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执行口径(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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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 汇算 若干问题 执行 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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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执行口径(3) 十五、关于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费用,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办理的小学发生的费用是否可比照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车补等用于公共福利的费用,可按本文第三条第三款“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规定,作为企业福利费在税前扣除;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所办的小学,视为企业的内设福利部门,其发生的费用可按照本文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十六、关于丢失发票、部队开具的财政收据及有财政章的住宿发票或租赁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1、对于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指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可以将复印件视为原件进行处理,但对于丢失的普通发票,不允许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对具有依法履行行政性收费职能的行政收事业单位,开具的与其履行收费职能一致的由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性收费收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对其从事经营性的服务业务和提供劳务、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凭经营者提供的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七、关于出口补贴补助、财政基建拨款、三项科技经费那些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及其形成的资产计提折旧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八、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金融企业,为5:1; 2、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九、关于金融企业,国家规定按照贷款余额,可计提1%的呆账准备金,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可按关注类贷款计提2%、次级贷款计提25%、可疑类贷款计提50%,损失类贷款计提100%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对金融企业这两政策如何掌握执行问题 对金融企业按照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按1%的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是对所有金融企业适用的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根据贷款风险种类不同,特别指定了相关的税前扣除标准,金融企业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文件规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如在执行本文件之前,已计提了1%的贷款损失准备,可按该文件规定的相应比例补提贷款损失准备金,但不得重复提取。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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