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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议CIF合同中单证的重要...销售公约》与英国法律的比较_肖泽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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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议CIF合同中单证的重要...销售公约》与英国法律的比较_肖泽华.pdf

    1、2023年 第4期北方BEIFANGJINGMAO经贸收稿日期:2022-10-06作者简介:肖泽华(2000-),男,湖南娄底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知识产权法。再议 CIF 合同中单证的重要性基于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与英国法律的比较肖泽华(英国卡迪夫大学 法学院,英国 威尔士 CF240AN)摘要:全球新冠疫情暴发以来,因疫情防控导致边境关闭和供应链中断,世界贸易中很多企业无法履行合同义务。2020年 5 月,英国政府发布了关于“受 COVID-19 紧急情况影响的合同履行和执行中的负责任合同行为”的指南,以应对此类合同纠纷。CIF 是广泛而又频繁使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在全球

    2、疫情背景下,再次强调 CIF 合同中单证的重要性,并深入分析 CIF 合同下买方拒收货物的权利和拒绝单证的权利及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指导出口企业用好 CIF 合同依然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CIF 合同;单证;货物;权利中图分类号:F740.4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005-913X(2023)04-0055-04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进行国际贸易的基础。买卖双方都是合同的主体,是合同的主要当事方。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互为内容,卖方义务使买方保护自己的权利。由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具有节省时间、精力和成本的效果,并经国际商会不断定期修改以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成为了国际

    3、贸易的基础性国际通行规则。其中,CIF(岸价格合同)是一种赋予国际货物销售所涉及的买卖双方多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是比任何其他用于海运商业目的合同更广泛、更频繁使用的合同。CIF 首字母表示价格包括成本、保险和运费。在国际贸易术语 CIF 交易中,卖方保证所装运货物符合合同规定,所提交的单证齐全、正确,买方就必须付款。在 CIF 合同中,单证被视为货物的象征,同时对卖方的义务也有明确界定。但买方是购买代表货物的单证还是购买货物本身的问题从未得到解决,买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审查卖方提交单证的标准在法律上是模糊的,其中,过分强调卖方单证义务,而不是买方实际交货权。这对卖方履行到岸价合同中单证义务以及在卖

    4、方违反单证义务的情况下,买方可否采取的补救措施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CIF 最好的例证是源自英国普通法的例证,英国司法实践也强调单证的重要性,且倾向于将到岸价格合同视为单证交易。尽管单证的重要性不容否认,但值得强调的是,单证的重要性源于销售合同。因此,归根结底,CIF 合同本质上是基于货物交易。本研究将侧重于单证在 CIF 合同中的重要性,并认真分析买方在英国法律中与 CIF 合同相关的权利,比较分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与英国法律中赋予买方的权利,并讨论英国法律中获得合格货物和拒绝单证权利的相互作用。一、CIF 合同下单证的重要性CIF 合同一个关键方面是关于买卖双方对货物和单证的权利和义

    5、务规范。在英国法律中,通常认为在 CIF 合同中,货物的卖方通常承担以下责任:第一,按照约定在装运港装运符合合同描述的货物,或采购已经在海上航行的货物以满足合同要求;第二,与能够按照约定将货物交付到卸货港并获得货物提单的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第三,确保货物根据买方可以使用的保险合同进行适当的保险;第四,附上符合货物合同描述的商业发票,提供提单、保险单、发票和合同规定的其他文件,如原产地证明、质量证明等。无论是英国法律还是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F 中单证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与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相比较,由于国际贸易法是一个相对现代的概念,英国法律主要依赖普通法的解552023年 第

    6、4期NORTHERN ECONOMY AND TRADE释来获得权威。在其 1992 年正式颁布的海上货物运输法中规定,海上货物运输法适用于下列“单证”,即任何提单、任何海运单和任何船舶的交货单。本质上,1992 年海上货物运输法适用于任何能够通过背书或类似方式转让给另一方的单证,通常被称为“提单”。提单是英国海商法下的重要单证,尤其是在运输合同方面,具有三个关键性表示,分别是:作为货物收据提单、作为运输合同证据和作为所装货物的物权凭证。根据 CIF 合同,卖方有按照合同装运货物并提交相应单证的双重责任,这些单证是买方付款的依据。可见,CIF 合同明显分为两个不同的类别:货物和单证。在 CIF

    7、 合同下卖方的义务既包括交付货物,也包括交付单证。单证用于代表向买方交付货物,并允许向承运人出示有效的运输单证,以便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早在 1872 年,在 Biddell Brothersv.EClements Horst Co.一案中,汉密尔顿法官就定义了卖方责任,卖方必须在装运港装运合同货物,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将货物运抵约定的目的港,为买方安排货物运输保险并出示发票,最后再把这些单证提交给买方,而买方也必须准备好并愿意在对方提示该单证时支付货款 Ireland v.Livingston(1872)LR5 HL 395 at 406 per Mr.Justice Blackburn。也就是,

    8、在 CIF 合同中,一旦卖方提交了这三份单证,且单证生效,卖方职责即结束。就作为已发货货物的收据而言,提单可用于提供已发货货物的数量、重量、状况或描述的初步证据,可用于解决因与合同不符而产生的货物纠纷。就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据而言,提单可以作为提供运输合同的证据,但并不自动构成双方存在运输合同。这对于买方可能需要追究承运人承担损失责任或对损坏采取行动时很重要。就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而言,提单可以作为“象征性的货物交付”,表明买卖双方之间的所有权转移。在业务过程中,直到卖方转让提单,货物的一般财产权保留在卖方手中。根据英国商法,提单是货物的标志,如果卖方能够质押货物,则货物的一般财产权必须属于卖方。英

    9、国普通法中有一个经典的法律声明,其中概述了 CIF 合同中必须提供提单、保险单和显示货物价格明细的发票(以及商品的描述),三份单证才能生效。交易中,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这些单证,合同才能继续执行,卖方有责任确保提供单证。英国判例也通常要求对 CIF 合同下的单证进行单独审查,也就是说卖方必须严格遵守 CIF 合同下的单证义务。显然,在 CIF 合同中,获得货物明细账目或发票的权利可能对买方有利,CIF 允许买方确保自己收到销售合同中承诺的货物数量和类型。从本质上讲,在货物实际到达港口并准备放行之前,交易单证是买方唯一货物代表,单证仅为交易标的而不是货物本身。因此,对货物明细账目或发票要尽可能清

    10、楚,以确保买方对即将到达的货物有一定了解,并在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可尽快采取纠正措施。在 CIF 合同下,买方对卖方提交的单证进行核对也类似于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中银行对单证实行以独立审查和严格一致作为原则的审查。二、CIF 合同下买方拒收货物的权利和拒绝单证的权利CIF 合同中卖方义务具有双重性的法律效力,也导致买方对卖方违反这两类义务可采取相应的补救权,即在 CIF 合同中,买方有拒收货物的权利(或者获得合格货物的权利)和拒收单证的权利。在Devlin J(法官)对 Guei Tek Chao v.British Traders andShippers 有限公司一案中,他认为,根据合同,买方有权

    11、拒绝单证和拒绝货物。这是两种不同的权利。第一种情况是在提供相应单证时出现的。第二种情况是货物到达时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在本案中,Devlin J 未能提出一项审查单证的标准,即在单证存在怎样的瑕疵时买方可以拒绝收取单证 KweiTek Chao v.British Traders and ShippersLtd.(1954)2 QB 459 at 480。因此,在该案中,原告丧失了拒绝单证的权利,但没有拒绝货物的权利。在宝洁菲律宾制造公司诉 Kurt A.Becher Gmbh&Co.KG 一案中,Kerr 给出了该问题的答案。他认为,CIF合同下卖方提交单证的行为隐含了一项在性

    12、质上构成“条件”的保证或担保,即单证的内容在任何实质方面都是真实的,而如果单证的内容在任何实质商法研究562023年 第4期北方BEIFANGJINGMAO经贸方面是不真实的,那么买方可以拒收单证并拒绝支付货款 Procter&Gamble Philippine ManufacturingCorp.v.Kurt A.Becher G.m.b.H.&Co.K.G.(1988)2LloydsRep.21 at 29-30.。这里所设定的拒收单证的条件是“单证的内容在任何实质方面是不真实的”。CIF 合同中赋予买方的另一项权利:拒收货物的权利。从本质上讲,买方有权接收不仅符合单证且符合一般质量标准的

    13、货物。如前所述,提单上一般都会注明质量,也就是说,如果货物到港时的状态与提单出港时相同,那么买方就没有权利对卖方或承运人采取补救措施。CIF 合同包括合格货物的权利和合格单证的权利;否则法院通常会以 CIF 性质为由驳回该合同,这表明了这些权利在 CIF 合同中存在的重要性。为了行使买方对合格货物的权利,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在港口取得货物之前对货物进行检查。如果买方在提货前发现货物不符合提单的标准,即使货物已付款并已装运,买方也有权拒收货物。其主要前提是货物需要符合提单规定的标准,因为提单反映了货物在装运时的状况、数量和/或重量。这也意味着卖方是否善意行事,进而确定买方是否有任何可用的追索

    14、方法。英国法律 1979 年货物销售法 赋予买方检查货物的权利,该法第 34条规定:1.如果货物交付给买方,而买方事先没有检查过,则在他有合理的机会检查货物以确定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定之前,视为他已经接受了货物。2.除非另有约定,卖方在向买方交付货物时,有义务应买方的要求给予合理检查货物,以确定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可见,买方在英国法律中拥有检查货物以确保货物符合合同或提单要求是毋庸置疑的权利。因此,这项立法有效地将其作为默示条款纳入所有受英国法律管辖的合同中。接受货物被定义为:当买方向卖方暗示他已经接受了货物,或(除非另有规定)当货物已交付给买方,并且买方对货物进行了与卖方的所有权不符的任何行

    15、为时,或在一段合理时间过去后,买方保留货物而未向卖方暗示他已拒绝接受货物。接受规则不适用于 1979 年货物销售法 第 34条规定时,卖方不能(通过合同条款的实施)要求买方接受的情况下(根据 1979 年货物销售法 的第37 条)强迫买方接受货物。因此,买方在接受货物之前有严格的权利确保货物符合合同规定,如果货物不符合规定,则其有权拒收货物并且不一定将货物退回给卖方,这是他的特权。与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相比较,销售公约要求卖方提交与合同有关的单证的同时,规定了单证必须“符合”合同的事实,即:卖方有义务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且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以合同要求的形式提交。如果卖方在约定时

    16、间之前已提交单证,卖方在约定时间之前可以纠正单证中的任何不符之处,前提是行使该权利不会给买方造成不合理的不便或不合理的费用。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这为买方提供了对卖方的双重权利,即卖方不仅需要在合同条款规定的地点和时间提交与交易有关的单证,而且还需要确保这些单证符合合同的要求。这意味着买方可以行使 销售公约 第 45 条及以下所列的补救措施。例如,如果单证不符合规定,那么买方可能会宣布合同无效,但这种行动仅限于在买方可以证明卖方提交单证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但根据 公约,如果合同各方另有约定,买方可以放弃获得符合单证的权利。这一点与迄今所见的英国法律有很大不同,

    17、因两方之间的协议往往优先于立法条文,反之则不然。因此,当事双方能够制定协议,这些协议会改变权利和责任,且当协议与 销售公约 存在差距或模糊性时,当事方可以依赖 销售公约 来解释。销售公约 第 34 条建议,如果买方遭受了无法通过要求提交更正单证的方式来弥补损失,则买方保留 销售公约 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此外,该条还明确指出,买方并没有放弃这项权利,而是随后接受了符合规定的单证,在这些情况下依然可以索赔包括与检查和退回不合格单证相关的合理费用。显然,对于不符合合同的单证,572023年 第4期NORTHERN ECONOMY AND TRADE销售公约 包含对买方的一些保护。如前所述

    18、,CIF合同包含不容置疑的权利:一项是符合单证的权利,一项是符合合同条件的货物。销售公约 允许对买方提供刚性保护以防止因单证不符而造成损失,也允许在双方出于任何原因认为没有必要时,灵活地“围绕”该条款运作进行“签约”。因此,销售公约明确维护了买方的 CIF 合同关于单证的权利。三、CIF 合同下买方拒收货物的权利和拒绝单证权利的相互作用交易单证(特别是提单)可服务于许多关键目的,如前所述,交易单证可作为所运货物的收据、运输合同的证据,甚至货物的所有权证书,但交易单证之间是相互依赖。例如,在英国法律中,如果要对到达港口的不合格货物提出索赔,买方需拥有符合要求的单证,且单证必须准确无误。再如,如果

    19、买方在货物抵达港口后向承运人索取货物,也必须提供准确无误的提单,否则承运人不会根据有缺陷的提单对货物放行。买方的权利不仅限于根据 1979 年 货物销售法 规定由买方行使的权力,事实上,1992 年 海上运输法关于运输合同的规定,买方获得单证的所有权,就等同于该合同的一方,以提单对抗货物承运人。对于保险单而言,保险单可能未涵盖的任何违约行为都可以向航运公司索赔,而买方不是合同一方这一事实并不会减少其相关权利。正是因为提单是能够转让给购买方的原因,提单才能使买方能够行使运输合同、保险索赔等相关权利。如果提单是不能转让给买方的,根据 CIF 合同的原则,它不仅是无效的,而且也妨碍了买方在运输合同中

    20、行使与卖家(运输合同的一方)等同的权利。根据英国法律,与货物有关的权利、与单证有关的权利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有时会产生问题。国际贸易法专家杰森 蔡(Jason Chuah)认为,CIF 合同中买方要求符合要求的单证的权利和获得符合要求的货物的权利是司法困难的重大根源。首先,这两种权利在合同中必须是明确的;要求使用贸易术语中的一般参考并不一定意味着构成 CIF 合同。其次,是要弄清楚一项权利如何影响另一项权利。例如,当事人对一项权利的行为如何影响他们行使同一合同中的另一项权利?这是英国法律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如果一项权利受到影响,当事人是否仍然有权行使另一项权利,或者现在两者都被视为无效?有判例法表

    21、明,如果买方接受有缺陷的单证,这不会影响他对货物行使权利的权利,因为这些缺陷很可能在当时的单证表面上并不明显,买方因此接受不知道有缺陷的单证。然而,这个问题在某些方面仍然趋于变化并变得模糊,例如货物根据提单迟发的情况,以及买方是否能够根据其他证据拒绝货物并拒绝合同。因此,虽然英国法律在某些情况下能够处理这些权利,但某些领域仍不清楚,特别是在权利放弃方面。销售公约 第 35 条明确了解决货物符合性问题的条款数量以及在违反该标准的情况下可用的补救措施,相比对单证的符合性而言,更加要求货物的符合性。这一点有别于英国法律。总体而言,在英国法律中,单证权利和货物权利是相互影响的,单证必须准确、完整和合法

    22、,买方才能对货物行使上述任何权利,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单证通常会被拒收。参考文献:1Ireland v.Livingston,L.R.5H.L.395,406 J,Blackburn,1872(6).2Devlin J.KweiTek Chao v.British Traders and ShippersLtd.(1954)2 QB459 at 480 J.England and Wales.Citedby:Cited Clegg v Olle Andersson(T/A Nordic Marine)CA,2003(11).3Lord Justice Kerr,Lord JusticeNicholls,Lord JusticeCroom-johnson.Procter&Gamble Philippine Manufact-uring Corp.v.Kurt A.Becher G.m.b.H.&Co.K.GJ.Lloyd s Rep,1988(11):29-30.4闫卫军,论 CIF 合同的本质:单据交易还是货物交易以英国法为视角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5(1):235-248.责任编辑:王旸商法研究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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