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监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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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监理细则 60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四川巴塘县巴久河水电站项目 引水隧洞工程 职业卫生监理细则 编制单位:甘肃诺鑫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巴塘巴久河水电站监理部 二零一二年二月 批准:钱崇俊 审核:马安兵 编制:周德树 职业卫生监理细则 一、职业健康安全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事件进行教育、监督,按照《XX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施工企业职业卫生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并责令其整改。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前,不得开工建设。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为未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前,不得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经费应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建设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立专人负责对项目建设、施工期间的职业卫生进行管理,报职业健康安全部备案。 五、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为职业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施工经理为直接责任人,施工队长、班组长是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施工队、本班组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应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制定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急救预案,报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备案。 六、建设单位在发包合同的签订中,应当有职业卫生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包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七、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职业卫生负责人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施工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教育。 八、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部应向施工工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施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做好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记录、报告和档案移交工作。 九、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其落实情况,施工方案中涉及到职业病危害采取的防控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急救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做好记录并存档。 十、施工单位应督促作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落实好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十一、建设单位对发包的项目,应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和施工中使用的材料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要按照《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进行识别,采取相应职业病防护措施如实向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十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位置设置公告栏,在施工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使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人员知悉施工现场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后果和预防救援措施。 十三、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为本单位人员提供符合防止职业危害防护用品(防护服、防护眼镜、防尘口罩、防护手套、绝缘鞋、防毒面具、耳塞等)。施工中作业人员应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建设单位应不定期检查施工单位作业防护用品的发放、佩戴、使用情况。 十四、对易发生急性中毒和其它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施工单位应设置报警设施,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在施工作业方案中应制定专项施工措施、应急措施,报监理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十五、若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得到同意后,方可按批准的计划进行;施工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尽可能远距离操作;在安装放射源处,划定范围,拉好警戒线、悬挂醒目的警示标志。 十六、在建设有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中,以及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过程中需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施工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十七、供应采购单位在项目采购设备和材料时,应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对确实需要使用存在有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化学材料的,应该注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规程、维护和使用方法,并应提供相应的防护和应急措施。 十八、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加强机电设备的管理,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跑、冒、滴、漏,要采取通风、排毒、降噪、隔离等技术性措施来降低或消除作业现场的有毒有害因素。 十九、对施工现场可能产生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危害的作业,施工单位在作业时应及时监测,采取通风、隔离、佩戴防护用品、专人监护等防护措施,杜绝违章作业,杜绝作业人员超时作业。 二十、施工单位应加强水泥等易扬尘的材料存放处、使用处和道路的扬尘防护,在易扬尘部位设置警示标志,道路及时洒水,清理路面,给施工作业人员提供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二十一、各施工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及时清除,施工现场机件、物品摆放规范,施工项目结束后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不得将建筑垃圾堆放在工业垃圾池,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在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凡是垃圾散落在公司道路和其它单位卫生区域,应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二十三、施工单位不得安排年龄在60岁以上的员工,有心血管、神经系统疾病员工从事高处作业、高强度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二十四、高温季节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避开高温施工,并配备相应的防暑降温用品。女员工在孕期、经期、产期、哺乳期,禁止安排其重体力作业、夜间严禁安排值班。 二十五、施工现场发生职业病危害或职业中毒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向项目部报告,项目部应及时向职业健康安全部报告。 二十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严禁吸烟。 二十七、设计单位应严格按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过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图纸设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专篇和图纸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与设计相符,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检验、核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措施是否有效。 二十八、建设项目试生产前,生产准备单位应对该项目工作岗位职业危害暴露情况进行评估,并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防止事故发生。 二十九、在该项目试运行阶段,生产准备单位应将试运行中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及时通报项目建设单位,对试产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 三十、施工单位在施工时,未采取相应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应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各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应予以整改回复;对查出存在职业卫生隐患的单位,下发整改书后仍不整改的,项目建设单位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十一、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将职业卫生管理资料统一成册,逐一归档。 三十二、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三十三、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建筑施工的其它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安全检查制度 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检查质量和效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一、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检查,特别是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时期更要加强检查,要深入辖区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设施、场所要重点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严格检查。 二、市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行业或系统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检查,特别是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时期更要加强检查,督促本行业或本系统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设施、场所要重点防范,加强监督检查。 三、要加强对辖区内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学校、旅游、管道运输等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管理,按规定开展十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四、各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确保落实到位。要加强企业内部安全检查,加强对各类设备设施的保养和维护工作,及时更新设备,确保各类设备设施不带病运行,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采取严密的监控措施,制订相应的事故防范预案,消除安全隐患。 五、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查管理机构、查管理制度、查现场管理、查安全培训、查安全防护措施、查特种设备及危险源的管理、查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查违章、查事故隐患等。 (一)安全机构建设情况 1.查机构是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指示、规定,大力推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情况。 2.查各级各部门是否设立专(兼)职安全管理机构、部门,并成立以行政领导为主的安委会,安委会是否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对安全事宜做出反应与决定。企业的安全机构是否健全、分级是否合理,安全部门是否岗位明确、工作协调。 3.专业技术安全人员配备情况。是否按《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按企业在册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配备安全人员,3级单位设有安全组或专职安全员、4级单位设有专(兼)职安全员,关键装置、要害部位配有专职安全工程师。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及执行情况 1.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完善,并能够不断改进。包括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奖惩等规定的情况,制定现场施工作业、危险源管理等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安全制度在执行中能否得到不断细化、持续改进和及时完善等。 2.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岗位能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的安全活动记录情况,基层班组的安全活动情况。 3.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修订完善,岗位操作人员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 4.危险作业审批程序是否完善。包括能否根据企业的生产实际,确定本企业危险作业相关文件与记录, 特种作业的审批记录,是否建立工业动火、临时用电、大型吊装等特殊作业的审批程序规定和管理台帐。 (三)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1.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情况。是否按规定开展了三级教育,建立了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职工按规定参加了相应级别的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考核、有档案。 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是否做到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达100%,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率达100%,并制定了相应的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生产培训证书,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合格证书后才任职。 4.消防知识培训情况。有无消防知识的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培训记录。 (四)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情况 1.是否根据规范要求配备岗位劳防用品,并有劳防用品的发放制度及记录,劳防用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要求。 2.现场作业人员劳防用品的管理与使用是否规范,操作人员能否熟练使用。 (五)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管理情况 1.建设项目是否进行了安全预评价,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设计报告中,是否有劳动安全卫生专篇,是否对设计方案中的安全专篇进行了审查。 2.投产前是否进行了安全验收,有明确的验收标准及验收档案,不符合项目的记录、整改情况。 3.投产后是否有安全专项评价的管理规定、安全现状评价的管理办法以及安全评价报告中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生产现场管理情况 1.是否有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有检查记录和查出问题整改反馈单。 2.是否按标准化管理要求进行了现场安全检查,并有标准化检查规定和记录。 3.防护设施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4.安全生产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施工现场和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 5.防火、防爆、防雷击、防天然气中毒等制度是否健全,台帐是否齐全,安全检查监督是否到位。 (七)特种设备管理情况 1.特种设备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了使用登记手续,特种设备的维修改造是否按程序进行申报。 2.特种设备是否建立了完善的技术档案、台帐、登记表,并有完整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维修保养制度。 3.特种设备设施是否有年度检验计划和安排,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率能否达到100 %,存在问题隐患能否按规定整改,有无检验报告的存档制度或记录。 (八)危险源监控管理情况 1.是否建立了危险源排查、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危险源档案和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是否齐全。 2.有无危险源的检查制度,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了预先分析。 (九)安全投入情况 1.按照国家规定和上级要求,是否按标准保证了足额的安全投入(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隐患整改资金、职工工伤保险的缴纳、高危行业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等)。 2.是否做到了安全设施齐全,劳动保护设施、防护品满足要求,尘毒作业场所防护措施达到了国家标准。 (十)隐患识别和整改情况 1.有无隐患识别机制,有无开展隐患识别机制的活动记录,是否做到了对有关隐患有分析报告,并建立了隐患台帐。 2.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能否做到:有隐患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员、岗位,较大隐患的整改实施有计划、有控制、有记录,较大隐患整改计划资金到位并限期整改。 (十一)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1.应急预案制订情况。包括能否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制订应急预案,并有不断改进与完善应急预案的制度,有应急预案的管理档案,有保障应急预案实施的程序。 (十二)事故管理情况 1.事故上报情况。包括各类事故按规定、时限进行上报,对事故进行统计、对比、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的情况。 2.事故调查情况。能否做到事故调查程序合法,事故调查及时,信息资料详实、充分、完整,事故调查报告符合规范。 3.事故结案情况。事故处理结案能否做到造成事故的原因清楚,责任划分明确,事故性质认定准确。 4.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落实情况,即:查清事故原因,落实防范措施,教育职工群众,处理事故责任者。 七、安全检查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定计划、定措施、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存在的较大安全隐患,应立即排除,不能立即排除或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对超出管理或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当地政府或部门报告。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依法查处。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每次开展安全检查时,要认真、完整地填写《安全检查记录表》(详见附件),并在检查结束后半年之内对本检查组上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跟踪督查,对依然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重处、重罚和严肃处理,直至整改完毕。《安全检查记录表》要作为重要档案保存备查。 附件: 安全检查记录表 编号: 字(200 ) 号 检查单位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检查人员 被检查 单 位 检 查 时 间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检查内容 检查中发 现的问题和隐患 处理意见 和措施 跟踪督查情况(跟踪时再填写) 记录人员: 记录时间: 较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与跟踪制度 为及时发现、整改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决定在全市建立较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与跟踪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较大安全隐患),是指在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造成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技术上的安全缺陷等。较大安全隐患按市政府办 出台的《隐患排查整治三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管理。 二、生产经营单位是较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较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较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负主要责任。企业每年要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本企业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 三、市、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及跟踪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及时解决排查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进行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跟踪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较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较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施监督管理,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五、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完善较大安全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制度,并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排查,及时发现、排除较大安全隐患,并按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较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应当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六、生产经营单位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生产经营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运用预先危险分析、故障危险分析、事故树分析、故障树分析等方法,查找各类安全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奖励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报告较大安全隐患。 八、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安全检查制度》的要求,经常性地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治理较大安全隐患。 九、鼓励有关组织、单位和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较大安全隐患进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认真核查。核查属实的,按照市政府办 出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十、生产经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较大安全隐患应当记录建档。能够立即排除的,要立即排除;无法立即排除的,要采取应急安全保障措施,落实责任人,保障生产安全,并立即报告有管理权限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较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将排除情况记录在档,并报告有管理权限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较大安全隐患,无法立即排除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较大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分级。 十二、较大安全隐患评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安全生产保障条件进行综合评析,作出评估报告,对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影响程度、估计损失等作出评估结论,并对事故隐患的监控保障措施、整改资金来源、整改方式、整改期限和临时防范措施等提出建议。 十三、评估结束,应当作出评估报告,并立即将评估报告送达生产经营单位。评估报告提出的监控保障措施、整改方式、整改期限等建议,应当客观、适度。 十四、较大安全隐患评估、分级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评估报告,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下达较大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完成较大安全隐患整改。 较大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较大安全隐患的基本情况;(二)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三)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四)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五)整改督办单位和责任人。 十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由企业第一责任人为组长的较大安全隐患整改小组,并立即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制订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及时排除较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整改期限和目标;(二)整改措施;(三)责任机构、责任人员以及经费和物资保障;(四)应急救援预案。 十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较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落实监督职责,组织检查和跟踪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较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重点检查较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对因整改不力或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而导致事故发生或损失加重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按《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十七、较大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验收。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并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法律、法规、规章对验收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较大安全隐患排除前已经停止生产经营的,整改完成经验收合格后,生产经营单位能够恢复生产经营;经验收不合格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报请批准后予以关闭,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二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较大安全隐患登记制度,对较大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对排除的较大安全隐患进行销案,并按时将隐患登记、销案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告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部门联合执法制度 为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 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照,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设施未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审查批准而擅自投产应依法取缔或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或较大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应停产、停业整顿或依法关闭的; (三)执法部门认为有必要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实施联合执法的,应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二、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部门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和执法工作需要提出联合执法意见,会同当地有关执法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联合执法牵头部门商请有关执法部门共同制订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事项。 三、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要求 (一)各执法部门要认真按照归口管理和“相互配合、分工协作、职责明确、联手互动、重拳出击”的原则,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开展工作,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严肃查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联合执法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业务熟练并持有相关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必要时邀请省上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参加。 (三)需要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时,执法部门应该在5日前向联合执法的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并报联合执法方案,经牵头部门审核,在2日内书面回复。由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应制订联合执法方案。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完毕后,联合执法牵头部门要将工作总结或执法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安全文明生产的组织、决策和领导。 第二条 项目部各部门正职、各单位(工区)正职是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部门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对其施工项目的安全文明生产全面负责。 第三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三级监督检查(即:项目部、各施工单位、各施工队班组),一级职能部门归口管理体制。 第四条 凡参加项目部承建工程的各单位均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安全工作需要的专(兼)职安全人员,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五条 安全质量环保部职责 项目部的安全质量环保部既是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又是项目部安全生产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日常的安全管理业务工作,行使安全管理和监察职能。 1、负责制定实施施工安全有关的管理性文件。 2、严格现场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和“安全月”等活动,负责月、 季、半年、年度安全考核总结工作。 3、负责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监察、检查和安全预防措施实施的监督。 4、执行劳动保护有关条例。 5、负责工程安全施工的资料收集和申报工作,编制安全简报。 6、参加内部质量体系审核。 7、组织安全岗位培训。 8、接受和组织实施同监理、业主和地方部门及集团公司的对口业务工作。 9、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交通、消防以及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10、组织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1、负责火工材料的运作、监督、使用管理,火工材料库管安全,火工材料出库后全程监控,爆破后火工材料余量的及时退库、防止遗失,组织协调现场安全警戒工作。 第六条 工程技术部安全职责 1、在进行组织施工设计时应负责编制安全技术方案。 2、负责进行特殊、危险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制订、审查与审批工作。 3、参加安全大检查。 4、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 工程管理部安全职责 1、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障措施的组织实施,协调、联系、处理好进度与安全的关系。为安全生产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条件。 2、搞好现场日常安全监察、检查和安全预防措施实施 3、负责防汛部署、检查、指挥等工作。 4、参加安全大检查。 5、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八条 计划合同部安全职责 1、组织审定施工队伍安全资质,严把施工人员安全素质关。 2、编制月计划时应同时制定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3、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九条 机电物资部安全职责 1、参与安全大检查及半年、年度的安全考核工作。 2、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及时核发安全技术措施、劳动防护和安全奖励费用,并负责督促检查使用情况。 3、负责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和定期组织机电设备安全检查。 4、组织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 5、组织机电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条 各施工工区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 2、每年初和项目部签订安全责任书,对所承担的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负有全面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责任,并接受项目部和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3、为安全生产创造必要的条件,搞好劳动保护工作,充分考虑施工环境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4、建立健全适应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作体系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 5、组织对本单位发生的一般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6、不断总结安全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安全管理新技术、新方法,使安全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实用化。 7、每月23日以前向项目部报送安全月报。 8、参加安全大检查。 第二章 责任追究 项目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项目部建立事故“说清楚”制度。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在事故五天内向项目部提交“说清楚”报告,项目部在事故发生一周内向上级主管单位“说清楚”。 第十二条 对施工生产中有明显违规行为者,各级领导和安全人员有权当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予以罚款。对严重违反国家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对业主、监理、集团公司和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不予落实,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的单位,安质环部有权对其进行罚款 第十三条 对较大安全隐患,在下发隐患通知单后,不能按期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造成事故的单位和未按规定使用安全投入经费,致使安全生产设施和防护用品、用具不全发生事故的,要加重处罚。 第十四条 对隐瞒事故、拖延不报、虚假事故损失或破坏、伪造事故现场,阻扰安全检查人员行使正当职权的,经查实,对责任单位按应罚金额的200%罚款(补报各类事故,人身伤害事故无故由轻转重等,均按隐瞒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各类事故不能按规定期限结案的,每超一个月,对责任单位按应罚金额的20%加罚。 第十六条 一次事故既有人身伤亡,又造成设备损坏的,采取并罚。 第十七条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强行冒险施工作业的,除令其停产整改外,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的安全责任人根据情节,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在年度安全考核中,坚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除对单位一次性经济处罚外,对其单位的安全责任人,也要处以经济罚款,处罚标准按责任书签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处罚 1、各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0—25%赔款;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小于10万元的,起底1万元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0—25%赔款,1万元以上部分,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5—20%赔款;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起底10万元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5—20%赔款,10万元以上部分,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15%赔款。 2、对事故直接责任者,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款外,应根据事故性质、情节处以100— 元的罚款。 3、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与施工生产无关的活动而发生的各类事故,一切损失由事故直接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条 对同一事故的处罚,涉及到两个以上的责任单位和两个以上的直接责任人的,按责任比例(主要责任负60—90%;次要责任负10—40%;同等责任各负50%)处以赔款(单位赔款为直接经济损失的全部,个人赔款按按第十九条第1项执行)和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落实不力,在一年内发生重复性事故的,按第十八条相应款项,对责任单位和单位主管领导加倍处罚。凡属习惯性违章行为造成的各类事故,均按应罚金额的150—200%加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不经严格资质审查,私招乱雇外来特殊作业工种人员者,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或清退外,对招用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因私招乱雇人员而发生事故的单位,按十八条规定加倍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经安全监察人员现场发现,指出后依然不改的,第一次罚款50—150元,发现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加倍处罚,并勒令其单位让其停工参加安全培训学习。 第二十四条 发生各类事故,除对有关责任人和相关安全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外,可并处以勒令退场。 第二十五条 对安全监察人员进行刁难,阻扰、打击报复,妨碍安全监察的,可并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并勒令其退场,直至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施工单位发生各类事故,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规定所处罚的金额,皆由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赔偿外,还将按照项目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情况可减轻或免于处罚: 1、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自然灾害或意外而造成的事故。 2、非本单位责任的有关事故。 3、确已采取了积极措施,但情况特殊确属于当前的技术条件和设备不能解决,致使尘、毒、噪音等有害物质仍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1 目的 安全会议是安全生产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车间。 3 安全会议的批准程序 公司级安全会议 安全管理委员会会议(简称安委会) 这是公司级别最高的安全会议,每个季度固定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召开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本季度结束后的十天内,具体时间以召开安委会通知为准; 会议能够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相关人员参加,如劳务公司代表、相关操作、技术及安全人员等; 会议大致的主要内容: 传达贯彻党和国家在本季度内所发生的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安全工作的指示、决议、文件等; 听取本季度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审议和讨论公司下季度的安全工作目标规划,经过相关安全规章制度的补充、制定, 审查各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研究公司安全生产表彰和奖惩方案; 总结、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推广安全工作先进经验; 研究解决公司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 会议召开之前由人力资源及安全负责筹划,准备会议相关资料;各部门提交本季度安全生产总结;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及安全部的会议准备工作; 参加会议的有关人员应准时到会,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到会的,应提前向会议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及安全部请假; 所有与会人员要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字; 会议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及安全部在会后要及时整理相关会议资料,会议纪要,提交安全委员会成员审议,印发文件到各部门及相关驻港公司进行传阅、学习; 会议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及安全部要整理当次会议材料并归档留存,以备查阅。 2. 月度安全例会 2.1月度安全例会是公司处理日常安全事务的重要会议,每个月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一般为次月第一个星期的星期一,具体时间以召开月度安全例会的通知为准; 2.2会议由公司总经理召集或委托相关部门召集,参加会议人员为各部门副经理及以上管理层人员; 2.3 月度安全例会主要内容包括: 2.3.1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指示和公司安委会经过的决议,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督促贯彻执行; 2.3.2 听取各部门当月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审议、讨论各部门下月安全工作计划;总结公司当月安全工作,部署公司下月安全工作任务; 2.3.3 交流安全工作经验,研究部署公司下月安全工作重点和重大活动安排; 2.3.4 征求、收集各部门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并有针对性的研究制订解决方案和措施; 2.4月度安全例会召开所需要的相关会议材料由人力资源及安全收集整理,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 2.5如有特殊情况或出差在外人员无法到会的要提前向会议召集者或召集部门请假,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2.6 参加会议人员要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字; 2.7 会议结束后相关会议资料由人力资源及安全部整理,做好记录,并归档保存。 3. 安全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由于相关安全形势的变化,针对当前形式需要迫切学习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会议、文件的精神,使得公司及时分析当前安全形势,并为提前防范研究制定加强安全管理的方案和措施等,可召开安全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会议召开的相关程序及要求按召开季度安全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规定执行。 4. 事故分析会 4.1 事故分析会为在公司港区范围而且在一段时间内,针对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分析、总结和从中吸取教训,并对所发生的安全事故提出处理建议的会议; 4.2 事故分析会每个月组织召开一次,时间以召开事故分析会的通知为准,如当月没有安全事故或发生3宗以下(不包括3宗)轻微事故,会议召集部门可向公司领导请示不召开当月事故分析会; 4.3 事故分析会由人力资源及安全部召集,并收集整理相关会议材料,有关部门协助配合; 4.4 事故分析会由公司各个部门及驻港服务的劳务公司派代表(不包括事故当事人)参加,相关部门经理或副经理必须到会;当月安全事故的当事人必须到会,事故当事人由当事人所在部门或所在劳务公司负责通知到会; 4.5 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通知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如操作、技术主管和安全监督人员等; 4.6 通知参加会议人员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的,必须提前向所在部门及会议召集部门请假; 4.7 所有与会人员要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字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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