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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ZJSP12-2020-0021.docx

  • 上传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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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JSP12 2020 0021
    资源描述:
    ZJSP12-2020-0021 浙 江 省 财政厅文 浙财会〔2020) 41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 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 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0) 18 号)精神,结合我厅2019年告知承诺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经研 究,决定自2020年11月30日起,对全省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 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 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审批告知承诺书 申请中介机构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郑重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二、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对照法定条件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 号)要求进行了自查,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法定条件、标 准和要求;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中介机构知悉并同意:如出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 介机构执业许可,或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中介机构执业许可后财政 部门首次证后监督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情形,将接 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理,直至被撤销中介机构执业许可,并主动交 回证书。 附: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 承诺人(机构负责人)签字: 承诺中介机构(单位公章): 年 月曰 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 组织形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成立日期 注册资本(万元) 企业类型 机构股东/合伙人数量 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数量 机构负责人姓名 机构负责人联系电话 机构联系人姓名 机构联系人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是否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 技术职务资格 是否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 (如是,请填写“主管代理记账 业务负责人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 三年承诺书”。)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承诺书 财政局: 本人自 年 月起至今已从事会计工作满 年。如有不实,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名:年 月 日 专职从业人员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财政局: 本人承诺仅在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事会 计代理记账业务。如有违反,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我们申请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并保证本申请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申请材料全部属实。 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代理记账机构盖章 注:1 .“组织形式”栏根据以下选择填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2.“企业类型”栏根据以下选择填写: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商投资企业、台商投资企业。 3.“承诺书"需每位承诺人亲笔签名。 附件4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 执业证书编号: 批准执业日期: 项目 变更前情况 变更后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 名称 主管代理记账 业务负责人 姓名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是否具有会 计师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 资格 是否从事会计工作不少 于三年(如是,请填写“主 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 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 年承诺书"。)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从事会计工作不 少于三年承诺书 财政局:本人自年_月起 至今已从事会计工作满年。如有不实, 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名:年 月曰 专职从业人员 姓名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财政局:本人承诺仅在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事会计代理 记账业务。如有违反,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年 月日 经营场所地址 代理记账机构 保证 我们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全部属实。法定代表人签名:年 月日 代理记账机构盖章 备注:1、本表只需填变更事项栏目,未变更的不填;2、承诺书需本人亲自签名;3、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多张填写,并在每页签章。 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终止备案表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 执业证书编号 批准执业日期 批准文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日期 机构经营场所地址 工商登记部门 分支机构执业许可撤销备案情况 分支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分支机构执业 许可备案日期 分支机构执业 许可撤销备案 日期 代理 记账 机构 注销 执业 许可 原因 代理 记账 机构 保证 谨此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全部属实。 法定代表人签名: 代理记账机构盖章 年月日 备注:代理记账机构如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在注销执业许可前办理完分支机构执业许可撤销备案手续。 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和“最多 跑一次”改革精神,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总 体部署,更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事前宽进、事后严管的原则。优化许 可准入,实施统一、简明的行业准入标准。规范监管规则,强化 事中事后监管、信用监管。以公正监管、有效监管,促进市场公 平竞争。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全省(不含宁波,下同)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 号,以下简称部98号令)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财政 部门组织实施。 (二)告知承诺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 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布《 财政 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详见附件 1),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审批条件和 所需材料。 2. 申请人签署《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 书》(详见附件2)并提交申请材料。 3.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当 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三、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实行承诺公示。许可实施机关应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的同时,在门户网站对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公示5个工作日, 接受社会监督。 (二)开展承诺核查。许可实施机关应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的2个月内,对新领证的代理记账机构开展全覆盖首次证后监督 检查,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三)加强信用监管。对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 实的代理记账机构,许可实施机关应记入其信用档案,且今后不 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四)强化社会监督。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同 时,根据代理记账机构受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群众举 报等实施重点监管。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市场秩序治理。 (五)严格市场退出和行政处罚。在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 执业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首次证后监督检查中,如发现不符 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或未能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的,要责令限期 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 书。如发现以欺骗、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得执业许可证的,应 当立即依法撤销执业许可证,并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四、进一步优化备案、报备手续(一)调整《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事项基本目录》。将全省 财政系统代理记账行政权力事项由现行的2项增加到4项,在“其 他行政权力”中增加“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备案”和“代理记账机 构终止备案”2个事项,用于办理代理记账机构变更、终止备案 业务。调整后的全省财政系统代理记账行政权力事项如下: 1. 行政许可一一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其他行政权力一一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备案; 2. 其他行政权力一一代理记账机构终止备案;其他行政权力一一代理记账年度报备。 (二)申请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申请材料由法定4项减 少到2项:一是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详见附件 3);二是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其中,部98号令第五条规定 应提交材料中的“(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 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 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 职从业的书面承诺”的内容已合并至“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执业 许可申请表”中,不需再重复提交。 (三)办理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备案,只需通过浙江政务服务 网上报“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详见附件4), 不需提交变更事项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材料,改为与市场监管等 部门信息共享或核验,即审即办。 (四)办理代理记账机构终止备案,只需通过浙江政务服务 网上报“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终止备案表”(详见附件 5),即审即办。 (五)办理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只需通过浙江政务服务 网在线填报相关内容,无需再报送部98号令第十六条第一款的 规定材料。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备材料的审核。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抓 好落实,要抓紧制定相关配套的工作制度、办事指南,及时通过 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布,确保全省财政系统告知承诺改革全 覆盖顺利开展。 (二)加强对新政策新业务的学习。告知承诺改革是一项新 的改革举措,实质是政府部门自我革命。各级财政部门要克服畏 难情绪、迎难而上,要尽快熟悉业务流程,确保“接得住”“接 得好"。 (三)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 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全面推行“双 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增强 监管威慑力,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代理记账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 要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四)加大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政策宣传。通过政策 解读和媒体宣传,向社会公布告知承诺改革的核心内容,让代理 记账机构切实感受到“证照分离”、优化营商环境带来的便利。 (五)改革中如遇到问题和困难,请及时与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联系人:汤春莲,联系电话:0571-87058439o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30日起施行。原《浙江省财政厅关 于再次精减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限 的通知》(浙财会〔2019) 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 批的告知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2. 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 3. 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4. 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终止备案表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财政部,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嘉 兴市南湖区、绍兴市柯桥区、天台县行政审批局。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年11月20日印发 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二条、第三条。 二、法定条件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1. 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中介 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2.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1. 中介机构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应向—市、县(区) 财政局提交签章后的《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 书》原件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市、县(区)财 政局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同时在门户网站对中介机构提交的 告知承诺书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2. —市、县(区)财政局将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2个月 内,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的相关规定, 对中介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1. —市、县(区)财政局首次证后监督检查发现中介机构 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 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被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决定 的中介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 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中介机构发生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2. 中介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 市、县(区)财政局记入其信用档案,该中介机构今后不再适用 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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