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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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项目 2009-5-14 10:11:01 1、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假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4、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5、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公司设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6、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7、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未依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 外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公司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10万元以下罚款。” 9、冒用公司名义的 处罚种类:罚款、予以取缔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未依法登记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外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1、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外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2、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公司(分公司)营业执照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上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3、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4、公司超出期限不办理变更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5、资本评估、验资、验证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16、(非公司企业法人)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7、非公司企业法人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事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18、(非公司企业法人)不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19、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 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十)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年度检验;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20、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四)违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1、(非公司企业)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四)(非公司企业)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对有下列行为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七)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收缴复印件,予以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22、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23、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4、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并处: (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25、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十一)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6、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四条“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7、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28、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29、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0、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1、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上的罚款;” 32、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相同或简化后未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33、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4、未按规定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5、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36、登记主管机关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7、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条“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38、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39、个人独资企业使用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40、涂改、出租、转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1、伪造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43、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44、个人独资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45、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备案分支机构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46、个人独资企业不依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47、个人独资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人个独资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48、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49、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50、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51、承租、受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罚款 法律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500以下的罚款。” 52、在合伙企业名称中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合伙企业名称中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53、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54、合伙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55、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办理合伙企业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56、合伙企业解散并清算结束后,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合伙企业解散并清算结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7、合伙企业不依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 处罚各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合伙企业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58、合伙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合伙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59、合伙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合伙企业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60、承租、承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受让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承租、承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61、个人或家庭无照经营的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经营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应当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3)《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非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经营; (五)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登记项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根据《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主要登记项目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对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2)《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3)《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非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经营; (五)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个体工商户逾期未验照的 处罚种类:收缴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的,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并退回原登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 (2)《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逾期不办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收缴营业执照。” (3)《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非法所得;(四)责令停止经营;(五)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个体工商户自行停业六个月以上的 处罚种类:收缴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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