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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农民工管理办法.doc

  • 上传人:快乐****生活
  • 文档编号:4031354
  • 上传时间:2024-07-25
  • 格式:DOC
  • 页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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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沈阳 地铁 集团有限公司 农民工 管理办法
    资源描述:
    沈阳地铁农民工管理办法 (2014年2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和所属公司对外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对外发包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对外发包工程项目所涉及承包商(以下简称参建单位)及分包商雇用的所有农民工。 第三条 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有权对各参建单位农民工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并向各参建单位提出农民工管理工作要求,各参建单位应无条件配合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做好农民工工作。 第四条 由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牵头建立沈阳地铁农民工管理委员会,各参建单位负责人为委员会委员。沈阳地铁农民工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农民工管理工作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工会。 第五条 各参建单位是农民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农民工生产生活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应依据本办法建立农民工管理办公室.各参建单位农民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农民工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确认农民工身份并登记造册、督促分包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调解劳资纠纷等。 第六条 各参建单位农民工管理办公室要在农民工工作两周内到所在地派出所为其办理暂住证并定期开展法治教育。应及时采集、登记与参建单位及分包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基本信息。各参建单位不得使用无身份证、来历不明的流动人员. 第七条 各参建单位要努力提高农民工的政治地位。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和各参建单位应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评优"、“评先”过程中为农民工创造条件.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和各参建单位应共同探索在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中积极发展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的新路子。各参建单位应高度重视农民工管理工作,尊重其人格和劳动成果. 第八条 各参建单位应尊重农民工的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 第九条 本办法应作为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对外发包工程招标文件的必要条款,是在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对外发包工程项目时与项目承包方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标明的双方共同遵守的重要条款。 第二章 劳资管理 第十条 所有参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未签订合法有效劳动合同的非法用工,与农民工发生的任何劳动纠纷争议,参建单位都应无条件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各参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文件规定将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工手中.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财务部门可与银行协商签订《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发包工程工程款项计量支付人员工资专款专用管理协议》,对工程项目人员工资进行封闭管理。各参建单位在收到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按合同支付的工程款项时,必须保证该工程款项先行用于支付人员工资,专款专用,实行计件工资的参建单位,应根据用工情况将人员工资优先支付、先行预留、专款专用、监督发放。 第十二条 农民工工资每月可由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所属公司工程主管部门和监理单位按照工程实际,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人员工资复核。各参建单位要严格依照工资支付管理程序,于每月 20 日前发放上月工资。参建单位要按月如实向工程发包方上报人员工资支付额度,人员工资审批履行计量支付审批程序。在每月计量支付审批单中,须标明人员工资额度,按既有程序审批支付。 第十三条 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在“合同款支付审批单”中设有经业主代表、监理核定的“人员工资”项,以加强人员工资支付管理. 第十四条 银行按照《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发包工程工程款项计量支付人员工资专款专用管理协议》进行监管,支付工资。 第十五条 各参建单位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及返乡的农民工,要及时结清工资,坚决杜绝拖欠工资的现象发生。 第十六条 各参建单位应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协助其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就业随同转移等有关事宜。 第十七条 各参建单位应保证农民工社会保险按时缴纳,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一经发现参建单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拒绝或未能足额缴纳保险的行为,有权代扣本工程进度款直接作为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或为其缴纳保险,各参建单位对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章 生活管理 第十八条 各参建单位应在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对外发包工程项目部(以下称各参建单位项目部)设置高标准农民工宿舍。农民工宿舍实行标准化、定型化、公寓化管理。宿舍可采用单层或双层砖混结构或符合相关规定的装配式活动板房。砌筑宿舍室内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适合居住要求,凡设置双层床铺的屋顶高度不得低于3.5米,单层床铺的屋顶高度不得低于2。8米,屋顶应采用吊棚,宿舍基座应高于地面,装配式活动板房屋面应喷油漆,砖混结构应勾缝、抹灰、粉刷涂料。要为农民工提供人均居住面积2平方米以上的住宿条件。宿舍必须具有保暖、采光、通风条件,并具有防暑、防毒、防蚊虫叮咬等防护措施,禁止使用电热毯,严禁用燃煤炉具取暖,冬季室内温度必须达到18℃以上。农民工宿舍内禁止取火做饭,各宿舍应环境整洁、通风状况良好、符合消防要求并配备灭火设备。 每间宿舍不得超过20人,并进行适当的分隔。每间宿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各参建单位项目部要设有农民工食堂,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达到相关标准,并对其加强卫生监管。工作人员应持有健康证,做到生熟食品分开、饭菜质量和卫生状况良好,应敷设水泥地面。用餐人员在5人以上的必须配置专职炊事员。 灶台、墙壁均要粘贴瓷砖(墙壁瓷砖高度不得低于1.6米),所粘贴瓷砖必须粘贴到吊棚顶。施工现场食堂禁止采用燃煤炉具、炉灶、茶灶等,灶间一律采用液化气罐或电加热器。 第二十条 各参建单位项目部应设有农民工浴池,暂不具备条件的要为农民工发放澡票. 施工现场应为农民工设置开水房,设专人负责管理。 农民工工作区、生活区使用厕所应设置在合理点位,符合卫生要求,统一设置水冲厕所。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做到厕所外无随地大小便,厕所内无粪便外溢、无蝇蛆脏水。 第二十一条 农民工工作区、生活区应做到地面、地下无污水、臭水、常流水,生活垃圾必须有专人保洁、专用容器并及时清运.工作区和生活区应采用毒饵盒、挡鼠板进行灭鼠,大力消除“四害”。 第二十二条 各参建单位项目部要定期组织农民工进行健康检查,加强传染病防控.各参建单位应及时对农民工进行血型普查,建立农民工血型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农民工血型应标示在其本人安全帽的显著位置. 施工现场应设置卫生室,配备必要的卫生保健设施,确保农民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三条 各参建单位项目部应为农民工设置娱乐活动室(提供有线电视)、图书阅览室,充分利用节假日组织农民工开展文体活动,丰富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二十四条 积极协助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等社会公益性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参建单位应保证农民工文化建设所需费用,必须按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要求出资,由农民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为农民工统一购书,进行漂流阅读,并纳入沈阳地铁图书馆统一管理。中标价1000万-5000万的标段提供价值1万元的图书款,中标价5000万-1亿元的标段提供价值1.5万元的图书款,中标价在1亿—2亿元的标段提供价值2万元的图书款,中标价2亿元以上的提供价值3万元的图书款. 第四章 权益保障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参建单位项目部要及时向农民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七条 各参建单位项目部原则上不得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或休息日、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应事先征求农民工本人意见,并依法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八条 各参建单位项目部应组织为全体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依法协助发生工伤(亡)的农民工及其家属办理相关工伤或丧亡赔付手续。 第二十九条 各参建单位项目部应制定农民工岗位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将按照国家规定从工程款中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及行业组织必需的岗位培训。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培训为名向农民工收取费用,对未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不得以农民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各参建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临时困难救助管理 第三十一条 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与各参建单位共同出资设立沈阳地铁农民工特困救助基金.该基金由沈阳地铁农民工管理委员会负责征收、管理与发放。 第三十二条 沈阳地铁农民工特困救助基金由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10 万元人民币,各参建单位项目部按中标价格比例进行出资:中标价格在5000万元(含 5000万元) 到1 亿元(含 1 亿元),出资 5 万元;中标价格在1 亿元至 2 亿元(含 2 亿元)之间的,出资 10万元;中标价格在2 亿元以上的,出资 15 万元。各参建单位在签订合同一周内须按比例将救助基金存入沈阳地铁农民工管理办公室专用账户。基金形成的利息可用于日常及节日慰问农民工使用。每年初,沈阳地铁农民工管理办公室将上年基金使用情况向沈阳地铁农民工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通报一次。 沈阳地铁农民工特困救助基金使用有效期为农民工所在单位所参与的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对外发包建设工程的工期.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对外发包建设工程结束后,沈阳地铁农民工管理委员会将按比例退还剩余款项。 第三十三条 沈阳地铁农民工特困救助基金救助对象原则上为在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发包工程的工程建设期间因突发性事件而造成暂时性生活困难的参建单位及其分包商所雇佣农民工,且其所在单位已足额注资特困救助基金. 未参与或未能足额注资救助基金的参建单位的农民工确因突发事件而造成暂时性生活困难的,由沈阳地铁农民工管理办公室直接提请沈阳地铁农民工管理委员会讨论批准,特殊情况可使用农民工特困救助基金酌情给予一次性救助. 沈阳地铁农民工特困救助基金救助条件范围主要包括: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家庭暂时性生活困难的;本人在施工中造成意外伤害的;其他需要一次性救助的。 第三十四条 各参建单位项目部应经常了解农民工生活情况并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初审,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上报沈阳地铁农民工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凡申请沈阳地铁农民工特困救助基金者,本人须填报“困难救助申请表”(一式三份),说明申请救助的原因,并提供户籍证、结婚证、病历(二甲以上医院开具)等相关证明材料。同时须提供农民工所在项目部或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加盖公章并经主管领导签字。 各参建单位项目部农民工管理办公室组织农民工代表讨论并公示 3 日无异议后,报参建单位项目部审核;参建单位项目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沈阳地铁农民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沈阳地铁农民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申请 7 日内进行审批,并在审批下发后 7 日内将款项拨付到位。 第三十六条 沈阳地铁农民工特困救助基金救助金额一般在 500元—3000元/次,提请特殊性救助的,可由农民工管理委员会讨论提出救助标准. 第六章 农民工工作奖惩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参建单位项目部要严格执行《沈阳地铁工程奖罚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 所属公司可依据《沈阳地铁工程奖罚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要求对各参建单位项目部的农民工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可根据检查结果对相关单位项目部进行奖励或处罚。 第三十八条 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体系。沈阳地铁农民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各参建单位的农民工管理办公室是接受农民工投诉的主管部门,要设立专门电话畅通农民工维权举报渠道,对农民工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予以答复。 沈阳地铁农民工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协调、解决农民工维权、稳定工作。对因管理不力导致农民工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参建单位,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有权与其终止合同,令其提前退出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发包的工程,要求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可取消其三年内参与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对外发包工程的投标资格,并将在沈阳地铁官方网站上予以通报。 第三十九条 各参建单位对地方媒体报道的本项目部农民工维权问题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解决,并向媒体和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或所属公司反馈.参建单位农民工维权问题未能及时、妥善解决,导致事件升级,引起中央或境外媒体关注的,可视为“公关危机",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所属公司可对参建单位项目部进行通报批评,并函告其上级单位要求对该项目部经理予以处分。 第四十条 各参建单位因农民工管理工作不力给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所属公司可函告其上级单位,要求更换项目部经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沈阳地铁农民工管理办公室。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关于加强施工单位工资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沈地铁司发〔2008〕59号)和《沈阳地铁农民工管理暂行办法》(沈地铁司发〔2010〕2号)自行废止.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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