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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江西省拍江西省拍卖管理实施办法的应用.doc

  • 上传人:二***
  • 文档编号:4763055
  • 上传时间: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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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江西省 拍卖 管理 实施办法 应用
    资源描述:
    A thesis submitted to XXX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江西省拍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三章 公物拍卖企业的资格认定   第四章 拍卖企业的拍卖行为   第五章 拍卖师执业行为   第六章 拍卖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市场秩序,促进拍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拍卖行业监督管理及拍卖企业在省内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拍卖企业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未经省商务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事拍卖活动。   第五条 江西省商务厅对全省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拍卖行业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制定和实施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及行业政策;   (三)依法对拍卖企业和分公司的设立进行审核许可和年度审查,并将年审情况进行通报;   (四)负责建立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核查、行业统计及信用管理制度;   (五)负责公物拍卖企业资格审定和颁证;   (六)负责全省拍卖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管理。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江西省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全省拍卖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拍卖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二)接受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委托组织拍卖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和颁证工作;   (三)依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管理;   (四)协调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及会员企业之间的关系,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接受省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及其委托的其它工作;   (六)指导和协调各设区市拍卖行业协会工作。   第二章 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其中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1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3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是国家注册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五)有符合《拍卖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拍卖业务规则;   (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第九条 设立拍卖企业,申请人应当向当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股东签名的公司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有办公、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或自有房产权证明,使用面积180平方米以上;   (五)公司章程、拍卖企业规则;   (六)国家注册拍卖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任命书以及公司股东和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材料要制作封面,编成目录,装订成册。   第十条 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循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拍卖企业名称中的表述应当标明“拍卖”字样。   第十二条 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   (二)年检合格;   (三)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拍卖企业对每个分公司,需拨付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   (四)分公司应有两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经营拍卖业务3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五)拟聘任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六)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第十四条 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申请人应当将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报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并将材料一式二份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收到齐备的申报材料后1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答复。如获批准后,颁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持批准文件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经批准成立的拍卖企业及拍卖分支机构,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注册资金等必须符合《拍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变更按照设立的程序进行,并报省商务厅办理变更手续。经省商务厅核准并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后,再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 拍卖企业及分公司自领取《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未领取《营业执照》,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变更拍卖企业法定代表人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变更申请书(写明变更理由);   (二)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或与变更事项相应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主要人员的任命书;   (五)《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是原股东之一的,还需提交新的《验资报告》。   第十八条 变更拍卖企业名称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写明变更理由);   (二)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公司章程;   (五)《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九条 变更企业地址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写明变更理由);   (二)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三)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或所有产权证明;   (四)公司章程;   (五)《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十条 变更企业注册资本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写明变更理由);   (二)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三)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   (四)公司章程;   (五)《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拍卖企业将变更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报当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经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省商务厅审核办理变更手续,然后到原发证照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原证照的原件留原发证照机关存档。   第二十二条 拍卖企业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会决议或其他事由解散的;或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被责令关闭的;或者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注销。   第三章 公物拍卖企业的资格认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的拍卖应由具有公物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公物拍卖企业的资格认定程序。公物拍卖企业的资格认定按照属地管理(省属企业直接报省商务厅)的原则进行。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公物拍卖企业进行严格审查,在此基础上认定其是否具有公物拍卖企业资格。对认定为具有公物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审核后,核发《公物拍卖经营许可证书》。   第二十五条 根据《拍卖法》第九条的规定,公物拍卖由财产所在地的省或设区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省商务厅和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定公物拍卖企业。非指定公物拍卖企业,不得经营公物拍卖业务。指定公物拍卖企业要与当地公物拍卖资源相适应,公物拍卖企业的指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拍卖企业总数的50%。公物拍卖企业在有效期间内如有条件不符或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则取消其公物拍卖资格。   第二十六条 申请指定公物拍卖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拍卖企业设立2年以上;   (二)国家注册拍卖师2名(不含临时聘用)和其他工作人员8名以上(其中工作人员50%以上经过从业培训);   (三)年拍卖成交额3000万元以上且经济效益较好;   (四)办公和经营场所200平方米以上;   (五)严格按照《拍卖法》规定开展拍卖活动,制度健全,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违规违法行为等。   第二十七条 申请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申请人应向当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物拍卖申请书;   (二)设立拍卖企业的批准文件及《拍卖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文件和证照复印件;   (三)国家注册拍卖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他工作人员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财务会计报告;   (五)办公和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办公和经营场所的租赁协议;   (六)公司有关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材料。   第四章 拍卖企业的拍卖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下列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禁止拍卖:   (一)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   (二)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有争议,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确权的;   (三)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四)未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的文物。   第二十九条 拍卖企业应当依法开展拍卖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   (二)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   (三)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四)采用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六)用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   (七)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条 拍卖企业发现拍卖标的中有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物品或赃物,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一条 竞买人委托他人代理竞买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期间。   第三十二条 拍卖实施前,拍卖企业与委托人应当就拍卖未成交的有关事宜或因委托人中止或终止拍卖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十三条 对委托人送交的拍卖物品,拍卖企业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建立拍卖品保管、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四条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根据拍卖标的物的属性及拍卖的性质,按照《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日期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发布在拍卖标的所在地以及拍卖会举行地发行量较大的报纸或其他有同等影响的媒体。   第三十五条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会前展示拍卖标的,为竞买人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并向竞买人提供有关资料。展示时间应不少于两日,鲜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存的物品除外。   拍卖企业有权查明或者要求委托人书面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企业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拍卖标的受让人有特别规定的,拍卖企业应当将标的拍卖给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求的竞买人。拍卖标的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行政许可的经营资格且依法可以转让的,委托人应在拍卖前征得行政许可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七条 拍卖企业可以在拍卖会现场设立委托竞买席,并在拍卖会开始时对全体竞买人作出说明。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拍卖:   (一)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   (二)第三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并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   (三)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企业中止拍卖的;   (四)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五)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的。   中止拍卖由拍卖企业宣布。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拍卖。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拍卖: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认定委托人对拍卖标的无处分权并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的;   (二)拍卖标的被认定为赃物的;   (三)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无法进行的;   (四)拍卖标的在拍卖前毁损、灭失的;   (五)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终止拍卖的;   (六)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的。   终止拍卖由拍卖企业宣布。拍卖终止后,委托人要求继续进行拍卖的,应当重新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四十条 拍卖企业应严格按照《拍卖法》的规定收取佣金。为规范全省拍卖企业佣金标准收取秩序,消除同行间的不良竞争,维护拍卖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拍卖业健康发展,根据我省的实际约定收取佣金标准的下限比例。拍卖标的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不低于5%,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不低于4%;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不低于3%;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不低于2%;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不低于1%;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不低于0.5%;1亿元以上不低于0.3%。应按照上述拍卖佣金下限比例标准向委托方和买受人各收取佣金,委托人不应限制拍卖人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比例。   第四十一条 拍卖企业在参与该比例标准同一标的业务时,如有多家竞争又协调不成,应遵照先入为主的原则,各参与者收取拍卖佣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前者,否则视作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 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拍卖会开始时,拍卖人应宣读拍卖规则或者提示竞买人阅读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拍卖师要展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三条 拍卖人可以根据与委托人的约定选择下列拍卖方式:   (一)增价拍卖。拍卖师宣布拍卖标的的起拍价,竞买人以此价为起点由低至高竞价,以最高应价成交。   (二)减价拍卖。拍卖师宣布拍卖标的的起拍价,由高至低依次报价,以首次应价成交。   (三)拍卖人与委托人约定的其他拍卖方式。   第四十四条 起拍价可以由拍卖人与委托人约定;无约定的,由拍卖人决定。拍卖标的的加价幅度由拍卖师根据拍卖会现场情况决定。   第四十五条 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由委托人确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拍卖人不得判定拍卖成交。拍卖流拍后再次组织拍卖的,委托人可重新确定保留价。   第四十六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四十七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当场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作为成交的书面记录。   第四十八条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由拍卖师、记录人及监拍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由买受人签名。拍卖笔录应详细记载拍卖的全部过程,主要包括:拍卖时间、地点、方式,拍卖标的的序号,拍卖标的的起拍价、竞价过程、成交价,买受人的竞买号牌号码等内容。   第四十九条 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有关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年。   第五章 拍卖师执业行为   第五十条 国家对拍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获得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主持拍卖活动。   本办法所称拍卖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商务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   第五十一条 拍卖师必须遵守《拍卖法》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 取得国家注册拍卖师执业资格后,应及时到省商务厅备案。在主持拍卖活动时,必须同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拍卖师执业注册记录》。拍卖师只能在一个拍卖企业注册执业且不得以其拍卖师个人身份在其他拍卖企业兼职。   第五十三条 拍卖师可以变更执业注册单位。拍卖师变更执业注册单位的,应当向省拍卖行业协会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办理注册变更手续,并及时将拍卖师注册登记及变更情况报省商务厅和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需要调用其它拍卖企业拍卖师的,拍卖师必须向省拍卖行业协会申请,经验证资质后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申请注册单位变更登记,方能作为新设立拍卖企业的条件。以省外国家注册拍卖师作为新设立拍卖企业条件的,须出具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变更该拍卖师注册单位的确认书。   第五十五条 允许拍卖师在全国范围内依法、合理、有序调动。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申请应由本人提出,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六条 拍卖师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拍卖师在两个年检有效期内,变更注册单位不得超过一次(拍卖师注册的拍卖企业停业或破产的,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时,不受此时间限制)。   (二)第一次取得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拍卖师,须在推荐本人报名考试的拍卖企业注册满两年后,方可提出变更注册单位申请。   (三)拍卖企业仅有一名拍卖师,该拍卖师如要求变更注册单位时,应提前6个月向所在拍卖企业和省拍卖行业协会提出书面申请。   (四)拍卖师在暂停执业期间不能申请变更注册单位。   (五)在执业资格年检期间暂不办理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手续。   (六)拍卖师调入拟组建的拍卖企业未能获准设立时,拍卖师不得再申请调入另一家拟组建的拍卖企业。   第五十七条 拍卖师不得以个人名义为非本人注册的拍卖企业主持拍卖会。拍卖师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拍卖活动的,在拍卖活动开始前,拍卖师所注册执业的拍卖企业必须与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协议或合同。按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可联合举行拍卖活动。   第六章 拍卖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省商务厅每年3月底前对全省设立一年以上的拍卖企业(含分支机构)进行年审。年审合格的拍卖企业,应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营业执照》的年检。年审不合格和未年审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拍卖活动。   第五十九条 年审程序。拍卖企业于次年的1月30日前,将上年度的有关年审材料报当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年审初审。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2月20日前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对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经过初审上报的拍卖企业提交的年度审核材料进行复审,以确认其是否具有继续拍卖经营的资格。经省商务厅年审合格后,拍卖企业的《营业执照》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年检。《文物拍卖批准证书》按照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年审。   第六十条 拍卖企业年审须提交的材料为:江西省拍卖企业基本情况表,本年度经营情况表,《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拍卖师及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年度工作总结等。   第六十一条 建立拍卖企业的退出机制。根据《拍卖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一年以上的拍卖企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视为不合格拍卖企业:   (一)将拍卖企业经营权承包、出租的;   (二)未开展拍卖经营业务的;   (三)手续未办理齐全开展拍卖经营业务的;   (四)没有本企业国家注册拍卖师的;   (五)有严重违规或违法行为的;   (六)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变更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   (八)不服从有关部门依法管理等。   不合格拍卖企业应停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合格达两年的取消其拍卖资格。   第六十二条 持商务部统一印制的经省商务主管部门签章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具有行政许可效力,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拍卖活动。省内拍卖企业异地从事拍卖活动的,应于拍卖会前7日向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外拍卖企业到我省从事拍卖活动的应于拍卖会前10日到省商务厅及拍卖活动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主要提供《拍卖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拍卖师执业资格证》及有关拍卖标的证明等材料。经过备案后,方可从事拍卖活动。   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三条 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取缔。   第六十四条 拍卖师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至五十七条规定或有向监管部门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其他违法行为的,省商务厅可将违规事实及处理建议通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建议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拍卖师进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吊销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证书》。   (一)因违规执业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连续两年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注册的;   (三)拍卖师与拍卖活动当事人恶意串通、操纵价格、损害其他人利益并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利用执业之便接受拍卖活动当事人不正当钱财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行贿的;   (五)在暂停执业期间主持拍卖会的;   (六)被开除公职或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第六十六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由省商务厅责令其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由省商务厅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并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委托人和买受人损失的,拍卖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十八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十九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的,由省商务厅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延期拍卖或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拍卖企业、委托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要求拍卖企业给予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企业有权向委托人赔偿。   拍卖企业、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以下简称免责声明)。但是拍卖企业、委托人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拍卖标的有瑕疵的,免责声明无效。   第七十一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跨管辖区举办拍卖会未到当地商务主管理部门备案的,省内拍卖企业由省商务厅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两次及以上即定为年审不合格企业处理;省外拍卖企业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督促备案,若督促后仍不备案者,则由省商务厅向拍卖企业提出警告,或在拍卖现场宣布拍卖无效,同时向商务部及该拍卖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有关处理建议。   第七十二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章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以外其它有关规定的,由省商务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年审不合格或取消其拍卖经营资格的处理。   第七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没有协助买受人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造成买受人或拍卖企业损失的,委托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委托人提出中止或者终止拍卖,给拍卖企业或者竞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商务厅可以撤销有关拍卖企业及分公司设立的许可决定: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二)违反《拍卖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三)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以及拍卖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在执行公务中获知的有关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应当按保密规定为其保密。造成泄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拍卖企业认为向管理机关报送的材料有保密内容的,应注明“保密”字样并密封。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省内贸行业办印发的《江西省拍卖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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