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文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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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绍兴文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办法绍学院发2009150号为进一步强化教师教学质量意识,健全教学工作业绩评价、激励与约束机制,规范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根据教育部教高20071号、教高20072号和教育厅浙教高教2007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学校决定在绍兴文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办法(绍学院2007167号)的基础上,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一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原则;坚持分层次和分类别相结合原则;坚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原则。第二条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对象为本学年在聘在岗的专任教师。由学校安排进修、考察,或经学校批准休
2、学术假、病假、事假,在岗时间不足一学期,可以不参加考核,但在岗时间虽不足一学期却已完成标准教学工作量一半及以上的教师,应参加考核。第三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所做出的业绩。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由3个一级指标、9个二级指标构成。3个一级指标为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一级指标设置基本要求分,作为业绩考核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的量化标准按照绍兴文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量化表(附件1)执行。第四条教学工作量主要指教师承担的由学校安排、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的教学工作量,以及指导学生学科竞赛等经学校
3、教务处认可并备案的其它教书育人活动的工作量。基本要求分为500分。设置标准教学工作量。教师完成标准教学工作量,则给予教学工作量的基本要求分;超过标准教学工作量,可以酌情加分,但应避免“以量取胜”。专业课教师每学年标准教学工作量为:教授为146当量课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90当量课时;副教授为180当量课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90当量课时;讲师为210 当量课时。公共课教师每学年标准教学工作量为:教授180当量课时,副教授210当量课时;讲师240当量课时。助教的标准教学工作量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在学校管理岗位并从事教学工作的,或承担学校重要工作的专任教师,每学年标准教学工作量为对应职称教
4、师的1/2。第五条教学效果主要指教师在承担各类课程教学所获评价情况、教书育人方面的奖惩情况、指导学生获奖情况等。基本要求分为500分。对教师教学效果评价实行校、院两级评价制度,以学院评价为主。校级教学督导对部分教师的教学评价结果可作为学院教学评价的依据之一,其权重可根据实际由学院决定。对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应采用包括学生、同行在内的多主体评价方法,具体按照绍兴文理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实施办法(修订稿)(绍学院2007154号)等文件执行。第六条教学改革与研究主要指教师承担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项目研究、教学获奖以及发表教学研究论著(含教材)等情况。教学建设情况是指课程建设项目、专业建设项目、
5、教材建设项目、教学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项目、教学基地建设项目、教学团队等。基本要求分为:教授40分,副教授20分,讲师10分。第七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等级制,分A、B、C、D、E五个等级。A和B的比例不大于60%,其中A的比例不大于20%。各等级的最低标准为:A:3个一级考核指标均达标,“教学效果”分名列学院前60%,教学工作业绩总分名列学院前30%。B:“教学工作量”与“教学效果”达标,且教学工作业绩总分名列学院前70%。C:2个一级指标达标;或1个一级指标达标且教学工作业绩总分名列学院前80%。D:仅有1个一级指标达标,且教学工作业绩总分名列学院后20%。E:3个一级指标均不达标;
6、或在教书育人中出现影响恶劣事件;或出现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学校、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或有其他类似恶劣情况。第八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校院两级考核制度。学校成立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任组长,由教务处、人事处、学工部、监察审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考核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全面协调全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负责修订考核实施办法,制订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具体量化的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审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方案,并对学院考核结果予以审定。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各学院成立以党政一把手为组长的学院考核工作小组,全面负责
7、本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各学院在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框架内,本着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制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方案,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教代会讨论通过,报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考核实施方案应包含以下要素:组织机构、指标体系、考核程序等。 第九条教师的教学工作业绩一般由该教师所属学院进行考核。附属医院专任教师的教学业绩考核工作由医学院负责,单列考核。思想政治教育系列教师(担任公共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职评为思政系列的非专任教师)的教学业绩考核工作由法学院负责,单列考核。在机关职能部门工作的,以及担任院级领导并在其他学院任教的专任教师,其教学工作业绩由教务处负责考核。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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