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智能社会转型语境下数字平台企业风险治理机制的探索与构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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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负责人:曾 辉,中国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前沿科技与产业创新治理专委会(筹)委员、中国计算机学会(CCF)计算法学分会执委课题组成员:何 江,清华大学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研究院助理研究员、西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讲师徐 颖,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助理教授2025 年 6 月智能社会转型语境下数字平台企业风险治理机制的探索与构建基于自动驾驶领域的实证剖析02智能社会转型语境下数字平台企业风险治理机制的探索与构建基于自动驾驶领域的实证剖析摘要ABSTRACT智能社会转型语境下,以自动驾驶为代表的第四次工业革命技术深度重塑社会运行规则,传统治理模式面临技术伦理挑战、主体权责模糊、制度弹性不足等困境。对新兴技术的掌握成为研究数字平台企业的 ESG 治理的重要切入口。本研究聚焦智能社会转型下多元主体风险治理机制,以自动驾驶领域为实证场景,探讨数字平台企业在智能社会风险生成与治理中的动态博弈关系。作为典型由以人为核心到以系统为核心的技术应用场景,自动驾驶技术的规模化部署正在重构交通治理体系,其引发的社会风险呈现多维复合特征:职业替代效应导致传统运输岗位结构性调整,算法决策偏差引发新型权益侵害,数据垄断加剧市场权力失衡,网络安全漏洞威胁公共安全,责任认定模糊化挑战现有法律框架。与此同时,技术扩散催生出产业链升级效应,一方面拉动了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维服务和经营管理全产业链升级和核心零部件国产化替代,另一方面衍生出区域安全员、车辆维修员、充换电保障等新兴职业体系,形成 技术冲击-产业升级-就业重构 的动态平衡路径。这反映出技术创新迭代与传统治理范式间的深层矛盾。不同主体间呈现出多元的立场和能力反馈,如政府坚持发展与安全的包容审慎立场,数字平台企业坚持“技术和效率优先”的底层逻辑,而公众往往只能“被动接受、参与”。技术突破不仅倒逼监管机制革新,更对 人机协同 模式下的系统协同性与权责划分机制提出挑战既需重构事故责任认定规则,亦需完善人机交互过程中的伦理规范体系。这种制度性张力的持续存在,本质上是在智能化转型过程中技术逻辑与社会治理逻辑的适应性调整尚未完成的表现,并进一步影响人工和机器之间的责任分担机制及其伦理治理体系。本报告的研究价值体现在三方面:一是理论创新,将构建“系统自生-主体互动-治理弹性”三维动态治理框架,突破传统静态分析范式,提出动态责任矩阵、制度弹性阈值模型等原创性管理框架;二是实践突破,首次聚焦自动驾驶这一创新领域,通过谷歌旗下 Waymo、特斯拉、美团、百度、滴滴等国内外案例的横纵向比较,提炼中国特色的“政府引导-市场创新-公众参与”的治理经验,设计具备可操作可推广的协同治理工具包(全民基本收入(UBI)、风险分配协议、动态保险产品);三是方法论交叉,创新性融合了多案例研究、社会模拟实验、数据测算与结构模型等方式,实现定性政策分析与定量风险建模的深度融合。预期的研究发现:自动驾驶引发的风险治理机制重塑呈现“技术溢出-社会解构-制度重构”的螺旋效应,需构建分阶段的弹性治理机制和分等级的风险治理试点区;多元主体责任边界受算法成熟度与场景风险等级双重调节,高算法自主性场景需实施“社会风险基金+UBI 制度”新型风险缓冲方案,逐步迭代与新业态发展相适应的财政税收机制设计;中国政企协同模式展现出比欧美市场驱动模式更强的风险响应韧性,风险治理过程也是创新扩散过程。研究成果将为全球智能社会转型提供可复制的“治理-技术-产业”孵化模型。关键词:智能社会转型;数字平台企业;自动驾驶;动态责任矩阵;制度弹性阈值模型03第一章研究背景第二章研究设计2.1 研究价值2.2 研究设计第三章文献综述 3.1 数字平台企业的定义3.2 智能社会转型和智能社会治理的定义3.3 主要风险类型3.4 风险影响因素及影响/生成机制3.5 风险治理机制及对策建议3.6 自动驾驶领域实证剖析及参考第四章数字平台企业的自动驾驶案例4.1 谷歌旗下 Waymo 自动驾驶出租车4.2 百度萝卜自动驾驶出租车4.3 美团自动配送4.4 滴滴卡尔动力自动驾驶卡车第五章自动驾驶风险引起的社会伦理问题第六章数字平台企业治理成效辨析6.1 自动驾驶的经济价值6.2 自动驾驶的社会价值6.3 自动驾驶的技术价值第七章自动驾驶风险治理的深层次原因解析7.1 政策方面7.2 技术方面7.3 商业方面7.4 公众方面第八章对策建议8.1 中央政府层面568.2 地方政府层面 598.3 数字平台企业层面主要参考文献目录31323638394041444547080914151617171822232425目录CONTENTS04071326293743482004智能社会转型语境下数字平台企业风险治理机制的探索与构建基于自动驾驶领域的实证剖析1研究背景CHAPTERONE第一章研究背景05一是数字化进程中数字平台企业的结构性地位演变。在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浪潮下,人工智能技术与社会智能化转型呈现深度融合态势,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与治理模式革新。在此进程中,科技巨头凭借数据要素掌控力与技术创新优势,逐步占据社会经济系统的核心节点地位。据 2025 年资本市场数据,全球市值排名前十的企业中有七家具有平台经济属性(苹果、微软、英伟达、谷歌、亚马逊、Meta、特斯拉),中国资本市场头部企业同样呈现类似特征,市值前三甲中科技平台类企业占据三席(腾讯、阿里巴巴、拼多多)。这种资本集聚现象折射出数字平台已从技术供给者演变为新型基础设施构建者,深度嵌入社会资源配置体系。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已经无法满足产业发展的需求,数字平台企业从过往的被监管者逐步融入治理规则和新型数字伦理关系的塑造者。尤其以自动驾驶为代表的未来产业也将对生产关系、组织形式、城市形态产生颠覆性的改变,以 Waymo、特斯拉、百度、美团、京东为代表的数字平台企业既承担了技术系统提供商的角色,又承担了运营服务商的角色,标志着数字平台企业正突破传统产业边界,深度参与新型治理范式的共建,重塑人机协同时代的价值分配格局。首先是机器系统和社会系统的剧烈摩擦呼唤更敏捷的治理体系革新。随着 DeepSeek、人形机器人、全无人自动驾驶为代表的新兴技术惊艳亮相,将技术革命、地缘竞争与资本周期的三重共振推向高潮,在算法效率、产业发展和治理弹性等多个维度引发了复杂的博弈。算法效率的提升带来了生产力的飞跃,但同时也引发对算法透明度、公平性和安全性的担忧;产业发展的扩散促进了创新和多样性,但也加剧了地方保护主义、市场竞争和技术垄断的风险;治理弹性的需求则是对传统的监管框架提出挑战,包括如何摆脱“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治理困境和如何解决“风险在前、规制在后”的时差挑战,这都要求更加敏捷和适应性的治理机制来应对快速变化的技术环境。然后是创新场景对城市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的改造催生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机制。自动驾驶、低空经济等新兴技术正在对人类的出行和物流体验带来颠覆性的革新,带动技术、经济、政治、社会等全方位的联动效应,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城市的交互逻辑随之改变,原来以驾驶人为主的监管逻辑逐渐转向系统为主的监管逻辑。以自动驾驶为例,其技术的普及有望减少交通事故、缓解交通拥堵、提高运输效率,同时也引发了对就业结构、城市规划和社会伦理的深刻思考。二是我国多元主体风险治理体系的逐渐升级。在我国,以场景应用驱动为主导的新一代人工智能正加速融入社会的方方面面。从城市实体空间的智能化升级到新兴业态的创新发展,人机协同的智能应用正在满足社会对智能化的需求,孕育出新的生产要素、产业形态和商业模式,乃至重塑智能社会的运行规则。原来由政府主导并由政府担任“裁判员”、“发令官”、“发包方”的监管逻辑逐渐转变为公民参与、社会资本支持、技术公司催动的多元共治的逻辑。首先从政策层面看,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示范行动1”。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2”。然后从经济层面看,在新型城镇化与数字经济融合的双重时代红利下,新兴技术的应用为我国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以及地方未来产业的生态构建创造了重大的历史机遇,属于国家鼓励的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典型赛道。我国数字产业整体发展历程充分体现了从“跟跑”到“并跑”、再到“领跑”的跨越式发展,“举国体制”下地方先行先试的创新生态和数字经济高度细分的场景优势为技术创新和迭代提供了广阔舞台,央地关系、政企合作、人机责任划分等关键话题有了新的时代底色。最后从技术层面看,数字空间和1国务院.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_中国政府网 EB/OL.(2024-12-12)2025-02-22.yaowen/liebiao/202412/content_6992258.htm 2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EB/OL.(2022-10-25)2025-02-22.06智能社会转型语境下数字平台企业风险治理机制的探索与构建基于自动驾驶领域的实证剖析实体空间相互映射的数字孪生体系、人机交互体系和城市治理体系深度融合,技术突破倒逼机制创新。基于 5G、物联网、边缘计算的泛在感知和算法分析能力为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智能服务创造了条件,而 Chatgpt、智能座舱、脑机接口、具身智能机器人、元宇宙等重塑了城市的交互界面和信息传递方式,传统以人为使用和治理对象的体系需要适配发生变化。智能技术在社会的广泛应用,为社会治理提供了新的工具和手段,也形成了新的治理挑战,如数据隐私保护、算法歧视、技术滥用等问题,犹如科技时代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因此,在智能社会转型过程,需要研判政府、技术企业、平台公司、社会组织、公众等多元主体参与风险治理的内在逻辑、理论依据、治理模式、实施路径、激励机制等,对更好实现保障技术健康发展、促进社会融合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三是自动驾驶领域的实证剖析成为研究数字平台企业科技治理的绝佳切入口。自动驾驶是智能社会转型的“缩影”,其技术特征(算法决策、人机协同)与社会伦理冲击(就业冲击、责任分配、数据安全等)集中体现了智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核心风险,为理论构建提供高颗粒度实证场景。自动驾驶作为一个新兴的交叉领域,是对我国劳动力结构性短缺的良好补充,这背后蕴藏着巨大的经济机会和社会价值,更将颠覆未来城市的出行方式和空间结构,在我国前沿科技应用中扮演着产业卡位的重要角色。据中国汽车工程学会预测,至 2025 年,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行业产值将超过7000 亿元,到 2030 年将达到 2.6 万亿元的规模3。尤其作为中美科技制高点的典型代表,自动驾驶行业即将进入规模化运营的关键节点,头部企业向创新城市集聚,美国自动驾驶出租车企业向旧金山、凤凰城等城市聚集,百度自动驾驶出租车企业向武汉等城市聚集,美团、京东等自动配送业务则从北京、深圳向全国拓展,白犀牛、新石器、九识等初创企业则在合肥、苏州、杭州等地崛起,万台规模车辆的常态化运营将技术拉入日常生活。谷歌旗下的自动驾驶出租车公司 Waymo 在旧金山全域开放后,半年内实现了单量的“翻番反超”,每周 17.5 万单(约占旧金山网约车的份额5%,对比百度萝卜每周8.2万单),旧金山全无人自动驾驶车辆数也增加到超过780辆(对比萝卜武汉约400辆)。自动驾驶技术的产业化进程正掀起双重变革浪潮,其引发的社会震荡不容忽视:职业替代效应冲击传统就业市场,算法黑箱加剧权益分配失衡,数据垄断重构市场权力格局,网络安全漏洞频现,责任界定模糊挑战执法体系。然而技术革命的另一面,正在重塑经济肌理产业链上下游迎来系统性革新,从核心零部件国产替代到智能驾驶标准体系构建,形成研发强度高、创造力强的新质生产力集群,撬动万亿级产业增值空间。更具社会价值的是,技术扩散催生出区域安全员、智能网联系统保障工程师等新兴职业群体,并作为 19 个新工种之一被纳入国家新兴职业分类体系,构建起人机协同的新型就业生态。这种技术渗透既倒逼劳动力技能结构升级,又通过智能路权分配使城市交通效率跃升,在解构与重构的辩证发展中,为破解 技工荒 与 就业过剩 并存的劳动力市场悖论提供了与新质生产力匹配的新质生产关系。3中国汽车工程学会.车路云一体化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产值增量预测M.2024.第一章研究背景072研究设计CHAPTERTWO08智能社会转型语境下数字平台企业风险治理机制的探索与构建基于自动驾驶领域的实证剖析研究价值2.1 此研究方向的价值体现在三方面:1)切入口有代表性:自动驾驶技术的产业化进程本质上是数字文明与工业文明的系统性融合,其发展轨迹深刻映射着智能社会转型的底层逻辑。该领域既驱动着人工智能、数据要素等数字经济范式与实体产业的深度耦合,更触发公共治理架构的范式转换,重构政府监管机制、市场主体权责边界及公众参与模式。在技术渗透层面,自动驾驶通过算法迭代与数据要素的指数级积累,实现了物理空间与数字空间的超维连接。这种多模态集成系统不仅重塑了传统交通产业的价值链结构,更催生出人机协同的新型生产关系。数字平台企业凭借技术先发优势,正从市场参与者演变为规则制定者,其算法治理能力已突破商业边界向公共领域渗透。而中国特色的治理创新体现在双重驱动机制:数字平台企业角色的动态博弈和承担一部分公共职能的中国特色的国资平台的参与。前者通过技术扩散构建产业生态,后者则以 链长制 模式整合要素资源,共同破解技术产业化中的 达尔文海 困境。这种双轨并行机制既保证了技术创新的市场活力,又通过制度性安排规避了资本无序扩张风险,为全球智能社会转型提供了制度创新样本。本研究聚焦谷歌 Waymo、百度萝卜快跑、美团自动配送车、滴滴卡尔动力四大数字平台企业案例,结合在加州、北京、杭州、深圳等落地实践案例。2)研究时间具有代表性:从 Gartner 提出的技术成熟曲线看,当前自动驾驶领域处于启蒙坡道(即应用拓展期),中美等头部国家处于激烈的竞争态势中,头部企业向创新城市集聚,美国自动驾驶企业向旧金山等城市聚集,国内企业向武汉、深圳、杭州、合肥等聚集,行业出现初步的规模化的特征,但具体到城市层级,不同发展阶段的城市出现分化,导致政府、企业尤其是双方合作模式出现差异性。3)研究问题有代表性:区别于欧美等国以企业为主推动,主要选择的是单车智能的技术路线,中国选择了政企深度协同的模式,采取了车路协同的技术路线,数字平台企业在技术落地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同时通过地方试点为国家大规模推广提供支撑,政企合作分工更加精细化。该领域的特殊性还在于其价值创造已超越单纯的技术经济范畴,演变为数字时代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试验场。政府角色从传统监管者转型为创新生态培育者,通过数据确权、算法审计等制度工具构建技术伦理框架;公众则通过数据贡献与使用反馈成为技术迭代的共生主体。这种多方共治格局的形塑,标志着智能社会正从技术主导转向技术-制度协同创新的新阶段。学术价值上,本研究从自动驾驶这一独特视角切入,填补了多元主体在智能社会转型过程中风险识别、分配与应对中协同机制研究上的空白,将融合“多中心治理”“适应性治理”与“制度弹性”“协同治理”等理论,补充传统公私合营(PPP)模式下对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现象的理解,提出“系统-主体-制度”三维动态治理框架,突破静态分析范式。过往的智能社会治理多停留在技术本身的风险治理分析,且针对单一主体或静态分析机制,对多元主体间技术迭代和主体行为的动态博弈和风险传导机制涉及较少,尤其对中国场景下政府-市场-社会的特色互动关系缺乏深度洞见,而在自动驾驶领域多停留在伦理和规则指引层面的讨论,缺乏真实场景的实证剖析。因此,本文将重新界定不同的风险类型,研判风险形成和传导机制。通过这一过程,本研究旨在总结出适配中国未来产业增长曲线下的多元主体风险治理框架。实践价值上,具有双重意义。一是通过本土化实证(包括武汉、深圳、北京等典型案例),提炼中国场景下“政府引导-市场创新-公众参与”的治理经验,增强对智能社会治理的实质内涵和治理逻辑的理解,尽管国家已经出台明确规划,但对于地方政府、数字平台企业或技术企业、社会资本等不同主体实质角色和构建的新型协同关系的研究仍处于空白阶段。因此本研究将回应技术飞速发展与社会治理滞后之间如何平衡的时代问题,推动治理范式从“控制”向第二章研究设计09研究设计2.2 2.2.1 研究目标围绕智能社会转型中多元主体风险治理机制,以自动驾驶领域为实证剖析切入口,构建“系统自生-主体互动-治理弹性”的分析框架,解析政府、数字平台企业、公众与平台中介机构在风险治理中的动态角色转换与权力博弈关系,揭示新兴技术应用过程中多元主体在风险类型、生成与传导、治理应对中的互动规律,提出负责任的自动驾驶风险治理框架这一兼具理论解释力与实践操作性的治理机制,为全球智能社会治理贡献中国经验与理论范式。“适应”转型。二是为自动驾驶领域提供可操作的协同治理工具包和案例库(如社会风险治理操作指引、风险分配协议、动态责任保险模型),助力政策制定适配产业发展速度,为创新技术在全球的广泛应用提供中国模式参考。图1分析伦理和治理问题的研究框架引入风险评估模型和动态责任矩阵的框架,基于技术成熟度(如工信部的自动驾驶功能(SAE)分级)、场景价值及风险、监管能力等级动态调整不同主体责任权重(如L3 级自动驾驶以车企为主,L4级及以上引入政府担保基金和保险机制)负责任的数字平台企业风险治理框架,包括动态责任矩阵、制度弹性阈值模型、可操作的协同治理工具包和“多元主体风险治理韧性指数”的评估体系算法设计机制要求(如将伦理设计嵌入算法开发流程)、社会风险保险或基金;沉淀可规模化复制的协同治理工具包(如风险分配协议、动态责任保险模型、共治基金)弹性立法/政策监管机制+引入制度弹性阈值模型(结合压力测试识别技术升级压力下治理失效的临界点)+沙盒监管机制+风险治理示范试点区+与新业态发展相适应的财政税收机制设计10智能社会转型语境下数字平台企业风险治理机制的探索与构建基于自动驾驶领域的实证剖析表1变量名称、变量含义和描述性统计编号形式数量具体内容进展1研究论文2 篇包括 2 篇专业方向论文已完成2专著1 本智能社会转型:自动驾驶的风险共治逻辑,填补中国场景下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研究的空白规划中3行业研讨会2 次组织 2 次国内研讨会,进行成果宣贯和分享已完成4政策简报或专报1 份以上将其精炼为 5000 字的政策研究简报,已通过两会和专报递交交通部、工信部、发改委和北京、深圳等其他有关政策制定部门已完成5课题总结报告 1 份1 份整理为本报告:智能社会转型语境下数字平台企业风险治理机制的探索与构建基于自动驾驶领域的实证剖析已完成2.2.2 研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1)参考 ESG 引起的多元风险,以自动驾驶为代表的智能化社会转型会产生哪些风险(系统自身风险、多元主体迭代的风险)?2)以自动驾驶为代表的智能化社会转型的风险有何共性特征和规律,不同类型主体组合、不同技术应用阶段、不同资源禀赋城市在风险影响和应对上的差异?3)自动驾驶的多元主体风险影响因素的生成机制和影响链条?数字平台企业在其中的主导作用?4)如何基于风险影响机制和多元主体角色差异,构建智能社会转型语境下数字平台企业的风险治理机制?2.2.3 成果的呈现形式2.2.4 研究方法本项目拟综合采用访谈调查、问卷调研、案例分析、数据资料挖掘、模型评估和统计分析等多种方法。图2研究方法第二章研究设计11预期围绕以下风险和应对进行跟踪、评估,包括自动驾驶治理社会风险:a)就业:对现有新业态就业岗位的冲击/替代/转移替换;抢占现有网约车/出租车/配送订单;算法陷阱、平台垄断、恶意竞价;b)数据安全:测绘信息、网络和数据泄漏;侵犯;个人隐私保护;平台引导;算法公平、适老化,c)出行/配送效率及安全:对城市出行和物流体系的冲击、对交通事故和拥堵的冲击,d)平台垄断等:对传统产业的冲击/新兴产业的拉动/数字鸿沟),e)社会接受度和人机协同伦理;政策风险:中美地缘政治、政策法规滞后、开放路网有限、规划布局落后、地方保护和经济贡献诉求、责任划分不明确、舆情和数据监管过严等;经济风险:车路协同道路投入过高、重复建设、国资平台的商业模式、场景成熟度不够、产品、配套设施、保险缺乏;技术伦理风险:“达摩克利斯之剑”、数据与网络安全、数据产权、算法歧视、数字鸿沟等。具体方法包括:访谈调查:通过线上、线下等渠道,与自动驾驶技术公司、运营企业、政府、平台公司、网约车司机及配送人员等相关部门人员和公众进行访谈交流,以了解产业实践概况和引起的不同风险,重点访谈对传统体系的冲击和不同群体的应对/反馈。问卷调研:面向行业监管部门、算法工程师、管理人员等工作者以及一线人员等发放问卷,设计风险影响程度、影响因素、风险认知和治理偏好的问卷,以了解他们在自动驾驶伦理治理、人机协同等方面的个体行为与心理活动情况。此前曾多次深入社区、学校、商圈开展科普活动收集超过 200 份问卷结果。案例分析:深度剖析典型场景案例,探究多元主体在自动驾驶治理、研发创新、产业生态分工协作以及多元混合用工等领域的实践模式及其理论机制。采用多案例比较分析方法,以加州和武汉为重点,结合德国、韩国首尔、英国牛津、多伦多以及国内的北京、深圳、上海、重庆、合肥、杭州、苏州、香港、德清等地的案例,揭示不同地区在自动驾驶领域的治理经验和模式差异。数据资料挖掘:通过深入挖掘剖析中美等代表地区在自动驾驶等研发创新与产业应用、人机协同配送的伦理治理等相关领域的政策、运营数据以及相关文件资料,探究产业实践概况并剖析深层次运作规律,统计投融资数据统计、招投标数据统计、专利及新闻报道。量化公众对自动驾驶社会风险的认知和偏好,深入探讨加州、武汉相继开放大范围的全无人商业化运营后对社会体系的影响,揭示制度弹性与技术创新适配的临界点。专家研讨交流:针对调研过程发现的关键瓶颈问题,邀请相关领域监管领导、专家学者进行深入研讨交流,旨在通过专家咨询与思想交流碰撞以提出应对策略。实地调研:计划前往武汉、上海、杭州、深圳等地开展实地调研,深入了解当地自动驾驶产业的发展现状和治理实践,形成详细的调研纪要,为研究提供一手资料。数据测算:设计一套风险评估、价值回报和责任界定的分析体系,涵盖技术成熟度、商业模式成熟度/普及度、安全性、公众接受度等维度。1)经济价值及投资回报分析:参考国家交通部等权威数据,结合载人(网约车和出租车市场)和载物(城际物流、快递、即时配送等市场)的需求,对车辆部署规模、生产产值、产业链价值进行预估。同时,结合投融资数据和招投标数据,对投入进行量化分析,评估投入回报及回报周期。2)社会价值和就业替代分析:从就业替代和新增就业的综合视角,分析自动驾驶技术对就业市场的影响,并评估其在降低交通隐患方面的潜在效益。3)环境和低碳改善分析:评估自动驾驶技术在出行和货物运输中的能耗减少情况,分析其对环境和低碳发展的积极影响。12智能社会转型语境下数字平台企业风险治理机制的探索与构建基于自动驾驶领域的实证剖析1)研究方法的可行性因课题组在智能社会治理和自动驾驶领域已深耕多年,在资料的获取上有一定的便利:1)在智能社会治理及智慧交通方面,已积累超过 10 年的行业经验。自己自 2012 年起,就参与了国家开发银行 绿色智慧城镇开发导则和案例的研编,并参与了思科的智慧城市项目(当时思科是智慧首尔的主要承建方),2018 年起相继参与过上海、重庆、杭州、三亚、成都等多地智慧城市顶层设计和平台研发工作,其中就涉及自动驾驶相关的技术方案和政企合作模式、产业孵化模式设计;2)在自动驾驶方面,目前身处自动驾驶行业,在产业链资源上有一定优势,并亲身参与多个政策和内部风险治理体系搭建,掌握一线的案例数据和保障问卷发放、半结构化访谈的典型性、覆盖率和精确性,规避学者的行业壁垒,可精准筛选案例库中的关键风险节点。同时同国内外诸多学者保持较好的关系,能获得一手的调研信息和案例分析材料。一是自身目前也在自动驾驶行业从业,对各地不同主体的信息有做过系统性的收集,并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专家做出深度沟通,牵头发布多本行业报告积累丰富的研究素材和案例数据。此前也作为专家委员加入了如中国计算机协会计算法学分会、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专委会、中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联盟(AIIA)政策法规工作组等机构,调研了超过 65 位专家、研究了全球超过 30 个智能社会转型案例和组织/参与超过6场研讨会,尤其针对自动驾驶引起的风险/伦理问题联合清华大学等组织过多场专门的研讨会。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主要监管部门(工信部、交通部、公安部、网信办、自然资源部、发改委等)、主要行业机构(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中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联盟、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中国公路学会、中国人工智能学会、中国计算机学会、ICMA智能出行研究院)、学术和科研机构(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牛津大学、苏黎世理工等)、各地方的平台支撑单位(车百公司(武汉自动驾驶监管支撑单位)、深智联(深圳自动驾驶监管支撑单位)、香港生产力促进局(香港自动驾驶监管支撑单位)、广州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区运营中心、车网(北京自动驾驶监管支撑单位)、招商车研(重庆自动驾驶监管支撑单位)、上研智研(上海自动驾驶监管支撑单位)、用户、学生等进行不同维度的调研和访谈。二是在硕士毕业论文阶段,就对相关方向进行过系统研究。自 2018 年就开始追踪加拿大 Quayside、大伦敦等案例,并作为联合国人居署的特刊主编邀请牛津大学教授迈克尔基思和牛津郡智能网联汽车团队的负责人 GeorgeEconomides 博士共同出席了在阿布扎比的第十届世界城市大会,并一同为未来城市特刊贡献了文章,在大会前、期中及之后都就牛津郡的案例做过深度的交流也获得了一手的材料。因此,本研究拥有较充实和丰富的资料作支撑。此外,通过多年在清华等机构的学习和硕士论文相关课题的研究(毕业论文 中国县域数字化应用政企合作研究-以德清县自动驾驶为例 获清华校级优秀论文),掌握了一定的文献研究、定量分析和调研分析能力,能较好地进行研究处理。2)研究方法的先进性1)直击问题关键,深处产业界,可获得一手数据和多位专家和相关企业调研成果,实现“技术问题制度转化”与“制度约束技术翻译”的闭环通路,确保技术参数向治理语言的转换;2)理论联系实际,有多个国外案例、先进理论进行支撑;3)定性研究和量化分析相结合,既会有来自实践的深度洞察,也会问卷、统计分析等量化数据支撑,能精确设计问卷题项的效度量表(如区分公众对 L3/L4 责任的风险认知偏差)。第三章文献综述133文献综述CHAPTERTHREE14智能社会转型语境下数字平台企业风险治理机制的探索与构建基于自动驾驶领域的实证剖析在智能社会治理的大背景下,国内外对数字平台企业的风险治理机制的研究从原来主要针对算法或人工智能等技术本身的安全治理或伦理治理,逐渐转向智能社会转型过程中因创新技术应用引起的一系列风险,从此前框架性、指南性、原则性的“软法”、“指引”逐渐转向“软硬结合”的治理原则+政策规制,“多元参与”、“公平透明”、“可追溯可问责”、“普惠福利”、“以人为本”、“科技向善”等原则也和具体治理要求相融合,同时在原先伦理基础上逐步开始对新兴科技涉及到不同主体、不同环节、不同技术进行细分研究,但也需要注意的是,当前学界对制度供给、主体互动与治理模式的适应性分析仍有明显不足,尤其在多元主体协同机制的设计上缺乏系统性框架。针对自动驾驶这一新兴的交叉领域,目前学界的研究多集中在电车难题的伦理选择、法律责任划分、自动驾驶算法安全和伦理治理等方面,而分析对象多停留在自动驾驶所涉及到的政府监管机构、汽车生产商、自动驾驶系统技术供应商、驾驶人、安全员、运营企业等直接责任主体,针对其到了大规模应用阶段所引起的就业结构、城市交通结构、产业经济结构等深层次、更广泛的社会风险治理仍处于起步阶段,而这恰恰是 ESG 分析社会系统应具备的深度视角,因此当前研究多来自媒体和产业界的分析而非深度学术分析。自动驾驶一方面具备算法及人工智能治理具备的共性风险如算法偏见、隐私泄露等,另一方面具有涉及到对城市实体空间的影响和多元主体责任归属的场景特殊性,可能将对现有社会结构和风险带来巨大冲击,传统分析单一主体行为的模式难以适配当前不同主体之间权力关系、利益关系和信任机制的复杂博弈,“效率优先”的技术逻辑与“安全优先”的治理逻辑也需要寻找共同最优解,社会尚未形成共识,因此不同学者提出了基于不同立场的研究主张,包括支持企业发展“技术优先”的自我监管、支持政府在创新激励和社会安全上平衡以及公众被动接受等。伴随我国在推行全国性的车路云一体化规模应用和未来面向量产汽车的产品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针对不同主体的风险治理也将经过伦理制约-政策要求-法律规则的转变,背后体现社会学、公共管理、法学等学科的融合交叉。数字平台企业可被定义以数字技术为核心载体,以数据为核心资产,通过算法连接多方主体(用户、供应商、开发者)的生态系统。欧阳日辉(2025)认为数字平台是一种可以为供需双方提供连接、交互、匹配与价值创造的组织形式4。胡麒牧(2025)则认为以数据为纽带、以算法算力为支撑,可以将产业链上中下游各环节经营主体更紧密连接起来5。邱泽奇(2021)定义数字平台企业是以数字技术为底层和支撑的,以数据为驱动力的,有机会和路径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形成了产品和服务闭环生态的崭新形制6。肖红军等(2024)认为数字平台企业通过边界跨越新建共创边界、协同创新探索共创模式,从而实现社会价值规模化共创和辐射共益的过程7。4欧阳日辉.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EB/OL.(2025-01-26)2025-05-18.t20250126_39278180.shtml5 胡 麒 牧.促 进 平 台经 济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EB/OL.(2025-01-26)2025-05-18.t20250126_39278180.shtml6 邱泽 奇.数字 平台企 业的组 织特 征与治 理 创新 方向 J.人 民论 坛学术 前沿,2021,(21):44-55.DOI:10.16619/ki.rmltxsqy.2021.21.005.7肖红军,张哲,王欣.数字平台企业社会价值共创的实现机制基于美团“青山计划”的纵向案例研究 J.管理世界,2024,40(10):146-171.DOI:10.19744/ki.11-1235/f.20240906.002.数字平台企业的定义3.1 第三章文献综述15吕鹏等(2023)定义智能社会是以人机物的高度耦合为核心特征,以智能社会协同治理为核心治理模式,形成现代人到智能体的主体性转变,全面拓展人类的生物、时间和空间等存在属性的社会形态8,李正风等(2024)则认为智能治理等正在重新构造人类社会运行的底层构架,使“技术设计”的价值偏好与利益分配的社会差异嵌入到新的“社会-技术”体系的形成和演变之中9,张成岗(2022)提出人工智能时代的社会治理应当是以人为中心的“有温度的”治理体系,需要在长期治理过程中与既有制度安排和人民群众生活实践反复调试,促进多元参与、民主协商,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10,伏志强等(2019)认为人工智能科技向“善”极大地提高了物质生产力、不断打破旧式分工和增加人们的自由劳动时间、为人们腾出更多的空间11,张成岗(2019)认为与机器共存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构建一套兼容智能机器的社会规范体系12,杨述明(2018)提出智能社会是深度改变社会组织形式和运行方式的时代,物理世界、信息空间、“人的网络”三者高度融合,社会呈现出系统、整体和全面智能化的形态13。在此之前,国外对智能社会转型的研究可参考Schwab等对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分析14,智能社会转型以数据驱动、算法决策和系统互联为核心特征,风险具有系统性、不确定性和责任边界模糊性15,尤其以人工智能技术为代表的冲击存在算法黑箱,并得益于数字技术、物联网等广泛部署加速风险的扩散。在对智能转型的风险治理主体上,研究专家从传统的政府主导的模式转向多中心治理和适应性治理,尤其是强调政府、企业、公众乃至技术社群等多元主体的协同16。8吕鹏,毕斯鹏,管正青,等.智能社会协同治理: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23,55(01):19-35.9李正风,刘瑶瑶.科技伦理治理要准确把握新科技革命及其伦理问题的新特点J.科学通报,2024,69(13):1677-1680.10张成岗.人工智能时代的社会治理探索“负责任”与“有温度”的未来世界 J.中国国情国力,2022,(04):1.DOI:10.13561/ki.zggqgl.2022.04.001.11伏志强,孙伟平.科技向“善”:人工智能发展的价值遵循 J.甘肃社会科学,2021,(02):97-103.DOI:10.15891/62-1093/c.2021.02.014.12张成岗.人工智能的社会治理:构建公众从“被负责任”到“负责任”的理论通道 J.中国科技论坛,2019,(09):1-4.DOI:10.13580/ki.fstc.2019.09.002.13杨述明.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智能社会背景 J.江汉论坛,2018,(03):11-23.14Schwab K.The Fourth Industrial Revolution:The Power of TransformationM.2017.15Beck U.World at RiskM.Polity Press,2009.16Jasanoff S.The Ethics of Invention:Technology and the Human FutureM.New York and London:W.W.Norton&Company,2016.智能社会转型和智能社会治理的定义3.2 16智能社会转型语境下数字平台企业风险治理机制的探索与构建基于自动驾驶领域的实证剖析风险社会最早见于 Beck 的定义,其认为风险可以被理解为系统处理现代化带来的危险和不安全感的方式,随着工业化、市场化和全球化的推动,社会公众切身地感受到生活在因市场经济、先进科技和官僚行政等现代性带来的风险之下,以及由此对人类社会产生的巨大挑战1718。陈斌开等(2024)聚焦社会公平角度,认为人工智能技术进步具有扩大收入不平等的张力,在缺少有效公共政策的情况下将导致就业率下降、就业与工资极化、收入与财富不平等加剧等一系列问题,从而造成严重的社会不公平现象19;孙那等(2024)认为科技伦理风险主要包括人机的关系紧张、伦理感知匮乏和算法偏见三个方面20;陈兵(2024)认为科技应用风险包括数据隐私泄露风险、数据过度收集风险、侵权责任承担主体模糊风险21;安慧影等(2024)从传统伦理角度,提出以个人权益侵害风险、社会公平正义受损等风险作为具体风险样态22;余雅风等(2022)从社会伦理研究角度提出,人工智能对经济安全、就业结构和社会稳定具有多重影响,对现行法律和社会伦理构成挑战23,张成岗(2021)提出新兴技术给政府、公众、企业、社区工作者等多元的主体带来“风险叠加”和“风险迭代”的冲击,“风险叠加”即新技术创生了新的社会空间和社会时域,衍生出新现象、新问题、新矛盾,“风险迭代”社会共识机制的短缺等新变量的“迭代”给传统社会治理带来极大考验24;陈小平(2021)将人工智能带来的风险划分为“技术失控风险”、“技术非正当使用风险”和“技术社会效应风险”三类25;陈思(2020)认为智能社会的技术异化带来了政治态度分化、治理出现盲区、公共话语去价值化、算法公正缺失、算法技术垄断、责任主体模糊等多重治理困境26,王小芳等(2019)则认为因人工智能功能的双向性给社会治理带来的潜在风险包括技术权威和独裁、行政吸纳的有限性以及加剧社会碎裂27,贾开等(2017)提出人工智能时代的治理困境由治理结构的僵化性,治理方法的滞后性与治理范围的狭隘性产生28。17Beck U.Risk SocietyM.1986.18乌尔里希贝克,郗卫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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