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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doc

  • 上传人:a199****6536
  • 文档编号:1284591
  • 上传时间: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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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整 word 核发 取水 许可证 地表水
    资源描述:
    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 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区《取水许可证》(地表水)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 事项代码:5312 分项名称:新办、依申请变更、延续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条第二款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三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许可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以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应当向水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应当向市水务局办理取水许可。 (四)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第168号(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序号:168 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流域管理机构 (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 (一)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 (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六)《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八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第十条 《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 (一)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二) 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三)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四)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五) 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七)《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七条(取水许可申请的范围) 除《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限额,是指日最高取水量10立方米。 第八条(取水许可审批权限) 本市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许可申请,除国家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外,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一)由国家和市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 (二)日取水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含2万立方米)的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 (三)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 除由流域管理机构和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外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区(县)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第九条(取水申请)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材料)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最终稿)及审查意见; (四)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五)建设项目批文; (六) 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建设项目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可以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具体要求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前款中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已通过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工业区块内的建设项目,申请人无需再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论证表。 第十一条(取水许可决定)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批权限,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根据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以及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申请人的取水量。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取水审批)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区(县)范围内区(县)立项的建设项目及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下的地表水取水许可。 (二)审批内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取水许可的批准文件、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 (三)法律效力 获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的申请人可以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获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申请人可以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通过取水设施现场核验并获得《取水许可证》的申请人可以按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取水。 (四)审批对象 本市除由流域管理机构和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外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区(县)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准予批准的条件: 1.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供水专业规划(水资源供求计划)的要求; 2.符合水功能区划的要求。 取用地表水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本区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注:关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根据《关于本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沪水务【2009】628号)规定办理。 申请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水工程(设施)已按取水许可批准文件和设计要求建成,且能够满足取水需要; 2、取水计量设施已经按装并运行满三十日; 3、取水工程(设施)的档案资料齐全。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取水单位或个人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工商登记批准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延续准予批准的条件: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原准备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符合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本区的水资源供需状况。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提交材料列表 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新办) 序号 提交材料 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要求 1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申请表 原件 1 完整填写,包括签名、公章、日期 2 取水许可申请书 原件 1 完整填写,包括签名、公章、日期 3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 1)申请人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 2)申请人为个人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单位或个人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与申请表中填写申请人、法人一致 4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送审稿) 原件 1 真实有效,由编制单位盖章 5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最终稿)及审查意见 原件或复印件 1 真实有效,由编制单位盖章 6 取水许可申请与他方有利害关系的,须有协议书 原件 1 双方签字并盖章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应清晰。 2.申请材料信息应与《取水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的实质性内容相对应。 3.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4.申请材料受理后,申请人不得自行补充更改。 告知:金山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地址:金山区龙山路555号D214室 联系电话:57922311、57922312 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延续) 序号 提交材料 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要求 1 取水许可申请书 原件 1 完整填写,包括签名、公章、日期 2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 1)申请人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 2)申请人为个人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单位或个人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与申请表中填写申请人、法人一致 3 原《取水许可证》 原件 1 证件在有效期内,若遗失,申请人须提供书面遗失说明。 4 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延续申请表 原件 1 完整填写,包括签名、公章、日期 5 取水许可延续报告 原件 1 项目概况、申请理由等。地表水需提供许可期限内计量设施校验报告、取水排水量统计表等相关资料。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应清晰。 2.申请材料信息应与《取水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的实质性内容相对应。 3.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4.申请材料受理后,申请人不得自行补充更改。 告知:金山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地址:金山区龙山路555号D214室 联系电话:57922311、57922312 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依申请变更) 序号 提交材料 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要求 1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 1)申请人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 2)申请人为个人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单位或个人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与申请表中填写申请人、法人一致 2 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复印件 1 批准文件有效 3 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原件 1 完整填写,包括签名、公章、日期 4 申请单位变更事项的情况说明 原件 1 变更的原因符合相关规定,加盖公章 5 原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原件 1 与申请项目一致且在有效期内 6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名称核准文件 复印件 1 文件在有效期内 7 与申请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合同、租赁、协议、批文等) 原件或复印件 1 提供的证明材料在有效期内 8 原《取水许可证》 原件 1 证件在有效期内,若遗失,申请人须提供书面遗失说明。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应清晰。 2.申请材料信息应与《取水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的实质性内容相对应。 3.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4.申请材料受理后,申请人不得自行补充更改。 告知:金山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地址:金山区龙山路555号D214室 联系电话:57922311、57922312 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 序号 提交材料 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要求 1 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登记表 原件 3 完整填写,包括签名、公章、日期 2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 1)申请人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 2)申请人为个人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单位或个人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与申请表中填写申请人、法人一致 3 生产工艺及用水资料 原件 1 加盖公章 4 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复印件 1 批准文件有效 5 取水许可的批准文件 复印件 1 批准文件有效 6 取水工程(设施)的地形图及相关竣工图(取水工程(设施)平面布置图、取水工程(设施)管线布置图、取水设施配置图) 原件 1 加盖竣工章 7 取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或者深井竣工报告(含工程建设、运行情况和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 原件 1 真实有效,编制单位盖章 8 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出具取水计量设施出厂合格证和强制鉴定合格标志) 原件 1 检测单位具有相应资质,盖章确认 9 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复印件 1 真实有效,加盖公章 10 废(污)水处理、排放措施落实情况 原件或复印件 1 真实有效,加盖公章 11 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水质监测报告 复印件 1 由经国家计量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内容符合申请项目退水性质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应清晰。 2.申请材料信息应与《取水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的实质性内容相对应。 3.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4.申请材料受理后,申请人不得自行补充更改。 告知:金山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地址:金山区龙山路555号D214室 联系电话:57922311、57922312 21 (二)申请文书名称 1.新办 《取水许可申请表》(见附录2)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申请表》(见附录2) 《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登记表》(见附录2) 2.依申请变更 《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见附录2) 3.延续 《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见附录2) 八、审批期限 (一)申请期限: 1.新办 无限制 2.依申请变更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3.延续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金山区水务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期限: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 (三)办理期限: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审查意见。 2.取水许可审批: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核验意见。 九、审批证件 (一)《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八)取水许可登记表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依法接受、配合行政机关进行实地核查和监督检查。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金山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海洋)局窗口 窗口接收地址:金山区龙山路555号二楼D214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1:30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金山区龙山路555号二楼D214(金山区行政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 (021)57922311 (021)57922312 (三)网上咨询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或信函投诉 上海市金山区水务(海洋)局 通讯地址:金山区金山大道1800号 邮政编码:200540 (二)电话投诉 (021)57953680 (021)57922319 (三)网上投诉 十五、办理方式 新办、依申请变更的办理方式: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1)审查环节 1)申请:申请人填写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提供的许可申请表,向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 4)许可决定: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许可送达: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将批件寄往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到受理窗口领取。 (2)审查方式 采用专家评审、采用现场核查或书面审核的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取水许可证》新办、依申请变更、延续项目的申请和办理。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网站( 附录1 核发《取水许可证》办事流程示意图 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对材料形式审查(当场) 对材料实质性审查 符合条件 符合不予受理情形 需要补正材料 申请材料审核结果 出具《金山区水务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 不予受理,出具《金山区水务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 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 受理,出具《金山区水务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 技术审查(现场核查) 不符合条件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33个工作日内) 审查结果 符合条件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33个工作日内) 证件送达(2个工作日内) 决定公开 附 录 2 1.《取水许可申请表》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申请表》 3.《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登记表》 4.《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5.《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取 水 许 可 申 请 书 编号:( )申字 [ ]第 号 取水许可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 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监制 以下栏目由取水许可申请人填写 取水许可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单位性质 行业类别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工作部门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电子信箱 申 请 取 水 理 由 及 依 据 年申请取水总量 万m3 地表水 万m3 水源类型 江河 湖泊 水库 其他 年申请取水量(万m3) 取水地点 取水方式 蓄 引 提 计量方式 最大取水流量(m3/s)或 日最大取水量(m3/d) 地下水 万m3 水源类型 普通 地热水 矿泉水 其他 年申请取水量(万m3) 取水地点 取水方式 单井( )井群( )自流( ) 单井( )井群( )自流( ) 单井( )井群( )自流( ) 单井( )井群( )自流( ) 计量方式 最大取水流量(m3/s)或 日最大取水量(m3/d) 申请取水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取 水 标 的 城镇生活取水 生活用水 供水人口 人 年取水量 万m3 公共用水 年取水量 万m3 一般工业用水 年取水量 万m3 工业取水 主要产品 设计年产量 用水定额 年取水量 万m3 农业取水 设计灌溉面积 亩 有效灌溉面积 亩 主要作物品种 灌溉定额(P=50%) m3/亩 灌溉定额(P=75%) m3/亩 年取水量(P=50%) 万m3 年取水量(P=75%) 万m3 发电取水 发电分类 (以√标示) 水电:一般水电( );抽水蓄能发电( ) 火电:空冷( );闭式循环水冷( );直流水冷( ); 其它: 机组台数与 装机容量 年发电量 Kw h 设计年利用小时 h 年取水量 万m3 水电分类的最小机组发电流量 万m3/s 火电分类的最高小时用水量 米m3/h 其他取水 年取水量 万m3 用途: 取水量年内分配(万m3) 1月 4月 7月 10月 2月 5月 8月 11月 3月 6月 9月 12月 设计日最大取水量: 万m3 出现月份: 水 井 工 程 井号 水源地点 凿井深(m) 孔径 (m) 日开采量 (m3/d) 出水流量 (m3/s) 备注 补充 说明 提 水 工 程 工程名称 设计扬程(m) 水泵型号 单台设备取水能力(m3/s) 台数 设备总取水能力(m3/s) 年取水总量(万m3) 备注 补充 说明 引 水 工 程 取水建筑物名称 取水建筑物主要特征值(m) 设计引用流量(m3/s) 年取水总量(万m3) 备注 补充说明 蓄 水 工 程 (一)(水电站专用) 工程名称 水源名称 集雨 面积 (km2 ) 库 容 特 征 水库调节方式 最小下泄流量(m3/s) 发电引水口至尾水口河道长度(m) 总库容(万m3) 正常蓄水位 (m) 库容 (万m3) 防洪限制水位 (m) 库容 (万m3 ) 死水位 (m) 库容 (万m3 ) 工程设计任务 蓄水期、运行期水量调度方案(原则)等补充说明 蓄 水 工 程 (二)(非水电站) 工程名称 水源名称 集雨面积 (km2 ) 库 容 特 征 设计供水情况 备 注 总库容(万m3) 正常蓄水位 (m) 库容 (万m3) 防洪限制水位 (m) 库容 (万m3 ) 死水位 (m) 库容 (万m3 ) 年供水总量 (万m3) 供水保证率 (%) 最小下泄流量(m3/s) 补充说明 23 水资源论证情况 论证报告书名称 论证报告书编制单位 单位资质编号 论证报告书审查单位 审查时间 论证报告书主要结论 论证报告书主要审查意见 节水措施 非常规水源使用情况(万m3) 污水处理回用量 再生水 矿坑水 微咸水 海水 其他 主要节水技术、节水设施 污废水处理措施 处理设施 处理规模 处理工艺 退水量 t/d 退水地点 退水水质要求(包括 主要污染物名称和总量) 取水许可申请人 (签章) 以下栏目由审查、审批部门填写 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主管负责人 (单位印章) (签章) 年 月 日 取水口所在地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复审意见: 主管负责人 (单位印章) (签章) 年 月 日 取水口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主管负责人 (单位印章) (签章) 年 月 日 审批机关审批意见: 主管负责人 (单位印章) (签章) 年 月 日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 申 请 表 编号:( )字申【 】第 号 申 请 单 位(个人):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一、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委第15号令)的规定填写本表。 二、本表由审查机关统一编号。 三、“申请单位”,由一个单位兴办取水工程的,填写该单位的名称;由几个单位联合兴办的,填写其协商推举的代表单位名称;单位与个人联合兴办的,填写单位名称。推举的代表应提交有关联合兴办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栏中,填写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五、“单位性质”栏中应分别填写“国有”、“集体”、“私营”或“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 六、“申请取水理由”栏中除填写取水理由外,还应填写申请取水标的。 七、“取水水源”栏中填写取水水源类型,即地表水(江河、湖泊)、地下水。 八、“取水方式”栏中填写凿井、提水、引水及其他利用水工程或机械取水设施的各类取水形式。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栏中填写表中未尽事宜而又必需强调的问题。如取水对其他取水或河道工程有不利影响,,应在该栏说明。 十、本申请表填写份数为四份。 申请单位(个人) 法定代表人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性质 主管机关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电子信箱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编制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编制资质 主管机关 申 请 取 水 理 由 取水水源 申请取水起始日期 年 月 日 取水地点 年取水量 万米3 取水方式 最大取水流 量 米3/秒 建设项目 水资源论证 主要结论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事 项 法定代表人 申请单位 (签章) (盖章) 年 月 日 主办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承办人: 主管领导: 年 月 日 审查机关意见: 单位盖章: 承办人: 主管领导: 年 月 日 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登记表(地表水) 申请人(盖章) 申 请 人 申请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及电话 取水工程(设施)名 称 取水工程(设施)地 址 取水口经纬度 座 标 取水河道 取水用途 取水方式 年取水量(m3) 设计取水能力(m3) 退水方式 退水量(m3) 水资源论证 单 位 开始取水时 间 验 收 所 需 资 料 1.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登记表; 2.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3.取水许可的批准文件; 4.取水工程(设施)的地形图及相关竣工图(取水工程(设施)平面布置图、取水工程(设施)管线布置图、取水设施配置图); 5. 取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6. 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出具取水计量设施出厂合格证和强制鉴定合格标志); 7.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8.废(污)水处理、排放措施落实情况; 9.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水质监测报告。 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意见 受理号: 申 请 人 申请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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