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咨信网! | 成为共赢成为共赢 咨信网助力知识提升 | 自信网络旗下运营:咨信网 自信AI创作助手 自信AI导航
咨信网
全部分类
  • 包罗万象   教育专区 >
  • 品牌综合   考试专区 >
  • 管理财经   行业资料 >
  • 环境建筑   通信科技 >
  • 法律文献   文学艺术 >
  • 学术论文   百科休闲 >
  • 应用文书   研究报告 >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咨信网 > 资源分类 > PDF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法益结构”的完善_廉睿.pdf

    • 资源ID:288567       资源大小:1.87MB        全文页数:8页
    • 资源格式: PDF        下载积分:10金币
    微信登录下载
    验证码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0金币
    邮箱/手机: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声明    |    会员权益      获赠5币      写作写作
    1、填表:    下载求助     索取发票    退款申请
    2、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3、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4、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5、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自信****多点】。
    6、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7、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自信****多点】,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法益结构”的完善_廉睿.pdf

    1、 年第期法治天地 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法益结构”的完善廉睿,卫跃宁(湘潭大学法学院,湘潭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摘要:依据“目的词”之差异,合并使用语义分析,可将 档案法中的法律条文区分为“国家法益型”条款、“社会法益型”条款及“个人法益型”条款。经统计,“国家法益型”条款的占比是 ,“社会法益型”条款的占比达 ,“个人法益型”条款的占比为 。与一般的部门行政法有所不同,在 档案法中,所呈现的是“个人社会国家”的三元法益结构,且“社会法益型”条款占据绝大多数,这是由档案立法理念转型和档案社会化趋向所共同造就。除此之外,档案法中还存在着特殊的“法益集聚”现象,这是由其现代“领

    2、域法”属性所导致。面向未来,应以“档案治理现代化”为基点,实现“国家法益型”条款、“个人法益型”条款和“社会法益型”条款的动态平衡;以“社会法益”为切口,反映档案事业的社会化需求;以“个人法益”为视角,使得“个人法益型”条款真正实现对公民之“赋权”。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法益结构;法益集聚;档案治理现代化中图分类号:收稿日期:作者简介:廉睿,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软法理论;卫跃宁,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监察法学,本文通信作者,:。基金项目:北京市教委专项课题“监察权的刑事诉讼属性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 档案法)自颁布

    3、以来,不少学者围绕着“档案法”的法理属性、规范集成等问题展开争鸣,其学术影响延续至今。以 数据库为索引源,通过输入“档案法”这一关键词,可以获得相关文献 篇(搜索时间:年月 日)。虽然与“财税法”“体育法”等传统部门法的研究热潮相比,这一数字难以称得上“浩瀚”,但对于新兴的“档案法”来说,能获得学界如此高的关注,实属不易。究其原因,一方面,“新 档案法的制定与颁布,为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明确指导,为档案事业的良性发展带来了基本保障。”另一方面,通过 档案法的制定,“明确了党和国家现代化治理推动下档案事业的发展方向,并解决档案实践工作适应新时代特征的突出问题。”实际上,也正是在理论动因和实践

    4、动因的双向驱使下,“档案法”的“显学”价值方才得以凸显,它不仅构成了传统“部门法”范式中的行政法,而且也兼具现代“领域法”属性。然而,这种集“部门法”表征与“领域法”特质为一体的法治构造,也为“档案法”研究中的“身份危机”埋下了隐患。在研究范式上,“档案法”因其调控领域的专业性,加之调整方法的技术性,使其在档案学界和法学界之间摇摆不定,尤其是在法学界,它一再面临着被逐步“边缘化”的风险,这突出表现为,就现有的研究趋向来看,“档案法”首先是档案学界的重点关注对象,而并不必然成为法学家们所研究的主要范畴。即便是在为数不多的以法学专业视角进行研究的论文中,所采用的分析进路也多为“社科法学”,缺乏“法

    5、教义学”的渗入与融和。笔者认为,在“档案法”研究中,档案学界的参与固然必不可少,这是由“档案法”的“领域法”DOI:10.16113/ki.daxtx.2023.02.011法治天地 年第期 特质所决定;但是,法学家们的介入也不可或缺,它能够提升“档案法”研究的规范性和思辨性。有鉴于此,笔者将立足于“法教义学”之基本立场,试图通过对 档案法法律条文所进行的法益分析,来推导出整部 档案法的法益结构,并对当前法益结构的“合理性”作出研判。通过“法益”理论的嵌入,能够阐明 档案法的时代价值,凸显 档案法的实践品质,并为“法益变迁”语境下 档案法的未来演化提供行动方案。申言之,在“法教义学”和“社科法

    6、学”争鸣的学术背景下,对 档案法研究所采取的这一颇具 法教义学色彩的研究方法,既表明了笔者的学术倾向,也“有利于促成立法、司法、执法的一体化建构。”“法益”概念的生成理路及其 档案法中“法益结构”的实证分析在面对分析实证法学和自然法学的“法律”概念之争时,英国法学家哈特曾指出,“在与人类社会有关的问题中,没有几个像 什么是法这个问题一样,如此反反复复地被提出来并且由严肃地思想家们用形形色色、奇特的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回答。”同理,围绕着“法益”概念所进行的讨论,也成为法学界的经典命题之一。尤其是在向来崇尚法典的罗马法系国家,其讨论的激烈程度,并不逊色于“法律”概念的本体之争。因此,在逻辑顺序上,

    7、笔者只有先行对“法益”概念做出本土化解读,方才有利于对 档案法的“法益结构”进行评估。“法益”的概念演化从地域渊源上来看,“法益”概念并非发端于中国本土,而系欧风美雨的产物。就学科渊源而言,它普遍被认为是源于刑法之中,并作为刑法中的“理想型概念”而存在。早在 世纪末期,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便指出:“具体而言,作为法所保障的生活关系而被固定化、规范化的东西就是法益。”而后,德国刑法学家宾丁也认为:“法益并不是一种本体意义上的权利,而是立法者眼中作为法律共同体健全的生活条件的法共同价值。”由此可知,在这一时期,法学家们在对“法益”进行解构时,普遍强调的乃是“实体论”意义上的“法益”,而并不过分凸显“

    8、法益”概念的方法论价值。时过境迁,从 世纪末期开始,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学家们普遍认识到,“法益”不但具有实体含义,亦具有工具性价值。尤其是伴随着 世纪“全球法律一体化”运动的盛行,“法益”概念开始释放出一定的理论诠释力,成为解读其他部门法发展的重要向度。例如,在行政法领域,部分学者通过使用“法益”这一研究工具,来对行政法从“管理论”到“控权论”的现代转型进行证成。对此,有学者评价到,“以 法益为研究工具,进而论证出公法的转型模式,已然构成了推动公法发展的学术 风尚。”萨维尼曾指出,法的素材是由民族的整个过去给予的,是源于民族自身内在的禀性和历史。因此,当“法益”概念被引介至我国时,应对其进行本

    9、土化改造,做出新的解读。在实体论层面,我国学者指出,法律所存在的意义之一即是探求发展人格所需要的外在条件,而“刑法的任务就是保护那些发展人类之人格所迫切需要的外在条件,这些条件便是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即法益。”在方法论层面,我国已有学者将“法益”作为研究工具,来识别出“后 国家情报法时代的国家安全情报法律体系建设可能面临的问题”,并对我国未来国家安全情报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了可行性建议。就整体态势而言,我国学者普遍认为,“法益”概念兼具实体价值和工具价值,在内涵上,它大体指向了法律所保护的对象,但这一指向并非固化,而是会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而变迁。档案法中“法益结构”的分布构成作为笔者研究对象的“法

    10、益结构”,即是由“法益”概念所衍生的产物。从系统论要素来看,作为整体的“法益结构”,主要取决于作为个体的法律条文中所渗透的“法益”形态。因此,若要认知 档案法的“法益结构”,就需要化繁为简,对其所包含的 个法律条文中的“法益”元素进行提取。但是,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并非所有法律条文都适宜成为“法益”提取的母本。法律条文主要分为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概念性条文和技术性条文四大类,这其中,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构成了通常意义上的规范性法律条文,而后两者则是典型的非规范性法律条文。在表达方式上,由于非规范性法律条文多采用中性词汇,难以进行“法益”确认,因此,其并不适合用作对“法益结构”的精准化分析。据此,档

    11、案法中的规范性法律条文,就成了进行“法益”提取的理想样本。在技术处理上,通过联合使用“目的词”分析和文义分析的方法,可以对法律条文中所折射出的“法益”进行有效识别。在这两种方法的使用顺序上,应优先考虑“目的词”分析法,即法律条文本身若含有价值指向的“目的词”,则直接使用“目的词”分析法进行“法益”提取即可,若法律条文本身不含有明确的“目的词”,则应对整个法律条文进行文义分析,从而推导出该法律条文所反映的“法益”。通过对 档案法的整体解读,笔者先将 档案法中的第二条(规定的是档案的概念,属于概念性条文)、年第期法治天地 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是电子档案的概念,属于概念性条文)、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是军

    12、队档案的委任性立法,属于技术性条文)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是档案法的生效时间,属于技术性条文)排除在外,这四个法律条文均属于非规范性法律条文,不适合用于“法益”提取。除却这四个法律条文,档案法中所剩余的 个法律条文,均可用于“法益”的提取。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某个法律条文可以共同反映出多个“法益”,因此,当一个法律条文只反映一项“法益”时,该“法益类型”赋值为;而当一个法律条文反映二项法益时,该“法益类型”赋值为 ;当一个法律条文反映三项法益时,该“法益类型”赋值为 ,以此类推。经笔者统计,在 档案法中,共计有 个法律条文体现出“个人”法益,笔者将这些条文称之为“个人法益型”条款,依照“个人”法益

    13、的渗透程度,又可将这些“个人法益型”条款划分为纯粹“个人法益型”条款和混合“个人法益型”条款。前者如 档案法第十一条,在该法律条文中,仅体现一种“个人”法益;后者如 档案法第五条,在该法律条文中,同时体现多个“法益”,“个人”法益只是其中之一。在 档案法中,纯粹的“个人法益型”条款只有条,即第十一条,该法律条文的价值取向在于完善档案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混合的“个人法益型”条款则包括了第五条(部分涉及公民个人的档案利用权)、第二十八条(部分涉及向公民个人开放档案的目录)、第二十九条(部分涉及公民个人利用未开放档案的权利)、第三十一条(部分涉及公民个人优先利用档案的权利)、第三十二条(部分涉及公民

    14、个人的档案公布权)、第四十六条(部分涉及公民个人的举报权)和第四十七条(部分涉及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在 档案法中,还有 个法律条文体现出“国家”法益,同理,也包括了纯粹“国家法益型”条款和混合“国家法益型”条款。纯粹“国家法益型”条款主要是指第一条(目的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第十条(确定档案管理机构的赋权性条款)、第二十条(涉密档案管理)等;混合“国家法益型”条款则是指第五条(部分涉及国家机关的档案利用权)、第三十二条(部分涉 及 国 家 的 档 案 公 布权)、第四十七条(部分涉及对国家秘密的保护)等。另外,档案法中有 个法律条文体现出“社会”法益,包括了“直接体现”和“间接体现”两种

    15、具体形式。所谓“直接体现”,即直接表明法条设置的社会目的性,包括第三条(表明档案事业要纳入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表明档案要便于社会利用)、第七条(表明档案事业发展要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第二十七条(表明国家档案馆要定期向社会开放档案)等;所谓“间接体现”,即这些条文虽未直接言明法条设置的社会目的,但由于档案事业本身就具有较强的公共服务属性,因此,也可以将关乎档案事业发展的事务性条文归类于“社会法益型”条文,这些条文主要包括第十二条(表明要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五条(表明要定期移交档案)、第十九条(表明要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第三十六条(表明要实现电子档案管理信息化)、第三十八条(表明要实现传

    16、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等。图 档案法中法益条款构成图 档案法中“法益结构”的具体呈现及其整体态势通过以上研究,可以得知,在 档案法中,共计有 个法律条文体现出“社会法益”,占比高达 。另有 个法律条文体现的是“国家法益”,占比为 ;还有 个法律条文主要体现的是“个人法益”,占比最低,仅为 。单就这一统计结果而言,笔者认为,档案法“法益结法治天地 年第期 构”主要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档案法中嵌入的是“复合性”的“法益结构”与其他 的 部 门 行 政 法 有 所 不 同,在 档 案 法中,所体现出的“法益”具有复合属性,这是一种由“个人社会国家”所组成的复合性“法益结构”,且“个人法益型”条款、“社会

    17、法益型”条款和“国家法益型”条款呈现出非正态分布局面。就传统行政法的“法益”演进路径来看,主要是在“管理论”和“控权论”两者间进行游离,“管理论”所要维护的首先是“国家 法 益”,而“控 权 论”所 突 出 强 调 的 是“个人法益”。在“管理论”的立法逻辑中,部门行政法的核心任务在于为国家的行政管理行为提供规范供给,因此,其秉持了“国家在场”的基本视野,而采用“国家法益型”条款来进行立法表达,正好满足了“国家在场”的内在需求,有利于实现国家利益。在“控权论”的立法逻辑中,一般行政法的首要任务是确认公民的个人权利,与之相对应,国家权力则成为被约束的对象。在法律条文的法益类型上,由于“个人法益型

    18、”条款以公民权利为本位,因此,这类法律条文也备受行政法学者所重视,成为行政立法中的“普遍性条款”。此后,随着行政法理论的发展,后来又有学者提出了“平衡论”,但究其本质而言,这还是对“管理论”和“控权论”所进行的调适,目的在于消减二者间的张力,仍然没有超脱“国家法益”抑或“个人法益”的价值范畴。相较于一般行政法的“国家个人”二元法益结构,在 档案法的“法益结构”中,又糅合进社会元素和社会力量,从而形塑出“个人社会国家”的三元法益结构,且“社会法益型”条款占据绝大多数。应该看到,这种现象在一般行政法中是不多见的,成为 档案法中“法益结构”的首要特点。档案法已然释放出较为明显的“法益变迁”信号在学界

    19、,虽然“法益变迁”理论已经广为人知,但此前多是作为一种理论“范型”而存在,并未获得统计学上的验证。而通过笔者对 档案法中法益结构类型的实证分析,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法益变迁”的客观性和规律性。所谓“法益变迁”,最早由刑法学者所提出,即“受生态价值观的影响,现代刑法保护客体的观念不断向传统刑法理念发起挑战,各国环境刑事立法经历了一个从保护传统法益到保护生态法益的发展过程。”在 档案法中,“法益变迁”的主要标志即是“社会法益型”条款的激增,根据 统 计,“社 会 法 益 型”条 款 的 占 比 达 到 ,超过了“个人法益型”条款和“国家法益型”条款的占比总和,这一现象在部门行政法中较为罕见。

    20、以 国 家 情 报 法为 例,在 这 部 行 政 法 中,“社会法益型”条款所占比值为,即“在 国家情报法中,呈 现 的 法 益 结 构为 国 家个 人这一复式结构,在 个法律条文中,渗透 法益取向的条文有 个,其中 个为 个人法益取向,个为 国家法益取向。”再以 高等教育法 为 例,根 据 统 计,在 此 部 教 育 行 政 法 中,有 个 法 律 条 文 侧 重 的 是“社 会 法 益”,占 比 为 ,比 档案法低了 个百 分 点;另 以 年新修订的 体育法为例,在这部体现最新立法技术的体育行政法中,“社会法益型”条款共计 条,所占比值为 ,也远低于“社会法益型”条款在 档案法中的占比水平

    21、。事实上,在 档案法中,随着“社会法益型”条款在数量上逐步占据主导地位,该部法律的“法益结构”排序为“社会法益国家法益个人法益”,而不同于一般行政法的“个人法益国家法益社会法益”结构,这一“法益变迁”现象值得关注。档案法中的“法益”形态存在着一定的“集聚”效应集聚,也被称之为集聚效应,其最早是产业经济学中的概念,后被以科斯、亚伦戴雷科特为代表的法律经济学家引入至法学研究中,继而成为对现代法律现象极富诠释力的“外来型”术语。当然,当把集聚概念从经济学领域“移植”进法学领域后,其内涵与外延均可能发生着变化。在原初意义上,集聚是指经济活动在空间上所集中产生的经济效果以及吸引经济活动向一定地区靠近的向

    22、心力。而在对法律现象进行解释时,集聚主要是指法律服务集聚区。本文所使用的集聚,系外延意义上的“集聚”,即同一种“法益类型”条款集中分布在 档案法的某一章节中。例如,在第三章“档案管理”中,共计包含 个法律条文,这其中,“社会法益型”条款有 条,在该章中所占比值为 。分别是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再如,在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中,共计包含个法律条文,将第三十七条剔除后(该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为电子档案的概念,不适合进行“法益”提取),还有个法律条文,分别是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

    23、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在类型学上,它们全部为“社会法益型”条款。另外,在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共计有个法律条文,分别为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全部是“社会 年第期法治天地 法益型”条款。这也意味着,“社会法益型”条款在第五章和第七章中的所占比值都为 。应该看到,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 档案法分“领域”编纂的立法编排,所谓“领域”,“是指社会领域中的各种关系,只要这些社会关系具有属性上的同类性,都可归入领域的范畴,而不过分关心这些关系的性质。”这样的立法编排也就导致了同一章中相同“法益类型”条文的“大汇集”。档案法中“法益结构”的成因解读德国法学家阿列克西曾指出

    24、:“若一条规范是由有权机关按照规定的方式所制定的,并且不与上位阶的法律所抵触,则这条规范就是法律上有效的。”因此可以认定,档案法中由规范性法律条文所反映出的“社会国家个人”法益结构具有一定的实然效力。但是,仍需进一步追问的是,这种独特的“法益结构”何以在实践中生成?它又是被哪些因素所形塑的呢?档案法呈现“复合法益结构”的直接动因:档案立法理念转型所需“档案制度作为国家各项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当国家治理的根本理念发生重大调整后,档案治理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在传统上,档案事务为国家之权责,因此,国家在档案管理中所拥有的权限必须被认可,而认可的主要途径就是通过立法对相关权利进行确认。实际上,在

    25、年我国所颁布的第一部 档案法中,有相当一部分数量的条款正是对“档案权力”的确认,即所谓的“赋权性条款”。例如,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该条款即是一条确认国家享有相关档案公布权的“赋权性条款”。这类法律条文所突出强调的是国家所拥有的“档案权力”,在法益类型上,它们属于“国家法益型”条款。随着现代福利国家理念的兴起,“公私协力成为了现代福利国家方兴未艾的主题。”受此理念影响,在我国,“社会治理视角下档案制度的变迁方向将走向关注国家与公民双向表达的鉴定规则与关注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生产的社群档案

    26、、家庭档案与个人档案等多元档案类型。”这种变迁逻辑作用于立法环节,即是要从“档案权力”走向“档案权利”,从“权利分配”走向“权利生产”,具体言之,即是把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的档案权利纳入到法律条文的设计之中,这些权利可以是叙事记录的保留权和选择权,也可以是叙事记录的生产权。在类型学上,这些法律条文主要体现为“社会法益型”条款和“个人法益型”条款。当然,由于国家管理档案的基本职责得到保留,也就意味着“国家法益型”条款并未消失,加之晚近配置的“社会法益型”条款、“个人法益型”条款。就此,“社会国家个人”的三元“法益结构”得以生成。档案法“法益集聚”效应的逻辑动因:“领域法”属性使然作为“规范集成”的

    27、一种方式,“部门法”思维在我国法学界根深蒂固,此种理念受维辛斯基法学范式之影响,以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为形式要件,以法律逻辑的严谨性为实质要件。依据学界通说,我国的“部门法”主要包括了民商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经济法等,当然,在“部门法”内部,还可以依次划分出分支性法律,这些分支性法律也就构成了“部门法”中的“子法”。随 着 社 会 事 务 日 益 精 密,“部门法”的局限性愈发暴露,由于它过于强调所涉事务的法律性质,适用起来较为“僵硬”,导致其无法解释部分新兴法律的地位和属性。于是,在财税法学界,开始发出“领域法”之声,所谓“领域法”,同样也是一种“规范集成”的方式。“法律领域所建立的基础也

    28、是其所调整的对象,但它并不过问这些调整对象的法律性质,而只是在乎所涉及的事务关系属于何种类型。”由此可见,“领域法”并不过分关心所涉事务的法律性质,而突出强调所调整事务的“同类性”和“相似性”,只要某种法律所调整的社会事务具有同类属性,这种法律就可以构成一门独立的“领域法”。例如,体育法、财税法、文娱法、民族法等,都是在这个维度被学界所接受,从而成为相对独立的法学子学科。同理,我国的“档案法”也逐步具备了“领域法”属性,尤其是在 版 档案法公布后,我国的档案法治体系日趋完备,传统的“行政法”定位已经无法满足“档案法治”发展的实际需求,其“领域法”特质被逐渐发掘。作为一种新兴的“领域法”,“档案

    29、法”以档案领域的相关事务为规范内容,“档案事务”作为一个总范畴,内部又包含着档案主体、档案客体、档案权力、档案权利等要素,于是,档案法又将这些要素分解为档案管理、档案信息化建设等子范畴,而对同类要素所秉持的统一立法态度和立法理念又间接造就了特殊的“法益集聚”现象。档案法呈现“法益变迁”的现实动因:档案社会化趋向所造就社会学家曼纽尔卡斯特曾指出:“我们的社会正在经历一个结构性的转化,新的空间形式与过程正在浮现,这应该是个合理的假设。”这种“社会化”法治天地 年第期 的趋向表现在档案领域,即是档案社会化。对此,有学者认为,“档案社会化是指在档案场域中,通过深化去中心化和推动公众参与,推动档案结构和

    30、社会关系不断重构的过程。”在此种定义中,将档案社会化的立足点放置于社会范例抑或社会模式,“其两大核心要义分别是 公众参与和 去中心化,其最终目 标 是 推 动 档 案 结 构 的 优 化 和 社 会 关 系 的 再造。”结合实践来看,档案社会化有着多种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档案管理社会化、档案资源社会化、档案服务社会化等。这其中,档案资源社会化是档案场域中的利益主体在档案话语权方面进行博弈的必然结果,档案管理社会化和档案服务社会化则是档案资源社会化发展到一定程度的连锁产物。从目前各国的档案实务来看,档案服务社会化主要包括了两种路径,其一是通过应用公私合作模式来推动档案资源的数字化服务,其二是采

    31、用多媒体手段来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与档案社会化趋向相契合,在我国,档案事业已经不再是“碎片化”和“零星化”事项,而是关系全体民生的“全民性”和“共同性”事务,因此,这种新的“社会化”趋向使得 档案法愈加凸显社会属性,在条文设计上,诸多“社会法益型”条款的出现也就不难理解。随着“社会法益型”条款的增多,传统的“国家个人社会”法益结构得以改变,由“社会法益型”条款占据主导地位的新型法益结构方才生成。新时代下 档案法“法益结构”的未来走向“国家治理包括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外交等多个方面,但是万变不离其宗的是其核心构成要素。”自古以来,“档案就与国家治理息息相关,是国家治理的基本行政工具。”因

    32、此,档案治理也将成为新时代下国家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并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凸显工具性价值。自 年 档案法颁布以来,尤其是 年新 档案法实施后,我国的 档案法以法治的基本方式为国家档案事务的调整、运行和治理提供了重要保障,并间接推动着档案治 理 现 代 化 的 实 现。面 向 未 来,对 档 案 法“法益结构”的设计,有必要植入档案治理现代化的视角。笔者认为,在“治理”视角下,档案法“法益结构”应在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升级”。以“档案治理现代化”为基点,实现各类型条款的动态平衡“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全面推进档案治理体系和档案资源体系、档案利用体系、档案安全体系建设”,在原来的三大体

    33、系基础上新增了档案治理体系。“档案治理体系在 四个体系中具有首位作用,是推动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基本动力和重要保障。”要推动档案治理体系建设,就要发动包括档案部门在内的多元主体,形成“多元共治”的治理格局。“从治理方式来看,档案治理多元主体协商与合力,以档案主管部门为主导,形成与其他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之间公共利益网络,实现档案管理事务协同管理。”而在法律条文的设计上,以“国家法益型”条款、“社会法益型”条款和“个人法益型”条款为三条具体路径,利于对这种治理格局进行确认。具体而言,在进行档案治理的过程中,档案部门应当占据主要地位并发挥主导作用,站在国家角度,档案部门是集中管理国家重要档案的

    34、机构,主导档案事务是档案部门 与生俱来的权利,因此,在 档案法中,通过“国家法益型”条款的配置,能够实现对档案部门之“赋权”,确立其在档案治理中的重要地位。但是,政府并非档案治理中的唯一权力中心,档案治理应秉持多元共治理念,扩展治理主体范围,形成多元、多层的治理主体体系,因而,应积极吸纳社会、个体力量,使他们参与到档案治理体系建设中来。而通过“社会法益型”条款和“个人法益型”条款的联合使用,能确保社会和个体承担起档案共治的任务。当然,在“国家法益型”条款、“社会法益型”条款、“个人法益型”条款的数量问题上,笔者认为,三者应维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即遵循基 本 的 比 例 原 则。从 目 前 的 档

    35、 案 法来 看,“个人法益型”条款和“国家法益型”条款占比较低。因此,在日后时机成熟时,可以根据实践需求,采取立法转化和法条合并两种基本立法技术来对 档案法中的条款进行优化,达成三者的“动态平衡”,实现政府、社会、公民三个方面的共同协作,彰显 档案法的法治价值。以“社会法益”为切口,通过“社会法益型”条款反映档案事业的社会化需求从规范学上来看,“社会法益型”条款的存在,本质上是对社会事实的认可,因此,此种条款通常具有“反哺”功能。档案法中“社会法益型”条款的广泛分布,也体现出档案事业社会化的实践需求,彰显出档案的社会作用。但是,由于社会关系和社会需求一直处于流变之中,这就需要不断对 档案法中“

    36、社会法益型”条款进行更新,以期实现 档案法对社会事实的全方位、立体化覆盖。例如,在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下,档案所承载的内容也在发生着变化,即由传统的行政司法档案转变为社会公共档案,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由“体制内”扩散到整个社会 年第期法治天地 系统。相应的,档案工作者的任务,也从收集管理党政公务档案转向整合社会信息资源,这也成为未来档案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档案数量与进馆数量的增加,愈发凸显出编制内档案从业人员相对不足的问题。对此,顺应政府职能转变趋势、吸纳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务、推行“管办分离”、充分实现档案服务的社会化,就成为档案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然而,目前 档案法中虽然有着数量众多的“社会

    37、法益型”条款,但这些条款并未对档案服务社会化事实进行过多规制,不利于此项工作的稳步开展。笔者建议,档案法中“社会法益型”条款的设计应秉持一定的开放性,为新的社会因素的注入留下制度空间。另外,由于立法具有一定的滞后型,无法在第一时间内对新兴社会事实进行覆盖,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档案政策、行业规定等“软法”资源,尽可能为新兴社会事实提供全方位的规范供给。以“个人法益”为切口,使得“个人法益型”条款真正实现对公民之赋权在档案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档案权力与档案权利构成了一组重要的概念范畴,对 此,有 学 者 指 出,“在权力和权利的视角下,档案法律条文表明内容的变化隐含、印证了档案法律法规体系变迁过程

    38、中不变的内涵。”法律条文作为档案立法理念的载体,能够反映出“权利权力”的互动模式,塑造出两者的行动逻辑。在强调由绝对的“档案权力”向兼顾“档案权利”转向的时代环境中,档案法就要通过“个人法益型”条款的使用,来平衡“档案权力”和“档案权利”之间的关系,建立两者的良性互动机制。然而,从当前 档案法中“个人法益型”条款的设置情况来看,尚难以满足现实需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在数量上,较之“国家法益型”条款和“社会法益型”条款,“个人法益性”条款仍旧偏少;其二,在性质上,“个人法益性”条款多为“软法性条款”,逻辑结构上缺乏罚则性规定,“软法性条款”是指“在逻辑要素上只具有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

    39、,缺乏法律后果的法律条文。”从目前 档案法中“个人法益型”条款的结构要素来看,基本都属于此类条款。由于罚则规定的缺失,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这类条款的司法性。针对以上情形,应从两个维度上加以改善。首先,有必要通过增加“个人法益型”条款的方式来扩充“档案权利”体系。由于“社会治理的核心实质给档案制度提出了新的适应性要求,社会治理背景下档案制度创新逻辑变迁的本质就是档案制度赋权范围和对象的扩张过程。”因此,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对新兴权利进行有效识别并及时确认。其次,针对“个人法益型”条款的效力弱化问题,应该通过增加罚则规定,使其效力硬化,提升司法适用性。另外,“守法宣传教育也是确保 软法性条款实施的引

    40、导性资源,应重视特殊人群的普法需求,构建均质化、常态化的法律宣讲模式。”培育各级政府部门重视档案法治、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档案法治建设的社会氛围。结语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基层政府由回应型政府向用户友好型政府转变,从注重诉求回应与公共协商转向注重需求管理与精细化管理。”与此一脉相承,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也应实现由“回应型法律”到“社会友好型法律”的蜕变。档案法独特的“社会国家个人”法益结构,正是对这种转型的回应。由于社会事实处于流变之中,因此,必须适时优化 档案法中的“法益结构”,以期更好地拓展 档案法的“反哺”功能。面向未来,以“档案治理现代化”为基点,应该实现“社会法益型”条款、“国家法益

    41、型”条款和“个人法益型”条款的动态平衡,这既是适应当前档案治理现状的必要举措,也是推进我国档案法律体系发展完善的时代要求。作者贡献说明廉睿:确定研究选题、调整研究框架、撰写论文;卫跃宁:提出部分重要观点。注释与参考文献 曹博宣如何贯彻实施好新 档案法 兰台内外,():曹玉,锅艳玲,常家源 论新时期档案事业以人为本的关怀理念 基于新 档案法 的文本分析 档案学通讯,():卫跃宁由“国家在场”到“社会在场”:合规不起诉实践中的法益结构研究法学杂志,():哈特法律的概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张明楷法益初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李志恒 集体法益的刑法保护原理及其实践展开 法制与社会发展,

    42、():廉睿,宋宏飞,卫跃宁 后 国家情报法 时代的国家安全情报法律体系建设 以“法益”理论为视角 情报杂法治天地 年第期 志,():蒋兰香,周训芳 从传统法益到生态法益 世纪各国环境刑法法益保护观的变迁 何勤华 世纪外国刑事法律的理论与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熊伟,问题导向、规范集成与领域法学之精神 政法论丛,():叶林私法权利的转型一个团体法视角的观察法学家,():陆阳“权利分配”走向“权利生产”:社会治理视角下档案制度的创新逻辑 档案学通讯,():聂鑫 公私协力传统与中国近代福利国家的起源 政法论坛,():曼纽尔卡斯特网络社会的崛起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加小双 档案社会化:内涵、表现与影

    43、响 北京档案,():马亮四位一体的国家治理 制度优势何以转化为治理效能?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徐拥军,熊文景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新 档案法 立法理念的转变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徐拥军“十四五”时期档案治理体系建设的内涵解析档案与建设,():,王英玮,戴柏清 制度创新视角档案治理效能提升路径探析 档案学通讯,():梁艳丽,梁永萍变与不变:权力与权利视域下的 版 档案法 档案管理,():廉睿,卫跃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的“软法性条款”研究 中国高教研究,():熊易寒用户友好型政府:互联网如何重塑国家与社会关系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v ,(,;,):“”,“”,“”“”,“”,“”,“”,“”,“”,“”,“”,“”“”,“”“”;“”,;“”,“”“”:;【责任编辑:张全海】


    注意事项

    本文(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法益结构”的完善_廉睿.pdf)为本站上传会员【自信****多点】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8-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页脚通栏广告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诚招英才 - 文档分销 - 便捷服务 - 联系我们 - 成长足迹

    Copyright ©201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help@zixin.com.cn    文档合作和网站合作邮箱:fuwu@zixin.com.cn    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   | 证照中心

    12321jubao.png12321网络举报中心 电话:010-12321  jubao.png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电话:12377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