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抚育规程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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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森林抚育规程实施细则前 言本细则引用的指导性文件:1、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2015);2、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3、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26424-2010);4、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2005);5、短轮伐期和速生丰产用材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724-2008);6、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2014);7、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2014)。本细则由江西省林业厅提出。本细则负责起草单位:江西省林业调查规划研究院。本细则于2017年首次发布。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相关术语和定义1第三章 抚育作业措施4
2、第四章 生物多样性保护14第五章 作业设计15第六章 作业施工与作业监督17第七章 检查验收18第八章 档案管理23第九章 附 则24附录1江西省主要目的树种一览表.25附录2江西省人工林抚育最低保留株数表.26附录3江西省天然次生林抚育不同径阶适宜保留株数表.27附录4江西省主要树种抚育间伐开始期、间隔期划分表.28附录5江西省主要树种龄组、龄级划分表.29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细则是依据国家林业局文件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的通知(林造发2015113号)精神而制定;并执行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等相关技术标准,以及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森林抚
3、育作业设计规定等相关规定。第二条 本细则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江西森林抚育行为,强化森林抚育经营技术、提高林地生产力和林分质量、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森林生态系统健康稳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西省范围内的用材林、防护林的中幼龄林抚育。第四条 本细则根据江西省森林状况、立地条件和培育目标,明确了不同森林的抚育方式、抚育条件、作业对象、作业要求,细化了抚育开始期、抚育间隔期、抚育采伐强度、最低保留株数等相关技术指标。第五条 森林抚育目标是调整林分树种组成,提高目的树种比例;优化林分密度,促进林木生长发育;清除劣质林木、杂灌杂草,提高林分质量;改善林分健康状况,增强林分抗性;改善
4、林分水肥条件,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调整林分空间结构,保护生物多样性,充分发挥森林多种功能。第二章 相关术语和定义第六条 起源划分按照林分起源,将其分为天然林和人工林两类。对于人工天然混生的林分,按照林分中的目的树种确定其起源;对于层次明显的异龄林,可以分别层次划分目的树种和起源。1、天然林:指依靠自然力恢复或形成的森林;2、人工林:指依靠人工措施,如飞播、直播、植苗造林等方式形成的森林。第七条 龄组划分按照林分的目的(优势)树种(组)平均年龄和龄级,将其分为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和过熟林五类。对于层次明显的异龄林,可以分别层次划分目的树种和龄组。1、幼龄林:指森林开始形成或造林后到郁闭
5、期间的林分,其特点是以高生长为主要特征;2、中龄林:指森林郁闭到接近成熟期间的林分,其特点是以胸径生长为主要特征;3、近熟林:指森林接近成熟到成熟期间的林分,其特点是生活力出现衰退,胸径和高生长出现明显下降为主要特征;4、成熟林:指林木开始枯死,已到达生理成熟的林分,其特点是以枯损量明显增加为主要特征;5、过熟林:指林木超过成熟期以后,其特点是高生长几乎停止,自然枯损量逐年增多,林木蓄积量随年龄增长而下降为主要特征。江西省森林抚育主要树种龄组与龄级划分详见附录5。第八条 林木分类在天然林、人工林中,按森林培育目标、林木经济价值、生长状况和生态作用,将林木分为目标树、辅助树、干扰树、其它树四类。
6、单层同龄人工纯林主要采用林木分级,见第九条。1、目标树:指在目的树种中,对林分稳定性和生产力发挥重要作用的长势好、质量优、寿命长、价值高,需要长期保留直到达到目标直径方可采伐利用的林木;2、辅助树:指有利于提高森林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珍稀濒危物种、改善森林空间结构、保护和改良土壤等功能的林木;3、干扰树:指对目标树生长直接产生不利影响、或显著影响林分卫生条件、需要在近期采伐的林木;4、其它树:指林分中除目标树、辅助树、干扰树以外的林木。江西省森林抚育目的树种名录详见附录1。第九条 林木分级在单层同龄人工纯林中,按林木生长优劣,将其分为级木(优势木)、级木(亚优势木)、级木(中等木)、级木(被压木
7、)、级木(濒死木、枯死木)五级。1、级木:又称优势木,林木的直径最大,树高最高,树冠处于林冠上部,占用空间最大,受光最多,几乎不受挤压;2、级木:又称亚优势木,直径、树高仅次于优势木,树冠稍高于林冠层的平均高度,侧方稍受挤压;3、级木:又称中等木,直径、树高均为中等大小,树冠构成林冠主体,侧方受一定挤压;4、级木:又称被压木,树干纤细,树冠窄小且偏冠,树冠处于林冠层平均高度以下,通常对光、营养的需求不足;5、级木:又称濒死木、枯死木,处于林冠层以下,接受不到正常的光照,生长衰弱,接近死亡或已经死亡。第十条 森林抚育方式森林抚育方式包括抚育采伐、补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修枝、割灌除草、浇水、施肥
8、等。抚育采伐又称间伐,包括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和卫生伐四类。1、透光伐:在林分郁闭后的幼龄林阶段,当目的树种林木受上层或侧方霸王树、非目的树种等压抑,高生长受到明显影响时进行的抚育采伐;2、疏伐:在林分郁闭后的幼龄林或中龄林阶段,当林木间关系从互助互利生长开始向互抑互害竞争转变后进行的抚育采伐;3、生长伐:在中龄林阶段,当林分胸径连年生长量明显下降,目标树或保留木生长受到明显影响时进行的抚育采伐;4、卫生伐:在遭受自然灾害的森林中以改善林分健康状况为目标进行的抚育采伐。修枝、浇水、施肥暂不单独作为中央财政补贴的森林抚育方式,应当与其它抚育方式结合、作为综合抚育措施之一。第三章 抚育作业措施第十
9、一条 抚育方式确定原则根据森林发育阶段、培育目标和森林生态系统生长发育与演替规律,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森林抚育方式:1、幼龄林阶段由于林木差异还不显著而难于区分个体间的优劣情况,不宜进行林木分类和分级,需要确定目的树种和培育目标;2、幼龄林阶段的天然林或混交林由于成分和结构复杂而适用于进行透光伐抚育;3、幼龄林阶段的人工同龄纯林(特别是针叶纯林)由于基本没有种间关系而适用于进行疏伐抚育,必要时进行补植;4、中龄林阶段由于个体的优劣关系已经明确而适用于进行基于林木分类(或分级)的生长伐,必要时进行补植,促进形成混交林;5、对遭受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森林进行卫生伐;6、条件允许时,可以进行施肥等其它抚
10、育措施;7、幼龄林郁闭前后进行割灌除草,之后依据林分生长发育、受灾害危害情况,配合抚育间伐、补植、修枝等抚育方式实施,促进目的树种健康生长;8、在情况复杂、单一抚育方式无法达到抚育目的时,应采用综合抚育措施,即抚育间伐、补植、割灌除草、修枝、施肥等几种抚育方式配套组合,培育健康稳定的森林。第十二条 抚育采伐作业原则1、采劣留优、采弱留壮、采密留稀、强度合理、保护幼苗幼树及兼顾林木分布均匀。2、抚育采伐作业要与具体的抚育采伐措施、林木分类(分级)要求相结合,避免对森林造成过度干扰。没有进行林木分类或分级的幼龄林,保留木顺序为:目的树种林木、辅助树种林木;实行林木分类的,采伐木顺序为:干扰树、(必
11、要时)其它树;保留木顺序为:目标树、辅助树、其它树;实行林木分级的,采伐木顺序为:级木、级木、(必要时)级木;保留木顺序为:级木、级木、级木。3、同一林分需要采用两种及以上抚育方式时,要同时实施,避免分头作业。第十三条 透光伐1、条件满足下述条件之一:郁闭后目的树种受压制的林分;上层林木已影响到下层目的树种林木正常生长发育的复层林,需伐除上层的干扰木时。2、目的解决幼龄林目的树种上方或侧上方严重遮阴问题,采密留匀、采劣留优,调整林分树种组成和空间结构,改善保留木的生长条件,促进林木高生长。3、伐除对象伐除上层或侧方遮阴的劣质林木、霸王树、萌芽条、大灌木、蔓藤等。4、作业方法目的树种占优势、且分
12、布均匀的林分,采用全面抚育;目的树种分布疏密不均、呈团状或块状分布的林分,采用团状(或带状)抚育。5、开始期幼龄林郁闭后,当目的树种受上层或侧方霸王树、非目的树种压抑,高生长受到明显影响时进行透光伐。开始期详见附录4。6、作业要求作业后的林分,应达到以下要求:用材林一次透光伐株数强度为总株数的20%45%,或者蓄积强度为总蓄积的10%20%;防护林一次透光伐株数强度为总株数的15%30%,或者蓄积强度为总蓄积的5%15%;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6;在容易遭受风倒雪压危害的地段,或第一次透光伐后,郁闭度降低不超过0.2;更替层的林木没有被上层林木严重遮阴;目的树种和辅助树种的林木株数所占林分总株数
13、的比例不减少;目的树种平均胸径不低于采伐前平均胸径;林木株数不少于该森林类型、生长发育阶段、立地条件的最低保留株数,详见附录2、附录3。林木分布均匀,不造成林窗、林中空地等。7、间隔期当经过一次抚育后,林冠重新重叠,林分郁闭度再次达到0.8以上,或者胸径连年生长量重新呈下降趋势,应再次进行抚育。间隔期一般为5年以上,详见附录4。第十四条 疏伐1、条件满足下述条件之一:郁闭度0.8以上的中龄林和幼龄林;天然、飞播、人工直播等起源的第一个龄级,林分郁闭度0.7以上,林木间对光、空间等开始产生比较激烈的竞争。符合条件的,可采用定株为主的疏伐。2、目的解决同龄林密度过大问题,采密留匀、采劣留优,进一步
14、调整林分树种和空间结构,保证目标树或保留木的营养空间。3、伐除对象伐除密度过大、生长不良的林木。4、作业方法同龄纯林采用下层抚育采伐;混交林、复层林采用上层抚育采伐;其它林分采用综合抚育采伐;对于株行距整齐的人工林,可每隔一定距离,按事先确定的采伐行距和株距,机械地确定抚育采伐木,即采用机械抚育采伐。5、开始期幼龄林郁闭后或中龄林,当林木间关系开始向互抑互害竞争转变时,应进行疏伐。开始期详见附录4。6、作业要求作业后的林分,应达到以下要求:用材林疏伐株数强度为总株数的15%30%,或者蓄积强度为总蓄积的10%20%;防护林疏伐株数强度为总株数的10%25%,或者蓄积强度为总蓄积的5%15%;林
15、分郁闭度不低于0.6;在容易遭受风倒雪压危害的地段,或第一次疏伐后,郁闭度降低不超过0.2;目的树种和辅助树种的林木株数所占林分总株数的比例不减少;目的树种平均胸径不低于采伐前平均胸径;林木分布均匀,不造成林窗、林中空地等;林木保留株数应满足第十三条 5规定。7、间隔期间隔期一般为5年以上,详见附录4。第十五条 生长伐1、条件满足下述条件之一:立地条件良好、郁闭度0.8以上,进行林木分类或分级后,目标树、辅助树或I级木、II级木株数分布均匀的林分;复层林上层郁闭度0.7以上,下层目的树种株数较多、且分布均匀;林木胸径连年生长量显著下降,出现枯死木、濒死木现象的林分。符合条件的,应与补植同时进行
16、。2、目的调整中龄林的密度和树种组成,促进目标树或保留木径向生长。3、伐除对象采用林木分类的,选择和标记目标树予以保留,采伐干扰树;采用林木分级的,保留、级木,采伐、级木。4、作业方法作业方法参照第十四条4相关内容。5、开始期在中龄林阶段,当林分胸径连年生长量明显下降,目标树或保留木生长受到明显影响时进行生长伐。开始期详见附录4。6、作业要求作业后的林分,应达到以下要求:用材林生长伐株数强度为总株数的15%30%,或者蓄积强度为总蓄积的10%20%;防护林生长伐株数强度为总株数的10%25%,或者蓄积强度为总蓄积的5%15%;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6;在容易遭受风倒雪压危害的地段,或第一次生长伐
17、后,郁闭度降低不超过0.2;目标树数量,或级木数量不减少;林分平均胸径不低于采伐前平均胸径;林木分布均匀,不造成林窗、林中空地等。对于天然林,如果出现林窗或林中空地应进行补植;林木保留株数应满足第十三条5规定。7、间隔期间隔期一般为5年以上,详见附录4。第十六条 卫生伐1、条件满足下述条件之一:发生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遭受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风折雪压等自然灾害危害,受害株数占林木总株数10%以上。2、目的改善林分健康状况,减少病虫和火灾发生,促进林木健康生长。3、伐除对象伐除已被危害、丧失培育前途、难以恢复或危及目标树或保留木生长的林木。4、作业时期在林分遭受危害后进行。5、作业要求作业后
18、的林分,应达到以下要求:没有受林业检疫性和林业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危害的林木;蛀干类有虫株率在20%(含)以下;感病指数在50(含)以下。感病指数按GB/T 15776的规定执行;原则上采伐后郁闭度应保持在0.5以上。因严重受灾,采伐后郁闭度在0.5以下,或出现林窗的,要进行补植。第十七条 补植1、条件满足下述条件之一:人工林郁闭成林后的第一个龄级,目的树种、辅助树种的幼苗幼树保存率小于80%;郁闭成林后的第二个龄级及以后各龄级,郁闭度小于0.5;卫生伐后,郁闭度小于0.5的;含有大于25平方米林中空地的;立地条件良好、符合经营目标的目的树种株数少的有林地。符合条件的,应结合生长伐进行补植。2、
19、目的调整树种结构和林分密度,提高林地生产力和生态功能。3、作业方法在郁闭度低的林分,或林隙、林窗、林中空地等,或在缺少目的树种的林分中,补植目的树种或其它有利于目的树种生长的树种。4、作业要求作业后的林分,应达到以下要求:选择能与现有树种互利生长或相容生长、并且其幼树具备从林下生长到主林层的基本耐阴能力的目的树种作为补植树种。对于人工用材林纯林,要选择材质好、生长快、经济价值高的树种;对于天然用材林,要优先补植材质好、经济价值高、生长周期长的珍贵树种或乡土树种;对于防护林,应选择能在冠下生长、防护性能良好并能与主林层形成复层混交的树种;用材林和防护林经过补植后,林分内的目的树种或目标树株数不低
20、于每公顷450株,分布均匀,林分中没有半径大于主林层平均高1/2的林窗;不损害林分中原有的幼苗幼树;尽量不破坏原有的林下植被,尽可能减少对土壤的扰动;补植点应配置在林窗、林中空地、林隙等处;成活率达到85%以上,三年保存率达80%以上。第十八条 割灌除草1、条件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林分郁闭前,目的树种幼苗幼树生长受杂灌杂草、藤本植物等全面影响或上方、侧方严重遮阴影响的人工林;林分郁闭后,目的树种幼树高度低于周边杂灌杂草、藤本植物等,生长发育受到显著影响的。2、目的清除妨碍林木、幼树、幼苗生长的灌木、藤条和杂草,促进目的树种健康生长。3、作业方法采用人工、割灌机等方式清除灌木、藤条和杂草,提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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