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刊2016年1月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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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年贺词 新年甫至, 紫气东来, 万象更 新。 值此新春来临之际, 我们怀着感 恩的心情, 向您致以亲切的问候和诚 挚的谢意, 感谢您对 浙江造价信 息 的关爱与支持, 恭祝您在新的一 年大展宏图、 阖家幸福、 身体健康、 平安如意! 浙江造价信息编辑部 二一六年元月 政 策 法 规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 规定的通知 (3)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 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 (5)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的通知 (7)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快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 现代化计价依据编制工作的通知 (10) 住房城乡建
2、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造价管理改革任务落 实情况的通报 (11)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 (13) 关于公布浙江省2015年度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 资格 验证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16) 关于发布 浙江省工业化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的通知 (17) 技术经济指标 某商业综合体工程造价(指标)分析 (18) 建 筑 市 场 杭州市建设工程报建项目一览表(2015年12月) (25)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报建项目一览表(2015年12月 ) (27) 会 讯 浙江省工业化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通过审定 封四 综 合 信 息 省造价管理总站做好援助西藏定额编制前期衔接 (6) 2016年 1月 月
3、刊 总第 166期 1月25日出版 内部准印证: 浙内准字第 O146 号 主管:浙江省住房和城 乡建 设 厅 主办: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电 话: 88822279、 88835928 传 真: 88902971 网 址: E - mail: zjzjzz 编 辑: 浙江造价信息编辑部 地 址: 杭州市湖墅南路503号 迪尚商务大厦中楼9楼 邮 编: 310005 印 刷: 浙江建工印刷有限公司 CONTENTS ZHEJIANG COST INFORMATION 目 录 浙江造价信息 1 “浙江造价” 微信二维码 高级顾问: 张 奕 主 编: 张金星 副 主 编: 韩 英、 汪亚峰
4、责任编辑: 季 挺 执行编辑: 丁 锋、 陈耀坤 编 委: 张金星、 韩 英、 汪亚峰、 胡建明、 田忠玉、 李浙平、 季 挺、 蔡立峰、 李江波、 蔡临申、 吴 昕、 方 波、 陈 奎、 陈 波、 丁 锋 本刊如遇缺页、 错页、 倒页等质量问题, 请与 本厂联系。 电话: 0571-87321092, 本厂负责 免费调换。 CONTENTS ZHEJIANG COST INFORMATION 目 录 价 格 专 递 各市地人工市场信息价汇总 (2015年4季度) (29) 建筑工种人工成本工资信息汇总表(2015年4季度) (30) 价格点评 (31) 常用材料价格信息 (32) 黑色及有色
5、金属 水泥、 砖瓦灰砂石及混凝土制品 涂料及防腐防水材料 耐火、 绝热材料 (32) 管材 (33) 管件 (43) 洁具及厨卫器具 (48) 水暖及通风空调器材 (49) 消防器材 (50) 仪表及自动化控制 (53) 灯具、 灯源 (54) 开关、 插座 (58) 电线电缆及光纤光缆 (59) 电气线路敷设材料 (63) 仿古建筑材料 (66) 成型构件及加工件 道路桥梁专用材料 (68) 加固修缮材料 设备 (69) 花岗岩信息价 过滤器信息价 (74) 人防设备及设备信息价 (75) 阀门信息价 (77) 法兰及垫片信息价 (85) 电线、 电缆信息价 (86) 桥架及隔板信息价 (1
6、01) 母线槽及配件信息价 (104) 苗木信息价 (105) 风机、 水泵设备信息价 (114) 防火阀、 调节阀、 蝶阀、 止回阀、 送风排烟 (阀) 口、 消声器、 铝合金风口信息价计算公式 (120) 浙江造价信息 A类会员名录 (塑料管、 KBG管)封 三 2 浙江造价信息 政策法规 浙江造价信息 3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 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 建市2015140号 各省、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 直辖市建委, 北京市规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 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 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我部制定了 关于
7、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 ,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和 监督检查; 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本规定的要求, 全面清理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 按照建立省际协调联动机制的要求, 明确本地区负责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请于2015年10月31日前将省际协调联动机制名单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联系人: 杨紫烟、 明刚 联系电话: 010-58933373, 58934994(传真) 附件: 1.
8、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 2.省际协调联动机制名单 (略)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9月21日 附件1 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 竞争有序的建 筑市场体系, 促进建筑企业公平竞争, 加强对建筑 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关 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 见 (国发201420号 )等,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 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监督管理 活动, 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取得工程勘察、 设 计、 施工、 监
9、理、 招标代理等资质资格证书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跨省承揽业务是指建筑企业到注册 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承揽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落 实国家关于促进企业深化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 施, 加强政策引导, 营造有利于实力强、 信誉好的建 筑企业开展跨省承揽业务的宽松环境。 第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简政放权、 方便企业、 规范管理的原则, 简化前置管 理,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 筑企业同等待遇, 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 推动建筑 市场统一开放。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企业跨省 承揽业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住房城
10、乡建 设主管部门对在本地区承揽业务的外地建筑企业实 施监督管理。 政策法规 4 浙江造价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部通过建立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 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与各省级平台相对接, 统一公开 各地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行为信息。 第六条 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 应当持企 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内容应包括: 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 安全生 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施工企业) 、 企业诚信守法 承诺书、 在本地承揽业务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身份信 息、 联系方式。 建筑企业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 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
11、应当及时告知工程所在地省 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七条 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收到建筑企业报送的基本信息后, 应当及时纳入 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 通告本地区各 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录入基本信息后, 可在工程所在地省级行 政区域内承揽业务。 省级行政区域内各级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建筑企业重复报送信息, 或 每年度报送信息。 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可查询 到的信息,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 系统进行核查, 不再要求建筑企业提交纸质材料。 第八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 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
12、工作中, 不得违反法 律法规的规定, 直接或变相实行以下行为: (一)擅自设置任何审批、 备案事项, 或者告知 条件; (二)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费用或保 证金等; (三)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 公司或分公司; ( 四 ) 强制扣押外地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五)要求外地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六)将资质资格等级作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 区承揽业务的条件; (七)以本地区承揽工程业绩、 本地区获奖情 况作为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条件; (八)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入省 (市) 手续; (九) 其他妨碍企业自主经营、 公平竞争的行为
13、。 第九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 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中, 统一公布中标企业 (包括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的承包企业)项目班 子人员信息, 并将中标信息和现场执法检查相结合。 在建筑市场监督检查时, 重点核查项目班子人员与 中标信息不一致、 项目负责人不履职、 建筑企业在多 个项目更换项目负责人等行为, 依法查处建筑企业 转包、 挂靠、 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报送企业 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的建筑企业, 工程所在地省级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 采取 市场禁入等措施, 同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在全国 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
14、台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立建筑企业跨 省承揽业务活动监管省际协调联动机制。 各省级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本地区负责建筑企业 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 时通报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区承揽业务活动中存在 的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其他省市核实本地建筑 企业资质、 人员资格等相关信息, 配合处理建筑企 业在跨省承揽业务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形成联 动监管。 第十二条 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对在外地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本地建筑企业, 要及时开展动态核查。 经核查, 企
15、业不符合资质标 准的, 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 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 对本地区各级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管工 作实施监督, 对设立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外地企 业承揽业务的, 应当及时纠正, 情节严重的要通报 批评。 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受理全国涉及建筑企业跨 省承揽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举报投诉, 对违反本规 定第八条及企业反映强烈、 举报投诉较多、 拒不整 改的地区进行约谈、 通报、 曝光。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经 办理跨省承揽业务备案的, 除按照本规定变更信息 外,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报送信息。
16、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有 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按本规定执行。 政策法规 浙江造价信息 5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 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 建城2015208号 各省、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直辖市建委(市政管 委、 水务局) 、 规委 (规划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 设局, 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 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5号) , 充分发挥开 发性金融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持作用, 现就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开发性金融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 重要意义 (一)建设海绵城市是国务
17、院近期启动的一项 重大民生工程, 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 发展的重要举措, 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城市建设的 重点工作。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有利于转变城市发 展理念和建设方式, 修复城市水生态, 改善城市水 环境, 涵养城市水资源, 保障城市水安全, 复兴城市 水文化; 有利于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 拉动社会资 本投入, 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 按照国办发201575 号文件要求, 到2020年, 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 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 到2030年, 城市建成 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海绵城市建设任 务艰巨, 资金需求量大, 迫切需要综合运用财政和 金融政策,
18、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海绵城市建 设的支持。 (二)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开发性金融机构, 要 充分发挥在重点领域、 薄弱环节、 关键时期对重大 建设项目的金融支持作用, 把海绵城市建设作为信 贷支持的重点领域, 更好地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战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把国家开发银行作 为重点合作银行, 加强合作, 增强海绵城市建设项 目资金保障, 用好用足信贷资金, 为海绵城市建设 助力。 二、 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制度 (三)确定建设项目。 各城市要按照海绵城市建 设的要求, 结合城市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 道路、 绿地、 水等相关专项规划修编, 以城市黑臭水 体整治、 城市排
19、水防涝、 雨水资源化利用为突破口, 以海绵型建筑与小区、 海绵型道路与广场、 海绵型公 园与绿地、 水体治理与修复、 排水与调蓄设施等为 建设重点, 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大力推广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模式, 鼓励具备综合业 务能力的企业采取总承包方式, 将海绵城市建设项 目整体打包运作。 (四) 建立项目储备库。 各城市要尽快建立海绵 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库, 并明确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 建设计划。 2016年3月底前, 各城市要完成项目滚动 规划和2O16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工作, 并将年度建设 计划确定的项目信息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此后, 要在 每年10月底前报送下一年度建设计划确
20、定的项目信 息。 项目滚动规划要明确未来一段时期内海绵城市 建设的区域面积、 建设规模、 建设时序、 投资总额 等。 年度建设计划要确定当年的建设项目、 建设期 限、 建设内容、 投资计划、 建设主体、 融资方式等。 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体现整体打包运作的原 则, 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五)推荐备选项目。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要加强对本地区各城市项目储备制度建设工作的指 导, 组织好项目信息上报工作, 督促尽快完成项目可 研等前期准备工作, 确定项目投资建设主体、 投融 资和建设运营模式, 做好与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的 项目对接和推荐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 政策法规 6 浙江造
21、价信息 设技术指导专家委员会将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评 估, 并把评估结果好且采用PPP模式整体打包运作 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作为优先推荐项目。 三、 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六)做好融资规划。 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要 根据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滚动规划, 积极协助当地住 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项目融资安排, 针对具体项 目的属性和融资需求, 统筹安排融资方式和融资总 量, 编制相应的系统性融资规划, 从源头上促进资 金和其他资源的合理配置。 (七)创新融资模式。 加大对具备综合业务能 力、 以总承包方式整体打包运作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企业的信贷支持, 打造大型专业化建设运营主体; 在 风险可
22、控、 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 , 积极开展以购买服 务协议预期收益等为担保的贷款业务; 对符合条件 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主体提供专项建设基金, 用于补充项目资本金不足部分。 (八)加强信贷支持。 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要 会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合理确定拟纳入海绵 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库项目的投资建设主体、 融资方 案等, 共同做好入库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优先支持 与棚户区改造、 危房改造、 老旧小区有机更新相结 合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对纳入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储备库并采用PPP模式整体打包运作的项目, 在符合 贷款条件的情况下给予贷款规模倾斜, 优先提供中 长期信贷支持。 (九)开展综合营销。
23、积极发挥投资、 贷款、 债 券、 租赁、 证券的协同支持作用, 为海绵城市建设提 供综合金融服务, 努力拓宽海绵城市建设的融资渠 道。 同时, 积极协助海绵城市项目实施主体发行可续 期项目收益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 并为项目实施提 供财务顾问服务。 四、 建立高效顺畅的工作协调机制 (十) 加强部行合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开 发银行建立部行工作会商制度, 积极开展合作。 发 挥各自优势, 共同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研究, 共同 培育孵化大型专业化的建设运营主体, 打造海绵城 市建设示范城市。 (十一) 建立协调机制。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 门、 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要建立协调工作机制, 加强 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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