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刊2017年5月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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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管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主办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中国建设行业大数据应用研讨 交流会” 在柳州成功召开 4月20日, 中国建设行业大数据应用研讨交流会在柳州市召开。 本次会议就大数据在造价管理中的应用与 建设、 企业推进大数据成就新价值、 工程造价数据应用现状议题展开讨论。 本次会议受到了全国工程造价行业领导、 专家的高度关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浙江省、 贵州 省、 河北省、 江苏省、 内蒙古自治区等各省市工程造价主管部门的领导及国内知名企事业单位的行业精英、 高 等院校专家等120多人齐聚柳州, 探讨大数据在工程造价管理创新方面的新应用及发展
2、前景。 会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造价管 理处处长赵毅明对建筑行业造价管理的情况和未 来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 天津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院长尹贻林就中国建筑业正迎来新的革命发表了 自己的观点, 并提出了建筑业在变革期的转型之 路; 其他还有几位与会专家也各自做了精彩的演 讲。 演讲结束后各与会代表就 “国内外工程造价 数据应用现状” “指数指标建立标准与路径 (BIM 应用) ” 等热点话题进行充分交流与探讨。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副站长季挺 在会上指出大数据建设的重点难点主要表现在数 据的采集、 数据后期的高效整理以及有效应用, 因此在面对大数据应用时, 工程造价行业需要蜕 变,
3、行业主管领导更需要突破现有思维, 主动迎 接大数据时代的到来。 通过此次交流会, 使我们能够更加了解工 程造价行业的发展现状和大数据带来的机遇和 挑战, 更加明确了工程造价行业大数据的发展方 向, 从而迎接新技术的到来。 政 策 法 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 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 公告 ( 5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发展 “十三五” 规划 的通知 ( 7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编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 依据(2018版) 的通知 ( 10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关于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履约检查工作的通知 ( 13 ) 会议报道 “中国建设行业大数据应用研讨交流会” 在柳州成功 召开 封二 强化自身建设, 努力提升水平 造价管理机构内部组织工程造价专业能力提升培训 封三 综合信息 关于公布浙江省2015-2016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评选 结果的通知 ( 14 ) 技术经济指标 某开发区小学工程造价(指标)分析 ( 16 ) 建 筑 市 场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报建项目一览表(2017年4月 ) ( 23 ) 2017 年 5 月 月刊 总第 182 期 5月25日出版 内部准印证: 浙内准字第 O146 号 主管: 浙江省住房和城 乡建 设 厅 主
5、办: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电 话: 88822279、 88835928 传 真: 88902971 网 址: E - mail: zjzjzz 编 辑: 浙江造价信息编辑部 地 址: 杭州市湖墅南路503号 迪尚商务大厦中楼9楼 邮 编: 310005 印 刷: 浙江建工印刷有限公司 CONTENTS ZHEJIANG COST INFORMATION 目 录 浙江造价信息 1 “浙江造价” 微信二维码 高级顾问: 朱永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 成员、 省建筑业管理局局长) 主 编: 邓文华 副 主 编: 韩 英、 汪亚峰、 季 挺 责任编辑: 蔡临申 执行编辑: 丁 锋 编 委
6、: 邓文华、 韩 英、 汪亚峰、 季 挺、 胡建明、 田忠玉、 李浙平、 蔡临申、 蔡立峰、 吴 昕、 方 波、 陈 奎、 陈 波、 丁 锋、 陈俊宇 本刊如遇缺页、 错页、 倒页等质量问题, 请与 本厂联系。 电话: 0571-87321092, 本厂负责 免费调换。 CONTENTS ZHEJIANG COST INFORMATION 目 录 价 格 专 递 价格点评 ( 24 ) 常用材料价格信息 ( 25 ) 黑色及有色金属 水泥、 砖瓦灰砂石及混凝土制品 涂料及防腐防水材料 耐火、 绝热材料 ( 25 ) 管材 ( 26 ) 管件 ( 36 ) 洁具及厨卫器具 ( 40 ) 水暖及通
7、风空调器材 ( 41 ) 消防器材 ( 42 ) 仪表及自动化控制 ( 45 ) 灯具、 灯源 ( 46 ) 开关、 插座 ( 50 ) 电线电缆及光纤光缆 ( 51 ) 电气线路敷设材料 ( 55 ) 仿古建筑材料 ( 59 ) 成型构件及加工件 道路桥梁专用材料 ( 61 ) 加固修缮材料 设备 ( 62 ) 花岗岩信息价 ( 67 ) 过滤器信息价 人防设备及设备信息价 ( 68 ) 阀门信息价 ( 71 ) 法兰及垫片信息价 ( 79 ) 电线、 电缆信息价 ( 80 ) 桥架及隔板信息价 (101) 母线槽及配件信息价 (104) 苗木信息价 (105) 风机、 水泵设备信息价 (1
8、14) 防火阀、 调节阀、 蝶阀、 止回阀、 送风排烟 (阀) 口、 消声器、 铝合金风口信息价计算公式 (120) 浙江造价信息 A类会员名录 ( 消防 ) 封 底 2 浙江造价信息 政策法规 浙江造价信息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7 37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 局: 自2017年7月1日起, 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 取消 13%的增值税税率。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 11%: 农产品(含粮食)、 自来水、暖气、 石油液化 气、
9、 天然气、 食用植物油、 冷气、 热水、 煤气、 居民 用煤炭制品、 食用盐、 农机、 饲料、 农药、 农膜、 化 肥、 沼气、 二甲醚、 图书、 报纸、 杂志、 音像制品、 电 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二、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 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 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 纳税人购进 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 以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 额为进项税额;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 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 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
10、%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 发票或收购发票的, 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 1行 2行 3行 4行 5行 6行 7行 8行 9行 10行 11行 12行 13行 14行 15行 16行 17行 18行 19行 20行 21行 22行 23行 24行 25行 26行 27行 28行 29行 30行 31行 32行 33行 34行 35行 36行 37行 38行 39行 40行 41行 42行 43行 政策法规 4 浙江造价信息 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 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 纳税人购 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 产
11、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 除试点,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 除的, 仍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 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税 2012 38号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 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 通知 (财税 201357号)执行。 其中, 农产品增值 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 2012 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 11%; 第 (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 (一 ) 项、 第 (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 零售环节购进适
12、用免征 增值税政策的蔬菜、 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 票, 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 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 货物服务的, 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 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 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 税额为进项税额, 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 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 税额。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 条第二款第 (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 是指农 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
13、具的普通发票。 三、 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 11%。 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 以出口货物报关 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 列货物, 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 执行 13%出口退税率; 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 的, 执行11%出口退税率。 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 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 执行13%出口退税率。 出 口货物的时间, 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 期执行。 四、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 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扣除率、 相关货 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 以
14、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同 时废止。 五、 各地要高度重视简并增值税税率工作, 切实 加强组织领导, 周密安排, 明确责任。 做好实施前的 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 宣传解释等 工作, 确保简并增值税税率平稳、 有序推进。 遇到问 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 1.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略) 2.出口退税率调整产品清单 (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8日 政策法规 浙江造价信息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 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
15、17年第11号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 管问题,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 机器设备、 钢结构件 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 安装服务, 不属于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 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 应分别核算货 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 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 征收率。 二、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 以内部 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 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 (以下称 “第三方” )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 并由 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 由第三方缴纳 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与发包方签订 建筑
16、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发包方可凭实 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 扣进项税额。 三、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 区)提供建筑服务, 不适用 纳税人跨县(市、 区)提 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 四、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 务, 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 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 政策法规 6 浙江造价信息 务, 按照 “其他现代服务” 缴纳增值税。 五、 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 按照 “其他生活 服务” 缴纳增值税。 六、 发卡机构、 清算
17、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 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 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 服务费为销售额, 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 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 收单机构收 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 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 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按照 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 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 载的发卡行服务费, 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 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 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 费为销售额, 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 发票。 七
18、、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 业务, 需要补开发票的, 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 增值税普通发票 (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八、 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 已由税务机关现 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 纳税人, 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 过十万元的, 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办结, 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 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 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 通知书 。 九、 自2017年6月1日起, 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月 销售额超过3万元(
19、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 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以下称 “自开发票试点纳 税人 ” )提供建筑服务、 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 应税行为, 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通过增值税 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 需 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 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缴纳的税款, 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 向主管 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 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 按照3% 和5%的征收率, 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 “税务机关代 开的增
20、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的 “本期数” 相应栏次中。 十、 自2017年7月1日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 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 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 并 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 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 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 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应自开具之日 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 扣清单 , 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 扣税凭证, 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 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
21、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 617号 )执行。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 其他条款自 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 按 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0日 政策法规 浙江造价信息 7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发展 “十三五” 规划的通知 建市201798号 各省、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直辖市建委, 北京市规划国土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国务院有关部门 建设司 (局) , 有关中央企业, 有关行业协会: 为指导和促进 “十三五” 时期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 五年规划纲要 国
22、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城乡建 设事业 “十三五” 规划纲要 , 我部组织编制了 建筑业发展 “十三五” 规划 , 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 认 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4月26日 附件: 建筑业发展 “十三五” 规划 目录 序言 一、 建筑业发展回顾 (一)发展成就 (二)主要问题 二、 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发展目标 三、 “十三五 ” 时期主要任务 (一)深化建筑业体制机制改革 (二)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 (三)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 (四)发展建筑产业
23、工人队伍 (五)深化建筑业 “放管服” 改革 (六)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附件 建筑业发展 “十三五 ” 规划 2017年4月 (七)促进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 (八)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九)发挥行业组织服务和自律作用 序言 规划范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住房城乡建设 部 “三定” 规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 “十三五” 专 项规划编制工作安排, 本规划涵盖内容包括工程 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设监理、工程造价等行 业以及政府对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工程标 准定额、建筑节能与技术进步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工作。 规划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 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 19号, 以下简称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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