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县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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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泽县 中小企业 应急 互助 基金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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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泽县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经洪泽县人民政府批准,以企业互助、银政支持的形式,建立洪泽县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 第二条 设立本基金的宗旨是:提高银行信贷资产质量,规避信贷风险,帮助企业防范和化解因资金周转临时出现困难而有可能发生资金链断裂的风险,解除会员企业发展的后顾之忧,保障中小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基金的使用坚持应急、有偿、短期、安全的原则,确保基金的规范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基金的规模与来源 第四条 互助基金初始规模不低于4000万元。互助基金的构成与来源: (一)县财政注入引导资金2000万元; (二)会员企业认缴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 第五条 互助基金扩充机制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的贷款需求将越来越多,互助基金应根据政府和企业的要求,建立起持续的基金扩充机制。其途径为: (一)会员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增缴基金; (二)非会员企业根据发展需要申请入会缴纳基金; (三)县财政根据互助基金运作情况适当增加引导资金; (四)其他。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为加强应急互助基金的运作和管理,由基金出资人组成洪泽县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协会(以下简称企业互助会)。企业互助会依法在县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是应急互助基金的持有者和管理人。 第七条 企业互助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和修改应急互助基金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负责基金的筹集和清算; (四)审议通过监管会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组织和实施会员活动; (六)推荐监管会会员代表二名。 (七)审议和决定会内重大事项。 第八条 企业互助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由监管会提名交企业互助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企业互助会会议由会长召集,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 企业互助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会员出席方可举行。企业互助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会员同意通过方才生效。 第十一条,会长为企业互助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负责企业互助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为确保应急互助基金的安全、高效运作,经企业互助会通过,委托应急互助基金监管会负责应急互助基金的监管和审批工作。监管会由县企业家协会牵头,经贸委、财政局、人民银行以及会员企业代表组成。监管会受企业互助会委托,与企业互助会共同行使应急互助基金管理人职责。 第十三条 监管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会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决定企业入会申请; (二)向企业互助会负责,按互助会决议对应急互助基金进行运作和管理; (三)审批会员企业的借款申请,决定会员企业借用应急互助基金的具体额度; (四)协调金融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推进落实有关合作事宜。 第四章 会员 第十四条 洪泽县范围内、承认并遵守本基金章程的中小企业,通过申请并经监管会审批同意后,可成为企业互助会会员。其入会条件为: (一)在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年销售收入一般不低于500万元; (三)经营者有较强的科学决策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四)财务会计管理规范,能提供规范的会计报表,依法经营,资信良好,前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自愿认缴基金; (六)企业互助会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会员的资格条件由监管会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 (一)当企业遇到转贷困难时可以向企业互助会提出借款要求; (二)按出资比例,享有基金相应的收益; (三)享有参加企业互助会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五)对基金使用情况有知晓权和建议权。 第十六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基金章程; (二)积极参与企业互助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积极向企业互助会推荐符合基金宗旨的对象; (四)根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依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基金损失。 第十七条 会员缴纳基金额度与出资方式。 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和应急需要,按企业贷款总额的10-20%认缴基金,原则上最低不少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认缴基金原则上由会员企业以货币形式一次性缴至企业互助基金专用帐户。(或由税收返回或县政府政策奖励回扣后转入) 第十八条 会员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基金、办理入会手续后,即享受会员权利。当年已享受过权利或认缴基金到账未满1年的会员企业不得抽资或减资。 第十九条 会员必须严格执行章程,按规定申请、借用和偿还应急互助基金,对违约会员企业除按合同约定承担有关偿债责任和法律责任外,同时予以下列惩罚: (一)减少互助基金使用额度; (二)予以借款额的1%罚款,同时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额的日利率万分之十予以罚息; (三)通报各金融机构,建议降低其信用等级; (四)通报所有会员企业,对有恶意违约行为的限令退会。 第五章 互助业务 第二十条 企业互助基金服务的对象为企业互助会会员企业。 第二十一条 互助范围。主要为县辖范围的中小企业会员流动资金贷款应急还款,互助基金借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5日之内,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二条 互助规模。根据企业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和贷款银行意见,一般控制在会员企业实缴基金的10倍之内。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互助会不提供互助服务。 (一)有不良信用记录与民事经济纠纷的; (二)经营状况恶化,经咨询诊断,难以改变经营状况的; (三)贷款银行不同意继续贷款的。 第二十四条 应急互助基金委托企业家协会设立专户管理,实行封闭运作。并接受县财政局、审计局和监管会的监督。 第六章 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五条 应急互助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基金发生分立、合并,或出现重大损失; (二)二分之一以上会员要求撤资; (三)各相关银行不再给予支持与合作。 第二十六条 应急互助基金终止,应由企业互助会表决通过,并成立清算小组完成清算工作。 第二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剩余财产或收益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为确保应急互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作,另制订“洪泽县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管理办法”,与本章程一并提交企业互助会审议通过,具同等法力效用。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企业互助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管理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洪泽县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规避和防范运作风险,有效地发挥互助基金的应有作用,根据《洪泽县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章程》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互助基金管理和运作的原则:政府主导的原则;会员自由进出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原则;应急互助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企业互助会和监管会是应急互助基金管理人。 第二章 互助基金 第四条 企业互助会是应急互助基金的所有者,负责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 监管会受企业互助会的委托,负责审批会员企业的借款申请,决定会员借用应急互助基金的具体额度。 第六条 应急互助基金在洪泽县企业家协会设立专户管理,实行封闭运作。洪泽县企业家协会根据企业互助会的委托和监管会的要求,具体进行应急互助基金的操作和调度,对应急互助基金财务进行独立核算,接受县财政局、审计局和监管会的监督。 第三章 互助程序 第七条 互助基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互助业务 (一)企业申请。会员企业原计划归还银行贷款的资金,因特殊情况出现调度困难而暂时不能全额偿还,在提前与贷款行协商、贷款行同意继续贷款的基础上,会员企业提前30天向监管会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参见附表)。 (二)贷款行审核。贷款行根据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经审核后向监管会提出是否同意继续贷款的书面意见。 (三)监管会审批。监管会根据贷款行的意见,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资信情况和还偿能力进行审核后,决定是否提供互助基金。 根据基金存量情况,符合借用基金条件的会员,谁先申请谁先用款;同时申请的,未借用过基金的会员优先。每个会员每年借用互助基金的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4次。监管会实行监管会成员票决制,票决半数以上通过后,由企业家协会秘书长负责核准落实。 (四)签订合同。 1、根据监管会的决定,企业互助会与贷款行、借款企业共同签订履约合同(格式文本另定); 2、企业互助会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协议等合同(格式文本另定)。 (五)应急扶助。相关合同签订以后,企业互助会根据监管会决定,协调洪泽县企业家协会及时将互助基金汇入借款企业在贷款行的企业账户进行应急还款。贷款行负责监管,封闭运作,专项用于还贷,不得挪作他用。 (六)督查追收。互助基金投入使用后,企业互助会和监管会要加强对借款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借款企业要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贷款行要及时向企业发放新贷款,并按合同约定将发放的新贷款直接汇入应急互助基金设在洪泽县企业家协会的专户。对因故逾期的基金借款,企业互助会除向借款企业加收罚息外,同时依法追收。 第八条 互助基金借款利息在签订有关借款合同时一次性收取,借款利率为日利率的万分之五—七(相当于年息25%)(会员企业在其所缴纳资金的限额内借用应急基金按所在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的标准执行)。逾期借款按日利率万分之十计收罚息。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九条 应急互助基金的业务运作应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和决定执行。企业互助会和监管会要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切实防范风险。 第十条 监管会应加强与合作银行的协调工作,根据“应急、避峰(错开节假日基金使用高峰)、控险”的原则督促贷款行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企业贷款。 第十一条 建立应急互助基金风险防范责任机制。 (一)监管会具体负责应急互助基金的审批与监管。企业申请借用应急互助基金,必须有贷款行同意续贷的书面意见并盖章确认,监管会授权企业家协会根据贷款行的意见代表监管会提出审批意见。监管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会商和督查应急互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贷款行接到企业的续贷请求后,应向监管会提出是否同意续贷的明确意见和是否使用应急互助资金的书面建议。经监管会审核同意,企业借用应急互助基金还贷后,贷款行应如期履约为企业办理续贷手续。贷款行如违约不续贷或只是部分续贷,则由贷款行代借款企业偿还互助基金的本息。贷款行有义务对新贷款进行专户监管、封闭运作,并负责监管和督促企业及时将续贷款偿还应急互助基金。 (三)为切实防范基金运作风险,维护基金良性运转,监管会有权要求借款会员落实必要的借款担保措施。 (四)应急互助基金实际发生借款损失时,以借款损失准备金进行核销;不足部分,按出资比例进行赔付核销。互助基金损失超过20%(含)则暂停受理业务。经整顿到位后再恢复运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互助会应建立并完善与业务相适应的财务制度,委托洪泽县企业家协会按现行会计准则和通则独立进行财务核算。 第十三条 互助基金按每个会计年度不低于50%的经营收益提取借款损失准备金,专项用于借款损失的核销。其余收益可用于对会员的分配,具体比例由监管会研究,一年一定;会员按其出资额享有相应的基金收益和承担相应的基金损失。 第十四条 互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若与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企业互助会和监管会负责解释。本管理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洪泽县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资金 使用、归还操作办法 根据《洪泽县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管理办法》,为明确互助基金资金的使用、归还的具体操作,制订本办法如下(流程图见附件一): 1、会员企业申请使用互助基金资金,须向企业互助会申请和填写《洪泽县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申请使用审批表》(见附件二),同时领取互助基金使用、归还履约合同、资金短期周转拆借协议、连带责任保证书。 2、企业应如实填写拟还贷款金额、日期、贷款银行、本次借款金额以及划款到贷款银行的企业贷款账户账号,或者企业与贷款银行商定的还贷账户账号,加盖企业印鉴,并由法人代表签字。 3、企业将《洪泽县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申请使用审批表》和履约合同交贷款银行,贷款银行审核企业情况后在上述申请使用审批表相应栏内签署是否同意继续贷款的书面意见,并加盖银行印鉴。若银行不同意续贷时,企业可申请企业互助会出面协调;如银行仍不同意续贷或不确认,则企业不得使用基金。 4、贷款银行确认盖章后,监管会本着高效快捷安全的原则,审核企业申请、银行意见,对同意的,监管会代表签批意见(内容主要为资金使用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措施等),并在审批表、履约合同、资金短期周转拆借协议、连带责任保证书上盖章签字。 5、监管会审批后,企业将审批表、履约合同、资金短期周转拆借协议、连带责任保证书提交企业互助会,企业互助会审核审批表上印章、签字;根据监管会审批意见,计算和收取企业借款利息费用,办理转账手续,将资金划转贷款银行企业还贷账户。还贷过程由还贷银行监管。 6、借款企业还贷后,贷款银行根据其审批和贷款程序,对企业发放新贷款,负责将发放给企业的贷款资金直接划转互助会账户,或监督借款企业将贷款资金转入企业互助会资金账户,归还互助会借予企业的基金款项。 7、企业互助会根据企业实际用款时间、金额、利率和费率、还款时间,具体计算企业实际应付企业互助会罚息、违约金、费用金额,根据已收金额、多退少补;对未能如数归还互助基金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费用的企业及时通知互助基金监管会,由监管会协调运行解决,并根据监管会决定和委托进行起诉、依法追收。 8、根据互助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借用互助基金会资金在约定期限内应按每天万分之五-七为标准利率计息(会员企业在其所缴纳资金的限额内借用应急互助基金按所在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的标准执行);逾期还款按每天万分之十计息,并加收百分之一借款金额的违约金;借款手续办理及追索收回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等)由借款企业承担。 洪泽县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入会申请表 金额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注册资金 总资产 总负债 其中:银行借款 净资产 销售收入 利润总额 认缴基金 企业目前生产经营情况 应急互助监管会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洪泽县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资金使用归还操作流程图 企业填写申请使用审批表(提前30日),领取资金短期拆借协议和履约合同 提交贷款银行 企业不能使用互助基金 贷款银行确认是否续贷 否 是 提交互助会监管会 互助会监管会协调、审查、签批 不同意 同 提交企业家协会 意 企业家协会审查核实企业、贷款银行、监管会代表印鉴是否与预留印鉴一致 否 是 根据审批意见: 企业、贷款银行、互助会签订履约合同 企业、互助会、担保人签订资金拆借协议和保证书 不签 签 企业家协会根据审批意见,划拨资金到贷款银行企业贷款账户,或者银行贷款专门账户,帮助企业还贷,企业缴纳贷款利息和费用 贷款银行负责监管企业还贷 贷款银行在老贷款收回后,发放新贷款 互助会监管会协调 不放 贷款银行负责监管企业还互助金 成功 不成功 归还互助会互助金,结清欠息欠费 企业自筹资金归还 未归还,或未结清 互助会监管会向企业、担保人、银行追索,依法追偿 洪泽县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申请使用审批表 申请人名称 注册资本额 企业上年销售收入 今年销售额(1- 月份) 已用银行授信总额 本次还贷额 到期日 本次还贷银行名称 还贷银行企业帐号 申请使用资金金额 期限 时间 申请使用原因、还款来源: 企业(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贷款银行意见: 本行(社)对 (企业)的经营情况、负债情况和资信情况等进行了审核。 (企业)按期归还本行(社)本次融资本息 万元后,本行(社)同意在 天时间内继续给该公司发放 万元的贷款。 银行(盖章) 监管会意见(基金借款条件、金额、期限、费率等): 监管会代表签名: 资金短期周转拆借协议 编号: 甲方(借款企业): 乙方(出 借 人):洪泽县中小企业应急基金互助会 根据县政府批准的《洪泽县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管理办法》,为帮助企业防范和化解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发生资金链断裂风险,保障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规避金融风险;同时规范基金运作,有效发挥基金的应有作用,确保会员企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履行约定的义务,特订立本协议。 一、因甲方在 年 月 日,需归还 (银行)融资金额 万元,而甲方资金调度临时出现困难,故向乙方提出申请使用资金 万元短期周转,专项用以归还上述银行融资。 二、乙方同意给予甲方上述用途短期拆借资金 万元,期限 天,按资金余额乘以每日万分之七计算资金使用利息费用(会员企业在其所缴纳资金的限额内借用应急互助基金按所在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的标准执行)。甲方须在本协议签署后一次性先行支付利息费用,如甲方提前或逾期还款,乙方将按本协议规定,将资金使用利息予以多退少补。 三、乙方同意甲方提前归还资金,以提高应急互助基金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服务会员企业。 四、如甲方逾期归还所欠乙方资金,应按所欠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1%违约金,并应自逾期三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十乘以所欠资金余额计算和支付资金使用利息费用。 五、乙方将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的 日内,将上述资金转入甲方指定的其在 银行开立的贷款账户或归还贷款专门账户,账号为 。 六、甲方保证按《管理办法》以及本协议规定使用所借乙方资金,专项用于归还 银行融资本息,并自愿接受乙方和银行的监督管理,配合协助其调查,了解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情况;在银行新的融资到位后,甲方应及时归还所欠乙方短期拆借资金;如银行新的融资因故未能到位,甲方自行筹资,及时归还所欠乙方短期拆借资金;否则,甲方自愿按上述约定支付乙方违约金、利息、罚息等。 七、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应预留一张空白转账支票给乙方,并按乙方要求提供支付密码,以便乙方收取借予甲方的资金本金、利息等。 八、甲方如未履行本协议约定责任,乙方除有权计收违约金、罚息外,另将依照《管理办法》约定给予甲方其他处罚,如通报等。另外,乙方有权依法通过诉讼或仲裁追索甲方欠款,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拍卖费等)由甲方承担。 九、本协议的法律管辖地为乙方所在地。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于 年 月 日签订,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贷款行(盖章): 代表(签字) 17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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