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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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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银行 外汇业务 原则 服务 贸易 规范
    资源描述:
    附件4: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2016年版)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体要求 4 一、客户识别 4 二、客户分类 4 三、业务审核 5 四、风险提示 7 第二部分 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9 一、运输服务 9 二、旅行支出 11 三、旅行收入 15 四、建设—境外建设 16 五、建设—境内建设 18 六、保险服务 20 七、金融服务 22 八、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23 九、其他商业服务 25 十、文化和娱乐服务 31 十一、别处未涵盖的维护和维修服务 33 十二、别处未涵盖的知识产权使用费 35 十三、别处未涵盖的政府货物和服务 37 十四、职工报酬 38 十五、投资收益支出 39 十六、投资收益收入 42 十七、其他初次收入(其他收益) 44 十八、捐赠和无偿援助支出 45 十九、捐赠和无偿援助收入 47 二十、其他二次收入—赔偿 49 二十一、其他二次收入—货物贸易的销售返利 51 二十二、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 52 二十三、服务贸易外币现钞提取 54 第一部分 总体要求 一、客户识别 银行开展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客户背景尽职调查时,应审核客户准入条件: 除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客户识别外,判断客户从事服务贸易活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须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前,查明客户是否已办妥相关手续。 二、客户分类 除按《总则》标准确定的关注客户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列为“关注客户”: 1.涉嫌虚构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 2.与业务办理银行新创建业务关系的; 3.注册地为异地的。 4.货物贸易管理分类为B\C类 5.被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 不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均自动列入“可信客户”。对于“可信客户”,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和以下业务,银行可按照法规要求履行审查义务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对于“关注客户”,不论业务金额,除按照“可信客户”标准审查外,还需按照本规范要求审查相关证明材料。 三、业务审核 (一)审核材料 1.合同(协议):应具备交易标的、金额、主体等要素,需加盖企业公章; 2.发票(支付通知):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包括商业发票、形式发票等; 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对外支付时提供):备案信息应与申请支付项目一致、《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应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印章、《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本次付汇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企业申请支付金额。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且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应要求客户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4.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申报凭证。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汇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涉外收入申报单》和《境内收入申报单》。 (二)审核原则 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时,应严格履行展业原则,根据客户分类情况,对企业提交的服务贸易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对关注客户和风险提示的业务,应执行更严格的单证审核标准,采取强化审查措施。 (三)审核要点 1.代垫或分摊费用限于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之间,附加审查并留存代垫或分摊合同(协议或说明)、发票(支付通知),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可信客户5万美元以下业务同样适用)。 2.服务贸易项下退汇,应按照原汇入或汇出资金交易性质审查并留存规定的交易单证和整个退汇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退汇金额不得超过原汇入或汇出金额,且原路退回(可信客户5万美元以下业务同样适用)。 3.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申报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是否完整,包括: (1)交易单证号:在申报凭证相应栏目中填写合同号、发票号。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本身无交易单证号的,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可不填写; (2)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和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项下前期费用:应在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代垫”、“分摊”或“前期费用”字样; (3)服务贸易项下退汇:应在申报凭证的退款栏目中进行确认或在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退汇”字样; (4)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信息。 4.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的电子形式。电子形式的交易单证,银行审查认可后应当打印纸质文件留存,并在纸质文件上签章。银行对于交易单证只用于一次性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原则上可不在原始凭证签章;分次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每次应在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上注明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由境内机构或个人单方面出具的、通过网络下载或传真的交易单证,应由提交人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或签字证明。 四、风险提示 对具有下列异常特征的业务,银行应加强尽职调查,以更严格标准进行真实性审核及持续监控,并审慎办理相关业务: (一)高频交易。单笔5万美元以内、接近5万美元且收支频率较高的业务,应要求交易主体提交能证明其收支行为真实性、合理性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5万美元以下疑似分拆交易。短期内频繁与境外同一收(付)款方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应从分拆支付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角度尽职审查,发现可疑迹象应立即向所属地外汇局报告,并对接近5万美元业务采取审核商业单证或列入关注客户等有效措施避免客户继续办理业务。 (三)关联交易。应从历史交易记录、价格公允性、资金流向等方面,对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尽职审查。 (四)提前购汇。应在实际支付日期前5个工作日之内办理,且提前购汇应和付汇在同一家银行办理。 (五)其它需关注的情形。 第二部分 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一、运输服务 (一)业务定义 海运指使用船舶通过海上航道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港口之间提供运输服务的一种方式,包括各项海洋运输服务以及多式联运中海洋运输部分。 空运指使用飞机或其他航空器作为载体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提供运输服务的一种方式,包括各项空中运输服务以及多式联运中空中运输部分。 其他运输方式,指使用除海运或空运外的其他运输方式提供运输服务的一种方式,包括陆地、国内的水道运输、外层空间及管道运输、火箭发射以及多式联运中的相应部分等。 邮政及寄递服务指信件、报纸、刊物、小册子、其他印刷物、邮包和包裹的取件、运输和递送,邮局柜台和邮箱租赁服务。包括邮局柜台服务,如邮票和邮政汇票的销售、留局待取服务、电报服务等;快递和上门送货。 (二)客户准入 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客户从事运输服务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基础交易符合业务经营范围。 (三)审核材料 1.可信客户 (1)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或运输清单; (2)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支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无需提交)。 2.关注客户,应按照以下更高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海运 应根据贸易价格条件判断是否应该支付运费,详见下表。 货物移动方向 价格条件 境内企业是否有义务租船或订舱并支付到目的港的海运费 报关单上是否记载运费信息 出口 FOB 否 否 CFR 是 是 CIF 是 是 进口 FOB 是 是 CFR 否 否 CIF 否 否 ①客户为货主的,应要求其提供进出口合同、运输发票;对于涉嫌虚构或分拆交易的,应与船运公司或海运代理企业核实单据真伪。 ②客户为海运代理企业的,应要求其提供运输合同或协议、海运提单和境外船运公司提供的发票;对于涉嫌虚构或分拆交易的,应与货主核实单据真伪。 (2)空运 ①客户为货主的,应要求其提供进出口合同、运输发票;对于涉嫌虚构或分拆交易的,应与空运公司或空运代理企业核实单据真伪。 ②客户为空运代理企业的,应要求其提供运输合同或协议、空运单据和运输发票;对于涉嫌虚构或分拆交易的,应与货主核实单据真伪。 (3)其他运输方式、邮政及寄递服务 应要求其提交运输或邮政或寄递运输相关单据材料;涉嫌虚构或分拆交易的,应与运输公司或运输代理商核实单据真伪。 (四)审核及操作要点 1.应对企业的业务性质和规模、相关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规模、运输内容和运输路程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分析。 2.原则上需审核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银行仅在对客户有充分了解且客户单笔收支对应较多的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时,方可以客户提供并盖章的运输清单(逐笔列明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号)代替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 二、旅行支出 (一)业务定义 中国居民在访问其他经济体期间从这些经济体购买自用或馈赠的货物和服务。 公务及商务旅行支出指在境外从事公务和商务活动(如销售活动、市场考察、商业谈判、进行生产或设备安装、开会或代表居民企业进行的其他商务活动)的旅行者接受货物或服务而支出的款项。 就医及健康相关旅行支出指中国居民在境外接受非居民提供的医疗、保健、康复和其他出于健康方面目的的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留学及教育相关旅行支出指中国居民在境外接受非居民提供的教育和培训所支付的款项。 其他私人旅行支出指中国居民因私旅游者在境外购买其他货物或接受其他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二)客户准入 公务及商务旅行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真实合理的用汇需求,相关用汇还应满足财政部、外交部规定的标准。留学及教育相关旅行应具备接受非居民教育和培训相关证明。因私旅行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真实合理的用汇需求。 (三)审核材料 1.可信客户 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或相关其它交易单证 2.关注客户,应按照以下更高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公务及商务旅行支出 ①书面申请; ②出国团组用汇预算表; ③出国任务批件、赴港澳任务批件、公函(商务函)等证明资料。 (2)就医及健康相关旅行支出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②邀请函、境内银行担保证明、病人病历、境内中介与病人所签协议或境内医院推荐证明等。 (3)留学及教育相关旅行支出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②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③录取通知书(入学第一年提供)或境外学校相应年度或学期学费证明或生活费证明。录取通知书应为明确写明姓名、攻读何种学位的国(境)外正规大学正式录取通知书。 (4)其他私人旅行支出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②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③旅行社等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④如委托他人办理,还应审核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风险提示 1.应加强对基础交易单据的审核,认真审核各项单据所记载内容的一致性。除对函件、出国批件等单据表面真实性的审核外,还应对客户所赴境外区域的国民消费水平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掌握,判断付汇合理性。 2.留学人员学费原则上应按学期或学年支付,且境外收款账户应为学校账户或学校指定的收款人账户或留学人员本人账户。 (五)审核及操作要点 1.因公出国,预算标准和内容应符合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相关规定。可由公务出国人员个人分别办理用汇手续,也可以委托团组成员统一办理团组用汇手续,或由团组以外的他人代为办理。由团组以外的他人代办的,银行还应审查代办人的身份证明。 2.因公出国人员用汇,可在出国前办理,也可在返回境内后2个月内补办。补办用汇时,只能将外汇原币划转至用汇人员账户,不得提取外币现钞。 3.“多次往返”的出国批件,按每次出境天数、在每次出境前办理购汇手续,并审核上次出境的记录。 4.注意区分容易混淆的业务。超过海关限额并向海关申报的旅行者购物应计入“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公务出国用汇涉及企业在境外的培训、进修、广告费、展览费、参展会等费用,需额外支付,应根据服务贸易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医疗药品和器械的收入或支出应计入“121010——一般贸易”。在中国接受远程医疗服务或非居民医疗提供者前往中国开展的医疗服务,应计入“229030——医疗服务”。在中国接受非居民提供的远程教育培训服务或非居民教育提供者前往本经济体开展的教育培训服务,应计入“229020——教育服务”。居民在境内接受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等服务以及非居民在境外接受我国提供的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等服务而支付的款项,应计入“229—文化和娱乐服务”相应项下。 三、旅行收入 (一)业务定义 旅行收入指非居民在访问我国期间从我国购买自用或馈赠的货物和服务。 公务及商务旅行收入指为在我国境内从事公务和商务活动(如销售活动、市场考察、商业谈判、进行生产或设备安装、开会或代表另一个经济体的居民企业进行的其他商务活动)的旅行者提供货物或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就医及健康相关旅行收入指为在境内的非居民旅行者提供医疗、保健、康复和其他出于健康方面目的的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留学及教育相关旅行收入指为在境内居留的非居民学生提供教育和培训获得的收入。 其他私人旅行收入指为非居民因私旅游者提供其他货物和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二)客户准入 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基础交易符合业务经营范围。 (三)审核材料 1.可信客户 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或相关其它交易单证。 2.关注客户,应按照以下更高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公务及商务旅行收入 ①函件(邀请函或商务函)和支付通知等相关证明资料; ②旅行社等机构出具的其它证明材料。 (2)就医及健康相关旅行收入 ①邀请函; ②病人病历或境内/外中介与病人所签协议。 (3)留学及教育相关旅行收入 ①入学通知书(函); ②支付通知(缴费明细)等相关证明资料。 (4)其他私人旅行收入 ①服务项目清单; ②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审核及操作要点 1.应深入了解基础交易情况,非居民的身份、年龄等要素应与公务出国、留学、就医、私人旅行等情况基本相符。 2.旅行收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真实合理的交易背景。 四、建设—境外建设 (一)业务定义 境外建设指中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建设工程服务收入、居民企业从其负责的建筑工程所在经济体或从第三方经济体购买的货物和服务支出。包括:建设工程的维护和维修,从事劳务承包、合作的中国居民提供劳务输出获得的收入;从建筑工程所在经济体或第三方经济体购买的且未进出我国关境的货物和服务。 (二)客户准入 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客户从事境外建设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基础交易符合业务经营范围。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具备《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三)审核材料 1.可信客户 (1)合同(协议); (2)劳务预算表(工程预算表或工程结算单); (3)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项下前期费用对外支付: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前期费用预算情况、使用时间、境外收款人与境内机构之间的关系等)。 2.关注客户,应按照以下更高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对外承包工程收支,应提供包含承包方式、工程规模、工程进度和完工期限,以及工程款项的划拨和使用情况等关键要素的情况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 (2)对外劳务承包收支,应提供注明身份证件号码的劳务人员名单表。 (四)风险提示 分析承包工程各类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之间的权责划分、资金走向,对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加强尽职审查并审慎办理。 (五)审核及操作要点 1.中国政府对外援建的工程项目实施及其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注意区分容易混淆的业务。境内机构因境外承包工程在我国境内采购的物资出口,应按照货物贸易相关规定办理。居民企业在境外工程地设立法人、分支机构或项目办公室从事建筑工程和安装项目,由居民企业在第三国或当地采购的设备和物资用于建设工程和安装,或直接向所设法人、分支机构或项目办公室的投资应计入“621-我国对境外直接投资”等相应项下,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五、建设—境内建设 (一)业务定义 境内建设指在我国向非居民建筑企业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收入、因非居民建筑企业向我国居民提供建设服务的支出。包括建设工程的维护和维修,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劳务承包服务而支出的费用。 (二)客户准入 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客户从事境内建设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基础交易符合业务经营范围。 (三)审核材料 1.可信客户 (1)合同(协议); (2)劳务预算表(工程预算表或工程结算单); (3)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支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2.关注客户,应按照以下更高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商务部门对该境外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批件,尽量收集境外企业在境内承包工程所具备的环保、国土、规划等部门审批资料。 (2)境内建设收支,应提供包含承包方式、工程规模、工程进度和完工期限,以及工程款项的划拨和使用情况等关键要素的情况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 (四)风险提示 分析承包工程各类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之间的权责划分、资金走向,对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加强尽职审查并审慎办理。 (五)审核及操作要点 1.应深入了解基础交易情况,境内建设应属于客户正常业务经营范围,境外企业应具备境内建设的相应资质。 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和勘探工程等合同,必须要在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 六、保险服务 (一)业务定义 保险服务主要指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保险、养老金计划和标准化担保计划的辅助服务所涉及的保费、费用等。 寿险指投保人向保险人作规律性支付,作为回报,保险人保证在(或早于)一定时期给予投保人一项既定的金额或一项年金。 非人寿险覆盖的是所有其他的风险、意外、疾病和灾害等。非人寿保险单下,保险公司接受并留存客户的保费,直至做出赔付或保险到期。 为我国出口(进口)提供的保险包括非居民为我国出口(进口)货物提供的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等,不包括出口信用保险。 其他非寿险包括除进出口货运险以外的其他非寿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其保单双方均是保险服务提供商。 标准化担保由大批量生效的担保构成,这些担保通常金额很小且条款相同,如出口信贷担保和助学贷款担保。 保险辅助服务指与保险和养老基金业务密切相关的服务提供。 (二)客户准入 业务经营范围符合保险行业管理、外汇管理等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资格或资质,解散或变更相关事项必须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基础交易、经营险种符合业务经营范围内,保险标的必须符合规定范畴。 (三)审核材料 1.可信客户 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或相关其它交易单证 2.关注客户,应按照以下更高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应对保险方式、险种定价、保险进度、资金划拨和使用等关键要素进行全面了解;除收集政策所需资料外,尽量收集企业在境外所发生的相关业务资料。 (2)保险机构与境外救援机构、医疗机构因对被保险人进行救援或医疗的垫款费用:合同(协议)和发票(支付通知)。 (四)风险提示 1.应深入了解基础交易情况,保险标的是否符合外汇财产保险业务范畴,不得为标的不涉及涉外的保险办理相关业务。 2.外汇人身保险业务包括境内个人跨境的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境外个人的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资本项下的投资性保险尚未得到政策支持。银行应根据保险业务实质判断是否属于具有资本项目投资性质的人寿险,避免客户借助服务贸易寿险渠道支付具有投资性质的人寿险。 3.谨慎办理不符合常理大金额、或频繁发生的保险业务,不得办理超经营规模、范畴的保险业务。 (五)审核及操作要点 确认不同的交易性质和对象,通过相应性质外汇账户办理业务,不得超外汇账户范畴办理业务,不得窜户办理不同交易性质的业务。 七、金融服务 (一)业务定义 金融服务指除保险和养老金服务之外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通常包括由银行和其他金融公司提供的服务,如存款吸纳和贷款、信用证、信用卡、与金融租赁相关的佣金和费用、保理、承销、支付清算等服务。还包括金融咨询、金融资产或金条托管、金融资产管理及监控、流动资金提供、非保险类的风险承担、合并与收购、信用评级、证券交易和信托等服务。 (二)客户准入 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基础交易符合业务经营范围。 (三)审核材料 1.可信客户 (1)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或相关其它交易单证; (2)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支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2.关注客户,应按照以下更高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应了解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相关情况,查询该银行的公开信息。 (2)应审慎对待付汇方的业务背景,对由相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要求出示相关业务准入批件。 (四)审核及操作要点 应深入了解基础交易情况,支付的相关费用所对应的金融服务应与客户正常业务经营范围、规模合理相关。 八、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一)业务定义 电信服务指通过电话、电传、电报、无线广播、电视线缆、电视卫星、电子邮件、传真等广播或传送音频、图像、数据或其他信息。包括:商业网络服务、电话会议和辅助服务,移动电讯服务、互联网骨干服务、在线访问服务(含互联网接入服务)。 计算机服务指与计算机有关的硬件和软件相关服务和数据处理服务。包括:定制软件(不论如何交付)的销售和相关使用许可;为特定用户定制软件(包括操作系统在内的开发、生产、供应和文件编制);下载或通过其他电子方式交付的(大批量制作的)非定制软件,无论是定期收取许可费还是一次性支付;在磁盘或光盘等储存设备上提供的具有定期许可费的(批量)非定制软件使用许可;软件系统和应用程序原作和所有权的销售和购买;软硬件咨询和执行服务,包括转包计算机服务的管理;软硬件安装,包括主机和中央处理器的安装;计算机和外部设备的维护和维修;数据恢复服务、计算机资源管理相关事项方面的建议和协助;安装即用系统(包括网页开发和设计)的分析、设计和编程,以及与软件相关的技术咨询;系统维护和其他辅助服务,如作为咨询服务一部分的培训;数据处理和托管服务,如基于分时的数据录入、制表和处理;网页托管服务(即在互联网上为客户网页提供服务器空间);提供应用程序、托管客户应用程序和计算机设施管理。 信息服务包括通讯社服务,如向媒体提供新闻、照片和有关资料报道;数据库服务,如数据库构思、数据存储以及数据和数据库(包括目录和邮件列表)通过在线和磁性、光学或印刷介质进行的分发;网页搜索门户,即客户输入关键查询字段寻找互联网址的搜索引擎服务;非批量订购报纸、期刊和书籍及电子出版物等。 (二)客户准入 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基础交易符合业务经营范围。 (三)审核材料 1.可信客户 (1)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或相关其它交易单证; (2)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支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2.关注客户,应按照以下更高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应审慎对待客户的业务背景,多渠道收集相关业务资料,识别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收支的真实性及合理性。 (四)审核及操作要点 1.应了解客户的经营范围和日常经营需要,识别交易的合理性;对于新闻、出版物等特殊项目,应关注进口方的经营范围,进口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注意区分容易混淆的业务。电信服务不包括所传输信息本身的价值,电话网络设备安装服务应申报在建设项下。计算机服务不包括以物理介质提供的具有永久使用权的非定制计算机软件,信息服务不包括批量购买报纸、期刊和书籍,二者均应计入货物贸易相应项下,按照货物贸易相关规定办理业务。 九、其他商业服务 (一)业务定义 研发成果转让费及委托研发,指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以及与新产品和流程的实验性开发。原则上,有关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的此类活动,以及与电子、医药和生物技术相关的商业研究,代表技术前沿的操作系统的开发均可纳入此类。 法律服务指在任何法律、司法或法定程序中提供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起草法律文件服务、认证咨询及第三方托管和结算服务。 会计服务指记录商业交易、对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营业税规划咨询服务以及准备税务文件等服务。 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指为企业提供的业务政策、战略规划和总体规划方面的咨询、指导和业务援助服务,以及在企业管理方面提供的服务。具体可以是管理审计、市场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生产管理和项目管理咨询。 广告服务包括广告代理机构进行的广告设计、创意和市场营销服务,媒体投放、购买和出售广告空间、产品在国外的推广服务以及电话推销等各类服务。 展会服务包括展览、会展服务及展会摊位租赁费用。 市场调查、民意测验服务指市场调查以及民意调查等各类调查服务。 建筑、工程技术服务包括建筑设计、装潢设计服务、机械设计、机械研制和使用,以及与之相关的材料、仪器仪表、结构、流程和系统;提供工程项目的设计、规划及研究等。 废物处理和防止污染服务包括放射性及其他废物的处理、污染土壤的剥离、污染清理服务(具体包括清理泄露原油、采矿点恢复、排污及相关卫生服务);涉及清洁和还原环境的所有相关服务。 农业服务是指提供带操作人员的农业机械服务、收割、粮食加工、防止病虫害、动物出境、动物的护理和养殖,以及狩猎、诱捕、林业、伐木、兽医和钓鱼服务等服务。采矿服务是指在油田和天然气田的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有关服务、石油和天然气钻井的钻井、套管、固井服务;井架建筑、维修和拆卸服务等;矿产普查与勘探,以及采矿工程和地址测绘等服务。 其他技术服务指上述未提及的其他技术服务,包括测量、制图、产品测试和认证技术检验、产品检验检疫等服务。 经营性租赁服务指根据向承租方提供使用有形资产的协议,出租生产资产,但不涉及将大部分风险和所有权回报向承租方转移的活动。 货物或服务交易佣金及相关服务指支付给商户、商品经纪商、交易商、拍卖商和代理商的货物和服务交易佣金。 办事处、代表处等办公经费指办事处、代表处在开设时的启动资金和运营经费。 上述未提及的其他商业服务包括人员安置、安保、笔译和口译、照相服务、出版、建筑物清洁以及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服务。 (二)客户准入 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基础交易符合业务经营范围。 (三)审核材料 1.可信客户 (1)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或相关其它交易单证; (2)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支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佣金支出无需提供、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商品展销费用无需提供、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无需提供); (3)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技术进出口: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4)代表处(办事处)办公经费项下:经费预算表。 2.关注客户,应按照以下更高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应加强对基础交易单据的审核,认真审核各项单据所记载内容的一致性,除对合同等单据表面真实性的审核外,还可通过其他渠道核查基础交易背景真实性。相关单据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无法确定是否为原件的,应要求客户在单据上签章确认; (2)应关注企业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历史交易记录,还需对其股权结构、实际控制方、业务经营模式及交易对手等进行全面审核评价后谨慎办理; (3)技术进口交易:应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4)经营性租赁服务:第三方出具的有形资产评估(鉴定)和官方出具的有形资产所有权益证明等相关材料; (5)展会服务:对外支付参展费用的,应提供摊位确认书。承办展览从境外收取费用的,应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如展览摊位是从地区代理商取得的,还应提供地区代理商的展览组委会授权书; (6)货物或服务交易佣金及相关服务:应尽可能了解境内机构支付佣金相关业务背景,包括但不限于换汇成本、对方国家市场情况、本国及其他国家有哪些竞争对手、本公司在其他国家出口同样产品的价格及数量(是否支付佣金)、中间商的身份及所做出的具体经过、进出口价格有无违反最低限价等。支付出口贸易项下佣金还需审核收账通知,为避免客户重复支付佣金,要求在相应收账通知中批注支付佣金日期、金额等付款信息。支付金融工具经纪费、运输代理佣金、保险佣金,除合同(协议)外,还应审核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四)审核及操作要点 1.银行可登陆国家商务部网站()于首页公开目录中查询技术进出口业务是否属于“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及“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2.根据《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由商务部门进行登记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合同生效后的规定时间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若涉及技术的进口交易,技术进口经营者应能够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3.佣金金额占货物或服务总金额的比例在市场合理范围内。 4.办事处、代表处等办公经费收支业务办理前需确定是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设立的驻外机构。办公经费仅限经常项目支出用汇,不应用于购买房产、买车等固定资产投资。 5.注意区分容易混淆的业务 研发成果转让费及委托研发:技术研究和咨询工作,应计入“22803——技术服务”相应项下。计算机软件专利权的销售应计入“227020——计算机服务”。计算机软件复制或分销许可费,应计入 “231030——复制或分销计算机软件许可费”。视听和相关产品专利权的销售以及复制或分销许可费,应计入“229010——视听和相关服务”及“231040——复制或分销视听及相关产品许可费”。 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保险和养老金咨询服务,应计入“225050——保险辅助服务”。与技术(不包括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相关的咨询,应计入“22803——技术服务”相应项下。与计算机软硬件相关的技术咨询,应计入“227020——计算机服务”。由银行或其他金融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应计入“226000——金融服务”。 废物处理和防止污染服务:排放许可证交易应计入“522000——品牌、商标、契约和许可所有权等非生产非金融资产转让”。 经营性租赁服务:电信线路或容量的租赁,应计入“227010——电信服务”。带有工作人员的船舶和飞机出租,应计入“222——运输服务”相应项下。在非居民访问本经济体期间向其出租的住房和交通工具计入“223——旅行”。国际金融租赁应计入“8——其他投资”相应项下。 货物或服务交易佣金及相关服务:金融工具的经纪费,应计入“226000——金融服务”。运输代理佣金,按运输方式计入“222——运输服务”相应项下。保险佣金应计入“225050——保险辅助服务”。 办事处、代表处等办公经费:运输公司驻外办事处代母公司收取的票(费),应计入“222——运输服务”相应项下。母公司通过代表处转付的款项,应根据原始交易性质计入相应的交易项下。办事处、代表处等提供售后服务应按照服务的性质计入相应的交易项下。 十、文化和娱乐服务 (一)业务定义 文化和娱乐服务指服务的接受者在本经济体内接受非居民所提供的文化和娱乐服务。 视听和相关服务指与电影制作(胶片、录像带、磁盘上的电影或电子传输的电影等)、无线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现场直播或磁带播放),以及音乐录音等相关服务。 教育服务是指通过函授课程、电视和互联网提供的教育、居民接受非居民前往居民所在经济体开展教育服务或非居民接受居民前往非居民所在经济体开展教育服务。。 医疗服务是指医院、医生、护士以及辅助医务人员和类似人员提供的远程服务,以及化验和类似远程服务,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开展医疗服务或非居民接受中国居民前往非居民所在经济体开展医疗服务。 其他文化和娱乐服务包括远程提供博物馆服务、运动员的费用和奖励、远程博彩服务。 (二)客户准入 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基础交易符合业务经营范围。 (三)审核材料 1.可信客户 (1)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或相关其它交易单证; (2)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支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2.关注客户,应按照以下更高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应通过广电、商务等部门渠道查询单证的真实性,对从业人员及产品本身合法合规性进行了解。判断参与提供相关跨境视听产品的人员或作品、培训服务的人员或视频、医疗服务的人员或视频等信息是否符合我国有关部门审批要求,是否存在涉嫌国家机密或不正当公共言论散布或违禁内容传播等情况。 (2)医疗服务项下,应追加审核交易主体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或从业人员资质证明、医疗服务价格说明和发票(支付通知)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审核及操作要点 1.应深入了解基础交易情况,企业经营范围和主体资质应与所交易的产品相关或关联企业具备相关上下游产业的经营资质。 2.注意区分容易混淆的业务。以光盘、磁盘、纸张形式取得的买断、卖断或供永久使用购入或销售的大批量制作录音制品和原稿应计入“121010——一般贸易”。体育赛事的转播许可,应计入“231040——复制或分销视听及相关产品的许可费”。因转播各类视听节目所使用电视卫星等的费用,应计入“227010——电信服务”。在服务提供者所在领土内提供给非居民的教育服务,应计入“22302——私人旅行”相应项下。在中国境内为来华非居民提供卫生保健服务,应计入“223021——就医及健康相关旅行”。兽医服务,应计入“228033——农业和采矿服务”。中国居民在境外或非居民在中国境内购买的其他文化体育和娱乐服务,应计入“223——旅行”相应项下。 十一、别处未涵盖的维护和维修服务 (一)业务定义 别处未涵盖的维护和维修服务指中国居民为非居民(或非居民为中国居民)所拥有的货物提供的维护和维修工作,使货物正常运转的小修,以及提高货物效率、性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的大修。维修可以在修理者的地点或其他地方实施。记录的维修值为已完成工作的值,而非货物维修之前和之后的总值。维修值包括维修者提供的并计入收费之中的任何零件和材料值。 (二)客户准入 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基础交易符合业务经营范围。 (三)审核材料 1.可信客户 (1)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或相关其它交易单证; (2)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支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费无需提交)。 2.关注客户,应按照以下更高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应通过查看维护和维修服务清单、劳务预算表(工程预算表或工程结算单)、维护和维修货物的原值和使用年限等,全面了解和掌握建立在维护和维修工作之上的货物现状、维修值等关键要素,进一步确认支付金额是否合理,交易是否真实。 (四)审核要点 注意区分容易混淆的业务。单独报关、单独收费的零件和材料,应按纳入海关项目计入货物贸易相应项目,按照货物贸易相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维护和维修,铁路、海港和机场等基础设施的维修,应计入“224——建设”相应项下;计算机的维护和维修,应计入“227020——计算机服务”;经营性租赁项下的生产资产维修,应计入“228040——经营性租赁”;船舶、飞机和其他运输设备的维护和维修申报在“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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