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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汽车消费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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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汽车 消费 政策
    资源描述:
    特急 计办产业[2000]640号 国家纪委办公厅关于征求《汽车消费政策》的意见的函 各有关部门、有关汽车生产企业: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我委组织制定了《汽车消费政策》。为使该政策的制定更加完善、合理、并便于贯彻执行,现将我委起草的《汽车消费政策》(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尽快研究提出意见,并于9月4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委,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上报国务院。 附件:一、关于制定 汽车消费政策的说明 二、《汽车消费政策》(征求意见稿) 附件一: 关于制定《汽车消费政策》的说明 根据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的批示,我委起草了《汽车消费政策》初稿,曾征求过有关部门和汽车生产企业的意见。按照各方面的意见和近年来汽车使用条件以及宏观环境的变化,又进行了修改,现将《汽车消费政策》(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199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比较好地规范了我国汽车工业发展模式,调动了外商向中国汽车业投资和转让技术的积极性,我国汽车工业有了长足的进步,产品水平和生产能力基本满足国内需求,汽车市场长期供不应求的局面得以扭转。然而,由于公路和城市道路建设、城市停车和交通设施、环境保护、能源供应以及交通管理等不能适应汽车工业的发展,各地政府为缓解汽车发展对使用环境过大的压力,采取了许多行政和经济的手段限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汽车。诸如各种价外收费,购车泊位证明、车照拍卖,市场封锁和保护等,严重影响了国内私人消费汽车的欲望,使潜在需求无法转为现实消费。需求不足使汽车工业的生产。能力闲置,发展受至影响。是采取消极的做法,限制需求,限制汽车工业发展来缓解对使用环境的压力,还是采取积极的做法,放开需求,促进汽车工业发展,并通过收取合理的税费来改善使用环境,需要我们做出判断和抉择。   汽车工业发达国家在汽车工业发展过程中同样遇到了使用环境的压力。只有采取积极的措施去解决矛盾,而不是限制需求来缓解矛盾,才实现了汽车工业和社会使用环境协调发展,达到双赢。因此,调整政策,放开需求,促进汽车工业与使用环境协调发展,应是我们的政策目标。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大城市及其边缘具有较强的汽车购买能力。只要使这部分购买能力得以正常释放,就足以使我国汽车工业有一个较大的市场发展空间。根据国家信息中心研究的结果,到2000年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3万元的城镇家庭(即购车能力户)将达到520万户,农村家庭将达到180万户,合计为700万户。到2005年将有4260万户的家庭具备购车能力。另据统计,截止到1998年底,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1320万辆,而同期汽车驾照拥有者为2974人,多出的1650万人中有相当部分是汽车的潜在需求者。   近两年来,由于坚决地实施扩大内需的政策,加大基础。设施的投入,我国公路和城市基础设施等汽车使用的硬环境(设施条件)正逐渐得到改善。如果能及时配合软环境(政策与管理)的改善,将会有力促进汽车消费,在进入世贸组织之后的有限保护期内,把国内市场做大,增强国产汽车的竞争能力,促进我国汽车工业实现良性发展。 二、本政策的总体目标旨在通过消除汽车消费过程中软环境的约束扩大汽车消费。   所谓软环境是指汽车消费者在汽车购买、持有、使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涉及到的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政策、管理制度及管理行为。具体包括:1、税费收取及原则,2,消费信贷、融资、租赁及保险政策,3、交通管理(含城市停车管理),4、安全、环保、节能、报废的法规及应用管理,5、燃油供应政策,6、汽车销售及市场管理,7、地方城市对汽车的使用政策和管理办法等。所谓约束,是指由于政府政策不协调、管理方法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管理行为不规范等所造成的影响和制约汽车消费的因素。只要消除上述政策及管理中的不合理因素,即可实现在不花费太高成本的条件下推动汽车消费。 三、关于鼓励私人消费   汽车消费分公款消费和私人消费。几十年的实践表明,公款消费弊端很大,扩大汽车消费必然也只能鼓励私人消费。从1985年以来,私人购车比例一直在逐年提高。截止到1999年底,我国1453万辆汽车保有量中私人汽车534万辆,占总保有量近40%,其中私人小型客车约270万辆。当年私人购车比例也从1985年的14%上升为过50%。因此,客观情况已经表明,私人消费开始成为我国汽车消费的主流。   我国人口众多,鼓励私人消费汽车,首先面临资源问题。资源包括能源、原材料、环境和土地。国家鼓励个人消费的量大面广的必须是低耗能低污染的小型汽车。所以,在有关条款中明确了对公款消费的约束和对私人消费的鼓励,并提出了国家鼓励消费的车型和相应的政策。 四、关于取消不合理收费   轿车作为高档消费品,长期以公款和集团消费为主,消费一直受到抑制。近年来,私人对轿车的需求逐年增加,但税费名目繁多,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国家有关部门虽采取了取消不合理收费的措施,但仍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本政策拟采取国家公布在有关环节只收取几项费用,其余收费一律取消的做法,拟从根本上解决乱收费问题。 五、关于打破市场分割   必须坚持市场统一的原则。各地为了保护地方汽车生产企业,出台了各种直接和间接的保护措施。诸如自定小目录、指定用户购买车型、对域内产车减少过路过桥费、限定出租车排量等等。如果不坚决取缔这种市场分割、自我保护的做法,市场将处于一种无序和分隔状态,生产厂家和消费者都会受到损害,鼓励政策也会落空。为解决这个问题,本政策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落实还需要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六、关于老旧汽车报废   汽车报废及其标准是汽车消费者非常关心的问题,也是影响汽车消费的一个重要因素。国外的通常做法是,只要在用车年检达到该车出厂时国家规定的技术法规要求,国家不得予以报废或限制上路。作为私人财产,国家也不应让其报废。为了达到淘汰旧车的目的,许多国家更多的是采取通过优惠政策,引导车主自觉报废,或增加老旧汽车年检频次,使车主自觉淘汰旧车。我国现行的做法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为了鼓励私人消费,本政策提出参照国外通常的做法,研究制定汽车报废管理办法,在新办法出台前,修改现行的汽车报废标准。 七、关于汽车市场流通   搞好市场管理和维护市场秩序是促进良好消费的贫提。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的质量、价格直接影响汽车消费的意愿,故对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应加强政府管理,使汽车消费者的权益不受到侵犯。在有关条款中,特别提出国内外汽车生产企业要建立起独立的自产汽车专营销售体系。其目的一是要使汽车生产企业对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的质量切实负起责任,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减少消费的顾虑;二是针对入世后进口汽车将大批量进入我国市场的趋势,要力保国产汽车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如果进口汽车附在国产汽车销售网上共同销售,势必形成以国产车养进口车的局面,甚至有可能出现进口车打压国产车的结果。进口汽车销售要自建网络,自己花费成本去培养自己的网络,这是公平的,也符合WTO所提的国民待遇的要求。预计M1类(9座以下乘用车)车型是国内汽车市场争夺的重点,故在有关条款中要求有关部门对这类车型的销售予以重点管理。 八、关于实施汽车型式认证   对国产汽车实施型式认证制度,在国务院颁布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中已有所明确,因故未能很好实施。作为入世对策,为防止进口汽车的冲击和避免进口汽车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根据国民待遇,有必要对进入中国市场的进口汽车也实行型式认证。为此,本政策有关条款提出了原则要求。 九、使用环境政策   该政策旨在消除购买、持有和使用环节影响汽车消费的不合理因素,规范政府部门的管理。 十、制定必要实施细则   本政策只是规定了原则和方向,并不全部具有实际操作作用。为了使本政策真正起到促进扩大汽车消费的作用,有关职能部门要据此制定相应配套的实施细则。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制订和公布对汽车消费者在汽车购买、注册、持有和使用环节的所有收费项目、收取办法和具体数额。   2、制订具体实施办法使购买国家鼓励的小型、节能、环保车切实得到优惠。   3、制订《城市停止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使城市停车管理规范化、法制化。   4、制订有关办法,推行公车制度改革。   5、制订具体管理办法,推行汽车品牌专卖,实行型式认证管理,改进二手车流量渠道个方式建立汽车财产证制度,完善汽车消费信贷、租凭、保险的现行做法。   6、制订管理办法,对加油(气)站的设立和运营实行必要的政府管理,使之尽快具备收取燃油附加税的能力。   7、重新制订汽车报废标准和管理办法。 二○○○年八月 附件二: 汽车消费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扩大汽车消费,规范汽车市场秩序,改善汽车使用环境,维护汽车消费者权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促进汽车工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汽车消费政策。 政策目标   第一条 通过本政策的实施,引导各地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努力培育汽车市场,取消对汽车消费的各种不合理限制和不合法收费,促进汽车私人消费增长,在10年期内,实现当年汽车销售量的70%为私人购买,同时创造良好的汽车使用环境,使汽车工业、交通设施和相关服务产业协调发展。   第二条 鼓励国内汽车生产和金融服务等企业积极发展汽车服务贸易,通过借鉴和运用国外著名厂商在汽车服务贸易方面的营销方式、管理经验和服务理念,在5年期内,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国产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 消费指导原则   第三条 汽车市场要尽快实现以私人消费为主体。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内单位要加快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国有企、事业单位要逐步取消无偿使用公车的作法。   第四条 各地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制订鼓励私人消费的政策。出台的措施要有利于私人购买和拥有汽车,不得对私人购买和拥有汽车采取任何限制性、歧视性政策。清理废除不利于私人消费的文件和规定,使私人汽车消费比例逐步提高。   第五条 在汽车消费者购买、注册登记和使用环节,各地政府不得制定针对某类车型或排量的歧视性政策或实施导致歧视性结果的政策措施,不得针对某种品牌的车型制定优惠政策或实施导致优惠结果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 财政预算单位购车一律实施政府采购,注册时需出示相应财政的购车审批证明。非财政预算单位和私人购车,不再办理任何形式的行政审批。 鼓励消费政策   第七条 国家鼓励使用小型节能载客车。汽车消费者购买百公里油耗低于4升、总长度4米以下、总宽度1·7米以下,并通过国家汽车型式认证的载客车,可获得减半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税)和免征汽车消费税的优惠。   第八条 国家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和低排放的汽车。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和颁布汽车排放标准,并可根据国情制定和颁布两档排放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实施标准。选择高档排放标准要提前三年公布实施日期。消费者购买的汽车达到本地区尚未实施的高档排放标准,可获得在新车购置时消费税减半征收的优惠。   第九条 为鼓励使用节能汽车,国家要调整汽车消费税税率结构。对装有3升以上发动机的轿车消费税税率适当提高,装有1.3升以下发动机的轿车消费税税率适当下调。   第十条 国家鼓励有关专业银行以消费信贷方式为私人购车提供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发展专业服务于汽车销售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建立个人信用信息体系、开展消费信贷、融资、租赁等各项业务。   第十一条 为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维护汽车消费者的权益,国家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与国际接轨的汽车报废管理办法。在新办法出台之前,要修改现有汽车报废标准,对私人用车和非营运用车要适当延长使用年限。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二手车流通。对汽车经销企业二手交易,按增值部分收取增值税。 汽车收费政策   第十三条 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除国家规定的税收外,汽车消费者在汽车购买和注册环节只缴纳两项规费:车辆购置附加费、汽车牌照和行驶证工本费。在汽车保有和使用环节只缴纳三项规费:养路费、机动车年度检验费、违规罚款和清障费(只在违规时缴纳)。具体标准和收取办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另行公布。   第十四条 除上述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具体数额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汽车消费者收取任何附加费用。汽车消费者有权拒绝缴纳上述规费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   第十五条 在汽车持有和使用环节的所有经营性和服务性收费,如过路过桥费、维修保养费、保险费等,以汽车消费者自愿接受服务为原则,按照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或授权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由经营和服务单位收取。   第十六条 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统一按照国家颁布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在车辆购置附加费改为车辆购置税、养路费改为燃油税之后,取消相应收费项目。 汽车销售与市场管理   第+八条 为保护汽车消费者的权益,使汽车的售后服务得到保障,国家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建立自产汽车品牌专营销售和服务体系。现有国内汽车生产企业要在三年内逐步建立起独立的自产汽车品牌专营销售和服务体系。进口汽车的销售也必须由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建立独立的进口汽车品牌专营销售和服务体系。   第十九条 汽车经销商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应营业范围的营业执照。其中少于九座(含九座)的载客车的营业范围由国家工商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条 相应品牌的维修配件经销商应由汽车生产企业认定,并应持有品牌专卖的营业执照。   第二+一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汽车经销商可以兼营或专营二手车。汽车经销商在销售二手车时,必须出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年检证明,并提供不少于一年的质量保证书(质量保证书由国家工商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订)。   第二十二条 九座(含九座)以下的二手载客车经营必须具有相应的新车经营资格。兼营或专营二手车的经销商必须配备具有二手车评估员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三条 从2002年起,国家对进入市场销售的汽车产品实行型式认证管理。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将指定型式认证机构定期发布“型式认证公告”,未经认证批准的产品不得销售和使用。 使用环境政策   第二十四条 实行全国统一的机动车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管理办法。注册登记时,除国务院规定或授权规定收取的凭证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额外附加收取凭证。汽车消费者提供的文件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拒绝办理注册登记。为方便消费者,要推行注册代理制,缩短汽车注册时间。   第二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汽车注册登记时要根据汽车产品类别、用途和新旧状况实行差别化管理,对新车、 非营运用车和保持良好行车安全记录驾驶员的驾驶执照适当延长检验时间,对老旧汽车可适当增加检验频次。   第二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汽车登记证制度,为车辆管理、汽车消费信贷、二手车交易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一律停止在汽车购买、注册登记、持有和使用时向消费者收取停车占地证明。   第二十八条 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城市停车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停车场所及设施的建设。城市停车管理办法要以促进汽车消费和方便停车为原则,要将城市道路停车、公共场所和住宅区内停车以及停车设施、停车管理体制与队伍建设全部纳入停车管理。   第二十九条 要完善汽车保险制度,鼓励汽车消费者保持良好行车安全记录和良好车况。   第三十条 国家对加油(气)站的设立要实行法制化管理。国家有关部门要根据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制定加油(气)站点的设站标准和距离标准。   第三十一条 各地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要依法对加油(气)站的运营进行管理。为保证油品质量以及适应国家燃油税改革的需要,加油(气)站要实行品牌销售并设有明显的标记和税控装置。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自本政策公布之日起,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对照检查在此之前出台的各种有关措施,凡与本政策不符的,要立即公布取消。   第三十三条 本政策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汽车消费。   第三十四条 本政策所指汽车系国家标准GB/T15089《机动车辆分类》载客车(M类)、载货车(N类)和专用车(O类)。   本政策自国务院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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