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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J∕T 15-194-2020 广东省历史建筑数字化技术规范(高清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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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J∕T 15-194-2020 广东省历史建筑数字化技术规范(高清版).pdf

    1、广东省标准DBJ/T 15-194-2020备案号 J 15314-2020广东省历史建筑数字化技术规范广东省历史建筑数字化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Digitalization of Historic Buildingsin Guangdong Province(预览版)2020-09-02发布2020-12-01实施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广东省标准广东省历史建筑数字化技术规范广东省历史建筑数字化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Digitalization of Historic Buildingsin Guangdo

    2、ng ProvinceDBJ/T 15-194-202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 15314-2020批准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日期:2020年12月01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标准广东省历史建筑数字化技术规范的公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标准广东省历史建筑数字化技术规范的公告粤建公告202059 号经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现批准广东省历史建筑数字化技术规范 为广东省地方标准,编号为DBJ/T 15-194-2020。本标准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

    3、的解释,并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公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 年 9 月 2 日前 言前 言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 2018 年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通知(粤建科函20182954 号)的要求,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珠海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关于历史建筑保护的要求,总结近年广东省历史建筑数字化的工作经验,参考国内外有关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历史建筑普查信息采集和处理;5.历史建筑基础信息采集和处理;6.历史建筑测绘信息采集和处理

    4、。本规范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地址:广州市吉祥路 80 号;邮政编码:510030)。主编单位: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参编单位:珠海市自然资源与规划技术中心(珠海规划展览馆)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广州思勘测绘技术有限公司广州象城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广州欧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海地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广东工业大学主要起草人:彭高峰邓堪强孙玥黎云姜彦军叶嫦君王朝晖庞前聪王一波江文亚陈嘉洵孙一民冯江肖旻张智敏林佳蒲泽

    5、轩李长辉王峰高志国丁卓明熊友谊王勇王阳杨颋李海波邹姗幸晔阮思勤张嘉睿梁敏言余灯亮谭浩然王浩马星李军锋何韶颖陈丹主要审查人:董黎曹劲王志凌邓毅任小蔚唐力明高丽霞目 次目 次 1 总则.1 2 术语和符号.2 2.1 术语.2 2.2 符号.3 3 基本规定.4 4 历史建筑普查信息采集和处理.6 4.1 一般规定.6 4.2 技术准备.6 4.3 普查信息采集.6 4.4 普查信息处理.7 5 历史建筑基础信息采集和处理.9 5.1 一般规定.9 5.2 技术准备.9 5.3 基础信息采集.9 5.4 基础信息处理.10 6 历史建筑测绘信息采集和处理.12 6.1 一般规定.12 6.2 技术

    6、准备与技术设计.12 6.3 测绘信息采集.12 6.4 测绘信息处理.13 附录 A 历史建筑数字化工作的数据格式和命名.18 附录 B 历史建筑普查信息表.20 附录 C 历史建筑基础信息表.23 附录 D 三维激光扫描数据采集.30 附录 E 倾斜航空摄影测量技术要求.31 E.1 低空倾斜航空摄影系统的要求.31 E.2 低空倾斜航空摄影计划与设计.31 E.3 控制测量.32 E.4 飞行质量和影像质量要求.32 附录 F 历史建筑三维点云数据处理报告.33 附录 G 历史建筑数字线划图图层及线型.34 本规范用词说明.36 引用标准名录.37 本规范用词说明.38 Contents

    7、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inologies and Symbols.2 2.1 Terms.2 2.2 Symbols.3 3 Basic Requirements.4 4 Collection and Processing of Survey Information of Historic Buildings.6 4.1 General Requirements.6 4.2 Technical Preparation.6 4.3 Collection of Survey Information.6 4.4 Processing of Survey Info

    8、rmation.7 5 Collection and Processing of Basic Information of Historic Buildings.9 5.1 General Requirements.9 5.2 Technical Preparation.9 5.3 Collection of Basic Information.9 5.4 Processing of Basic Information.10 6 Collection and Processing of Surveying and Mapping Information of Historic Building

    9、s.12 6.1 General Requirements.12 6.2 Technical Preparation and Design.12 6.3 Collection of Surveying and Mapping Information.12 6.4 Processing of Surveying and Mapping Information.13 Appendix A Format and Designation of Digital Data.18 Appendix B Survey Information Table.20 Appendix C Basic Informat

    10、ion Table.23 Appendix D Data Collection with 3D Laser Scanner.30 Appendix E Requirements on Oblique Photogrammetry Technology.31 E.1 Requirements on Low-altitude Oblique Aerophotography System.31 E.2 Planning and Design of Low-altitude Oblique Photography.31 E.3 Control Survey.32 E.4 Requirements on

    11、 Flight and Image Quality.32 Appendix F 3D Point Cloud Processing Report.33 Appendix G Standards for Layers and Line Types in Mapping Drawings.34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36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37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38 1 1 总则总则 1.0.1 为加强广东省范围内历史建筑的保护,规范历史建筑数字化工作流程和技术要

    12、求,确保历史建筑数字化工作安全可靠、优质高效,数字化成果满足规划管理、工程建设和宣传展示的需求,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历史建筑普查信息、基础信息、测绘信息的采集和处理等相关数字化工作;其它文化遗产的数字化工作可参照本规范执行。1.0.3 历史建筑数字化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1 科学统筹,规范完整。2 因地制宜,突出重点。3 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 历史建筑数字化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广东省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和符号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术语 2.1.1 历史建筑 historic buildings

    13、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2.1.2 普查信息 survey information 历史建筑普查阶段获得的包含建筑编号、名称、地址、空间位置坐标、层数、年代、类别、历史功能、现状功能、建筑风格、特色工艺和构件、保存状况、产权属性、使用权人、所有权人信息、图像信息等一系列基本信息,是历史建筑确定和名录建设的重要依据。2.1.3 基础信息 basic information 历史建筑经认定、公布后,在普查信息基础上补充和完善,形成的包含特征信息、技术资料、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信息、规划和工

    14、程建设资料、图像信息、录音和录像等一系列基本信息。2.1.4 测绘信息 surveying and mapping information 利用相关测绘技术,对历史建筑的空间、结构、材料、构造等信息进行记录和表达,为规划管理、工程应用、宣传教育提供基本的图像、测绘图、三维模型等信息。2.1.5 保护责任人 persons responsible for protection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应履行历史建筑保护责任的主体。2.1.6 主要立面 elevation 历史建筑价值要素高度集中,对整体风貌有决定性影响的立面,通常是建筑面向城市街道及面向庭院的立面。2.1.7主体结构 main s

    15、tructure 基于地基基础,承担和传递建筑荷载,维持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相关构件联系而成的系统。2.1.8 平面布局 layout 建筑空间表现在总平面和各层平面的组织形式。2.1.9 核心价值要素 core value elements在保护范围内,体现历史建筑价值和特色的构成要素,包括主要立面、平面布局、特色结构、特色部位、材料、构造、装饰,以及历史环境要素等方面。2.1.10技术设计书 technical designing document 为保证历史建筑数字化成果符合技术标准和满足委托方要求,并获得最佳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制定的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2.1.11测绘图 m

    16、apping drawings 按投影原理和建筑制图规范表达建筑形体和空间的二维图。测记法 measurement and record 采用全站仪、经纬仪、测距仪、钢尺、三角尺、卡尺、水平尺、照相机等工具进行测量,并现场绘制测稿的全过程。2.1.13测稿 survey note 测稿是测量前徒手绘制的测绘对象的几何图样,用于标注测量所得的测绘对象的各部分尺寸,图样内容一般包括平面、立面、剖面、细部等。2.1.14数字断面 digital section 假想用剖切面将历史建筑数字模型的某处切断,仅显示该剖切面与历史建筑数字模型接触部分的图形。控制测量 control survey 在一定区域

    17、内,为地形测图和工程测量建立控制网所进行的测量。包括平面控制测量和高程控制测量。碎部测量 detailed survey 为测定地物、地貌特征点的平面位置和高程所进行的测量。摄影测量 photogrammetry 利用摄影影像测定目标物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性质和相互关系的科学技术。近景摄影测量 close-range photogrammetry 利用对物距不大于 300m 的目标物摄取的立体像对进行的摄影测量。2.1.19倾斜航空摄影测量 oblique aerial photogrammetry 简称倾斜摄影测量,由一个垂直相机和多个倾斜相机组成的航摄仪,对地面进行多视角航空摄影测量。

    18、2.2 符号 符号 2.2.1 缩略语 DOM 数字正射影像图(Digital Orthophoto Map)GNSS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lobal Navigation Satellite System)HDR 高动态范围图像(High-Dynamic Range)RTK 实时动态差分(Real-Time Kinematic)UCS 用户坐标系(User Coordinate System)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历史建筑数字化工作应包含普查信息、基础信息和测绘信息的采集、处理以及数据入库的过程。3.0.2 历史建筑数字化可根据保护利用需求划分为三级,各级历史建筑数字化工作

    19、应符合下列规定:级:应对历史建筑进行全面信息记录,且应满足历史建筑档案存储和管理,以及历史建筑全面修缮、核心价值要素复原修缮等工程的应用要求。级:应对历史建筑进行重要信息记录,且应满足历史建筑档案存储和管理,以及常规修缮维护、合理利用等历史建筑保护工程的应用要求。级:应对历史建筑进行基本信息记录,且应满足历史建筑档案存储和管理的应用要求。3.0.3 各类历史建筑数字化工作的内容应满足下列规定:1 普查信息和基础信息的工作内容应分别符合本规范附录 B 和附录 C 的规定。2 历史建筑测绘工作内容应符合表 3.0.3 的规定:表表 3.0.3历史建筑测绘工作内容历史建筑测绘工作内容等级 工作内容

    20、采集和处理原始测绘数据 绘制图纸 制作三维模型 级 1.应编制技术设计书 2.应采集、处理周边环境、屋顶、立面、室内的图像信息,宜采用全景摄影方式采集室内外图像信息 3.应采用三维激光扫描技术采集、处理历史建筑本体(室内、立面)、周边环境的三维点云数据 4.应制作历史建筑本体关键部位的数字断面 5.应采用倾斜航空摄影测量技术获取影像 应按级历史建筑数字化测绘图的要求绘制图纸 宜制作周边环境、历史建筑本体、构件、细部的三维模型 级 1.应编制技术设计书 2.应采集、处理周边环境、屋顶、立面、室内的图像信息 3.应采集、处理历史建筑本体的三维点云数据 4.应制作历史建筑本体关键部位的数字断面 5.

    21、可采用倾斜航空摄影测量技术获取影像 应按级历史建筑数字化测绘图的要求绘制图纸 宜制作历史建筑本体和周边环境的三维模型 级 1.应编制技术设计书 2.应采用测记法制作测稿 3.应采集、处理周边环境、立面图像信息 应按级历史建筑数字化测绘图的要求绘制图纸 可制作建筑本体的三维模型 3.0.4 历史建筑数字化工作的数据格式和命名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3.0.5 当历史建筑数字化工作采用统一坐标系时,宜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和 1985 国家高程基准。当采用地方坐标系和地方高程基准时,应与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和 1985 国家高程基准建立联系。3.0.6 历史建筑数字化工作应采用

    22、公元纪年和北京时间。4 历史建筑普查信息采集和处理 4 历史建筑普查信息采集和处理 4.1 一般规定 一般规定 4.1.1 普查信息的内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B 的规定。4.1.2 历史建筑普查应以现场调查为主,文献和档案整理为辅。现场调查宜通过填表、摄影、访谈等方式完成。文献和档案整理应通过信息表格化和扫描等方式完成。4.1.3 普查信息可使用数据库进行管理。4.2 技术准备 技术准备 4.2.1 现场作业前应收集、分析普查范围内的相关资料,可包含下列内容:1 图像和录音、录像等资料。2 卫星影像图或地形图等能反映建筑位置信息的资料。3 历史地图、历史文献、设计图档、已有测绘图等资料。4 其他

    23、相关资料。4.2.2 作业前宜进行现场初步踏勘,实地了解普查区域的人文和交通状况,核对已有资料的真实性。4.2.3 现场作业前应进行仪器准备和检校,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准备普通数码相机或全景相机,宜准备空中拍摄设备。2 应对相关仪器及附属设备进行检校,确保仪器在检校合格有效期内。3 宜准备录音、录像仪器,辅助访谈和现场空间、环境记录。4.2.4 现场作业前宜根据普查要求,结合已有资料、实地踏勘情况及相关的规范要求,编制技术设计书。主要内容宜包括项目概述、历史文化情况、已有资料情况、普查依据、时间计划、工作人员配置、安全保障措施、普查工作流程等。4.2.5 现场作业前应编制、打印普查信息表。

    24、可在本规范附录 B 的内容基础上,根据普查地区的传统文化、建筑特色进行补充,但不应删减。4.3 普查信息采集 普查信息采集 4.3.1 历史建筑普查信息表应根据普查对象的现状如实填写,现场不能确定的信息应根据相关资料及时补充、完善,并在表格中填写相关信息来源。4.3.2 普查对象的空间位置坐标可在比例尺不小于 1:2000 的地形图或正射影像图上提取,也可采用卫星定位等方法记录。坐标点宜以建筑物、构筑物的主入口或角点或圆形建筑物、构筑物的中心平面位置确定。4.3.3历史建筑普查时,图像信息采集的内容应满足下列规定:1 应包含普查对象和周边环境的整体风貌、各向立面、室内状况、其他有特色或存疑处,

    25、可包含历史照片。2 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绿地及其附属物等尺度相对较小的普查对象,图像信息采集的重点还应包含装饰和构造等细部,宜包含鸟瞰。3 工业、仓储、市政、水利、交通、军事设施及附属物等尺度相对较大的普查对象,图像采集的重点还应包含特色构造,宜包含鸟瞰、不可移动设备。4.3.4图像信息采集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遵循“先整体后局部”的原则。2 单张图像的分辨率应大于 2,000 万像素。3 宜选择在光线柔和、分布均匀的天气下拍摄,避免在光线反差过 或逆光的条件下拍摄,避免在能见度过低或光线过暗的条件下拍摄;室内拍摄光线不足时,可进行补光;光比过大时宜使用 HDR 拍摄技术。4 宜避免透视过大的

    26、拍摄视角。5 周边环境和屋顶信息宜采用无人机空中拍摄,对于有空域限制或周边环境限制无法航拍的,可采用全景拍摄、数码相机环拍。4.3.5 对普查对象使用权人、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采访宜进行现场笔录、录音或录像。4.3.6 历史建筑普查时,可通过查阅城建档案馆、文史档案馆、相关管理部门的档案库,补充、核准相关信息。4.4 普查信息处理 普查信息处理 4.4.1 普查对象的编号应符合以下格式:“国家行政区划代码前六位_所在地级市汉语拼音首字母_所在县(区、市)汉语拼音首字母_所在镇(乡、街道)汉语拼音首字母_总顺序号”。总顺序号应为连续编号,从 0001 起依次标注,不得有空号。4.4.2 历史

    27、建筑普查信息表应保留纸质文件原稿,整理、校对后扫描保存。扫描分辨率不应小于 300dpi,扫描文件的格式和命名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4.4.3 图像信息的处理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1 图像出现曝光过度、曝光不足、阴影、相邻图像间的色彩差异等现象时,应进行色彩调整,保持图像反差适中、色彩一致。2 因视角或镜头畸变引起图像变形时应作纠正处理。3 处理后的图像应与实际情况相符,如实反映实际材质的图案、质感、颜色。4 历史照片应彩色扫描,保存的图像分辨率不应低于 300dpi。5 应将处理后的图像转换为常用格式,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4.4.4 录音和录像信息处理前应保留原始数据,宜

    28、删减冗长、无效片段,转换为常用的音频、视频格式,格式和命名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4.4.5 现场访谈应整理形成访谈纪要,格式和命名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4.4.6 文献、档案等资料宜参照现行行业规范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 31的规定进行数字化处理,处理后的文件格式和命名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4.4.7 普查信息应及时整理、校对、审核。数据采集、内业处理的时间间隔不宜超过 3 个工作日。5 历史建筑基础信息采集和处理 5 历史建筑基础信息采集和处理 5.1 一般规定 一般规定 5.1.1 基础信息应面向历史建筑,在普查信息成果的基础上复核、补充,并应确保真实性。5.1.2

    29、 基础信息的内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C 的规定。5.1.3 基础信息可以通过表格编制、摄影、扫描、采访等方式获取。5.1.4 基础信息应采用数据库进行管理,对接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5.2 技术准备 技术准备 5.2.1 现场作业前应收集、分析已有资料,明确待复核、补充的历史建筑基础信息。5.2.2 现场作业前应着重对摄影仪器、扫描仪器及附属设备进行检校。5.2.3 现场作业前宜结合已有资料及相关的规范要求,编制技术设计书。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概述、已有资料情况、待复核和补充的信息、仪器和软件配置、时间计划、工作人员配置、安全保障措施、工作流程等。5.3 基础信息采集 基础信息采集 5.3.1特

    30、征信息应包含历史建筑的过往保护级别、当前保护级别、一处多幢(栋)信息、本体范围、层数、高度、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年代、类别、现状功能、风格、特色工艺和构件、价值特色等相关的信息。5.3.2技术资料的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1 技术资料应包含结构类型、构造及材料信息,可包含设备、已有勘查、测绘资料等信息。2 技术资料可通过查阅文史档案、现场勘查、动态监测等多种渠道获取,应保证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信息的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复核、更新现状功能、建筑质量和权属变化的记录信息,补充建筑质量、外立面改动、正在施工情况等信息。2 宜补充管理者、保护责任人信息,可补充相关利害人意见。5.

    31、3.4规划和建设工程资料的采集宜符合以下规定:1规划和工程建设资料可包含以下内容:1)规划资料可包含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资料;2)建设工程资料可包含历史建筑从设计、建造、竣工、修缮、改造、迁建、装饰等相关工程项目形成的文字、图片、图纸等资料。2规划和工程建设资料可从城建档案馆、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档案中收集和整理。图像信息采集内容应包含核心价值要素,可包含历史照片,并应符合表5.3.5的规定。表表 5.3.5历史建筑图像信息采集内容历史建筑图像信息采集内容采集部位 内容 周边环境 1.历史建筑主入口、周边建筑(构筑物)、道路、广场、水域、山体、绿化等环境信息 2.古井、古树、院墙、院门

    32、、传统街巷、园林、庭院等历史环境要素 屋顶 屋顶形态、屋顶构筑物、加建和改建情况等信息 立面 1.可视立面的材质、装饰和构造细节、门窗信息 2.可视立面残损和形变信息 室内 1.体现空间布局信息和典型、代表性的空间信息 2.典型或具有重要历史、艺术价值的室内布置信息 3.体现风貌特点的材质、结构、构造、装饰等细节信息 4.室内残损和形变信息 图像信息的采集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5.3.7录音和录像信息的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包含采访或记录建筑现状的录音、录像。2 录音信息应保证语音清晰,无明显杂音。3 录像信息应保证影像清晰,无明显抖动。5.4 基础信息处理 基础信息处理 5.

    33、4.1 历史建筑的编号应按照“国家行政区划代码前六位_所在城市(地级市)汉语拼音首字母_批准批次_总顺序号”的格式编号;批准批次应从 01 起依次标注,不得有空号;总顺序号应为连续编号,从 0001 起依次标注,不得有空号。5.4.2 历史建筑基础信息表应在电子文档上编辑,校对无误后应打印备份。电子文档的格式和命名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5.4.3 图像信息的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 4.4.3 条的规定。5.4.4 录音和录像信息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保留原始有效数据。2 宜将录音转化为文字版文档备用,文档格式和命名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的规定。3 应转换为常用的音频、视频格式,格式和命

    34、名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5.4.5 基础信息中的相关文本资料、文献、图片、图纸应参照现行行业规范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 31 的规定进行数字化处理,处理后的文件格式和命名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6 历史建筑测绘信息采集和处理6 历史建筑测绘信息采集和处理6.1 一般规定 一般规定 6.1.1 测绘对象应包含历史建筑的本体和周边环境,周边环境的测绘范围应满足测绘图总平面的表达。6.1.2 测绘信息可通过测记法、三维激光扫描、摄影测量等方式采集,各地应根据成果应用的需求选择方式。6.1.3 测量精度宜符合下列规定:1 级、级历史建筑数字化工作的测量,特征点间距中误差宜小于20mm

    35、。2 级历史建筑数字化工作的测量,特征点间距中误差宜小于 50mm。3 高层建筑、大跨度建筑、公路、铁路、桥梁等近距测量有困难的历史建筑数字化工作的测量,特征点间距中误差可放宽至 100mm。6.2 技术准备与技术设计 技术准备与技术设计 6.2.1 现场作业前应依据历史建筑基础信息,明确测绘的目标、范围、要点。6.2.2 现场作业前宜进行现场踏勘,可包含以下踏勘内容:1 实地了解对象的地理位置、历史建筑现状、周边环境。2 沟通协调入户情况。3 核对已有资料的真实性和实用性。6.2.3 现场作业前应按照现行行业规定测绘技术设计规定CH/T 1004 的规定编写技术设计书。技术设计书应包含以下内

    36、容:项目概述、地理概况、已有资料情况、引用文件、主要技术指标和规格、软硬件配置要求、技术路线及工作流程、保障措施和要求、人员和进度安排、提交和归档成果及其资料内容要求、附录等。6.3 测绘信息采集 测绘信息采集 6.3.1 图像信息的采集应符合本规范的第 4.3.4 和 5.3.5 条的规定,三维模型纹理的采集还应满足下列要求:1 单张纹理的像素应大于2,000万。2 应选择光线较为柔和均匀的天气,按正视角度拍摄,尽量避免逆光拍摄。3 纹理采集应覆盖物体所有表面,有重复单元的表面,应拍摄局部,无重复单元的表面,应拍摄完整表面。4 应根据不同细节层次的模型确定拍照需要表现的细节,相同细节层次的模

    37、型纹理应具有相近的纹理分辨率。5 历史建筑屋顶宜采用无人机拍摄。6.3.2 使用测记法测量历史建筑,应根据技术设计书明确数字化工作的等级,明确测绘步骤,提供测稿成果。6.3.3 测记法测量可分为总图测量和建筑单体测量。总图测量宜包含布设控制点、勾绘草图、控制测量、碎部测量、整理测稿、校核等环节。建筑单体测量宜包含勾画草图、测量、整理测稿、校核等环节。6.3.4 测记法数据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对建筑方正、对称、平整情况测量并验证。2 宜对收分、侧角、生起、翼角起翘等建筑基本特征重点测量。3 不可见部分可推算数据,但应在测稿中以文字说明。6.3.5 使用三维激光扫描技术测量历史建筑时,工作内

    38、容宜包含仪器检校、控制测量、扫描站布设、标靶布设、点云数据采集、纹理图像采集、外业数据检查、数据导出备份等,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D 的规定。6.3.6 摄影测量可包含近景摄影测量和倾斜航空摄影测量。使用近景摄影测量历史建筑时,图像获取及数据处理的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规范近景摄影测量规范GB/T 12979 的有关规定。使用倾斜航空摄影测量历史建筑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E 的规定。6.4 测绘信息处理 测绘信息处理 6.4.1 图像信息的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 4.4.3 条的规定。6.4.2 测记法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在草图基础上,根据测量数据标注尺寸。2 测量数据应在测量当天进行校核、整

    39、理、修正。3 宜根据测稿通过尺规工具按比例制图,进一步验证、修正数据。4 测稿完成后应比照实物,对遗漏、错误的地方,应及时补测或复测。5 应对测稿拍照或扫描,拍照的像素不应小于 2,000 万,扫描文件的分辨率不应小于 300dpi,文件格式和命名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6.4.3 基于三维激光扫描技术获取的三维点云数据的处理,应包含拼接配准、坐标系转换、降噪除杂、色彩附着等工作内容。三维点云数据的拼接配准应符合以下规定:1根据不同的作业方法,可选择标靶、地物特征点、控制点进行三维点云数据配准。2可采用迭代法验证站点间拼接精度,相邻站间点云配准误差应小于5mm。3当采用标靶、地物特征点拼

    40、接时,应采用不少于 3 个同名点建立转换矩阵进行点云拼接。4建筑整体点云应保持几何曲面特征,不得出现可见的点云分层现象。6.4.5坐标系转换的操作应符合现行行业规范地面三维激光扫描作业技术规程CH/Z 3017 的有关的规定。6.4.6三维点云数据的降噪除杂应符合下列规定:1三维点云数据中存在异常点、孤立点时,应采取滤波方式或手工方式进行数据降噪处理。2原始点云宜根据工作方案的精度要求,进行抽稀和均匀化。6.4.7三维点云数据的色彩附着应符合下列规定:1三维点云数据可使用扫描仪同轴相机进行自动彩色赋值,或使用彩色照片进行手动彩色赋值。2着色后的三维点云数据应反映测绘对象实际材质的图案、质感、颜

    41、色。3着色后的三维点云数据不得出现明显的影像接缝。数据处理后,应按照本规范附录 F 的格式出具历史建筑三维点云数据处理报告。6.4.9 历史建筑测绘图的绘制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 的有关规定。6.4.10 历史建筑测绘图宜使用计算机辅助绘图(CAD),形成数字线划图,可根据测记法的测稿绘制,或根据数字断面绘制。数字断面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根据数字化工作等级和绘图需求,明确数字断面剖切位置和数量、厚度。2 数字断面可由地面三维激光扫描形成的三维点云或摄影测量形成的三维模

    42、型基础上,经投影法形成,也可在测记法测量中,使用全站仪现场获取。3 同一处历史建筑的所有数字断面,宜采用统一的用户坐标系(UCS),并应与测量时采用的坐标系建立联系。4 用户坐标系(UCS)宜根据建筑平面布局、朝向设置,宜以建筑主入口的切线方向为 X 轴,入口的法线方向为 Y 轴,垂直方向为 Z 轴。5 主要立面和价值要素的数字断面宜包含色彩信息。6 数字断面的格式和命名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7 数字断面应建立空间尺寸与像素的对应关系。总平面的数字断面分辨率不应低于 10mm10mm/像素,平、立、剖面的数字断面分辨率不应低于 2mm2mm/像素,详图的数字断面分辨率不应低于 1mm1

    43、mm/像素。8 数字断面宜提供位置索引。6.4.11 根据数字断面绘制测绘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对数字断面进行解读,明确各建筑构件的边界,准确表达历史建筑的结构和构造,不应对数字断面进行简单描绘。2 测绘图绘制前应对历史建筑构件变形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对于结构构件倾斜变形严重、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历史建筑,应如实绘制建筑结构变形;对于结构构件变形轻微、无结构安全问题的历史建筑,可归正绘制。6.4.12 历史建筑测绘图的图纸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1 级历史建筑数字化的总平面宜采用 1:200 的比例,对于规模较大的近现代历史建筑可采用 1:250 或 1:300 的比例;平面、立面、剖面宜采用

    44、 1:50 的比例,对于规模较大的近现代历史建筑可采用 1:100 或 1:150 的比例;详图可采用 1:1 或 1:5、1:10、1:15、1:20 的比例。2 级历史建筑数字化的总平面宜采用 1:250 的比例,对于规模较大的近现代历史建筑可采用 1:300 或 1:500 的比例;平面、立面、剖面宜采用 1:100 的比例,对于规模较大的近现代历史建筑可采用 1:150 或 1:200 的比例;详图可采用 1:5 或 1:10、1:15、1:20、1:25 的比例。3 级历史建筑数字化的总平面宜采用 1:300 的比例,对于规模较大的近现代历史建筑可采用 1:500 的比例;平面、立面

    45、、剖面宜采用 1:150 的比例,对于规模较大的近现代历史建筑可采用 1:200 或 1:250 的比例;详图可采用 1:10或 1:15、1:20、1:25、1:50 的比例。6.4.13 历史建筑测绘图的图名、编排顺序、目录设置应满足下列规定:1 图名命名方式宜为“历史建筑编号-历史建筑名称-图纸内容”,其中建筑名称应与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名录保持一致。2 图纸顺序应按图纸目录、平面、立面、剖面和详图编制。3 图纸编号应满足下列编制要求:图纸目录编号为“测绘 0000”;平面类从“测绘 1001”依次编号;立面类从“测绘 2001”依次编号;剖面类从“测绘3001”依次编号;详图类从“测绘

    46、4001”依次编号。平面图的编号应按总平面、各层平面、屋顶平面和仰视平面的顺序依次排列。6.4.14 历史建筑测绘图布图、打印宜使用 A3 或 A3 加长图幅,规模较大的建筑可选用 A2 或 A2 加长图幅。6.4.15 历史建筑测绘图的图签应包含测绘单位、项目名称、项目负责、测量人员、绘图人员、校对、审核、审定、图名、日期、图号、版本号和相关文字说明。6.4.16 历史建筑测绘图图层和线型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G 的要求。6.4.17 历史建筑测绘图应根据建筑结构合理布置定位轴线,宜沿柱子中线、承重墙中线或外侧设置。6.4.18 常用建筑材料图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

    47、/T 50001 的规定。未探明部分的材料、构造可采用空白或灰色填充,并以文字标注。6.4.19 历史建筑测绘图的字体、符号、图样画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 的规定。6.4.20 历史建筑测绘图的尺寸标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 等相关标准的规定。6.4.21 历史建筑本体三维模型的几何表达要求和尺寸检测中误差不应低于表6.4.21 的规定级和级要求,周边地形、植被等地理环境三维模型的几何表达精度和尺寸检测中误差不应低于表 6.4.21 的级要求。表表 6.4.21三维模型尺寸精度 三维模型

    48、尺寸精度 历史建筑数字化等级 建模内容 几何表达要求 尺寸检测中误差(mm)级 室内、室外 任意维度变化大于 200mm 的细节,应实体建模表现。100 级 室外 级 室外 任意维度变化大于 500mm 的细节,应实体建模表现。250 6.4.22 周边环境、历史建筑单体模型可采用倾斜航空摄影测量、近景摄影测量等技术获取的影像建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按照航摄资料准备、内定向、相对定向、绝对定向及区域网平差的技术流程进行空中三角测量,并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数字航空摄影测量 空中三角测量规范GB/T 23236的相关要求;宜选用具备自动空三功能的处理软件,对多视角影像同名点匹配,进行空三加密处理

    49、生产密集点云。2 历史建筑的三维模型宜在三维立体环境交互式建立。应首先对原始影像进行畸变纠正;通过检索多视角的影像,勾勒历史建筑外轮廓线,交互式拉出主体体块模型。3 应以主体结构为基准,制作女儿墙、坡屋顶、出入口、阳台等细部结构。4 三维模型贴图应交互式进行,从多视角影像中选择合适的影像映射到模型上;对存在变形、其他地物干扰等纹理问题,应进行纠正、剔除等处理后,再映射到模型。6.4.23 历史建筑单体、细部及构件模型宜采用三维点云数据或已测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进行建模,并符合下列规定:1 规则模型应交互式建模;球面、弧面、柱面、平面等规则几何体应根据点云数据拟合模型。2 不规则模型应通过点云

    50、构建三角网模型,采用孔填充、边修补、简化、细化、光滑处理等方法优化三角网模型;表面光滑曲面模型可采用曲面片划分、轮廓线探测编辑、曲面拟合等方法生成曲面模型。6.4.24 模型的纹理应采用实地采集的图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纹理图像拼接处理应无明显接缝,且过渡自然。2 历史建筑顶部无法拍摄时,可利用现有的DOM数据。3 图像应避免出现曝光过度、曝光不足、阴影、相邻图像间色彩差异等现象。4 对于视角或镜头畸变引起的变形,应进行纠正处理。5 应剔除建模对象以外的其他信息。6 宜转换为常用的文件格式,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附录 A 历史建筑数字化工作的数据格式和命名附录 A 历史建筑数字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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