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NORTH MEDIA RESEARCH79传媒视点【摘要】“媒介审判”现象的产生是由于新闻媒介不满足于自身社会监督权力,进而对司法领域干预和干涉所导致的。近年来,“媒介审判”现象对司法公正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已然成为了社会难点问题。本文对“媒介审判”现象产生的原因及特点进行分析,并从相关职能部门和媒体自身两个角度出发,对问题的解决给出建议。【关键词】“媒介审判”现象;新闻媒介;司法公正;舆论文/邢家瑞网络“媒介审判”现象分析一、关于“媒介审判”现象的分析(一)“媒介审判”现象内涵“媒介审判”或称“舆论审判”,原是西方新闻媒介传播中的一个概念,意指新闻报道超越法律规定,干预或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
2、的现象。而我国学术界对“媒介审判”的认知,便是魏永征教授关于“媒介审判”的定义,即“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这样的后果主要是通过营造一种强大的舆论氛围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公正”。“媒介审判”现象的基本特征:首先,在某一案件曝光时往往会引发广泛争议,即受众对当事人是否该判刑、量刑多少争论不断,这种争论原本是符合情理的,但由于新闻媒介的不规范干预,往往导致后期舆论愈演愈烈最终甚至形成了“一边倒”的倾向,即网民们往往希望自己所支持的当事人可以无罪释放,哪怕其有着一定的犯罪事实;其次,这种强大的舆论氛围也使得法院的审判进度包括审判结果都受
3、到了影响,而这种影响便是对司法公正的极大亵渎。综上所述,“媒介审判”便是新闻媒介影响司法公正的一种现象。(二)中国“媒介审判”现象的研究方向近年来,随着我国媒介技术的不断革新以及对于“媒介审判”方面研究的不断深入,一些学者对于“媒介审判”现象已经有了足够认知,而关于这种认知可以总结为两大类。第一类便是从新闻传播方向研究“媒介审判”现象,以陈力丹教授为代表。这些学者认为,“媒介审判”现象之所以产生,便是由于新闻监督及司法公正没有形成一个良性互动,而这两者中尤其应规范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这种“媒介审判”现象可以将其称为“新闻审判”,因为新闻是其最主要的研究方向,对新闻传播从业者方面的规范便是其核
4、心观点。第二类便是部分法学学者从司法角度的研究。比如张冠楠教授在媒介审判下的司法困境一文中指出:中国的“媒介审判”主要 体 现 出“媒 体 报 道公 众 声 讨领 导 介入法院审理”的新特色,如果没有舆论的发酵也就不会影响审判的公正。由于张冠楠教授是法学教授,其研究很大程度上在法律层面谈论了“媒介审判”现象,虽然也强调了舆论对“媒介审判”的影响,但是其核心观点是强调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造成了“媒介审判”现象的产生。DOI:10.19544/ki.bmyj.2023.001680传媒视点二、“媒介审判”现象的成因及特点(一)“媒介审判”现象产生的原因1.新闻媒介的“越权”行为新闻媒介作为受众了解时
5、事的载体,其很大程度上成为了受众进行社会监督的重要渠道。而正是因为其承担了社会监督权力,且没有对这种权力的相关制约,也就自然而然产生了新闻媒介对该权力的滥用。即原本没有审判权的新闻媒介对司法案件“横插一脚”,进而影响司法进程和审判结果,代替司法机构进行“审判”。而这种远远超越了其进行社会监督权限的行为便是“越权”行为。综上所述,“媒介审判”现象之所以产生,便是由于新闻媒体的“越权”行为造成的。为了更好地理解上文所提及的“越权”行为,我们可以回到“媒介审判”现象中进行相关解析。在某一热点事件被曝光时,其信息传播速度往往非常快,很多官方媒体并不能做出快速地反应,而这也导致了案件发生伊始便缺乏一个具
6、有权威性的官方媒体为公众提供正确的舆论引导,即引导网民客观公正地看待该事件。反而是大量的自媒体账号从相关案件曝光伊始,就“赚足了”公众的愤怒情绪,使得负面舆论不断发酵。例如,随着相关案件的公开审理,网上往往很快便会出现许多与案情相关的视频或文字信息,随后便会有一系列的所谓“微博大V”,开始公开质疑相关案件的审理“暗藏黑幕,涉嫌司法不公”,并往往会给出一些含糊不清、凭空捏造的证据,影响受众的思考和判断。其中最为典型的遣词方式有“细思极恐”“监控记录莫名其妙消失”“物证消失,证人口供全部含糊不清”等。而大量网友在“了解真相”后便会义愤填膺地跑到相关法院、检察院等官方微博下“伸张正义”,甚至发展到了
7、去网暴、举报公诉人。毫无疑问,这些超越司法程序对审判结果进行干预的行为,便是所谓的“越权”行为,而这导致了“媒介审判”现象发生。2.媒体从业者专业素养的缺失媒体作为受众日常信息获取的中介,可以说在人们了解相关事件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新闻媒体的准入门槛越来越低,许多相关新闻从业者并不具备应有的职业素养,在进行新闻报道或者信息传播时,往往为了追求流量故意夸大、虚构相关事实,从而造成新闻失实。因为往往在相关案件的审判结果公布之前,相关媒体便会为了迎合民众对当事人的同情和对犯罪分子的憎恶,对于相关事件进行大肆报道,而这种报道多是从情感方面解析相关案件,往往夹杂了很多个人情感因素,严重缺乏客
8、观性。正是缺乏对案件的理性解读,使得相关媒体在审判结果还未公布之前便大肆报道当事人一定会胜诉,给受众营造出一种“正义”的假象。正是这种不客观、不公正报道的大量出现,使得受众逐渐步入了非理性思考的境地,也使得舆论不断发酵,从而导致受众做出不理智行为。这种现象便是网民在得知相关审判结果后,希望通过舆论手段左右审判结果,这种现象便是典型地“媒介审判”。由此可见,一些媒体从业者缺乏对新闻事件报道的客观性把握,正是这种专业素养的缺失,才使得把关环节失守,导致“媒介审判”现象时有发生。3.网民行为的“催发”网民对“媒介审判”现象的产生起到了“催发”的作用。在相关事件爆发伊始,如网民可以非常理性地看待和讨论
9、案件,而不是任由舆论发酵,将大大降低“媒介审判”现象产生的可能性。回顾相关“媒介审判”案例,许多网民会为自己所认同的观点评论或点赞,而这种行为便证明了其对相关观点具有一定的认同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其个人对相关事件的看法。结合诺依曼的“沉默的螺旋”理论,即人们在看到能表达自己想法的观点时,往往会参与进来,并使其大肆扩散。因此,网民们在参与相关事件讨论时,因为缺少正确引导,任由舆论发酵,导致自身行为成为了“媒介审判”现象的“催化剂”。NORTH MEDIA RESEARCH81传媒视点(二)“媒介审判”现象的特点1.传播迅速、传播方式多样首先,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现象呈现出传播迅速的特点。网
10、络媒体的病毒式信息传播方式以及传播即时性的特点,使得信息能够在短时间内快速传递。“媒介审判”现象依托网络媒体呈现出传播速度更快、传播面更广、影响力更大的特点。调研中笔者发现,在某一事件被曝光时,无论是在百度还是各大新闻网站上,跟案件相关的新闻会迅速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当中,随后相关话题便会在短短几小时内就成为各大新闻网站的头条新闻,并迅速登上微博热搜,而这便可以看出“媒介审判”具有传播迅速的特点。其次,“媒介审判”的传播方式多样,即可以通过内向传播、人际传播、大众传播等方式进行传播。内向传播方式:获取信息的个体自己进行思考并做出相应的“媒介审判”行为;人际传播方式:受众获取并传递信息;大众传播方式
11、:各类新闻媒体平台通过信息的传播对受众产生影响并形成舆论。结合相关“媒介审判”案件的始末便可以诠释这几种方式。首先,受众可以通过大众传播或者人际传播的方式获取信息,比如受众通过各类媒体平台得知相关案件的信息,或者通过他人获得事件的信息;其次,内向传播方式即得知消息后受众所进行的思考;最后,在经过相关思考后做出相应的反应。2.易形成非理性的舆论“媒介审判”行为很大程度上始于受众对于热点事件的集中讨论,而这种讨论很容易就会形成舆论。由于我国的网民在对相关案件进行思考时往往带有一定情绪,而这种情绪在受到一些极端的言论影响时,往往都会被激化。这种激化最终便会通过“沉默的螺旋”效应得以加强,导致“媒介审
12、判”行为易形成非理性的舆论。3.以网络媒体为载体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网络媒体凭借着其自由、隐匿、高交互性的特点被受众喜爱,而“媒介审判”行为便也愈发依托于网络媒体。网络媒体作为一个平台,可以让网民在其中大肆发泄情绪、自由表达观点,并且其高交互性的特点,更是为“媒介审判”行为提供了土壤。比如在相关司法案件曝光时,网民依托网络媒体为载体发表看法,甚至是形成舆论。而这种舆论随着持续发酵,便会演变出“媒介审判”行为。就比如在某一热点事件被报道后,这一事件便很快会在各大网络媒体平台上得以传播,并以微博热搜、抖音点赞数以及各大新闻App浏览量的表现形式,使得舆论逐渐发酵。三.“媒介审判”现象的应对策略(
13、一)职能部门层面1.规定审判期限,避免舆论影响首先,为了避免“媒介审判”行为对司法的干预,应该明确审判期限,严令相关案件的审理不得超过规定的审判期限;其次,审理相关案件的司法人员,不应过分关注社会舆论并且禁止其接触与案情相关的人士,以此来规避“媒介审判”现象的发生。一般来讲,正常的司法程序不会超过5个月。但由于相关案件往往会受到媒体及社会舆论的影响,其案件审理的时长往往会超出相关规定期限,而之所以相关案件的审理漫长且复杂,便是因为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参与审理该案件的司法人员,多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并且在听取过多案情相关人士的看法后,往往会对其的案情判断产生干扰,从而使相关案件不能迅速定案,进而
14、影响到了司法公正。设想一下,如果每例司法事件都受舆论的裹挟,那么便会使得大量司法资源浪费在漫长的审理期间。2.完善监督网络言论的相关法律法规基于互联网的特点,部分网民带有匿名性的心理,在网络上发布不当言论。因此,完善监督网络言论的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而相关职能部门针对网络上的恶意辱骂或诋毁,应该出台相关的法规,以明确惩罚制度,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让此类行为无处遁形。各类媒体平台也应配合政府规范管理相关82传媒视点行为,如勒令当事人及时删除言论并道歉,情节严重的可以联合多平台进行封号,让其无法在任何社交平台发布恶意言论。在“媒介审判”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部分网友总觉得案件存在司法不公正,甚至上升到
15、道德层面,即你不支持我的观点你就是恶人,并对希望冷静看待事件的网友进行恶意辱骂,还有甚者威胁相关涉案人。因此,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的前提下,应该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引导舆论往正确的发向发展。(二)媒体自身约束层面媒体应该坚持新闻报道的原则,做好把关人角色。作为新闻媒体,在对相关事件进行报道时,应始终坚持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严把审核关。始终将新闻的真实性放在首位,不应为追求流量而进行虚假、夸大的报道,更不应该成为事件一方的“代言人”。回顾相关事件,不难发现许多媒体为了迎合受众,在进行报道时并没有坚持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原则,反而成为了“流量”的“代言人”,在报道中往往为
16、了吸引受众的关注,在报道中捏造大量的虚假信息并夸大相关事实。因此,媒体应该从自身抓起,做好自律,始终尊重新闻事实,拒绝进行选择性报道或为了迎合受众喜爱,进行虚假、夸大的报道。结语“媒介审判”现象在短时间内不会彻底消失,所以对这种行为的规范是当务之急。作为媒体,在民众对案情了解不透彻的情况下,应该帮助民众了解案情真相,并给予民众正确的舆论引导,而不是任其发酵,最后致使“媒介审判”现象产生。很多“媒介审判”案例都只是将新闻发布出去而已,并没有对相关事件进行相应的理性分析。就比如很多网民在关注到某一事件时,往往并不了解案件的具体经过,很大程度上都只能靠自行理解或和他人讨论,这也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了理解
17、误差。如果案情爆发伊始,媒体就能对本次案件有着很具体的案情分析,并且给予正确的舆论引导,这也就会大大减少“媒介审判”行为的发生。参考文献:1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13-114页。2陈力丹、刘宁洁:规范传媒的庭审报道,当代传播2007年第2期,第20-23页。3张冠楠:“媒介审判”下的司法困境,法学2011年第5期,第14-20页。4白欣雨: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介审判研究,戏剧之家2019年第21期,第231页。5丁子芮:我国“媒介审判”现象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14年。6毛亚楠:于欢案:舆情只能靠真相平息,方圆2019年第Z1期,第132-133页。7尹岩龙:论互联网时代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硕士学位论文,烟台大学,2019年。8金钰涵: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冲突及应对以“于欢案”为例,硕士学位论文,湘潭大学,2019年。9田野:亟待改进的电视、广播、新闻媒体不规范的语言现状,戏剧学2006年第8期,第87-88页。10杨康:坚持正面引导 避免“网络媒介审判”,新闻前哨2018年第10期,第14-15页。(作者信息:邢家瑞,吉林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学生)(本文编辑:蓝红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