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标准规范投资综合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专项方案.docx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清理 标准规范 投资 综合 项目 审批 事项 实施 专项 方案
- 资源描述:
-
国务院相关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通知 起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公布时间:-06-06 15:27 阅读次数:43 选择字号:T|T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实施。 国务院 5月19日 (此件公开公布) 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 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既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关键内容,也是打通投资项目开工前“最终一公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关键举措。根据国务院相关深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工作布署,制订本方案。 一、清理规范范围和标准 (一)范围。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汇报核准或可行性研究汇报批复以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行政审批事项。此次纳入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累计65项。 (二)标准。 一是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国务院决定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一律取消审批。 二是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没有必需保留,要经过修法取消审批。 三是审批机关能够经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能够经过后续监管处理事项,一律取消审批。 四是对确需保留审批事项,加大优化整协力度。由同一部门实施管理内容相近或属于同一办理阶段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属于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办理事项,应经过统一平台优化步骤、提升效率。 二、清理规范内容 65项报建审批事项中,保留34项,整合24项为8项;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2项,包含安全强制性评定5项,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后报建审批事项降低为42项。 (一)保留34项。 住房城镇建设部门5项: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计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计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交通运输部门5项: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国土资源部门4项: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供地方案审批、建设项目压覆关键矿床审批。 水利部门3项: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海洋部门3项:海域使用权证书核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汇报书核准(非重特大项目)。 环境保护部门2项:非重特大项目环评审批、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核发。 气象部门2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能源部门2项:煤矿项目核准后开工前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实施初步设计审批、核电厂工程消防初步设计审批。 发展改革部门1项:节能审查意见。 公安部门1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安全部门1项:包含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批。 国防科技工业部门1项:军用核设施(含铀尾矿〔渣〕库选址、建造)安全许可。 民航部门1项:民航专业工程及含有中央投资民航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宗教部门1项: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审批。 移民管理机构1项:移民安置计划及审核意见。 人民防空部门1项: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二)整合24项为8项。 住房城镇建设部门11项整合为4项:一是将“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计划许可证核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关键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和改变历史建筑结构或使用性质审批”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计划类许可证核发”1项;二是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2项,合并为“工程建设包含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项;三是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多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四是将“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拆除、移动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2项,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审核”1项。 水利部门6项整合为2项:一是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汇报审批”、“水工程建设计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础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二是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汇报书审批”、“取水许可”2项,合并为“取水许可”1项。 文物部门4项整合为1项: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它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许可”、“进行大型基础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许可”、“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许可”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1项。 林业部门3项整合为1项:将“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在林业部门管理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批”3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核)”1项。 (三)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2项。 军队相关部门2项:落实国防要求、军事设施保护意见。 (四)包含安全强制性评定5项。 安全监管部门2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国土资源部门1项: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 气象部门1项:重大计划、关键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 地震部门1项:地震安全性评价。 三、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按程序做好修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调整公布本部门、本单位报建审批事项清单工作。在简政放权同时,要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建立透明、规范、高效协同监管机制,规范投资建设行为和市场秩序。要加强对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指导和监督,对保留报建审批事项,要根据“一个窗口对外”要求,合理确定管理层级,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包含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事项外,均要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便利企业办事。要继续加强调查研究,充足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加大改革力度,深入降低报建审批事项。另外,对包含安全强制性评定,应经过细化标准、严格监管等,确保安全方法落实到位。 (二)各地域要将由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实施报建审批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大厅或在线平台,实施“一口受理、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统一回复”。严格遵照政务公开标准,强化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同时,要结合当地实际,深入加大报建审批事项整协力度,优化办理步骤,提升办事效率。 附件: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意见汇总表 国务院相关印发清理规范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通知 国发〔〕29号 附件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意见汇总表 序号 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部门 备注 一、保留事项(34项) 1 住房城镇建设部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计划许可证核发 《中国城镇计划法》 城市、县城镇计划主管部门 2 住房城镇建设部 乡村建设计划许可证核发 《中国城镇计划法》 城市、县城镇计划主管部门 3 住房城镇建设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中国建筑法》 省、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 住房城镇建设部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 住房城镇建设部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风景名胜区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6 交通运输部 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中国港口法》 《中国航道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港口建设管理要求》(交通部令第5号) 《航道建设管理要求》(交通部令第3号)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7 交通运输部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措施》(交通部令第14号,11月30日给予修改)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8 交通运输部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中国公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相关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决定》(国发〔〕50号)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措施》(交通部令第14号,11月30日给予修改) 省、市、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9 交通运输部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中国航道法》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航道管理机构 10 交通运输部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中国港口法》 交通运输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11 国土资源部 农用地转用审批 《中国土地管理法》 《中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 12 国土资源部 土地征收审批 《中国土地管理法》 《中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 13 国土资源部 供地方案审批 《中国土地管理法》 《中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国物权法》 市、县或上级人民政府 14 国土资源部 建设项目压覆关键矿床审批 《中国矿产资源法》 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15 水利部 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 《中国水法》 《国务院相关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标决定》(国发〔〕5号)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 16 水利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中国水土保持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要求》(水利部令第5号,7月8日给予修改) 水行政主管部门 17 水利部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水利基础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措施》(水规计〔〕344号)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18 国家海洋局 海域使用权证书核发 《中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国务院相关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同意项目用海审批措施〉批复》(国函〔〕44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9 国家海洋局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核 《中国海岛保护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20 国家海洋局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汇报书核准(非重特大项目) 《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国务院办公厅相关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施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通知》(国办发〔〕59号)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21 环境保护部 非重特大项目环评审批 《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2 环境保护部 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核发 《中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环境保护部 23 中国气象局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中国气象法》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24 中国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气象灾难防御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25 国家能源局 煤矿项目核准后开工前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实施初步设计审批 《中国矿山安全法》 管理矿山企业主管部门 26 国家能源局 核电厂工程消防初步设计审批 《中国消防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家能源局 27 国家发展改革委 节能审查意见 《中国节省能源法》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 28 公安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中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要求》(公安部令第106号,7月17日给予修改) 直辖市、市、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29 安全部 包含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批 《中国国家安全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家安全机关 30 国家国防科工局 军用核设施(含铀尾矿〔渣〕库选址、建造)安全许可 《中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要求》(国防科工委令第1号) 国家国防科工局 31 中国民航局 民航专业工程及含有中央投资民航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国民航局、民航地域管理局 32 国家宗教局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 省、市、县级宗教事务部门 33 移民管理机构 移民安置计划及审核意见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赔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省级以上移民管理机构 34 国家人防办 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中国人民防空法》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要求》(〔〕国人防办字第18号)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二、整合事项(24项整合为8项) 1 住房城镇建设部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计划许可证核发 《中国城镇计划法》 城市、县城镇计划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镇人民政府 1至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计划类许可证核发” 2 住房城镇建设部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关键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城市、县城镇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 1至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计划类许可证核发” 3 住房城镇建设部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城市、县城镇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 1至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计划类许可证核发” 4 住房城镇建设部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和改变历史建筑结构或使用性质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城市、县城镇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 1至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计划类许可证核发” 5 住房城镇建设部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5至6项合并为“工程建设包含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6 住房城镇建设部 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5至6项合并为“工程建设包含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7 住房城镇建设部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 7至9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8 住房城镇建设部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多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7至9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9 住房城镇建设部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城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7至9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10 住房城镇建设部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城市供水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10至11项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11 住房城镇建设部 拆除、移动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 《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 县级以上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10至11项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12 水利部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汇报审批 《中国防洪法》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12至15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13 水利部 水工程建设计划同意书审核 《中国水法》 《中国防洪法》 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12至15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14 水利部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中国防洪法》 《中国河道管理条例》 河道主管机关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12至15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15 水利部 国家基础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审批 《中国水文条例》 水行政主管部门 12至15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16 水利部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汇报书审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措施》(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 16至17项合并为“取水许可” 17 水利部 取水许可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水行政主管部门 16至17项合并为“取水许可” 18 国家文物局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它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 《中国文物保护法》 文物主管部门 18至21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19 国家文物局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许可 《中国文物保护法》 文物主管部门 18至21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20 国家文物局 进行大型基础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许可 《中国文物保护法》 《中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文物主管部门 18至21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21 国家文物局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许可 《中国文物保护法》 文物主管部门 18至21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22 国家林业局 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中国森林法》 《中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22至24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23 国家林业局 在林业部门管理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中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措施》(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同意,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公布) 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22至24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24 国家林业局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批 《中国防沙治沙法》 《国务院相关深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决定》(国发〔〕29号) 林业主管部门 22至24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三、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2项) 1 军队相关部门 落实国防要求 《中国国防动员法》 2 军队相关部门 军事设施保护意见 《中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中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措施》(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298号) 四、包含安全强制性评定(5项) 1 安全监管总局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中国职业病防治法》 2 安全监管总局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中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措施》(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3 国土资源部 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 《地质灾难防治条例》 4 中国气象局 重大计划、关键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 《中国气象法》 《气象灾难防御条例》 5 中国地震局 地震安全性评价 《中国防震减灾法》展开阅读全文
咨信网温馨提示: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清理标准规范投资综合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专项方案.docx



实名认证













自信AI助手
















微信客服
客服QQ
发送邮件
意见反馈



链接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25322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