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分销 收藏 举报 申诉 / 15
播放页_导航下方通栏广告

类型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 上传人:丰****
  • 文档编号:9867211
  • 上传时间:2025-04-11
  • 格式:DOC
  • 页数:15
  • 大小:70.50KB
  • 下载积分:8 金币
  • 播放页_非在线预览资源立即下载上方广告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四川省 省直机关 差旅费 管理办法
    资源描述:
    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15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行〔 〕6 号 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经省政府 第36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四川省财政厅 2月14日 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政群机关,包括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四川省委和省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转变作风的要求,根据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公务出差,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各单位年度差旅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追加。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飞机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头等舱 一等舱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普通舱经济舱 二等舱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普通舱经济舱 二等舱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凭据报销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特殊情况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能够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能够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住宿标准 级别 省内 省外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750 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的标准(见附表)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430 其余人员 300 第十四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或各地定点接待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伙食费补助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地区 省内 省外   内地 甘孜、阿坝、凉山   标准 100 120 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的标准(见附表)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九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   第二十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其中:省内每人每天50元,省外每人每天80元。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它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它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它单位转嫁。   第二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财政厅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它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它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月10日印发的《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 〕227号)同时废止,其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   四川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部级   (普通套间) 司局级   (单间或标准间) 其它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自信AI创作助手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链接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9867211.html
    页脚通栏广告

    Copyright ©2010-2026   All Rights Reserved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微信客服:咨信网客服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help@zixin.com.cn    文档合作和网站合作邮箱:fuwu@zixin.com.cn    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   | 证照中心

    12321jubao.png12321网络举报中心 电话:010-12321  jubao.png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电话:12377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自信网络  |  ZixinNetwo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