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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关于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场所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doc

  • 上传人:仙人****88
  • 文档编号:9377972
  • 上传时间:2025-03-24
  • 格式:DOC
  •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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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关于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场所安全管理的意见 关于 加强 生产经营 单位 出租 场所 安全管理 意见 通知
    资源描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通知) 浦府[2006]185号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场所 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浦东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场所安全管理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ΟΟ六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综合 安全 管理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7月12日印发 (共印100份) 关于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场所安全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浦东新区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加强租赁厂房和场所的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4〕3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新区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出租的厂房、场所的安全管理,必须履行下列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并作出书面承诺。 (一)原则上不得改变出租厂房、场所等房屋的规划使用性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必须按规划、土地、房产、消防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化学危险品从业单位不得将化学危险品安全许可证转借给承包人或承租人。如发现转借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厂房、场所出租后,承租方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出租方应当查验、复印留存承租方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材料。出租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方属于无照经营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及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四)不得将厂房、场所等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证件的人员居住。凡出租给无证件人员居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五)出租的厂房、场所等房屋以及提供的相关设施设备(含特种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本的安全条件,并明确房屋出租后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安全隐患整改职责。如发生安全问题,由消防、安全生产、质量技监等相关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六)出租方提供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液化石油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必须按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登记备案;承租方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技术档案,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如有违规的,由质量技监部门依法处理。 (七)不得将厂房、场所等房屋提供给他人进行赌博或制作、贩卖淫秽图书、光盘及其他淫秽物品等犯罪活动。凡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八)出租方应当书面告如承租方有关厂房、场所等房屋的安全情况和要求。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在合同生效后的15日内,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登记机构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安全管理协议同时报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备案,并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九)出租方应统一协调、管理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承租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承租方对其承租的厂房、场所的安全管理必须履行下列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并作出书面承诺。 (一)承租方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凡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办理工商登记等有关手续,具备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相应资质和条件,服从出租方对安全工作的协调、督促和管理。 (二)承租方必须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宣传教育,确保安全。 (三)未经消防部门审查同意,禁止在承租的厂房、场所等房屋内居住人员。 (四)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租。 (五)承租厂房、场所等房屋的装修和设备安装,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破坏建筑结构。凡涉及国家规定需经审查验收后方可使用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如有违规的,由消防、建设、安全生产、质量技监等相关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六)使用特种设备的,应按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技术档案,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如有违规的,由质量技监部门依法处理。 (七)未经许可,不得在承租的房屋内从事气瓶充装等活动。如有违规的,由燃气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承租方应按工商以及相关安全许可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规定范围,进行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对超越经营范围或从事需经许可方能经营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九)不得非法生产、销售、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如有违规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十)不得窝藏赃物、介绍或容留卖淫;不得组织赌博或制作、贩卖、展出淫秽图书、光盘及其他淫秽物品等。如有违规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安全监管责任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在针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活动中,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供公众查询。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出租厂房、场所等房屋的安全监管,对涉及多个部门需要联合执法的突出问题,由新区安委办牵头组织联合执法,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部门应当协同配合,加强监管,履行法定职责。 各功能区管委会要加强统筹协调管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管理规定,指导所属街镇、直属公司建立和完善出租场所动态管理机制。 各直属公司要建立出租厂房、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本系统出租厂房、场所的安全管理,及时掌握基本情况和动态,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加强本区域出租厂房、场所的安全管理,及时掌握本区域内厂房、场所等租赁情况和动态,每半年将相关情况报送功能区管委会和有关职能部门;对难以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报告功能区管委会和有关职能部门。 浦东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ΟΟ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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