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农工转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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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完善 农工 城中村 改造 有关政策 问题 意见 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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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农工转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 关于完善“农转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问 题的意见 穗办〔2008〕10号 (2008年5月26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转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积极稳妥解决“农转居”和“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在《中共XX市委办公厅、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穗办〔2002〕17号)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农转居”涉及土地征收政策问题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征地补偿的政策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二)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萝岗区按照10%的比例,其他各区(县级市)根据适度从紧并与以往政策相衔接的原则,在不超过15%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比例,划定经济发展留用地。以往征地时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留用地协议的,仍按原协议比例执行,并创造条件积极落实。如省、市就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问题出台新的管理办法,按新的办法执行。 (三)实施区域开发时,应预先规划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留用地,并尽可能相对集中连片使用,以利于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报批手续应与征收土地报批手续一同上报,征地单位应配合行政职能部门协助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留用地为集体性质且原属于工业、仓储用途的,经法定程序可调整用于除商品房开发以外的发展集体经济其他项目。留用地上的开发项目可由集体经营,也可采用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形式。已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性质的留用地,经该村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同意,按《XX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10条规定作出同意转让的决定并公示后,可以转让。集体经济组织选择留用地开发项目、经营形式,必须先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实行民主决策。留用地的收益依有关法规处臵,主要用于增加原村民收入、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发展集体经济以及公益性福利事业。 (四)征收土地时,因用地域规划限制不能划定留用地或划定的留用地难以利用的,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可以货币方式予以补偿;涉及留用地再次征收的,可按同等价值土地予以臵换,确实难以臵换的,按货币补偿办法予以补偿。 二、关于“农转居”土地和房屋确权问题 (五)1986年12月3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经建成的集体土地房屋,按历史用地和房屋确权发证。 (六)1987年1月1日后建成的集体土地房屋,按《XX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第19条规定和穗办"2002"17号文件办理。 (七)经村集体决策已建成集体物业占用的集体土地,符合城市规划且该集体经济组织有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可以划定为经济发展留用地。 三、关于“城中村”改造问题 (八)“城中村”改造坚持依法依规、一村一策的原则。市政府负责“城中村”改造的指导和协调,区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组织实施。 (九)由各区政府牵头指导各村编制“城中村”改造方案。方案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无矛盾,经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批;方案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有矛盾,应先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论证,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改造方案连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审查意见报区、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批;方案经批准后,由改造主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 具体组织实施。 (十)“城中村”改造可采取整体改造、抽疏建筑、打通交通道路和消防通道等多种方式。改造时要按规划同步配套建设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小区外市政道路、绿化、环卫等市政公建配套设施由政府负责建设,小区内配套基础设施由改造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建设。 (十一)“城中村”改造应尽量保留能充分传承传统建筑风貌和文化特色的房屋、祠堂、街区等建筑,并在规划设计方面尽量兼顾延续传统屋村文化特色建筑和景观。 (十二)为提高用地效益,“城中村”改造范围内集体经济发展用地上的集体厂房、商铺、仓储用房等集体物业房屋可与“城中村”一并改造,其使用功能和容积率可按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予以调整优化,不要求按原状改造。 (十三)“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的编制资金按照市、区、村各出1/3的原则解决,市的资金在城建资金中安排。 (十四)在“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和村集体原有合法产权部分的物业,原则上由改造主体按1:1进行等面积复建补偿,并由原村集体统筹安臵。 (十五)属于等面积复建的村民住宅、集体物业及新增加配套建设的公益性集体物业,所涉及的有关税费属市权限范围的,相关部门按照“拆一建一免一”的原则给予减免。 (十六)“城中村”土地经整理后,合法产权部分的村民住宅和集体物业复建安臵剩余用地可按有关规定用于发展集体经济项目,或通过公开出让和依据《XX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进行转让。出让或转让所得扣除按国家规定征收的税费后,可全额用于“城中村”改造,包括用于村民及集体物业的复建、“城中村”红线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被征地村民补助等支出。为保障被征地村民生活和长远利益,对被征地村民的补助应统筹兼顾,补助支出主 要用于补助被征地村民的生活和参加社保、补助发展村集体经济和兴办村集体福利事业等。 (十七)“城中村”改造涉及的报建手续,参照市政重点工程“绿色通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四、关于“农转居”社区配套建设问题 (十八)原由村委会管理可整体移交给所在区(县级市)政府的道路、绿化、排水、环卫、水利等设施和学校、敬老院、养老院、幼儿园等,由区(县级市)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负责管理使用,维护使用开支由政府承担。不愿移交的,继续由居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共同使用管理,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将房屋及设施设备挪作他用,维护使用开支继续由集体经济组织承担。 (十九)“农转居”小区可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牵头,组织小区内失业人员、领取社会低保人员实行以治安和环境卫生管理为重点、自我管理为主体的简易物业管理模式。条件成熟的小区,在区(县级市)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自行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管理。市、区(县级市)政府要将“农转居”社区建设纳入市、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范畴,并根据“农转居”社区基础设施薄弱的实际,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逐步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使其逐步达到与城市社区同等建设水平。 五、关于“农转居”集体经济发展问题 (二十)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自身发展实际和条件自主确定是否转制为股份制企业(公司)。转制须经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表决,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二十一)集体经济组织转制为股份制企业(公司)的,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属资产需进行更名的,市、区有关职能部门要简化手续,在市权限范围内减免相关费用。 居委会及社会公共服务方面的开支,由各级政府承担。 (二十二)各级政府要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对目前仍然承担社区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将其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收入中属于市区留成部分由财政按一定比例返还,以减轻其经济负担。 六、关于“农转居”人员户籍管理问题 (二十三)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原则上进行“村改居”,一是城镇居民户籍人口占本村总户籍人口一半以上;二是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区(县级市)人均1/3;三是2/3以上的村民不从事农业劳动,不以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按合法程序完成“村改居”后属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的农业户口人员,其土地已被征收,当时未办理征地“农转居”手续的,应当办理征地“农转居”手续。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进被征地农民办理“农转居”手续工作。 (二十四)严格控制居民转为农业户口。除因考取大中专院校迁入学校集体户口、毕业后两年内找不到工作的原农业户口学生以及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农业户口的被收养的福利院儿童,可允许办理转为农业户口外,其余人员一律不得办理居民转农业户口手续。 (二十五)原为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只要愿意办理就地居民户口,均给予办理。 (二十六)“农转居”时已入学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继续享受免费义务教育,直至其9年义务教育阶段结束。 (二十七)“农转居”时第一胎已生育女孩的夫妇,继续享受4年后可生育第二胎的政策。 七、关于“农转居”人员就业问题 (二十八)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的“农转居”人员,登记后执行城镇失业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扶持政 策,包括就业再就业的行政性费用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公益岗位补贴、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 (二十九)加大“农转居”人员培训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的投入,落实特殊就业群体扶持政策,提高“农转居”人员的就业竞争力和创业能力。 八、关于“农转居”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三十)根据《XX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规定,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农转居”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对“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资助期限延长到2008年12月。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险的关系,确保参保缴费资金的落实,保证缴费的持续性。 (三十一)逐步将本市“农转居”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10年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农转居”人员应缴纳的过渡性基础医疗保险金,由各级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三方分担。因政府或商业征收土地新增的“农转居”人员应缴纳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从土地补偿金或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 (三十二)“农转居”人员低保按城市低保政策办理手续,享受与城镇低保对象同等待遇。 (三十三)我市以往发布的有关“农转居”和“城中村”改造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各部门的要高度重视“农转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市政园林局、市水务局、市市容环卫局、市公安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农业局等部门要依据本《意见》制订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落实有关政策规定。 第9页 共9页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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