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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T_T 400-2016港口门座起重机安全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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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T_T 400-2016港口门座起重机安全规程.pdf

    1、目 次前言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基本要求14 金属结构25 机构及零部件36 液压系统67 电气系统68 安全防护装置89 操作系统1010 标记、标牌与安全标志1011 安装、拆卸与试验1012 使用1113 检查、保养与维修11JT/T 4002016前 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 JT 4001999港口门座起重机安全规程。本标准与 JT 4001999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金属结构修复与报废的内容(见第 4 章);修改了起重机金属结构的安全要求,包括主金属结构件、通道与平台、斜梯与直梯、栏杆及司机室(见第 4 章,1999 年版的

    2、第 7 章);增加了机构的安全要求(见第 5 章);修改了部分零部件安全要求的内容(见第 5 章,1999 年版的第 5 章);增加了悬挂电缆小车、配电系统、控制元件、控制系统性能、控制方式和制动器的控制等内容(见第 7 章,1999 年版的第 8 章);增加了安全监控管理、消防等内容,并完善了对缓冲器和抗风防滑安全装置的设置要求(见第8 章,1999 年版的第 9 章);增加了标记、标牌与安全标志的内容(见第 10 章);增加了拆卸的内容(见第 11 章);增加了起重机的操作管理及对起重机的操作管理人员的要求(见第 12 章);增加了起重机的检查和维护保养的内容(见第 13 章)。本标准由全

    3、国港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30)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南京港机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帆、朱昌彪、张氢、梁克、何钢、张耀周、胡卓辉、金建明、秦仙蓉、孙远韬、赵溦、蔡佳俊。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JT 4001999。JT/T 4002016港口门座起重机安全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港口门座起重机在设计、制造、安装与试验、使用、检查保养与维修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港口件杂货、散粒物料、集装箱等装卸作业用门座起重机,船厂、水利电力用的同类门座起重机可参照使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

    4、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220 集装箱吊具GB/T 38112008 起重机设计规范GB/T 5972 起重机 钢丝绳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GB 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 1 部分:总则GB 8918 重要用途钢丝绳GB/T 10051.1 起重吊钩 第 1 部分:力学性能、起重量、应力及材料GB/T 10051.2 起重吊钩 第 2 部分:锻造吊钩技术条件GB/T 10051.3 起重吊钩 第 3 部分:锻造吊钩使用检查GB/T 10051.1

    5、3 起重吊钩 第 13 部分:叠片式吊钩技术条件GB/T 10051.14 起重吊钩 第 14 部分:叠片式吊钩使用检查GB 12602 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GB/T 17495 港口门座起重机GB/T 17496 港口门座起重机修理技术规范GB/T 20118 一般用途钢丝绳GB/T 20303.4 起重机 司机室 第 4 部分:臂架起重机GB/T 24809.4 起重机 对机构的要求 第 4 部分:臂架起重机GB/T 28264 起重机械 安全监控管理系统GB/T 295602013 门座起重机GB 5015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JB/T 107302007 直流起重电

    6、磁铁JGJ 82 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T/T 70.2 港口门座起重电气设备技术条件 集电器JT/T 90 港口装卸机械风载荷计算及防风安全要求JTJ 244 港口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3 基本要求3.1 港口门座起重机(简称起重机)工作的气候条件应符合 GB/T 29560 的规定。1JT/T 40020163.2 起重机的设计应符合 GB/T 3811、GB/T 17495 和 GB/T 29560 的规定。3.3 起重机应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有关技术文件和 GB/T 29560 的规定进行制造和安装。3.4 用于制造起重机的材料应符合 GB/T 17495 及 GB/T

    7、 29560 的规定。3.5 起重机的抗倾覆稳定性应符合 GB/T 3811 的规定。3.6 起重机的抗风防滑安全要求应符合 JT/T 90 的规定。3.7 起重机的界限尺寸与净距应符合 GB 6067.1 的规定。起重机门架下方如允许车辆通过,其净空高度不应低于 4.5m。3.8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起重机掉落零件。4 金属结构4.1 总则金属结构的安全要求应符合 GB 6067.12010 中第 3 章的规定。4.2 金属结构件4.2.1 起重机金属结构的设计计算应按 GB/T 38112008 中第 4 章和第 5 章的规定进行。4.2.2 起重机金属结构件材料的选用应符合 GB/T 29

    8、5602013 中 5.7.1 的规定。4.2.3 重要焊接金属结构件的原材料在焊接前应进行表面预处理。4.2.4 金属结构的焊接及焊缝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 GB/T 295602013 中 5.7.2.1 的规定。起重机使用过程中应定期对重要焊缝进行检查。4.2.5 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时,构件及连接副应按 JGJ 82 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4.2.6 金属结构的构造应便于检查、维修和排水。4.2.7 应保证起重机平衡重块不脱落、无相对移位。4.3 通道与平台4.3.1 起重机通道与平台的设置应符合 GB 6067.12010 中 3.6 的规定。4.3.2 通道与平台表面应防滑、防积

    9、水。4.3.3 臂架系统的通道与平台应按检修时臂架所处状态进行设置。4.4 斜梯和直梯4.4.1 起重机斜梯和直梯的设置应符合 GB 6067.12010 中 3.7 的规定。4.4.2 主要通道上的斜梯的高度不宜大于 4m。4.4.3 直梯梯级中心 0.1m 范围内应能承受 1 200N 的分布垂直力而无永久变形,且梯级踏杆直径不小于 16mm。4.4.4 梯子(斜梯、直梯)与平台连接时,梯级踏板或踏杆不得超过平台面。4.5 栏杆4.5.1 起重机栏杆的设置应符合 GB 6067.12010 中 3.8 的规定。4.5.2 臂架、象鼻架、大拉杆及平衡梁上设置的栏杆,其扶手应能悬挂安全带挂钩,

    10、并能承受 4 500N 集中载荷而无永久变形。4.5.3 梯子(斜梯、直梯)与平台连接时,其扶手栏杆应延伸至平台栏杆的高度。2JT/T 40020164.6 司机室4.6.1 司机室应符合 GB 6067.12010 中 3.5 和 GB/T 20303.4 的有关规定。4.6.2 司机室的构造应保证司机有良好的视野,并便于操作和内部设备的维修。4.6.3 司机室顶部应能承受 2 500N/m2的静载荷。4.6.4 司机室的窗玻璃应采用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并应安装在司机室内侧。离司机室地板不到 1m高度的玻璃窗应加以防护或不能打开。4.6.5 工作期间司机室内温度宜保持在 18 28之间。4.

    11、6.6 司机室内应设有起重机主要性能参数标牌及重要操作指示器。标牌与操纵指示器应设置在司机操作时方便可见的位置。4.6.7 司机室应设有门锁、灭火器和电铃或报警器,还宜设置通信联络装置。4.6.8 司机室的布置应便于司机观察吊具。在司机不能直接看到吊具时,应采取辅助措施让司机间接看到或了解吊具位置。4.6.9 司机室不应设置在起重臂架的正下方和振动较大的位置。4.6.10 司机室底面最低点距地面、通道、走台的净空高度不宜低于 2.5m,与下方设备的最高点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 0.5m。4.6.11 起重载荷或钢丝绳至司机室外廓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 0.4m。4.7 金属结构的修复与报废主要受

    12、力结构件出现 GB 6067.12010 中 3.9 的情况时,应按其规定进行修复或报废。5 机构及零部件5.1 机构5.1.1 总则起重机各机构应符合 GB 6067.12010 中 4.1、GB/T 24809.4 和 GB/T 38112008 中 6.1 的规定。5.1.2 起升机构5.1.2.1 起升机构应符合 GB/T 295602013 中 5.5.2 的规定。5.1.2.2 在安全性要求特别高的起升机构中,应设有防止传动零部件之间的连接失效等故障导致载荷坠落的安全措施。5.1.2.3 具有机械换挡有级变速器的起升机构,应在空载状态下换挡,并应有防止在载荷升降过程中换挡的安全措施

    13、。5.1.2.4 当起升机构吊钩组采用两根及以上钢丝绳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钢丝绳扭绞,例如采取钢丝绳对称布置、加大钢丝绳间距、选用阻旋转钢丝绳等措施,或者多种措施兼用。5.1.2.5 当同一套起升机构设有多套独立驱动起升钢丝绳缠绕系统时,应设置同步装置和力平衡装置。5.1.3 变幅机构5.1.3.1 变幅机构应符合 GB/T 295602013 中 5.5.3 的规定。5.1.3.2 采用钢丝绳变幅、额定起重量 50t 及以上或起重力矩 20 000kNm 及以上的动臂起重机,其3JT/T 4002016变幅机构应设置两套变幅钢丝绳缠绕系统,当其中一套失效后,另一套应确保起重机的安全,并应能完成

    14、变幅机构的动作。5.1.3.3 当变幅机构设有多套独立驱动变幅钢丝绳缠绕系统时,应设置同步装置和力平衡装置。5.1.3.4 采用钢丝绳驱动的变幅机构,应保证无论起重机带载还是空载,在最大工作风速下均能实现逆风变幅运动。5.1.4 回转机构回转机构应符合 GB/T 295602013 中 5.5.4 的规定。5.1.5 运行机构5.1.5.1 运行机构应符合 GB/T 295602013 中 5.5.5 的规定。5.1.5.2 起重机在最大工作风速状态下,运行机构应能保证起重机逆风安全地运行到防风系固位置。5.2 零部件5.2.1 钢丝绳及接头5.2.1.1 起重机用钢丝绳应符合 GB/T 20

    15、118 的要求,优先采用线接触钢丝绳。用于多层卷绕时,应采用符合 GB 8918 的钢丝绳。钢丝绳的选用及其安全系数应符合 GB/T 38112008 中 6.3.2 的有关规定。5.2.1.2 钢丝绳在卷筒上的固定应符合 GB/T 295602013 中 5.6.7.2 的规定。5.2.1.3 钢丝绳端部的固定和连接应符合 GB 6067.12010 中 4.2.1.5 的规定。5.2.1.4 起升机构和非平衡变幅机构的钢丝绳不应接长使用。5.2.1.5 钢丝绳的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应符合 GB/T 5972 的规定。钢丝绳的更换应符合GB/T 17496 的有关规定。5.2.2 取

    16、物装置5.2.2.1 吊钩的力学性能、起重量、应力和材料应符合 GB/T 10051.1 的规定。5.2.2.2 吊钩应设置防止钢丝绳脱钩的装置,吊钩组的设计应避免起重机在装卸作业时钩挂舱口。5.2.2.3 起重机上不应使用铸造吊钩。5.2.2.4 吊钩的标志应永久、清晰。锻造吊钩标志的内容应符合 GB/T 10051.2 的规定,叠片式吊钩标志的内容应符合 GB/T 10051.13 的规定。5.2.2.5 吊钩缺陷或磨损后不应焊补。5.2.2.6 锻造吊钩应按 GB/T 10051.3 的规定进行检查,叠片式吊钩应按 GB/T 10051.14 的规定进行检查,达到规定的报废指标时应报废。

    17、5.2.2.7 在可分吊具上,应永久性地标明其自重和能吊物品的最大质量。5.2.2.8 抓斗内的开闭钢丝绳应防止脱槽和非正常磨损,快换接头与起升机构绳索系统的连接应有可靠的防松防脱措施。5.2.2.9 集装箱吊具的转锁的力学性能应符合 GB/T 3220 的规定。开闭锁应有明确的机械或电器指示表明转锁的开闭状态。5.2.2.10 起重电磁铁应采用全密封结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5。电磁铁的工作电压、冷绝缘电阻及绕组对机体的绝缘性能应符合 JB/T 107302007 中 5.3 的要求。5.2.3 卷筒与滑轮5.2.3.1 滑轮、卷筒的卷绕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应符合 GB/T 38112

    18、008 中 6.3.3.1 的规定。4JT/T 40020165.2.3.2 多层缠绕的钢丝绳卷筒两侧边缘的高度应超过最外层钢丝绳,超出部分的高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 1.5 倍。5.2.3.3 卷筒上的钢丝绳在放出最大工作长度后的余留圈数应符合 GB/T 295602013 的 5.5.2.8及 5.5.3.6 的规定。5.2.3.4 对绕入绕出滑轮与卷筒时易脱槽的钢丝绳应设有防止钢丝绳脱槽装置。5.2.3.5 卷筒与滑轮的更换应符合 GB/T 17496 的有关规定。卷筒出现 GB 6067.12010 中 4.2.4.5的情况时应报废;滑轮出现 GB 6067.12010 中 4.2.5

    19、.3 的情况时应报废。5.2.3.6 焊接卷筒体的环向对接焊缝和纵向对接焊缝的焊缝质量应符合 GB 6067.12010 中 4.2.4.4的规定。5.2.4 车轮5.2.4.1 车轮的设计应符合 GB/T 38112008 中 6.3.4 的相关规定。5.2.4.2 车轮的维修、更换和报废应符合 GB/T 17496 的相关规定。5.2.5 传动齿轮5.2.5.1 传动齿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齿面裂纹长度超过 1/4 齿长或齿高;断齿或在齿宽范围内破碎长度达到齿宽的 1/5,或裂纹长度大于或等于齿宽的 1/8;齿面点蚀或剥落面积达工作面积的 30%;表面硬化处理齿轮或渗碳淬硬齿轮在节

    20、圆方向上的齿厚磨损量达设计有效硬化层厚的 85%;齿面胶合面积达工作面积的 20%及胶合沟痕的深度达 0.1 模数;轮齿塑性变形造成齿面的峰或谷比理论齿形高或低于轮齿模数的 20%。5.2.5.2 起升、变幅机构的闭式齿轮齿厚磨损量超过设计齿厚的 15%,其他机构的闭式齿轮齿厚磨损量超过设计齿厚的 20%时,应报废。5.2.5.3 开式齿轮齿厚磨损量达到设计齿厚的 25%时应报废。5.2.6 制动器5.2.6.1 各机构制动器的选择应符合 GB/T 3811 的相关规定。5.2.6.2 宜选择对制动衬垫的磨损有自动补偿功能的制动器。5.2.6.3 制动器在出现大的电压降(额定电压的-10%)或

    21、电气保护元件动作时,应能正常工作;一旦出现事故断电,制动器应能安全地支持住载荷。5.2.6.4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制动器零件应更换或制动器应报废:制动轮(盘)出现裂纹或严重龟裂;制动轮摩擦面轮缘厚度磨损大于设计厚度的 30%;制动带或制动瓦摩擦片厚度磨损量达设计厚度的 40%(铆接)或达设计厚度的 50%(胶接),制动衬垫表面出现碳化或剥脱面积达衬垫面积的 30%;电磁铁杠杆系统无法调整的空行程超过其额定行程的 10%;弹簧出现永久变形,弹簧曲线不符合设计要求;推动器推力达不到要求。5.2.7 联轴器5.2.7.1 不宜采用有可能使制动轮(盘)产生浮动的联轴器。5.2.7.2 用于起升机构和

    22、变幅机构中的联轴器,即使弹性元件损坏也不应发生重物或臂架下坠的危5JT/T 4002016险运动。6 液压系统6.1 液压系统应符合 GB 6067.12010 中第 5 章的有关规定。6.2 液压系统的性能试验应按设计规定进行。液压系统的耐压试验应符合 GB/T 17496 的有关规定。液压系统应按设计要求用油,并定期化验、按质换油。6.3 液压系统管路及接头更换后,系统压力试验时应无渗漏现象。6.4 液压元件的更换应符合 GB/T 17496 的有关规定。7 电气系统7.1 总则7.1.1 起重机电气设备的设计、选择和安装应符合 GB/T 3811 与 GB/T 29560 的有关规定。7

    23、.1.2 电气设备应保证起重机的传动性能和控制性能准确可靠,在紧急情况下能切断控制及动力电源安全停车。在安装、维修、调整和使用中不应任意改变电路,避免安全装置失效。7.1.3 起重机金属结构及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管线、安全照明的变压器低压侧等应可靠接地。整机接地电阻应小于 10。起重机车轮与轨道应有效接地,轨道接地电阻应小于 4。7.1.4 电气设备安装应牢固,电气连接应接触良好并防止松脱。导线、线束应用卡子固牢。7.1.5 电气设备防护等级:室内不低于 IP23,室外不低于 IP55。对非防水型的电气设备,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雨水浸入。7.1.6 电气设备安装后的交接试验应符合 GB 50

    24、150 的相关规定。7.1.7 起重机绝缘电阻应符合 GB 6067.12010 中 8.9 的规定。7.1.8 电气柜内应有原理图和布线图或布线表,并有明显标志的操作指示和警示牌。7.2 馈电装置7.2.1 电缆卷筒7.2.1.1 电缆卷筒的电缆进出口密封措施应有效。滑环箱防水性能应有效、可靠。7.2.1.2 电缆卷筒放缆终点开关动作应有效、可靠,当开关动作切断运行机构电动机电源后,电缆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两圈电缆。7.2.1.3 电缆卷筒应装设有效、可靠的导缆器,导缆器安装时应与电缆卷筒位置对准,保证起重机在运行过程中不发生电缆被卡现象。7.2.1.4 电缆卷筒应具有张紧装置,以防止电缆被搅乱

    25、或落于轨道上,电缆收放速度应与起重机运行速度同步。电缆在卷筒上的连接必须牢固,并保证电气接点不被拉曳。7.2.2 集电器7.2.2.1 集电器应符合 JT/T 70.2 的规定。7.2.2.2 集电滑环应满足相应电压等级和电流容量的要求。每个滑环至少有一对碳刷,碳刷与滑环的接触面积不得小于 80%,并接触均匀。7.2.2.3 滑环与滑环间的绝缘电阻值不得小于1M。滑环间最小间隔不得小于12mm,且爬电距离不低于 20mm,并经耐压试验无击穿、闪络现象。7.2.2.4 对于有起重电磁吸铁或因瞬时掉电会引起控制系统故障的起重机,应采用双(或多)集电器。6JT/T 40020167.2.2.5 高压

    26、用集电器应有防凝露措施。7.2.3 悬挂电缆小车采用悬挂电缆小车时,应防止电缆在运行过程中磨损及钩挂。7.3 配电系统起重机配电系统应符合 GB 6067.12010 中 6.2 的规定。7.4 电线电缆7.4.1 起重机电线电缆的选择与敷设应符合 GB/T 38112008 中 7.8 以及 GB/T 295602013 中5.8.8的规定。7.4.2 用作保护电缆的金属管应经防腐处理,电缆紧固件、支承、托架和附件均应采用耐蚀材料制作或进行有效防蚀处理。7.4.3 电缆管、电缆管道、电缆槽的接头处应保证机械和电气上的连续性,防止管内积水,并可靠接地。7.4.4 在起重机上使用的电缆两端应有明

    27、确的标号并符合原理图或布线图要求。7.5 照明与信号7.5.1 起重机工作范围内的平均照度不应小于 30lx。7.5.2 起重机司机室、机器房、电气室平均照度不应小于 30lx。7.5.3 起重机各主要走台、扶梯、平台入口处的照度不应小于 30lx。7.5.4 固定式照明装置的电源电压不应超过 220V。不得用起重机体或接地线做照明回路零线。7.5.5 可携式照明装置(安全局部照明灯)的电源电压不应超过 36V。不得使用自耦变压器直接供电。7.5.6 起重机象鼻架高端或臂架顶端处应安装红色障碍指示灯,并保证夜间供电不受任何因素影响。7.5.7 照明灯具应为防震型,安装在室外和潮湿处,还应具有防

    28、水性。7.5.8 安全装置的指示信号或声响报警信号应便于司机和有关人员直接视听。7.5.9 起重机行走时的警铃、警灯声光显示应有效、可靠。7.6 电气控制7.6.1 控制元件7.6.1.1 换向接触器和其他同时闭合会引起短路事故的接触器之间,应设置电气联锁和机械联锁。7.6.1.2 用于安全保护的联锁信号(如起升、变幅极限限位、超速等)和紧急断电开关,应具有直接的继电保护联锁线路。7.6.1.3 起升机构不应选用频敏电阻。7.6.1.4 电气控制设备和元件应置于柜内,电阻器应置于人员不易接触且通风散热的地方,并有有效可靠的防护措施。7.6.1.5 控制电路应保证控制性能符合机械与电气系统的要求

    29、,不应有错误回路、寄生回路和虚假回路。7.6.2 控制电源控制电源由变压器提供时,二次侧电压不应超过 250V。变压器的二次侧公共端应可靠接地,变压器的公共极不应被任何开关、触点或熔断器隔断,同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非公共极线路的超载或短路。7JT/T 40020167.6.3 控制系统性能7.6.3.1 起重机在 110%的额定载荷下应能可靠工作。7.6.3.2 起重机在供电系统电压波动为额定值的-10%时起升额定载荷,无论载荷处于什么位置,系统应保证起升机构正常工作且不出现溜钩。7.6.3.3 除非控制方案允许,无论控制手柄处于什么位置,正常工作时额定载荷下降速度不应超过额定值的 120%

    30、。7.6.4 控制方式7.6.4.1 在司机室内方便操作的地方,应设置紧急情况下可迅速断开总控制电源和总动力电源的非自动复位式红色急停按钮。7.6.4.2 起重机采用多点控制时,各控制点间应相互连锁,任一时刻只允许唯一控制点操作。7.6.5 制动器的控制7.6.5.1 制动器的控制应采取预防措施,使得起动和制动时不出现任何失控的运动;如有电气制动,正常运行时,机械制动应在电气制动之后作用。7.6.5.2 制动器的控制系统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因单个接触器损坏、粘连而造成的系统控制失效。7.6.5.3 对卷筒上装设有机械式制动器作为安全制动器的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正常作业时,高速轴制动器闭合后,安全

    31、制动器延时闭合,且延时时间可调;紧急制动时,安全制动器应立即闭合。7.6.5.4 起升、变幅机构制动器应有检测制动器是否打开的信号装置。7.7 电气保护7.7.1 起重机应设有 GB/T 295602013 中 5.5.8.1 所规定的电气保护。7.7.2 起重机的联锁保护应有效可靠,符合 GB/T 295602013 中 5.5.8.2 的规定。集装箱吊具的安全联锁保护应符合 GB/T 3220 的规定。7.7.3 起重机电源进线处应设标记明显的主隔离开关或满足隔离要求的断路器,或者采取其他有效隔离措施。7.7.4 起重机保护限位开关应动作灵敏、可靠,能有效地发出警告及减速信号。7.8 接地

    32、与防雷7.8.1 起重机的接地与防雷应符合 GB 6067.12010 中 8.8 的要求。7.8.2 起重机本体的金属结构应与供电线路的保护导线可靠连接。具备整体金属结构的部分,其金属构架可用作接地干线;在非焊接连接的两金属结构之间应设接地跨接干线。7.8.3 可开启的控制柜门应以软导线与接地金属构件可靠地连接。7.8.4 起重机回转部分电气设备接地不应通过回转支承和车轮台车支承来实现。7.8.5 起重机象鼻架高端或臂架端部处应设避雷针,针体至少高出红色障碍灯 300mm。起重机应设有将雷电安全引至地面轨道的设施。7.8.6 接地线应与保护零线分开,并不应用作载流回路。8 安全防护装置8.1

    33、 防护与警示起重机的防护和警示要求应符合 GB/T 295602013 中 5.5.10 的规定。8JT/T 40020168.2 起重量限制器8.2.1 对额定起重量不随幅度变化的起重机,应设有起重量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应符合 GB 12602的有关规定。8.2.2 需要时,当实际起重量超过 95%额定起重量时,起重量限制器宜发出报警信号(机械式除外)。当起升载荷大于相应工况下额定载荷值并小于额定载荷值的 11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自动切断起升动力电源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此时,允许起升机构做下降运动。8.3 起重力矩限制器8.3.1 额定起重量随工作幅度变化的起重机,应装设带有起重量限制功能

    34、的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应符合 GB 12602 的有关规定。8.3.2 当实际起重量超过实际幅度所对应的起重量的额定值的 95%时,起重力矩限制器宜发出报警信号。当实际起重量大于实际幅度所对应的额定值但小于 110%的额定值时,起重力矩限制器应自动切断不安全方向(上升、幅度增大或这些动作的组合)的动力源,但应允许机构做安全方向的运动。8.4 行程限位8.4.1 起重机或变幅小车在每个运行方向应装设行程限位。行程限位与撞块位置的确定应充分考虑起重机的制动行程,保证起重机或变幅小车在行至设计的极限位置,或与同一轨道上其他起重机相距不小于 0.5m 范围内能制动停车。8.4.2 终点行程限

    35、位开关应动作灵敏、可靠,能在限定的位置处安全地停止机构的运动,但机构可以做反向运动。8.4.3 动臂变幅的起重机应设置幅度指示器和幅度限位器。幅度限位器应设在臂架俯仰行程的极限位置,以及各额定起重量相应的最大幅度处。8.4.4 起重机应安装起升高度与下降深度极限位置限位器。限位器应能保证起重机的起升范围允许偏差符合 GB/T 295602013 中表 8 的相关规定。8.4.5 需要限制回转范围时,应装设回转角度限位器。8.5 风速仪8.5.1 起重机应安装风速仪和能显示瞬时风速的风速报警器。风速仪应安装在起重机上部迎风处,且便于人员检查与观察。8.5.2 风速仪应灵敏、可靠,当风速达到警戒风

    36、速或起重机工作状态的计算风速设定值时,应能准确报警,便于司机采取有关措施或停止起重机工作。8.6 安全监控管理8.6.1 起重机应具有安全监控管理功能。8.6.2 重要场合使用的起重机宜装设符合 GB/T 28264 规定的安全监控管理系统。8.7 缓冲器8.7.1 起重机及变幅小车的运行台车外端处应安装缓冲器,运行终端应安装止挡器。当起重机或变幅小车与轨道末端止挡器相撞或起重机与同一轨道上的其他起重机相撞时,缓冲器应保证起重机或变幅小车能平稳地停止运行而不产生猛烈的冲击。8.7.2 对于齿条和螺杆等刚性驱动变幅的动臂架起重机,应在变幅齿条和变幅螺杆的末端装设端部9JT/T 4002016缓冲

    37、止挡装置,以保证变幅至极限位置时能停止变幅运动。对于钢丝绳牵引变幅的动臂架起重机,应设置防止变幅机构行程开关失灵时臂架向后倾翻的缓冲装置。缓冲装置应保证起重机变幅至极限位置时能停止变幅运动而不产生造成机械损坏的猛烈冲击。8.7.3 对于需要限制回转范围的起重机,应在转台下部安装缓冲器。8.8 抗风防滑安全装置8.8.1 起重机应装设满足规定工作状态与非工作状态下抗风防滑要求的安全装置,并符合 JT/T 90 的规定。8.8.2 用于计算起重机工作状态下抗风防滑能力的风压和风速按 GB/T 38112008 中表 15 的规定。工作状态下的抗风制动装置可采用制动器、轮边制动器、夹轨器、顶轨器、压

    38、轨器、别轨器、铁鞋、锲块式防爬器等。8.8.3 起重机有锚定装置时,锚定装置应能独立承受起重机非工作状态下的风载荷。8.9 消防8.9.1 起重机的司机室、机房、电气房和高压房等部位应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8.9.2 工作期间,起重机上的主要通道应保持畅通。9 操作系统9.1 起重机的操作系统应符合 GB 6067.12010 中第 7 章的有关规定。9.2 操作系统的设计和布置应避免出现误操作的可能性,保证起重机在正常使用中能安全可靠地运行。9.3 联动台上的操作手柄布置一般为左边操作控制回转、变幅,右边操作控制起升(支持、开闭)、运行。机构运动方向应与 GB/T 295602013 中表 1

    39、3 规定的手柄方向一致。操作手柄应具有零位自锁,操作挡位应手感灵敏、清楚、零位明显、工作可靠。9.4 手操作力不应大于 100N,操作行程不大于 400mm;脚踏操作力不应大于 200N,脚踏行程不大于 200mm。9.5 操作系统中应设有声响和显示信号,对超载、风速过大、起重机故障、整机移动等具有灵敏可靠的声效及示值。10 标记、标牌与安全标志10.1 起重机应按 GB 6067.12010 中 10.1 的规定设置标记、标牌和安全标志。10.2 应在起重机的司机室内或其他合适的明显位置设置生产许可证的标志。10.3 起重机门架下方如允许车辆通过,其净空高度不应低于 4.5m。11 安装、拆

    40、卸与试验11.1 起重机的安装与拆卸应按 GB 6067.12010 中第 16 章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和注意事项进行;安装质量应符合 JTJ 244 的有关规定。11.2 起重机安装后,应按 GB/T 295602013 中第 6 章的规定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01JT/T 400201612 使用12.1 起重机出厂时应按 GB/T 29560 中 8.2.7 的规定提供随行合格证书及使用说明书。12.2 起重机的操作应符合 GB 6067.12010 中第 17 章的有关规定,起重机的操作管理应符合 GB6067.12010 中第 11 章的规定。12.3 起重机操作和管理人员的

    41、职责及基本要求应符合 GB 6067.12010 中第 12 章的有关规定。13 检查、保养与维修13.1 在使用过程中,应按 GB 6067.12010 中 18.1 的规定对起重机进行检查。13.2 应对起重机按 GB 6067.12010 中 18.3 的规定进行维护保养。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得进行保养。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将详情通知接班人员。13.3 起重机出厂后,用户应建立设备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设备运用情况统计(完好率、作业时间、作业工况、装卸量);各类零部件检查、检验、技术改造及装备变更记录;设备维修情况统计(维修类别、次数、时间和检验交接记录);设备隐患与事故,人身事故资料和处理记录。13.4 起重机的维修应按 GB 6067.12010 中18.4 的规定及注意事项进行,并应符合 GB/T 17496 的有关规定。11JT/T 4002016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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