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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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第48页 共48页 湖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 前 言 本总体应急预案由湖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编制的《省(市、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本着以人为本、依法办事、分级负责、反应快速、资源整合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制订,明确了应急工作的目的、原则,建立健全了应急工作组织机构体系与预测预警机制,规定了分级响应的程序与措施,完善了后期处置、保障措施和有关问题的处理,对全民应急意识培养和应急知识、基本技能普及也提出了要求。既考虑了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又照顾了现实,既总结了现行经验,又有一定的创新,具有宏观指导性、具体操作性和一定的超前性;是湖南省人民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总的行动指南,是各级人民政府制订、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基本依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实施本总体应急预案,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件大事,作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迫切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湖南省人民政府将随着应急工作情况的变化,对本总体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使之不断完善。 目 录 前 言1.总则 1.1目的 1.2突发公共事件定义 1.3工作原则 1.4制订依据 1.5突发公共事件现状 1.6预案适用范围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省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2.1.2省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1.3省应急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2.1.4省应急工作专家委员会 2.1.5省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 2.1.6市州、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7乡镇人民政府应急责任 2.2组织体系框架图 2.3应急联动机制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政府监测 3.1.2群众报告 3.2预警 3.2.1信息收集 3.2.2信息处理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信息监测、通信网络 3.3.2报警电话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级别的确定 3.4.2预警警报发布 3.5预警预防行动 3.6预警警报的解除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 4.1.2分级启动预案 4.1.3情况通报 4.1.4特别情况的处理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4.2.2值班 4.2.3现场信息采集 4.2.4省外信息通报 4.2.5涉外涉港澳台 4.3基本响应程序 4.3.1基本应急 4.3.2扩大应急 4.4指挥与协调 4.4.1省应急指挥部与现场指挥部 4.4.2现场指挥部与其他单位 4.4.3现场专家组 4.5新闻报道 4.5.1新闻报道的原则 4.5.2新闻发布 4.5.3现场采访 4.6应急结束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保险 5.4调查和总结6.保障措施 6.1信息与通信保障 6.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3应急队伍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治安保障 6.7物资保障 6.8资金保障 6.9社会动员保障 6.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11技术储备与保障 6.12法制保障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7.2培训 7.3演习8.监督检查与奖惩 8.1监督检查主体 8.2奖励 8.3惩处 8.3.1行政机关的责任 8.3.2社会组织的责任 8.3.3新闻媒体的责任 8.3.4公民、组织的责任9.附则 9.1预案体系与管理 9.2制订与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10.附录 10.1省直部门在应急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0.2省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10.3省会长沙市应急预案 10.4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 10.5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湖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了规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行为,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危害,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制定本总体应急预案。 1.2突发公共事件定义 本总体应急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或者威胁本地区甚至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危害的需要政府立即处置的危险、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大致可以分为四大类。一类是自然灾害,如洪灾、旱灾、地震等;二类是事故灾难,如民航、铁路、公路、水运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火灾事故等;三类是公共卫生事件,如传染病、食物中毒、动物疫情等;四类是社会安全事件,如恐怖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等。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1.3.2依法办事 依法规范政府及其部门和公民、组织在应急工作中的行为。政府及其部门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依法补偿因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给公民、组织造成的损失。 1.3.3分级负责 在省委、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的各部门相互配合、联动的应急工作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参与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是应急指挥工作、牵头工作、参与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3.4反应快速 完善及时、民主、科学决策程序,健全及时、完整、高效监测预报体系,建立快速应急反应机制,构建及时发动、组织救援的人、财、物和信息科技的保障机制以及各种合作机制,迅速控制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3.5资源整合 按照条块结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明确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与驻湘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其基干队伍作用。 1.3.6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经常性地做好灾害防范意识教育,加强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工作,尽量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并根据应急工作实践不断加以完善。 1.4制订依据 1.4.1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综合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自然灾害应急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事故灾难应急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信访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1.4.2其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编制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9号);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的“三定方案”等。 1.5突发公共事件现状 我省是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频率较高的省份。一是自然灾害多发。多山的地理构造,纵横发育的溪河,复杂的江湖关系,加上湿润型气候,使得水患频发,并伴有地质灾害发生。同时,旱灾、生物灾害每年都有发生,森林火灾时有发生。发生地震的可能性存在。二是事故灾难严重。矿山点多面广,地质条件复杂,是全国矿山安全事故的多发区之一。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特种设备、建设工程、交通和环境污染等事故时有发生,供水、供气、供电等事故隐患存在。三是公共卫生事件每年发生。食物中毒、动物疫情常见,传染病防治难度大。四是社会安全隐患较多。群体性事件增多,成品油、电力等供应紧张,各种不稳定因素存在。 1.6预案适用范围 ●本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省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预案是本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具体适用于各该专项应急预案规范范围内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湖南省省会长沙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是本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是长沙市人民政府为维护省会经济、社会、政治稳定的具体工作方案,具体适用于长沙市城区内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和响应城区内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省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适用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省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2.1.1.1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为省人民政府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性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全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决定启动省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监督省专项应急委和市州应急委的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应急委,由省长任主任,常务副省长和分管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应急工作)的副省长和省军区首长、武警总队领导、省人民政府秘书长任副主任,有关副秘书长、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及主要参与部门、消防总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1.1.2省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省可以设立若干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穴以下统称省专项应急委?雪,为省人民政府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全省相关专项应急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相关专项应急工作;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决定启动省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监督市州专项应急委的工作;省应急委交办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专项应急委,由分管副省长(或省委副书记)任主任,相关副秘书长、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主要参与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主任或者成员,省军区、武警总队、消防总队、湖南保监局有关负责人为有关专项应急委的副主任或者成员。 ●省专项应急委的设置由省应急委研究确定。决定不设立专项应急委及其办事机构的,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管理和日常应急预防工作由该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承担,重大事项由分管副省长协调,并分别负责履行本预案中有关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及专项应急委的职责。 2.1.2省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在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省应急委成立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由省长任总指挥,有关副省长和省军区、武警总队等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统一指挥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在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省专项应急委成立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没有设立省专项应急委的,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入严重预警级别,决定启动专项应急预案时,由省人民政府成立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该专项应急工作的副省长(或省委副书记)任总指挥,有关副秘书长和省专项应急工作的牵头部门、省军区、武警总队等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统一指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可以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并可视情况在事件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指挥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若干专门小组。 2.1.3省应急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2.1.3.1省应急委办事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为省应急委的办公室,承担省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督促落实省应急委作出的决定和指示; ●拟订或者组织拟订省人民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督促检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执行情况,并给予指导; ●督促检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专业技术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并给予指导; ●汇总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建议; ●承担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统一信息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协调指导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组织制订安全常识、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计划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演练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督促落实; ●省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2省专项应急委办事机构 省专项应急委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承担省专项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办公室的具体职责,由各专项应急预案规定。 2.1.4省应急工作专家委员会 省应急领导机构、应急指挥机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省应急工作专家委员会。其职责是:平时为省应急委、专项应急委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为省应急指挥部及现场指挥部提供指挥咨询服务。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分别由省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另行确定。 2.1.5省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 在省应急委、专项应急委的领导下,实行应急工作分工负责制。省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是专项应急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参与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履行相关职责,为应急工作提供支持与保障。专项应急工作的具体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由省专项应急预案规定。 2.1.6市州、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和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并履行相关职责。 2.1.7乡镇人民政府应急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实行群防群控、群防群治。 2.2组织体系框架图 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后重建环节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必须在省应急领导机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充分履行职责,切实做到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紧密配合,高效运转。省应急指挥机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和现场指挥组织的协调运作关系见下图。 2.3应急联动机制 县级以上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及其办公室平时加强与上级驻本地单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工作联系,通报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应急时,根据国家规定,请求上级驻本地单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省军区、武警总队、消防总队为省应急委、专项应急委成员单位。 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政府监测 县级以上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监测、安全评价、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数据库,划分监测区域,确立监测点,并重点加强对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监控,认真监测、收集分析各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时分别逐级向其上级报告,同时通过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上传,不得谎报、瞒报、缓报。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同时分别向同级应急委、主管部门报告。对于重要情况,可以同时向省专项应急委、应急委办公室报告。 3.1.2群众报告 公民、组织发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当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专业技术机构报告。对多发、易发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事故灾难,有关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相关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通报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引发的事故灾难情况。鼓励公民报警。 3.2预警 3.2.1信息收集 县级以上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随时接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重要信息应当立即报告省专项应急委、省应急委办公室。 3.2.2信息处理 县级以上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接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分析,必要时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通报。省专项应急委、省应急委办公室应当将重要情况立即报告省专项应急委、省应急委负责人。情况严重的,省专项应急委应当指派有关人员立即赶赴事发地,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妥善处置,防止事件发生。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信息监测、通信网络 县级以上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监测、通信网络。省应急委办公室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 3.3.2报警电话 广泛宣传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各级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接警电话。逐步确立一个统一的报警电话和报警系统。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级别的确定 3.4.1.1预警级别的划分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潜在危险性、紧急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具体划分标准由省专项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国家没有标准的,由省专项应急预案确定。 3.4.1.2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 一般预警(IV级)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较重预警(III级)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严重预警(II级)和特别严重预警(I级)由省人民政府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对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4.1.3预警级别的确定程序 县级以上专项应急委、应急委办公室收集、核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组织专家研判,提出建议,报同级专项应急委或者应急委审定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决定预警级别,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 3.4.2预警警报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确定预警级别的人民政府以及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发言人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媒介、网络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警报。条件具备的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显示屏、短信传播等方式转发预警警报。 3.5预警预防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发生、发展,并根据报警级别的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实行日夜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3.6预警警报的解除 当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预警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警报;已经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 4.1.1.1级别的划分 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级别,按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具体划分标准,由省专项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国家没有标准的,由省专项应急预案确定。 4.1.1.2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主体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IV级)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较大突发公共事件(III级)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重大突发公共事件(II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I级)由省人民政府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对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1.3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程序 县级以上专项应急委、应急委办公室收集、核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提出建议,报同级专项应急委或者应急委审定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决定,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4.1.2分级启动预案 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确定后,负责处置该突发公共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同时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4.1.2.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省应急委立即启动省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同时通报省军区、武警总队;省人民政府对不能有效处置或者影响全国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建议国务院启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应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4.1.2.2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响应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启动后,省专项应急委或者省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省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同时通报省军区、武警总队。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4.1.2.3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响应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启动后,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应急委立即启动市州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军分区、武警支队。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情况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 ●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必要时,省专项应急委给予支援。 4.1.2.4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启动后,事发地县市区应急委立即启动县市区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要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情况报告国务院有关部门。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具体行动方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必要时,市州人民政府专项应急委给予支援。 4.1.3情况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及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接到信息后立即逐级向上级报告,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同时向同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法律、法规、规章等国家有关规定对报告的部门、时限、程序等另有规定的,除按本总体应急预案上述规定报告外,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有关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谎报、瞒报、漏报和缓报。 4.1.4特别情况的处理 ●突发公共事件跨国(境)的,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突发公共事件跨省行政区域的,由省人民政府与有关联的省(市、区)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突发公共事件跨部门的,同时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省应急委对应急工作进行协调。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完善县以上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现已建成的专业通信网和各级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网。现场指挥部采用手机、手提电脑等通信手段,通过无线通信网络进行通信联络。县以上应急委、专项应急委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互联网终端,并利用公用通信网建立通信联系。 4.2.2值班 应急处置期间,事故单位和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基层组织、有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向上一级报告一次情况,重要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4.2.3现场信息采集 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救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和现场救援队伍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现场信息由现场指挥部采集,及时向县以上应急委或者专项应急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4.2.4省外信息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者影响到本省行政区域外的,由省人民政府及时与所涉及或者影响的省(市、区)人民政府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 4.2.5涉外涉港澳台 突发公共事件中有外籍或者港澳台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省人民政府及省外侨办、省台办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上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 4.3基本响应程序 4.3.1基本应急 4.3.1.1先行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事发地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必须快速作出反应,组织本单位专业救援队伍或者本辖区有关力量进行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危险源和现场,疏散现场人员,并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视、控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及其有关 4.3.1.2设立现场指挥部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应急委、专项应急委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紧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和责任单位、有关应急救援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人任指挥长,抢险工作现场指挥由公安、消防等主管、责任单位负责人担任,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指挥长,分别由省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定。 ●现场指挥部应当设在事发现场周边适当位置,由事发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供通信、信息、治安等保障,或者在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讯车辆上设立现场指挥部。 4.3.1.3现场应急基本措施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等救助措施; ●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加强巡逻、维持社会治安等控制措施; ●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等保护措施; ●对现场加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的预防措施; ●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等安定公众生活的措施; ●决定启用本级人民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组织运输企业运输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等保障措施;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包括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等措施。 4.3.1.4应急恢复同时进行在应急工作中,恢复与减灾行动能同时进行的,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当地人民政府同时做好恢复和减灾工作。 4.3.2扩大应急 4.3.2.1请求支援或者申请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 当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援或者建议省人民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向省应急委报告,建议启动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当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或者影响到本行政区域外时,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支援或者建议国务院启动国家应急预案。 4.3.2.2申请进入紧急状态 当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常态下的措施不能有效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决定本省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或者报告国务院,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本省进入紧急状态,并依法采取紧急状态下的措施迅速控制事态发展,消除危害。 4.4指挥与协调 4.4.1省应急指挥部与现场指挥部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分别由省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 4.4.2现场指挥部与其他单位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各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由现场指挥部分配任务。当地人民政府必须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发挥主要作用。 4.4.3现场专家组 现场指挥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设立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参谋作用,确保指挥决策的科学性。 4.5新闻报道 4.5.1新闻报道的原则 新闻报道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和及时准确的原则。重点报道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各级政府组织干部群众积极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措施和情况,现场救援队伍、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公安干警和广大人民群众在抗击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感人事迹,捐款捐物支援灾区等情况。 4.5.2新闻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除国家规定保密的外,应急指挥部应当确定新闻发言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对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及国家机关作出的应急工作指示、决定、命令,必须及时通过媒体公开。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为同级应急委、专项应急委成员单位。 4.5.3现场采访 记者按照国家规定赴现场采访,由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 4.6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已经停止,伤亡人员、被困人员已经救出并得到妥善救治和基本安置,无次生、衍生、耦发灾害发生时,分别经省应急委、省专项应急委办公室现场检查,并征询专家意见后,分别报请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结束应急行动,已经进入紧急状态的,报请国务院依法终止紧急状态,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灾民安置 民政部门应当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继续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受影响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矛盾和纠纷。 5.1.2疫病控制 卫生行政等部门负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终末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5.1.3现场清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清理。 5.1.4恢复与重建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进行重建工作,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建设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修复被破坏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基础设施。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损失评估报告、受影响地区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对受影响地区的恢复重建工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并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支援。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情况制订扶持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5.1.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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