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讲稿资料.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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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法2015年10月引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共12章98条。重要意义重要意义1、社会保险法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是我国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2、在此之前我们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规章开展工作,法律层次较低,政策系统化不够,存在碎片化的问题。3、社会保险法1993年开始起草,2010年通过,历时近17年,期间,我国执政理念、社会经济结构、社会保障
2、制度、人民需求都发生了重大发展变化。4、社会保险法在经历3次起草,全国人大4次审议,向社会公开征求7。1万条意见的基础上,才正式诞生。5、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与以前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劳动法、公务员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起,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构,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共总则(共9 9条)条)一、一、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立法的宗旨立法的宗旨第一条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
3、,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二、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及目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及目的 第二条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三、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三、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 第三条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四、概括性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四、概括性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第四条第四条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
4、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2、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五、社会保险行政管理的责任分工五、社会保险行政管理的责任分工第七条第七条规定:1、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
5、负责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共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共1313条)条)一、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一、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第十条第十条规定:1、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二、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二、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及基金
6、的组成及基金的组成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规定:1、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相结合。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政府补贴等组成。三、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三、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规定: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2、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3、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
7、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四、对基金个人账户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五、规定基本养老金的构成五、规定基本养老金的构成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规定:1、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2、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六、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六、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8、亮点(亮点1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规定:(亮点亮点2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七、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七、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
9、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1、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共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共1010条)条)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及缴费规定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及缴费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规定:1、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
10、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1、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
11、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五、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制度五、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规定:1、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六、不纳入基本
12、医疗保险基金六、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第三十条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七、对协议管理的规定七、对协议管理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1、社会保险
13、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2、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八、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规定八、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四章工伤保险(共第四章工伤保险(共1111条)条)一、规定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缴费一、规定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缴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二、规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和费率二、规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和费率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
14、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三、工伤保险待遇享受三、工伤保险待遇享受 第三十六条规第三十六条规定:1、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2、
15、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四、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四、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五、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项目五、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项目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亮点(亮点3 3):):(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16、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六、用人单位支付待遇的项目六、用人单位支付待遇的项目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七、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工伤保险待遇的衔接与工伤保险待遇的衔接第四十条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
17、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八、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八、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处理(亮点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处理(亮点4 4)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规定:1、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亮点亮点4)4)2、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九、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九、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工伤保险
18、基金先行支付与追偿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与追偿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十、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十、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第五章失业保险(共第五章失业保险(共9 9条)条)一、参加失业保险和缴费一、参加失业保险和缴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
19、险费。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三、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三、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和标准期限和标准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
20、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四、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四、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亮点(亮点5 5)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保险待遇和待遇竟合处
21、理失业保险待遇和待遇竟合处理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规定: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2、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第五十条第五十条规定: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
22、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3、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七、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七、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八、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八、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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