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粮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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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粮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病报告系统,加强职业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准确掌握全区职业病发病情况,消除职业病危害,有效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范围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用人单位的职业病报告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依法从事职业病防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急性职业中毒 和农药中毒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相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以下简称责任报告单位)。 第四条职业病报告是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的组成部分,依托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以各类责任报告单位为基础,实行一次性网络报告,逐级审核、确认的分级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报告统计管理工作,制定相关计划,转发相关文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职业病报告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辖区内职业病责任报告单位的报告工作予以监督检查。 第七条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全区职业病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和日常管理;检查、考核、评估网络报告系统运行情况;定期收集、汇总和分析全区的职业病报告情况,每年将汇总、分析情况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抄送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并反馈至各级基层卫生主管部门;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技术支持,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各责任报告单位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八条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XX县区内职业病网络报告工作的日常管理、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评价;督促并审核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上报信息;组织开展相应的技术培训;定期开展漏报调查、相关质量控制与评价;每半年将本市职业病报告情况汇总分析后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抄送同级卫生监督机构;完成上级交付的与报告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辖区内各责任报告单位的网络报告资格进行审批、备案,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分析和上报,定期开展质量控制和评价;定期组织漏报调查和质量评估;接受辖区不具备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送来的报告卡并代其报告;每季度将本县(区)职业病报告情况汇总分析后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抄送同级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条各责任报告单位必须承担与审批范围内的工作内容进行报告,上报信息及时、准确,登记和存档规范、整齐,定期进行信息核对,查缺补漏,每季度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报汇总信息;接受检查、监督和业务培训;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按照各类报告卡的时限要求,报送当地疾病预3 防控制机构,由其进行网络报告。 第三章职业病报告内容 第十一条全区职业病报告内容包括:法定职业病报告,报告范围以职业病目录为准,属于报告范围的职业病共10类115种;农药中毒报告,报告范围指在农业、林业等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或生活中误用各类农药而发生中毒者;有毒有害作业健康监护报告;作业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的监测报告。第十二条职业病网络报告卡根据内容分为6种,即:《尘肺病报告卡》、《职业病报告卡》、《农药中毒报告卡》、《职业卫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卡》、《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卡》。 第十三条尘肺病报告由依法承担尘肺病诊断的责任报告单位负责,辖区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首次被诊断为尘肺病,或尘肺晋期病例由诊断单位负责报告,调出(入)本区的尘肺病患者和尘肺死亡者由用人单位填卡送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代其网络报告。 第十四条 职业病(除尘肺病和放射性疾病)报告由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责任报告单位负责,辖区用人单位发生的急性和慢4 性职业病的新诊病例有首诊单位负责报告,死亡病例由出具死亡证明的医疗机构负责报告,疑难转诊病例由确证单位进行报告。 第十五条农药中毒报告由首次诊断农药中毒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未实现网上报告的,由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填写《农药中毒报告卡》两份,加盖公章后将一份送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代其报告,另一份作为档案保留。 第十六条职业卫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程序进行,最初接诊急性职业病或疑似急性职业病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电话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协调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并报告。 第十七条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报告由依法承担职业健康监护机构负责,以一个用人单位的健康监护报告为统计单位。 第十八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由依法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以一个用人单位的危害因素监测报告为统计单位。 第四章职业病报告办法及要求 第十九条责任报告单位均需填写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用户申请表,报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审批,基层疾病预防5 控制机构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审批备案后方可上报,并建立本单位职业病报告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责任报告单位应设有专(兼)职人员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实施专人负责专用计算机报告。职业病报告工作人员应相对稳定,经培训后考核合格后,报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审批授权后方可进行报告,如有变动应提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职业病报告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转让或泄露信息报告系统操作帐号和密码。发现登录帐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更改密码,同时向权限审批单位报告。 第二十二条职业病报告纸质卡统一使用国家卫生部制定的《尘肺病报告卡》、《职业病报告卡》、《农药中毒报告卡》、《职业卫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卡》、《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卡》。 第二十三条责任报告单位应完整填写职业病报告纸质卡,确保网络数据和纸质报告卡信息的一致性,报告卡须经单位盖章、报告人签名和填写报告日期后方能生效。纸质报告卡由责任报告单位纳入档案管理,并永久保存。 第二十四条尘肺病新病例、晋期诊断病例在作出诊断156 天内报告。急性职业病应在确诊后的6小时内报告;慢性职业病(包括慢性职业中毒)在确诊后15天内报告;农药中毒在确诊后24小时内报告;特大和重大职业卫生事件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一般事故应当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报告;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报告时限为出具报告后15日内。 第二十五条职业病报告的自然统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各报告单位应于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完成半年和全年度审核、确认和报告工作;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于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完成半年和全年度审核、确认工作;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于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完成半年和全年度审核工作。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形成多部门联合的监管体系,使职业病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网络报告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将每次的检查结果纳入资质续展的考核评审中。 第二十八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责任报告单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报、漏报、错报、迟报等问题,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追究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职业病报告是国家统计工作的一部分,责任报告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借口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不得擅自泄密、公布数据。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职业病报告人员开展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对辖区责任报告单位进行工作督导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8页 共8页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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