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程序法律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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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所有制 企业 改制 程序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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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全部制企业改制程序法律要求 一、 法律依据 全民全部制企业改制法律依据关键有: (一)、 人大常委会法律: 1、 《中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人大常委会制订, 5月1日生效; 2、 《中国企业法》, 人大常委会制订, 1月1日生效; (二)、 国务院部门规章: 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通知》(国办发[] 96号文件), 国务院国资委制订, 11月30日生效; 2、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措施》(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号令), 国务院财政部、 国资委制订, 2月1日生效; 3、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要求》(国资发产权[]78号文件),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制订, 4月1日生效; 4、 《相关深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国办发[]60号文件), 国务院国资委制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12月19日生效; 5、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深入落实落实<</SPAN>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相关深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通知>通知》(国资发改革[]131号文件), 国务院国资委制订, 7月21日生效。 二、 “改制”内涵与外延 现有法律、 法规对国有企业改制内涵并无明确界定。就其外延而言, 国办发[] 96号文件第一条要求“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 联合、 吞并、 租赁、 承包经营、 合资、 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 股份合作制等多个形式进行”, 《中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要求: “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 1、 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企业; 2、 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资本控股企业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 3、 国有资本控股企业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 据此, 广义国有企业改制应包含: 企业组织形式变更(如全民全部制企业改制为企业)、 资产重组、 增资、 股权转让、 联合、 吞并、 租赁、 承包经营、 合资等等; 其实质是企业组织形式及国有成份变更。 凡在前述外延内“改制”行为均应受本文第一部分所述法律依据之约束。 三、 全民全部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企业法律程序 全民全部制企业改制, 最常见是清产核资、 资产剥离、 优化重组后, 改制为有限责任企业。此过程中, 能够不引入第三方, 原股东不变, 直接改制为国有独资企业; 也能够引入民间或其她国有股东, 改变原企业股权结构, 优化企业治理结构, 提升资本效率。依据本文第一部分所提法律要求, 通常而言, 不管采取何种改制方法, 均应遵照以下程序: 序号 事项 内容 依据 1 方案制订 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 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 []96号 2、 方案审批 1)、 方案需依法推行决定或同意程序, 未经同意不得实施。 2)、 包含财政、 劳动保障、 社会公共管理事项、 改变国有控股地位等, 需依法推行尤其审批程序。 []96号 3 清产核资 核实、 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 []96号 4 财务审计 由产权持有单位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96号 5 资产评定 必需依《国有资产评定管理措施》评定 []96号 6 取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 改制要取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 保全金融债权; 金融债务未落实企业不得进行改制。 []96号 7 职代会同意 1、 企业改制方案需提交职代会审议, 听取职员意见; 2、 职员安置方案必需经职代会审议经过后实施。 []96号 8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审批改制方案前, 必需由审批改制方案单位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用律师事务所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60号 9 实施改制方案及后续工作开展 依据改制方案, 进行新企业名称核准或变更登记; 填补注册资本缺口并验资; 同意新企业章程, 选举董事、 监事, 聘用经理班子; 进行企业登记和税务登记; 国有产权、 土地、 房屋产权等相关权属登记、 资质变更登记; 完善职员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接续、 改制前后债权债务承继、 业务协议和其她需要变更或处理善后事宜。 注: 1、 “国办发[] 96号”文件对改制当中方案制订、 审批、 清产核资、 财务审计、 资产评定、 金融债权落实、 职代会审议及经过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要求; “国办发[]60号”文件重申前述要求、 并做了尤其强调, 同时提出改制方案必需由律师或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 “国资发改革[]131号”文件再次重申并强调了上述要求。 2、 5月1日生效《中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一条、 四十二条再次明确要求: 企业改制包含重新安置企业职员, 应该制订职员安置方案, 并经职员代表大会或者职员大会审议经过; 企业改制应该根据要求进行清产核资、 财务审计、 资产评定, 正确界定和核实资产, 客观、 公正地确定资产价值。 四、 重视财务审计、 资产评定 财务审计、 资产评定除包含国资资产监管外, 还包含企业注册管理制度, 在国企改制中应给与尤其重视。 首先, 本文第一、 三部分所述国企改制要求, 多数为强制性规范, 从国企改制监管角度看, 应该得到遵守。 其次, 《企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要求, “对作为出资非货币财产应该评定作价, 核实财产,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企业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要求》第十七条要求“非企业企业按《企业法》改制为企业、 有限责任企业变更为股份有限企业时, 折合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企业净资产额。 原非企业企业、 有限责任企业净资产应该由含有评定资格资产评定机构评定作价, 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十四条第4项要求: “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 或以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应该在审计基础上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审验其价值。” 据此要求, 改制为企业时, 从企业法要求资本充实及验资、 注册登记管理等角度看, 均要求审计、 评定。 五、 改制中管理层入股及民间资本引入问题 (一)国家许可探索管理层入股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要求》明确: 能够探索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 但转让除必需满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措施》外, 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 严格按要求进行审计; 2、 管理层不得参与转让方案制订、 清产核资、 财务审计、 资产评定、 底价确定、 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 3、 管理层应该与其她拟受让方平等竞买, 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并在充足披露相关信息; 4、 不得将职员安置费等相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国家另有要求除外); 不得以多种名义压低国有产权转让价格; 5、 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 应该提供其受让资金起源相关证实, 不得向包含标企业在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 不得以这些企业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确保、 抵押、 质押、 贴现等。 管理层存在下列情形, 不得受让标企业国有产权: 1、 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 2、 有意转移、 隐匿资产, 或者在转让过程中经过关联交易影响标企业净资产; 3、 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 造成审计、 评定结果失真, 或者与相关方面串通, 压低资产评定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 4、 违反相关要求, 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制订以及与此相关清产核资、 财务审计、 资产评定、 底价确定、 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 5、 无法提供受让资金起源相关证实。 (二)国家激励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资本 5月23日, 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相关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主动引入民间投资指导意见》, 激励国企改制中主动引入民间投资, 按其要求, 引入民间资本应该: 1、 符合国家对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总体要求。 2、 经过产权市场、 媒体和互联网广泛公布拟引入民间投资项目相关信息。 3、 应该优先引入业绩优异、 信誉良好和含有共同目标追求民间投资主体。 4、 民间投资主体能够用货币出资, 也能够用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法律、 行政法规许可方法出资。 5、 民间投资主体能够经过出资入股、 收购股权、 认购可转债、 融资租赁等方法进行。 6、 能够共同设置股权投资基金, 参与改制重组, 共同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 开展境外投资。 7、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或国有控股上市企业增发股票时, 应该主动引入民间投资。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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