室内电器、家具、玻璃、窗帘等;定期清洗消毒卫浴设备。5.5.2.3应定期对公共区域及设施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5.5.2.4卫生间、厨房、居室及其他区域的清洁设备、用具应区别使用及消毒。5.5.2.5提供清洁服务前及清洁过程中,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提示标识。5.6洗涤服务5.6.1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特困人员衣物、被褥等织物地收集、清洁和消毒。5.6.2服务要求5.6.2.1应配备洗涤设备及固定场所,定期对设备进行消毒,保持洗衣场所环境整洁。5.6.2.2应按照不同织物确定收集时间,定期清洗。5.6.2.3特困人员个人衣物与被褥应分类清洗。5.6.2.4被污染的织物,应单独收

    18、集、清洗、消毒。5.6.2.5应有指定地点收集被污染织物,避免在服务对象居住区域清点。5.6.2.6应检查洗涤后的织物是否清洗干净、完好无损,并进行清点核对。5.7医疗服务5.7.1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疾病治疗、陪同就医、住院陪护、医疗费用报销、健康指导、院内感染控制。5.7.2服务要求5.7.2.1供养服务机构应与医保定点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保障特困人员生病时及时获得治疗。5.7.2.2供养服务机构应为特困人员提供陪同就医、住院陪护等服务。5.7.2.3应协助特困人员完成医疗费用报销及救助申请等。5.7.2.4应每年组织特困人员到镇(街道)及以上公办医疗机构做健康检查。5.7.2.5应定

    19、期开展健康卫生知识宣教工作,做好特困人员保健和传染病顶防。5.7.2.6应建立机构内感染预防和处理办法,专人负责,做好记录。5.8日常康复服务5.8.1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制定计划、行走能力训练、生活自理能力康复训练。DB 5105/T 60202365.8.2服务要求5.8.2.1应根据特困人员身体状况制定个性化日常康复训练计划。5.8.2.2应按照计划组织特困人员开展行走能力训练和洗脸、如厕、梳洗、进餐等生活自理能力康复训练。5.8.2.3服务前应准确掌握特困人员的基础疾病,环境及器具的安全性,向特困人员交代注意事项。5.8.2.4服务中应有工作人员全程陪同密切观察特困人员体征和反应,及

    20、时调整日常康复计划。5.9文化娱乐教育服务5.9.1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化、体育、娱乐、节日活动、学习教育活动、知识讲座。5.9.2服务要求5.9.2.1应每日组织开展 1 项以上适合特困人员生理、心理特点的文化娱乐活动,帮助服务对象保持身心愉悦。5.9.2.2应制定教育学习计划,定期开展健康、安全等知识讲座,开展时事政治学习,树立特困人员爱党爱国热情。5.9.2.3应满足不同类型特困人员需求,为卧床特困人员提供电视、广播、阅读等床边文化娱乐活动,为失能和失智特困人员提供有益于感知觉恢复的康娱活动。5.9.2.4应对有残障的特困人员进行特殊教育服务、适宜的技能培训等。5.9.2.5服务过程

    21、中,应密切关注特困人员身体情况,保障特困人员安全地参与活动。5.10心理/精神支持服务5.10.1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环境适应、情绪疏导、心理支持、危机干预。5.10.2服务要求5.10.2.1对新入住特困人员,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入住适应计划。5.10.2.2了解掌握特困人员心理和精神状况,发现异常及时与特困人员沟通,缓解紧张情绪,并告知相关第三方。必要时请医护人员、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协助处理或转至医疗机构。5.10.2.3定期组织服务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文化娱乐教育活动。5.10.2.4应督促相关第三方定期探访服务对象,与特困人员保持联系。5.11丧葬服务5.11.1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22、:安宁疗护、哀伤辅导、信息上报、后事指导。5.11.2服务要求5.11.2.1应尊重特困人员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个人意愿,做好缓和医疗和安宁疗护,帮助特困人员安详、有尊严地渡过生命终末期。5.11.2.2特困人员离世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及时通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时将其基本情况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死亡时间、地点、原因,救治情况。DB 5105/T 60202375.11.2.3应按照国家特困人员殡葬相关政策处理,可协助村(社区)居民委员做好特困人员亲属心理支持服务。5.11.2.4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特困人员销户、社会保险、丧葬补贴等事宜,其财产应

    23、按照有关规定处置。6安全管理6.1供养服务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设施设备、消防、食品、药品、服务管理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操作规范或规程、安全检查制度、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考核与奖惩制度。6.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应符合 MZ/T 032 中第 12 章的要求,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责任,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突发事件类型、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处理原则、处理流程、工作要求。6.3突发事件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火灾;食物中毒;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老年人自伤、跌倒、噎食、窒息、

    24、误吸、走失、烫伤。6.4供养服务机构发生意外或可能引发意外的过失行为后,应按要求逐级上报。发生重大疫情,应及时向机构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6.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应符合 MZ/T 032 中 5.4 的规定,应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特种设施设备应设置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并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使用。6.6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应符合 MZ/T 032 中第 5 章的规定,消防安全设施、器材,每年至少进行 1 次全面检查,确保完好有效。6.7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应符合 GB 15630 中 4.2.6 的规定。6.8应定期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时期的安全检查,依据检查对象和检

    25、查类型确定重点检查内容,并组织实施。6.9应每半年至少开展 1 次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每季度至少开展 1 次安全教育培训;每月至少组织 1 次防火检查;白天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每日各不少于 2 次。6.10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相关记录,并归档保存。7服务评价与改进7.1应建立服务质量检查及管理制度,宜采取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内部评价,并且做好记录,制定整改措施,持续改进相关内容。7.2应每年开展不少于 1 次的服务满意度测评,并对结果进行分析与改进。7.3应建立特困人员管理委员会,定期听取特困人员及相关第三方的建议和意见;设置意见箱、投诉电话等方式广泛收集信息,

    26、并及时处理。7.4应开展特困人员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7.5应接受相关部门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配合开展特困人员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特困人员满意度调查等常规性评价工作。DB 5105/T 6020238参考文献1 GB/T 35796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2017年12月29日2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22年版)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3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2016年2月10日4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2021年4月26日5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 的通知(川民规 2022 1号)2022年2月22日6 泸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泸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等3个规程的通知(泸市民发202235号)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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