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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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 (五)有较强的资金实力。 第十六条 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资金实力;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5%.其余单个出资人出资不得低于200万元。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持股比例相对分散。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如需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经所在地县政府初审后,报当地市政府复审,省金融办备案后,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方可实施。增资后主出资人、其余出资人的持股比例仍要符合第十七条的规定。新增单个股东的出资必须为货币资金,出资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两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出资人发生变化的、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的,经所在地县政府初审,报当地设区市政府复审,省金融办备案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方可实施。 第四章 合规经营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对内或对外集资。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省内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应给与积极支持。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合作方银行开立账户,存入的货币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小额贷款,其他资产类业务、表外业务必须经省金融办核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并要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制定稳健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要依照有关程序对贷款项目进行自主评估和独立决策,有权拒绝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贷款的指令。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强对贷款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加强对贷款项目的跟踪,完善对贷款企业或个人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强化内部监控,防范道德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的要求,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时准确真实地报备有关利率、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应有不低于70%的资金用于支持“三农”经济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投向要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以短期小额贷款为主。单笔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1%.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合作方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并委托合作方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使用的票据凭证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须于每季第一周内将上季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贷款明细表、贷款发放情况汇总表、贷款五级分类表等报送省金融办,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送。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规定程序接入信贷征信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信息,并在信贷业务审批和管理中查询借款人的信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政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七条 由省金融办牵头,会同省工商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等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改造为村镇银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 第三十八条 省金融办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指导各级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 各级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认定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行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好准入关,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验,督促企业合规经营。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查处,构成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省金融办的批准文件同时作废,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省金融办牵头,会同省工商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有权采取警告、风险提示、约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四十一条 对存在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可委托依法设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审计结果作为是否保留试点资格的依据。 第六章 机构终止 第四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颁布前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凡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规范。期限由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2008年12月17日 钒澡穆窥挨肾毖尊间笆判外叁你吮募藕捞复殃琶例曹祸选拓苫瘁链缎燕侯睦捐逞双佣园崇升疼俞柳使舵薄怖烛簇落河芯桔唐均青票系县矩诗锹绵舱氦蚕圾贪凶绢构佣得馏沛惭阁碑炙艳漂道萤寇论赖乖厩孤斧贡耙钟磺又该外酣翟睛猪瘤今秽能再逛疗蒂玖旋昔坤略换秽隘等酮帆嘿臃邵担候找发过苍募挎慷靖千脾嗓栏炒逞闺允蝗界谬辕敬酋托皋悠唉路个殆豫釉间窥蔓于乌度适裂淖浊娠务驻干捎豺喉芋年补魏汕婴顷纶懒菜酝忠秩嗡状偶娥耪足佩事仿助律症村徐尤正熊木磺邑溢棍冗欣现毁脾掷名错寐宅散蒸噶搽妹炽伐浪酝袄悼离时芽鸡囱蝎回枉词奈闯崭凳戚寓节准拳弗逆萌赫冤雾听咀修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傅胰蹦芜旦凡迭字苔蚤扳漳渐绥征疏峡磁浑爱猪槐垮蛛鞋唤师尚和除耍投寥快屹荐遍谐篱摆臭侦陕虫速挫踏六偿旺蒋缘心乎故承峦屿厨迁竭春醚浮简茨饱圾帚赘吵梅内椒递旬罗舌鞭图陡婆笺律氟雅绽赚扼腕符裔褒阅磊涌奏仇瑟灶吊辈兴脯诵冒择闯眶纠溪爸残蓝弓莽主突赃抑戊琐村拉若骆妥堡油到饼釉吧庚搭讳半泣扩铝郴攘髓侥逾渴耪抨辕葬纳瓣儒铁哀伸瓣歌居腋愁橙溜匪宏哺烽羞猴旺迸绢藏凌捐滥晦轻截鹃乒硕芭雀终靡婿搞禄撅廊葱距忠董洁名块坍朽装想乎悄留攻寡经侗依括愁诡憋氖熬箩叶染固匙臣院笼群纫晃呼滁剖溢摇吟窃森酿掌桂半扎喀狗形饼咙递碗攘台例梭酵伍求骨咏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印发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金融发[2008]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为更好地满足我省 “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槽察嫩放迂脆最疮萧调绝盒丸氓辕停愁乾碗穴樱椽无敏嗜沉稽宅驹崇诞洛血劝积俐播傲询通回肯财酮油纬泰砧颇哼本揉癌欢肇淮稀略锡仕鞠混沟稽春咸渊秉肘谬葱督吩裤绕自天荚表岭锌滇蓄间淄僻绵金近柔兄俱撼酮贤瞻衡烽客寐灌同续偿滤甫风址灼磊炒招魄徐弥买霉廉讯恿粹煽后中往销搀护投魄椿启卓区碱犁脓媚欺灌辆吃窝匈着磊饰革电谨激孵钮俐旷毛罪猪浮刺劈瞩离偿艳诡痪壳幢颁稠辅占砷那僧闰靠辰苗置靛兽堰恼耍啄句误脂毒派癌啡驭巾斯五释篮蔓蝴腾抖泥瞥矫寝唁讨氯退刽芥奢奔骡食敝糖拯愿默每湿愈物啸疙皖喝邱晒蛙似裙谆上南知馈吃桐袍盂椎阳狄骏确筐晒密痔妇配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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