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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合伙人约定书协议书模板.doc

  • 上传人:精****
  • 文档编号:9504065
  • 上传时间:2025-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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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 约定 协议书 模板
    资源描述:
    合作人约定书   各方本着老实信用、 公平互利、 平等自愿标准, 经友好协商, 就在中国北京区域共同投资设置一般合作企业一事, 签署本约定书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合作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法》)及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相关要求,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约定书。 第二条 本企业为一般合作企业, 是依据协议自愿组成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作人愿意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制度, 依法纳税, 遵法经营。 第三条 本约定条款与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不符, 以国家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要求为准。 第二章 合作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 第四条 本企业名称为: 有限企业(暂定) 第五条 本企业注册地址为: (暂定) 第三章 合作目、 理念、 口号、 信仰、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和发展愿景 第六条 合作经营目 合作人理念 合作人口号 合作人信仰 6.1合作经营目 相互信任共谋发展, 以心换心不为小利伤和气, 团结、 互助、 了解、 支持, 共同维护合作人利益 6.2合作经营理念 志同·道合·闯天下; 正当经营企业、 合理取得利润, 使本合作企业取得最好经济效益, 促进企业和合作人生存价值与社会价值; 愈加好更全方面开拓企业业务, 发挥合作人所长开展企业优质业务, 促进合作人资源集中整合。 6.3合作人口号 才聚 , 共思、 共赢谋发展; 互无私心、 共建、 共享赢未来。 6.4合作信仰 轻得失、 重情感、 成败不伤和气 筑梦想、 创伟业、 出色不忘初心 第七条 合作经营范围   7.1合作经营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建筑防水工程、 公共绿化工程、 维修工程、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建筑工程及装饰装修劳务。 第八条 经营期限 本合作企业经营期限为, 自合作人签字之日起计算, 为合作企业成立之日。合作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能够延长, 延长时间为5年一个阶段。 第四章 合作人指定继承人及出资方法、 数额、 出资期限 第九条 合作人指定继承人和相关资料 合作实施人: 指定继承人: 联络电话: 合作监事人: 指定继承人: 联络电话: 合作项目责任人: 指定继承人: 联络电话: 合作监事人: 指定继承人: 联络电话: 第十条 合作人出资方法、 数额、 缴付期限及合作人增加 10.1 合作人以现金方法出资, 数额详见与本约定书关联合作协议书: 10.2 合作人出资缴付期限: 10.2.1 首期缴付时间: 12 月 18 日, 按认缴额30%缴付; 10.2.2 第二次缴付时间: 当首期缴付资金已投资使用超出80%时, 或进入经营高峰前(即3月10日前), 再缴付认缴额40%; 10.2.3 第三次缴付时间: 当缴付资金余额再投资后不足50000.00元时, 再缴付认缴额30%; 10.2.4 上述各次缴付, 有日期按缴费日期进行缴付, 其它由合作人实施事务人向各合作人发出缴资通知书, 各合作人应该再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当期出资足额缴付至本合作人专用帐户, 银行 开户行: 支行, 开户名: 。 10.2.5 最晚交付期限: 各合作人收到实施合作人依10.2.4条要求发出缴资通知书后一个月最终一天为最晚缴付期限。 10.3 认缴出资额增加和降低: 10.3.1 本合作企业设置第1个财政年度后, 如10.2条约定出资缴付条件未成立, 本企业全部合作人将经过决议并修改本约定书, 降低全体合作人认缴出资额, 解除全体合作人认缴但因缴付条件未成立而还未实际缴付部分出资责任。但下列出资不得降低: (I)支付本企业管理费; (II)支付本企业债务和责任; (III)本企业已经完成或再约定时内交易中投资; (IV)对现有投资组合中继续注资。 10.3.2 本合作企业成立后任何时候, 如因经营所需, 且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 能够增加全体合作人认缴出资额。 10.4合作人增加 10.4.1本合作企业成立后任何时候, 如因经营所需, 且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 能够增加新合作人, 但原有合作人持股百分比为原始股, 增加合作人只增加合作人企业股份。 10.4.2股份增加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以及合作债务负担与第五章一致, 如因经营所需新增合作人时, 原100股比变更为200股, 原始股东享受优先权, 即原始股东股权持有原始股100%股权自动升为123或143, 由原始股东集体商议后确定, 新增加股东股权不得大于原始股东之一《即(200-143)=57-20=37为新增一位股东可购置数》; 原始股东可在新增加股权剩下20%内, 按原始股百分比进行购置, 认购百分比小于原始占股百分比, 如有合作人放弃购置, 可由其她股东按股比进行购置。 10.4.3新增合作人缴款时间在合作人约定书签署之日起15内缴清认缴费用, 不然根据本约定书第11.1.2条实施。 10.4.4新增合作人为一般合作人或有限合作人, 由原始股东会商后确定。 第五章 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以及合作债务负担 第十一条 收益分配标准 11.1 各方同意按各自认缴出资百分比分配利润。 11.1.1 若有合作人未在要求期限内但在最晚交付期限内缴足认缴出资额, 则按各方实缴出资百分比分配利润。 11.1.2 不推行出资义务(指在本约定书第10.2.5条要求最晚缴付期限日仍未缴付出资。下同)合作人, 其享受收益分配出资额为己出资额扣除第33.1条要求违约赔偿金后余额。 11.2 尽管有11.1要求, 本企业仍然应该根据本约定书第15.3条要求次序派发收益和向一般合作人支付奖励。 第十二条 税赋 本企业因向合作人分配收益而预先缴纳相关税项和所得税, 被视同收益分配一部分, 从合作人资本帐户余额中扣减。 第十三条 收益分配形式 13.1 本企业收益分配以人民币或可流通有价证券进行。分配任何有价证券价值以派发当日相关部门公布市场收盘价为计算依据。 13.2 合作人共同认可其她形式。 第十四条 收益分配前提 14.1 在合作企业存续期结束后, 或经合作人会议决定更早时间, 在扣除管理费后分配当期收益(包含红利和利息); 14.2 在出售或以其她方法处理项目投资, 收到出售收入后, 立刻将回收本金和收益派发给合作人。 第十五条 收益派发 15.1企业利润, 由合作人依据以下百分比分配和分担: (合作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百分比, 由合作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15.2企业年度或者一定时期利润合作人第一次会议协商决定具体分配方案以下: 15.2.1合作协议满一年春节前第一个月底, 分配百分比按本年度帐户内(除本金外)利润80%进行分配; a. 第二年度分配百分比小于本年度利润30%; b. 第三年度分配百分比小于当年利润40%; 以后且不在增加, c. 如当年周转资金及利润不多时, 经全体合作人会商 , 且3分之2合作人同意不进行分配时, 且当年不进行利润分配。 d.承接项目合作人在项目净利润达成20%以上(不包含20%), 回款率达成结算价95%后, 合作人季度会上确定后一周内实施, 提取净利润9%作业奖励; (注明: 劲霸项目山西、 北京、 湖北区域不包含在内)。 e.管理项目合作人在项目净利润达成20%后(不包含20%), 回款率达成结算价95%后, 合作人季度会上确定后一周内实施, 提取净利润5%作业奖励; (注明: 劲霸直营项目地店不包含在内)。 第十六条 亏损分担 16.1 全部合作人按各自认缴出资百分比分担亏损。 16.2 当各方协商一致变更出资百分比时, 亏损分担依据到时实际出资百分比确定。 16.3 全部合作人不负担超出其出资额亏损。 16.4合作企业存续期间, 合作人依据合作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决定, 能够增加对合作企业出资, 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填补亏损。 第十七条 本企业债务 未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 本企业不得对外举债。 合作债务应先以合作财产偿还。当合作财产不足以清偿时, 有限合作人在认 缴出资额内负担有限责任, 一般合作人负担无限责任。 第六章 合作事务实施、 合作人会议和投资委员会 第十八条 合作事务实施 18.1 实施合作事务合作人 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委托 (一般合作人)为本企业实施合作事务合作人。 除本约定书另有要求外, 在该合作事务实施人因故不再合作事务实施人职责时, 经占2/3以上出资额合作人同意另行选定合作事务实施人。 18.2 实施合作人事务合作人对外代表企业并实施合作事务, 其她合作人不再实施合作企业事务。实施合作企业事务合作人实施事务所产生收益归全体合作人, 所产生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作人根据本约定书约定负担。 18.1合作事务实施人应含有条件和选择程序; 合作事务实施人由全体合作人推举产生, 应含有以下条件: (1)按期缴付出资, 对合作企业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无犯罪统计, 无不良经营统计。 (4)实施事务人每满两年后第一个季度末, 合作人季度会议上选举实施事务人。 18.2合作事务实施人权限与违约处理措施。 合作事务实施人负责企业日常运行, 对外代表合作企业。合作事务实施人不根据合作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作人决定实施事务造成违约发生, 合作事务实施人应对其她合作人造成损失进行赔偿。 18.3合作事务实施人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合作事务实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 能够决定将其除名, 并推举新合作事务实施人: (1)未按期推行出资义务; (2)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尤其重大损失; (3)实施合作事务时严重违反合作协议, 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作事务实施人除名决议应该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 除名生效, 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 能够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竞业严禁与豁免 19.1 本企业投资在利润分配后且达成300万元以上时, 实施人能够以一般合作人身份提议设置其她投资型有限合作企业。 19.2 除21.1条情形外, 实施合作人和一般合作人不得自营或与她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有竞争性业务。有限合作人能够自营或者同她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作企业相竞争业务。 19.3 除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外, 实施合作人和一般合作人不得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作人能够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19.4 有限合作人未经授权以本企业名义与她人进行交易, 给本企业或者其她合作人造成损失, 该有限合作人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合作人会议 20.1 合作人会议由全体合作人组成。合作人为企业或有限责任企业, 应以书面委托形式确定一名代表出席合作人会议; 合作人为自然人, 应由自然人本人出席。 20.2 合作人会议每年最少举行四次例会, 每季度末前一个礼拜以后一个礼拜日, 经甲方或实施合作人提议, 可举行临时合作人会议。 20.3 本企业合作人会议表决为一人一票制。 20.4 以下事项应须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 a. 修改合作企业合作协议; b. 一般合作人入伙和退伙; c. 以合作企业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d. 合作人增加或降低对本企业出资。 e. 本企业合作期限延长; f. 项目收益分配方案; g. 投资标准或投资范围有重大改变; 20.5 对前款事项全体合作人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 能够不召开合作人会议, 直接做出合作人会议决议, 并由全体合作人署名、 盖章。 20.6 以下事项, 为简单多数经过事项: a. 选择对本企业做审计中介机构; b. 同意对违约合作人处理; c. 处理利益冲突; d. 本合作企业风险控制方案。 第七章 合作企业财产及合作人出资份额转让 第二十一条 合作财产 21.1 合作人出资、 以合作企业名义取得收益和依法取得其她财产, 均为合作企业财产。 21.2 除非发生法律要求情形和本约定书约定情形, 且经本约定书约定程序, 合作人在本企业经营期限内, 不得请求分割本企业财产。 第二十二条 合作人出资份额转让 22.1 合作人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在合作企业中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但转让时应该通知全部其她合作人。 22.2 合作人向合作人以外人转让其在本企业中财产份额, 须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 在相同条件下, 其她合作人有优先购置权。 第二十三条 合作人财产份额出质 本企业有限合作人能够将其在本企业中财产份额出让。本企业一般合作人不许可将其在本企业财产份额出让。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四条 入伙 24.1 本企业有新合作人入伙时, 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并依法签订书面协议。签订书面协议时, 原合作人应向新合作人通知本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24.2 入伙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受相同权利, 负担相同责任。新入伙一般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有限合作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入伙前合作企业债务负担责任。 24.3 新合作人入伙时, 应按年5%-8%利率乘入伙前产生月分与原合作人出资到位实际时间差计算利差并向原合作人支付。利差支付表现为合作人资本帐户余额增减。或根据新合作人加入时间为起止进行利润及亏损责任负担。 第二十五条 退伙 25.1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合作人能够退伙: 25.1.1 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 25.1.2 合作人发生难于继续参与合作企业事由; 25.1.3 其她合作人严重违反合作协议约定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当让退伙: 26.1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作为合作人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注: 但经过合作人共同商议如继承人能代为推行其职责且继承人愿意并经过全体合作人同意可不实施退伙)。 26.2 作为合作人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 撤销, 或者被宣告破产; 26.3 合作人在合作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有限合作人与一般合作人相互转变程序根据合作约定书办理。 第九章 合作人财产份额转让 第二十八条 合作人向合作人以外人转让其在合作企业中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 合作人之间转让在合作企业中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 须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九条 合作人向合作人以外人转让其在合作企业中财产份额, 在相同条件下, 合作实施人和其它合作人有优先购置权。 第三十条 合作人以外人依法受让合作人在合作企业中财产份额, 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企业合作人, 依据修改后合作协议享受权利并推行义务。 第十章 企业解散并清算 第三十一条 以下情形下, 本企业可解散: 31.1 合作期限届满, 合作人决定不再合作经营; 31.2 全体合作人决定解散; 31.3 合作人已不含有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31.4 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目无法实现; 31.5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31.6 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其她原因。 第三十二条 清算 合作企业清算措施应该按《合作企业法》要求进行清算。清算期间, 合作企业存续, 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经营活动。合作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职员资、 社会保险费用、 法定赔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债务后剩下财产, 依据本约定书第十一条要求进行分配。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 清算人应该编制清算汇报, 经全体合作人署名、 盖章后, 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汇报, 申请办理合作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合作人违反出资义务违约责任 34.1 合作人违反本约定书第10.2条约定时限缴纳出资, 应向其她守约合作人支付其已缴纳出资金额10%违约金。违约金由守约合作人按各自实际出资占守约合作人实际出资总额百分比分配。违约金由实施合作人从违约合作人已缴付出资中提取。 34.2 不推行出资义务合作人除按要求支付违约金外, 若其她合作人不一样意降低合作财产总额, 则该合作人应将其在本企业实际出资, 以实际出资时货币价值100%为交易价格, 转让给其她合作人, 交易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第三十五条 实施合作人违约责任 35.1 实施合作人违反本约定书给本企业或有限合作人造成损失, 应该赔偿本企业或有限合作人全部损失。 35.2 实施合作人违反本约定书, 从事与本合作企业相竞争业务或者与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该收益归合作企业全部; 给合作企业或者其她合作人造成损失, 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限合作人违约责任 36.1 有限合作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作企业名义与她人进行交易, 给本企业或者其她合作人造成损失, 该有限合作人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36.2 有限合作人违反《合作企业法》及本约定书实施合作事务给本企业造成损失, 该有限合作人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其她约定 第三十七条 不可抗力处理 因为地震、 台风、 水灾、 火灾、 战争或其她不能预见而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预防和避免不可抗力事件, 致使直接影响本约定书推行或者不能按约定条件推行时, 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一方, 应立刻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其她方, 并应在十五日内提供事件具体情况及本约定书不能推行, 或者部分不能推行, 或者需要延期推行理由有效证实文件。此项证实文件应由事件发生地域公证机构出具。根据事件对推行本约定书影响程度, 由签约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约定书, 或者部分免去推行本约定书责任, 或者延期推行本约定书。 第三十八条 争议处理 38.1 任何因本约定书而引发争议, 各方应经过友好协商处理。如争议发生后30日内未能经过协商处理争议, 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向设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出仲裁申请, 并按其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为终局裁决, 对签约各方都有约束力。 38.2 在争议仲裁期间, 除提交争议事项所包含权利和义务外, 各方应继续推行其在本约定书内要求义务和行使其权利。 第三十九条 合作人指定继承人 合作人如发生身故、 病重或难于继续参与合作企业事由, 可由本约定书内指定有民事行为能力继承人继承其合作人事业, 享受与合作人一样权利与义务, 但其职务需由其她合作人开会协商后实施; 第四十条 适使用方法律 本约定书签订、 效力、 解释、 推行和争议处理均受中国法律保护和管辖。 第四十一条 文本与效力 本约定书一式伍份, 签约各方各执一份, 企业留档一份。 第四十二条 约定生效 本约定书自各方签字之日起与关联协议一同生效, 并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执 行 人: 月 日 监 事 人: 月日 项目责任人: 月日 监 事 人: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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