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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如何进行费用账务处理以避免税务风险【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 上传人:a199****6536
  • 文档编号:2136947
  • 上传时间:2024-05-17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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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如何 进行 费用 账务 处理 避免 税务 风险 会计 实务 经验之谈
    资源描述: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如何进行费用账务处理以避免税务风险【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1注意发票的合规性 发票的合规性审核,在企业建立报销制度的时候就应该被重视,应该是内部控制的一个比较重要的控制点。对于发票的合规性检查,东审小编提箱主要有两个好处:1、确认发生的费用是真实的,合理的,是否在合理的期间列支;2、取得合规的发票,才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如果真是因为发票取得不合规,而不能税前扣除的话,对于企业来说真是一笔完全可以避免的损失! 对于龙鱼混杂的“办公费”列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建议企业在原始凭证中一定要附有采购清单(源于国税函[2003]230号);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稽便函[2011]31号)规定,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须列为必查发票进行重点检查。对此类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发票及其他不合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2费用的思考 1)交通费: 企业除了给予员工交通补贴的基础上,还给予高管(非公司所有车辆)以油费和过路过桥费,维修费的补贴,这部分费用,企业直接进入费用-汽车费用,这边就会产生涉税风险。分析如下: 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58号: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提示:企业存在需要给高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高管的个人用车费用,如果直接以其取得的油费、过路过桥费等直接贴票入账报销,不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提示:企业存在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的问题! 建议:采取私车公用的方式,企业与高管签订租车协议,租车价格最好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协议价,会涉及到个人财产租赁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是否可以考虑“反算”个税金额到税局代开发票,作为租车成本,在税前扣除…… 2)招待费: 企业如果有严格的费用预算,下面的部门会因为例如办公费超标,无法报销,而寻找招待费的发票去挤占业务招待费的额度,其实从整体税负而言,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吃亏的。这时候企业的财务遇到类似情况,部门报销办公费等费用,出现超标时,其实可以细问一下,是否可以走特殊通道,来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 关于招待费合理利用限额,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得以税前扣除,既先要满足60%发生额的标准,又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5‰的规定,在这里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企业如何达到既能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可以最大可能地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呢?假设企业2008年销售(营业)收入为X,2008年业务招待费为Y,则2008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Y×60%≤X ×5‰,只有在Y×60%=X×5‰的情况下,即Y=X×8.3‰,业务招待费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3‰这个临界点时,企业才可能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超过60%的部分需要全部计税处理,超过部分每支付1000元,就会导致250元税金流出,等于消费了1000元要掏1250元的腰包;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60%的限额可以充分利用,只需要就40%部分计税处理,等于消费了1000元只掏1100元的腰包。 提示:需要把握三个原则:1、一切以合法为前提;2、把握真实性与合理性业务:3、建立与税务机关之间的良好沟通关系。 3)业务招待费下赠送礼品 企业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赠送客户或者供应商“烟酒茶”等礼品支出。涉税分析: 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目前在税收检查中,对于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企业,税务机关一般均要求其承担并缴纳相关税款。 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视同销售条款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二)规定,将资产用于交际应酬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提示:涉及增值税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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