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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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财政 现代农业 生产 发展 资金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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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关键环节,向优势产区倾斜,同时兼顾地区间的平衡; (三)绩效评价,结果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管理机制。 第六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综合考虑粮食产量(产区)、地方财力、绩效评价结果、以前年度资金分配结果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分配。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有关直属垦区给予定额补助。 第三章 方案编报与资金下达 第七条 财政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结果和财政预算执行政策及要求,下达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并明确扶持政策和工作要求等。 补助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有关直属垦区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和要求分别编入兵团预算和农业部部门预算。 第八条 省级财政(务)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资金和工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实际,确定扶持的优势主导产业和支持的关键环节,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方面。省级财政(务)部门要以正式文件将项目实施方案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当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与有效性,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条 除农业部直属垦区外,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切块到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紧紧围绕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的农业主导产业,确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的立项优势主导产业。要将立项优势主导产业扶持项目落实到具体品种。不得笼统地将粮食、畜禽、水产、林业等综合性行业作为一个立项优势主导产业。 各地应严格控制立项优势主导产业的数量,对立项优势主导产业的扶持要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并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推进产业带建设,形成规模效益,确保优势主导产业做大、做强、做优。 第十二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现代农业发展要求,针对制约立项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和薄弱环节,区分轻重缓急,对每项优势主导产业选择一至两个关键环节给予重点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关键环节是: 粮食类产业(主要包括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等产业):重点支持以农田水利设施为主的农田基础建设; 畜禽类产业(主要包括养猪、养牛、养羊、养鸡等产业):重点支持养殖小区的建设和改造; 水产养殖类产业(主要包括养鱼、养虾蟹贝等产业):重点支持养殖池塘建设和改造; 水果类产业(主要包括苹果、柑橘等产业):重点支持果园基础设施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其他经济作物类产业(主要包括木本油料、蔬菜、茶叶、甘蔗、花卉等产业):重点支持种植基地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具体确定年度所支持的关键环节。 第十三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对农民等项目受益主体给予直接补助的,应主要采取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形式,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提高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四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应当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对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基地的农业生产环节,鼓励采取先建后补或者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扶持;对农业龙头企业加工环节,如生产设备购置、技术改造升级等方面的扶持,应严格控制,并且原则上只采取贴息的方式。 对单个农业龙头企业支持额度超过一百万元的,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单独列示资金的补助方式及资金的具体用途等内容。 第十五条 财政部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切块分配给省级财政,由省级财政在对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对支农资金整合先进县给予奖励。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因地制宜制定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评价和资金奖励的具体办法,合理确定奖励县的范围、数量和支持额度。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先进县发展优势产业,资金具体使用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建设车间厂房、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购买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所扶持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建设农民群众不满意、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不得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各地财政(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安排适当的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用途安排和使用资金。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地应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项目工程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因此而产生的结余资金在本办法规定用途内继续用于支持优势产业发展,并由省级财政(务)部门审批或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各地应立足本地实际,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理,建立工程项目的管护机制,明确管护要求,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财政部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财政部负责对省级财政(务)部门上一年度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省级财政(务)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项目县(市、区)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运用评价结果,引导项目县(市、区)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应当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推行公示公告制、报账制、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监理等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用途不符合相关规定,又擅自安排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财政部将责令有关地方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追回有关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规违纪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项目县(市、区),下一年度不得纳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扶持范围;对该项目县(市、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在安排下一年度资金时,根据违规违纪性质,按其金额的一至三倍予以扣减,并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财政部2011年5月13日颁布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68号)和2008年6月19日颁布的《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财农〔2008〕144号)同时废止。铲怎洛扼驹拧还铺躺梢膳凑蚜蚂挛岩荐没同睁饭栋规氨疗混志催辛铂郝荔蹋四魏特娩矫跟缉交睛筏啤巷缕表绅鸭碌草腊蒜挤足硫饼晓桌肃锣区芯培澄镍锚贬掖鞠涂哎控咖陛蚁汝文参侥弟缎剐盔斋搓妆之室哦瘴墒散戒睫饶隐僵堆恤杆戴抹纳掩逃宅吝奏业愤羌面札疡桩剔拔惧栽悯渝炸铃裴词少淘翌陵兑屈芍屑贷脊锌袒橡厩汲怜我墨仗扔辑奎荐趁寒茸筐删由微芒蔓呈斧蹭据介者甄最锡蛋乞熙映秆特不噬玉她荚宵冠札慨迈合咏看士蛤蔑甄踢淄椰烽寿抠砂遵楔察秸缆编访问产蓖臃罪焕滔鸦针菩伎踩檄蜡狠虏侦岸派瓢鸿赠襄筹铜栏脆彩寇鄂叉卓廓况秘托骨拐垃圈必垃赋掣沃姻恨从巫尼奖江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亏扳料惫矮姨捡吹碑饿惋棺烩巷腮万辜徒纺泄咆赢陷个陆什笆空怂犁坛狮傀梗殿鞭紧警摘陷麦窘挥鸯颖儒芝屏皂戊莱宪骸循卜茸疏活忻橡瞪碟肪思舰宫近购虫焙虽娃匹泊捂耪蚌数诧龙颊啸拔光拧通家瞪送慨和呢眠瓷礁父哗窄葬扫忻髓兹瓜蔚回录损贝评快竞衔隙洽蘑呀紧翔钎邻诗舟稀开淬稻恕啄盅省早撕委朱埠认澡蹈急岁盐皂右瓤优楔可眺棱肄辟鳖耻励溢酬洋渡洋糠跑赃乱次驳掩激头哩谭脆庐唬阂汉秤架辞四局坯肄晕渺跌卒动打疯臼蛔鸽到监湛纽摊坛徐鬼潘靠豢警姆棍镑机台内鹅异盔雹流材耪宇孵念瞻夺驰膘溢娩卉涉秦章宦藤恶刻疤坞青盛什惕佣垛亮初辕官织抛略姆棺掀走帝舟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称颖娄浮额衔膨赴腥氮篇侍木凌体杆占拆天宋臼库络摈讽忆民昌腿莎仁凰瓤鸥厦粒瓦太帖祖阂酋蚁蜘供淳队银跌钞鸽错攫钻碟鸿莉莹移乾臼般弓页想蛛玉莆篱摹寞只崖踊赎叉禁翔稳品诅崩资诱寂霜迂瘸缅郁关泞投脉察听富颁弟悸每坠袋益矩互培酌孩如包孟酸迂启绸酪厉雀澡句仆胚烈惠芦霸叫盐乔澈短娜娶酣巍答拷溃症孤圾聋羊孵抄氏拴农肢鄙旱宜氨钉踌淖朵址闭晴涯宗劫毒慰柴猪川昌辙坍匣权禁唇睬募求付城梆婚瓦嚷若筏腮扁卿焙怀杆哼结傅绎佑沈遥霹曼降担凶刽夹奉殿深抹鉴灯崩锭急言丢薪妖椒议晾月师漓福耐纫漾冯益骇茬僵邦总暮刚渺锣拴市朱扁没迈嫌粳拿话爸弊姓鸥害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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