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分销 收藏 举报 申诉 / 12
播放页_导航下方通栏广告

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ppt

  • 上传人:胜****
  • 文档编号:957914
  • 上传时间:2024-04-09
  • 格式:PPT
  • 页数:12
  • 大小:5.06MB
  • 下载积分:10 金币
  • 播放页_非在线预览资源立即下载上方广告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治 船舶 污染 海洋环境 管理条例
    资源描述: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一般规定第三章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第四章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第五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第六章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第七章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适用范围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主管机关第二章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一般规定(1)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符合国际公约、国家法规的要求,船舶应取得并随船携带防污染证书、文书(2)船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发给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3)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修造厂应当配备相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制定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4)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相应记录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1)船舶应按公约、法规要求与标准排放污染物,否则应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2)应在相应的记录簿内如实记录(垃圾记录簿留船保留2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记录簿3年)(3)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时应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船舶凭接收单证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污染物接收证明,并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第四章 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1)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油料供受、装卸、过驳、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等作业活动的,应遵守操作规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相关作业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2)船舶和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将燃油供受单证保存3年,并将燃油样品妥善保存1年(3)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4)禁止船舶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5)船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如实记录倾倒情况。返港后,应当向驶出港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第五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1)船舶污染事故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重大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溢油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不足2亿元较大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溢油100吨以上不足5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一般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溢油不足1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第五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2)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就近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3)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船舶的名称、国籍、呼号或者编号;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气象和水文情况;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船舶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装载位置等概况;污染程度;已经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和污染控制情况以及救助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作出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船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补报。第五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4)若船舶有沉没危险,船员离船前,应尽可能关闭所有货舱(柜)、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货舱(柜)、油舱(柜)通气孔(5)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清除、打捞、拖航、引航、过驳等必要措施,减轻污染损害。相关费用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承担(6)船舶、有关单位若使用消油剂,应当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1)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2)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处理;(3)较大船舶污染事故和一般船舶污染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给军事港口水域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军队有关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第七章 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1)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2)有下)有下列情形之列情形之一的,予一的,予以以处罚:船舶未取得并随船携带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未配备防治污染设备、器材;船舶向海域排放本条例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船舶未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船舶超过标准向海域排放污染物;从事船舶水上拆解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自信AI创作助手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ppt
    链接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957914.html
    页脚通栏广告

    Copyright ©2010-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微信客服:咨信网客服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help@zixin.com.cn    文档合作和网站合作邮箱:fuwu@zixin.com.cn    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   | 证照中心

    12321jubao.png12321网络举报中心 电话:010-12321  jubao.png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电话:12377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自信网络  |  ZixinNetwo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