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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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不断提高依法监督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法规、规章及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建【2011】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2、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抽查的行政执法单位。第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管理,具体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实
3、施。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的市、州监督机构实施。第六条 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做到制度完善、监督有力、科学高效、公正廉明。监督人员应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做到政治合格、业务精湛、执法严明、清正廉洁。第二章 监督机构和人员基本条件第七条 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监督人员数量应满足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一级监督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的年监督面积不超过35万平方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年监督任务不超过9亿元;
4、对二级监督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的年监督面积不超过15万平方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年监督任务为不超过4亿元。监督机构持证监督人员不少于6人,监督人员数量应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监督人员应结构合理、专业配套,其中安装专业监督人员与土建专业监督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市、州监督机构安装专业监督人员不少于2人,县(市、区)监督机构安装专业监督人员不少于1人,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不含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其配备的专业监督人员不少于2人。(二)市、州监督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及以上职称,县(市、区)监督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三)市、州监督机
5、构必须具有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县(市、区)监督机构必须具有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需要。(四)市、州监督机构配备计算机6台以上,县(市、区)监督机构配备计算机4台以上,应具备信息化管理条件,与上级主管部门实现信息网上互联互通。(五)配备回弹仪、混凝土钢筋检测仪、激光测距仪、渗漏寻检仪、接地电阻测试仪、绝缘电阻测试仪、漏电开关测试仪等开展监督抽测工作的仪器、设备。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应根据受监工程特点配备相关仪器、设备。(六)建立健全技术、质量管理和日常
6、业务管理及廉政建设管理等制度,公开办事流程和工作程序,实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七)监督经费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保障。第八条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的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水平,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人员根据基本条件和业务能力分为一级、二级监督工程师和监督员,基本条件如下:(一)一级监督工程师1、具有从事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其中:研究生学历的应工作7年以上;本科学历的应工作10年以上;大专学历的应工作15年以上; 2、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技术职称10年以上并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结构师、建
7、造师或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一种; 3、参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4、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二级监督工程师1、具有从事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工作经验。其中:研究生学历的应工作2年以上;本科学历的应工作5年以上;大专学历的应工作7年以上; 2、具有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或取得二级注册建筑师、结构师、建造师或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
8、师等专业资格中的一种; 3、参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4、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监督员1、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工作经验; 2、具有工程类初级技术职称和大专以上学历; 3、参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4、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6、年龄不超
9、过35周岁。一级监督工程师可担任本专业各类别及等级工程的监督负责人;二级监督工程师可担任本专业高度28层以下、跨度36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各类城市道路、造价1000万元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督负责人;监督员主要协助一级、二级监督工程师工作,也可担任本专业7层以下房屋建筑工程或造价300万元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督负责人。第九条 根据受监工程规模和监督工作实际,监督机构可以聘用具有5年以上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验、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聘用人员应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第三章 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十条监督机构主要职
10、责:(一)宣传贯彻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文件;(二)受理工程质量报监,按规定对报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三)组织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查(巡查),掌握质量状况,交流、推广工程质量管理经验;(四)对违法违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采取责令整改、局部暂停施工等措施;对需实施行政处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五)受理工程在建期间及保修期内质量投诉,督促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六)制定年度或阶段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定期分析质量状况,发布质量形势报告。上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七)按规定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处理;(八)完成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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