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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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库 修车 停车场 设计 防火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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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精 本文由李林珂贡献 doc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2008-10-26 23:08 1 总 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护人 身和财产的安全,制 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 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 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防火设计。 1.0.3 车库的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车 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 标准和规范的要 求 。 2 术 语 2.0.1. 汽车库garage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 等汽车的建筑物。 2.0.2修车库motor repair shop 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 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2.0.3 停车场parking area 停放由 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和构筑物。 2.0.4 地下 汽车库under ground garage 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 的汽车库。 2.0.5 高层汽车库high rise garage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 层建筑内地面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2.0.6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mechanical and stereo scopic garage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 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 2.0.7 复式汽车库compound garage 室内有车道、有人员停留 的,同时采用机械设备传送,在一个建筑层里叠2 ̄3层存放车辆的 汽车库。 2.0.8 敞 开式汽车库存open garage 每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总面积的25%的汽 车库。 3 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车库的防火分类应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3.0. 1的规定。 车库的防火分类表 3.0.1 类别 数量 名称 Ⅰ Ⅱ Ⅲ Ⅳ 汽车库 >300辆 151 ̄300辆 51 ̄150辆 ≤50辆 修车库 >15车位 6 ̄15车位 3 ̄5车位 ≤2车位 停车场 >400辆 251 ̄400辆 101 ̄250辆 ≤100辆 注:汽车库的屋面亦停放汽车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总车辆数内。 3.0.2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 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3.0.3 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Ⅱ、Ⅲ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 不应低 于二级。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 甲、 乙类物 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的规定执行。 各级 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3.0.2 燃烧性能和耐火 耐火等级 极限 (h 构件名称 墙 防火墙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3.00 一级 二级 三 级 承重墙、楼梯间的墙、防火 隔墙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2.00 隔墙、框架填充墙 柱 支承多层的柱 不燃烧体0.75 不燃烧体0.50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50 不燃烧体2.50 支承单层的柱 不燃烧体2.5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2.00 梁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00 楼板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0.50 疏散楼梯、坡道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1.00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0.50 燃烧体 吊项(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烧体0.25 不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15 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 层,其耐 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一般 规定 4.1.1 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4.1.2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与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 ;当病 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4.1.3 甲 、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超过3辆 时 ,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4.1.4 Ⅰ类 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 首层 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 儿 园、养老院、病房楼与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 4.1.5. 为车库 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并应设 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1 贮存量不超过1.0t的甲类物品库房; 4.1.5.2 总 安装容量不超过5.0m3/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 的乙炔气瓶库; 4.1.5.3 一个车位的喷漆间; 4.1.5.4 面积不超过50m2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的 房间。 4.1.6 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 物品贮存室。 4.1.7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 4.1.8 停放易燃 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4.1.9 Ⅰ、Ⅱ类汽车库 、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防器材间。 4.1.10 车库区内的加油站、甲 类危险物品仓库、乙炔发生器间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的下 面。 4.2 防火间距 4.2.1 车库之间以与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表 4.2.1的规定。 车库之间以与车库与除甲类物品的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 防火间距 表4.2.1 防火间距(m 汽车库、修车库、厂房、库房、民用建筑耐火等级 车库名称 和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10 12 14 修车库 三级 12 14 16 停车场 6 8 10 注: 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 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 构件时, 则应从其 凸出部分边缘算起。 ②高层汽车库其他建筑物之间,汽车库、修 车库与高层工业、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 本表规定值增加3m。 ③汽车库、修 车库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2m。 4.2.2 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 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墙比较 低建筑高15m与以下 范围内的墙为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当较 高一面外墙上 ,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 火间距 可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减小50%。 4.2.3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 较高一面处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 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 、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 于4m。 4.2.4 相邻的两座一、 二级耐火等极建筑,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 火极限不低于1 .00h,且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于4m。 4.2.5 甲 、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 筑 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甲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 不应 小于30m,与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增加2m。 4.2. 6 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 车库 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 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 表4.2.6 总贮量(m3 名称 防火间距 (m 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 一、二级 三级 易燃液体储罐 1 ̄50 201 ̄1000 1001 ̄5000 51 ̄200 12 15 20 25 15 20 25 30 12 15 20 25 可燃液体储罐 5 ̄250 251 ̄1000 1001 ̄5000 5001 ̄25000 12 15 20 25 15 20 25 30 12 15 20 25 水槽式可燃气体储罐 ≤ 1000 1001 ̄10000 >10000 12 15 20 15 20 25 液化石油气储罐 1 ̄30 31 ̄200 201 ̄500 >500 18 20 25 30 20 25 30 40 18 20 25 30 注: ①防火间距应从距车库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但设有防火堤的储罐,其 防 火堤外侧基脚线 距车库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②计算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总贮量时 ,1m3的易燃液体按5m3 的可燃液体计算。 ③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车库的防火间距 按本表规定值增加25%。 4.2.7 小于1m3的易燃液体储罐或小于5m3的可燃液体储罐与 车库之间的防火间距, 当采用 防火墙隔开时,其间距可不限。 4.2.8 车库与甲类物 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 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表4.2 .8 总贮量 (t 名称 防火间距 (m 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 一、二级 三级 物 房 甲 品 类 库 3、5项 ≤5 >5 15 20 20 25 15 20 1、2、5、6项 ≤10 >10 12 15 15 20 12 15 注:甲类物品的分项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4.2.9 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关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表4.2.9的规定。 汽车 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 表4.2.9 总贮量 (t 名称 防火间距 (m 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 一、二级 三级 稻草、麦秸、芦苇等 10 ̄5000 5001 ̄10000 10001 ̄20000 15 20 25 20 25 30 15 25 20 棉麻、毛、化纤、百货 10 ̄500 501 ̄1000 1001 ̄5000 10 15 20 15 20 25 煤和焦炭 1000 ̄5000 >5000 68 8 10 68 粮 食 筒仓 10 ̄5000 5001 ̄20000 10 15 15 20 10 15 席穴囤 10 ̄5000 5001 ̄20000 15 20 20 25 15 20 木材等可燃材料 50 ̄1000m3 1001 ̄10000m3 10 15 15 20 10 15 4.2.10 车库与煤气调压站之间,车库与液化石油气的瓶装供应站之间的防火间 距,应按现 行的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4.2.11 车库与石油库 、小型石油库、汽车加油站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 计规范》《小型 石油库与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 4.2.12 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 每组停车的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 6m。 4.3 消防车道 4.3.1 汽车库、修车库周围应设环形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一 个长边 和另一边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宜利用交通道路。 4.3.2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4m,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 车场不宜小 于 12m× 12m。 4.3.3 穿过车库的消防车道,其净空高度的净宽均不应 小于4m,当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 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 4m。 5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5.1防火分隔 5.1.1 汽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 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 的规定。 汽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 积(m2 表5.1.1 耐火等级 单层汽车库 多层汽车库 地下汽车库或高层汽车库 一、二级 3000 2500 2000 三级 1000 注: ①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其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 建筑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值增加一倍。 ②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面 高度超过该层汽车库净高1/3且不超过净高1/2的汽车库, 或设在 建筑物首层的汽车 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5000m2。 ③复式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应按本表规定值减少35%、 5.1.2 汽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 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表 5.1.1 的规定增加一倍。 5.1.3 机械式立体 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500m2。 5.1.5 修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0m2,当修车部位与相邻的使用有机 溶 剂的 清洗和 喷漆 工段采 用防 火墙分 隔时, 其防 火分 区最大 允许建 筑面 积不 应超过 4000m2。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修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 增加1倍。 5.1.6 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其他建筑物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设在其 他建筑内的汽车库 (包括屋顶的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 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窗、 洞口的上方应设置不燃烧体的 防火挑檐。外墙的上、下窗间墙高度不应小于1.2m。防 火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1m,耐火极 限不应低于1.00h。 5.1.7 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 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 燃烧体隔墙和2.00h的不 燃烧体楼板分隔。 5.1.8 修车库内,其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的工段,当超过3个车位时,均应 采取防火分 隔措施。 5.1.9. 燃油、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 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不宜 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当受条件限制时,除液化石 油气作燃料的锅炉以外的上述设备, 需要布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时,应符合下列规 定: 5.1.9.1 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t/h;油浸 电力变压器不 应超过1260kV稟,且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 kV稟; 5.1.9.2 锅炉房、 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设有直接对外的安全出 口,外墙开 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防火挑 檐; 5 .1.9.3 变压器室、高压电容器室、多油开关室、锅炉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 低于 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5.1.9.4 变压器室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 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变压器室、 多油开关室、 高压电容器室、燃油锅炉房的日用油 箱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5.1.10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应采 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 烧体楼板与相邻部位分隔。 5.2 防火墙和 防火隔墙 5.2.1 防火墙应直接砌在汽车库、修车库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防 火隔墙可砌筑在 不燃烧体地面或钢筋混凝土梁上,防火墙、防火隔墙均应砌至梁、板 的底部。 5.2.2 当汽车库、修车库的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时,防 火墙、防火隔墙 可砌至屋面基层的底部。 5.2.3 防火墙、防火隔墙应截断三级耐火 等级的汽车库、修车库的屋顶结构,并应高出其不 燃烧体屋面且不应小于0.4m;高出 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不应小于0.5m。 5.2.4 防火墙不宜设在汽车库、修车库的内转 角处。当设在转角处时,内转角处两侧墙墙上 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 于4m。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 不应小于2m。当防火墙两侧的采光 窗装有耐火极限不低于0.90h的不燃烧体固定窗扇时,可 不受距离的限制。 5.2.5 防 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下应设置通风孔道, 也不宜穿过其他管道(线); 当管道(线)穿过 防 火墙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孔洞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 5.2.6 防火墙或防火隔 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或耐火极限不低 于3.00h的防火卷帘。 5.3 电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构造 5.3.1 电梯井、管道井、 电缆井和楼梯间应分开设置。管道井、电缆井的井壁应采用耐火极 限不低于1.00h的 不燃烧体。电梯井的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 5.3.2 电缆井、 管道井应每隔2 ̄3层在楼板处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 隔,井壁 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5.3.3 除敞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以外的多层 、高层、地下汽车库,汽车坡道两侧应 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 坡道的出入口应采 用水幕、 防火卷帘或设置甲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停 车区隔开。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 均没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可不受此限。 6 安全疏散 6.0.1 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 。设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 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部分的人员安全出口分 开设置。 6.0.2 汽车库、修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内,其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小于两个, 但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的可设一个: 6.0.2.1 同一时间的人数不超过25人; 6.0.2.2 Ⅳ类汽车库。 6.0.3 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 超过32m的高层汽车库 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向疏 散方向开启。 地下汽车库和高 层汽车库以与设在高层建筑裙房内的汽车库,其楼梯 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疏散 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 6.0.4 室外的疏 page 6 散楼梯可采用金属楼梯。室外楼梯的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0,栏杆扶手的高 度不应小 于1.1m,每层楼梯平台均应采用不低于1.00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制作。在室外 楼 梯周围2m范围内的墙面上,除设置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门、窗、洞口。高层汽 车 库的室外楼梯,其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0.5 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 楼梯间的距离不应超过45m,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 距离不应超过60m。 单层或 设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 超过60m。 6.0.6 汽 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6.0 .6.1 Ⅳ类汽车库; 6.0.6.2 汽车疏散坡道为双车道的Ⅲ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少于 100辆的地下汽车库; 6.0.6.3 Ⅱ、Ⅲ、Ⅳ类修车库。 6.0.7 Ⅰ、Ⅱ类地上汽车库和 停车数大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当采用错层或斜楼板式且车 道、坡道为双车道时, 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汽车库内的 其他楼层汽车疏 散坡道可设一个。 6.0.8 除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外,Ⅳ类的汽车库在设置汽车坡道有困 难时,可采用垂直升降梯 作汽车疏散出口,其升降梯的数量不应小于两台,停车数少 于10辆的可设一台。 6.0.9 汽车疏散坡道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宜小于7m。 6. 0.10 两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两个汽车坡道毗邻设置时应采用防火 隔 墙隔开。 6.0.11 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的停 车场可设一个疏散 出口。 6.0.12 汽车库的车道应满足一次出车的要求,汽车与汽车 之间以与汽车与墙、柱之间的间 距,不应小于表6.0.12的规定。 注:一次出车系指 汽车启动后不需调头、倒车直接驶出汽车库。 汽车与汽车之间以与汽车与墙、柱之间 的间距 表6.0.12 间距 汽车尺寸 车长≤6 或 6< 车 长 ≤ 8 或 8< 车 长 ≤ 12 或 车长>12 或 车宽≤1.8 (m) (m) 项目 1.8<车宽 ≤2.2 2.2<车宽 ≤2.5 车宽>2.5 汽车与汽车 0.5 0.7 0.8 0.9 汽车与墙 0.5 0.5 0.5 0.5 汽车与柱 0.3 0.3 0.4 0.4 注:当墙、柱外有暖气片等突出物时,汽车与墙、柱的间距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 算起。 7 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系统 7.1 消防给水 7.1.1 车库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 防给水可由市政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 利用天然水源时, 应设有可 靠的取水设施和通向天然水源的道路, 并应在枯水期最低水位时, 确保消防用水量 。 7.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库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7.1.2.1 耐火等级为一、 二级且停车数不超过5辆的汽车库; 7.1.2.2 Ⅳ类修车库; 7.1.2.3 停车数不超过5 辆的停车场。 7.1.3 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车库的消防给 水管道的压力应保证 在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不利点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 ; 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低压 给水系统时, 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 栓的水压不小于0.1MPa(从室外地面 算起)。 7.1.4 车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 外 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车库内设有消火栓、 自动喷水、 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 page 7 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1.5 车库应设室外消火 栓给水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汽车 库、修车库、停车场 计算,并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7.1.5.1 Ⅰ、Ⅱ类车库20L/s; 7.1.5.2 Ⅲ类车库15L /s; 7.1.5.3 Ⅳ类车库10L/s。 7.1.6 车库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消防泵 房的设置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停车场的室外消火 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距离最近一排汽车 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 15m。 7.1.7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与以内 的车库, 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7.1.8 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下列要求: 7.1.8.1 Ⅰ、Ⅱ、Ⅲ、类汽车库与Ⅰ、Ⅱ类修车库 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且应保证相邻两 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达到室内任 何部位。 7.1.8.2 Ⅳ类汽车库与Ⅲ、Ⅳ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5L/s,且应保证一 个消火栓的水枪 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7.1.9 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 应小于10m,消火栓口径应为65mm,水枪口径应为 19mm,保护半径不应超过25m。同层 相邻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但高层汽车库 和地下汽车库的室内消火栓的间 距不应大于30m。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 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1m ,其出水方向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 7.1.10 汽车库、修车库室内消火栓超 过10个时,室内消防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并应有两条 进水管与室外管道相连接。 7. 1.11 室内消防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段,如某段损坏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在同一层内不 应 超过5个。高层汽车库内管道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1根 ,当竖 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2根。 7.1.12 四层以上多层汽车库和高层汽车 库与地下汽车库,其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设水泵接 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 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 10 ̄15L/s计算。水泵接合器应有明 显的标志,并设在便于消防车停靠使用的地点,其周围 15 ̄40m范围内应设室外消火栓 或消防水池。 7.1.13 设置高压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当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 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设置临时高压消防给水 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 设屋顶消防水箱,其水箱容量应能储存10min的室内消防 用水量,当计算消防用水量超过 18m3时仍可按18m3确定。 消防用水量与其他用水合 并的水箱, 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它 用的技术措施。 7.1.14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 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 按钮,并应设有保护 按钮的设施。 7.1.15 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其容量应满足2.00h火灾延续时 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 量总量的要求,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00h计 算,泡沫灭火系统可按火灾 延续时间0.50h计算;当室外给水管网能确保连续补水时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可减去火灾 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 不宜超过48h,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0m。 7.1.16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 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 水高度不得超过6m。消防用水与其他用 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 术措施。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 取防冻措施。 7.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1 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超过 10辆的地下汽车库、机械式立体汽车库或复式 汽车库以与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 出口的汽车库、 Ⅰ类修车库, 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 7.2.2 汽车库、修车 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危险等级可按中危险级确定。 7.2.3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设 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其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7.2.3.1 应设 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 7.2.3.2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 复式汽车库的喷头除在屋 面板或楼板下按停车位的上方布置外, 还应按停车的托板位置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 的上方设置集热板。 7.2.3.3 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 喷头。 7.3 其他固定灭火系统 7.3.1 Ⅰ类地下汽车库、Ⅰ类修车库宜设置泡沫喷淋 灭火系统。 7.3.2 泡沫喷淋系统的设计、泡沫液的选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 沫灭火系统设计规 范》的规定执行。 7.3.3 地下汽车库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 火系统。 7.3.4 设置泡沫喷淋、高倍 数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可不设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 8 采暖 通风和排烟 8.1 采暖和通风 8.1.1 车库内严禁明火采暖。 8.1.2 下列汽车库或修车 page 8 库需要采暖时应设集中采暖: 8.1.2.1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 8.1.2.2 Ⅰ 、Ⅱ、Ⅲ类汽车库; 8.1.2.3 Ⅰ、Ⅱ类修车库。 8.1.3 Ⅳ类汽车库、Ⅲ、Ⅳ类修车 库,当采用集中采暖有困难时,可采用火墙采暖,但其炉 门、节风门、除灰门严禁设 在汽车库、修车库内。 汽车库采暖的火墙不应贴邻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布置。 8.1.4 喷漆间、电瓶间均应设置独立的排气系统,乙炔站的通风系统设计应按现行国 家标准 《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8.1.5 设有通风系统的汽车库,其通风系 统宜独立设置。 8.1.6 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不应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 当必须穿过时,除应满 足本规范第5.2.5条的要求外,还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防 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风 管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穿过防火墙 的风管,其位于防火墙两侧各2m范 围内的保温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 8.2 排 烟 8. 2.1 面积超过2000m2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 生 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8.2.2 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汽车库,其每个防烟分区的 建筑面积不宜超过2000m2,且防烟 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 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 划分。 8.2.3 每个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排 烟口距该防 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8.2.4 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按 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 8.2.5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 并应在排烟支管上设有烟气温度超过 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风机应 保证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排烟防火 阀应联锁关闭相应的排烟风机。 8.2.6 机 械排烟管道风速,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应大于20m/s;采用内表面光滑的非金属材料 风 道时,不应大于15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超过10m/s。 8.2.7 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 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 时设置进风系统,且送 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9 电 气 9.0.1 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 排烟设备、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 防用电和机械停车设备以与采用升降梯 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9.0.1.1 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 以与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应按一级 负荷供电; 9.0.1.2 Ⅱ、Ⅲ 类汽车库和Ⅰ类修车库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9.0.2 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或两个回 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消防用电的配 电线路,必须与其他动力、照明等 配电线路分开设置。 9.0.3 消防用电的配电线路, 应穿金属管保护并敷设在不燃烧 体结构内。 当采用防火电缆时, 应敷设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防火线槽内。 9. 0.4 除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外,汽车库内应设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 照明 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 9.0.5 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疏 散指示标志 宜设在疏散出口的顶部或疏散通道与其转角处,且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 面上。通道上的 指示标志,其间距不宜大于20m。 9.0.6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 库、修车库,以与修车库内的喷漆间、电瓶间、乙炔间等 室内的电气设备均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爆炸和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9.0.7 除敞开式汽车库 以外的Ⅰ类汽车库、Ⅱ类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与机械式立体汽 车库、复式汽车 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0.8 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 行。采 用气体灭火系统、开式泡沫喷淋灭火系统以与设有防火卷帘、排烟设施的汽车库、修 车库应设置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的设施。 9.0.9 设有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自动灭火系 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 制室宜独立设置,也可与其他控制室 、值班室组合设置。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A.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 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 反面词采用“严禁”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 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3)表 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 反面词采用“不宜” 。 A.0.2 本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 规范执行时, 写法 为 “应符合……的规定” “应按…… 或 执行” 。 page 9 26 / 26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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