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综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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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综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地区】河北省【失效日期】【颁布单位】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9.12.28【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1999.12.28【正文】全文一、工勤人员的招收机关、事业单位招调的各类工勤人员,必须全部纳入人事计划,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派遣、接收和招调工勤人员。招工工作由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经上级批准下达招工计划,执行招工政策,确定招工范围,审查招工简章,办理审批手续,对招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机关、事业单位招工应贯彻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新招合同制工人的基本条
2、件是:初次就业的,学徒工为至周岁,熟练工为至周岁。再次就业的,年龄不受此限制。所招工人,必须完成规定的义务教育,身体健康,能适应本岗位工作。招工应就地就近在城镇招收,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确需从社会上招收或转招工人的,应逐级上报,申请招工指标,经市人事部门审核并报省人事厅批准后,由市人事部门下达招工计划。招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由市人事局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劳动鉴证。其中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由市人事局核发增人计划卡,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由各县(市)、区人事部门核发增人计划卡。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由省人事厅审批。各级人事部门应对机关、事业单位招收的工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招录人员
3、的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待业证,务工许可证等有关证件。经审查合格的人员,可填报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全民合同制工人审批表、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全民合同制工人登记表和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审批名册表,招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章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应当招收女工。因公死亡和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可以照顾招收其一名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被招收的子女是农村户口的,公安、粮食部门予以办理户口、粮食关系转移手续。新招劳动合同制工人,应进行岗前培训。新招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试用期一般为至个月,普工、熟练工种为个月,技术工种为个月,重新就业的一律为个
4、月。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的,单位提出意见报经人事部门同意,可解除劳动合同。二、工勤人员的调动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工勤人员,一般应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或从政策性优先就业人员中解决。因故不能满足急需,从外地、市和中直单位及企业调入工勤人员,应报经市人事局批准。补充工勤人员,必须在人事部门下达的增人计划内进行,并履行报批手续。属于接收复退军人、技校毕业生的,由用人单位向同级人事部门申请增人计划,人事部门下达增人计划,核发增人计划卡,同级民政、劳动部门办理派遣手续,用人单位凭增人计划卡和报到通知书到同级人事部门办理增人增资等手续。属于工人调动(或转移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向人事部门申请调入工人计划
5、,同级人事部门下达增人计划,核发增人计划卡,并办理审批及增人增资手续。机关、事业单位从外市调入工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方具有市内常住户口的在职人员且夫妻两地分居已满周年以上的;具有市内户口并常住石市的老年人身边无子女且确实需要照顾的;驻石部队军官经批准其家属随军需要安置的;经有关部门鉴定确有一技之长,有高级工以上技术等级且石市急需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从外市(含石市管辖县(市)调入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市人事局审批并核发入市许可证和办理其他调动手续。从市区内(含驻石市省直单位)调入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的,或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由市人事局直接审批和办理增人增资手续。市内各区机关
6、、事业单位之间,或外市各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入工人的,由各县(市)、区人事部门在增人计划内办理有关手续。办理工人调动或转移劳动合同时,当事人应提供如下材料:、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调动审批表;、属夫妻分居的,提供结婚证书、石市户口簿及身份证;、属老人身边无子女的,要提供老人户口簿、身份证及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信;、属随军家属安置的,要提供部队师以上政治部批准随军的有关批件;、引进急缺人才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鉴定书以及其他应予提供的材料。下列职工不予办理流动手续:、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开除、辞退或除名的;、轮换工、临时工、季节工和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学徒期未满的职工
7、;、夫妻双方在一地工作(居住)而又无特殊理由的(指跨市、县流动的);、犯有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未作处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许流动的人员。职工在流动过程发生劳动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当事人双方可以依法申请调节、仲裁或提起诉讼。三、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招用工勤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要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
8、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劳动合同制工人流动时,必须与用人单位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劳动法第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年或年。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个月。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续订合同,当事人双方应于合同期满前日进行协商,到期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逾期未办理,给双方造成损
9、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为,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由用人单位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表,由用人单位盖章,劳动合同制工人签字,报同级人事部门和人事保险部门备案。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为,用人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续订合同审批表,盖章后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事部门审批并进行劳动鉴证。劳动合同制工人调动后,要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由调入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调动变更合同审批表,审批和鉴证程序同上款续订合同程序。同时,当事人双方应根据工作岗位,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第条、条、条规定的,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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