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3164-2024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
《DB51+3164-2024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DB51+3164-2024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ICS13.040.20CCSZ 60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 31642024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4 - 03 - 10 发布2024 - 10 - 01 实施四 川 省 生 态 环 境 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51 31642024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5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66 企业边界污染监控要求87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88 实施与监督11附录 A(规范性) 控制区和其他区范畴12附录 B(资料性) 玻璃产品类型13参考文献15I DB51 31642024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
2、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归口并解释。 本文件起草单位: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军辉、史鸿乐、陈强、冯小琼、梅林德、姜涛、孙蜀、熊文朋、尹寒梅、徐雪梅、李俊禧。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II DB51 31642024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
3、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466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5264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
4、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5 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
5、、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4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3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40 固定污染源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6、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3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
7、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 环境空气 65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7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9 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 能量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法HJ 830 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 波长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法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56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玻璃
8、工业-平板玻璃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98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平板玻璃工业 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76 环境空气 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1240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 便携式
9、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 HJ 1261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1263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WS/T 757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玻璃工业 glass industry从事玻璃及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的工业。包括 GB/T 47542017 中的玻璃制造(C304)、玻璃制品制造(C305)、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C3061)。3.2玻璃熔窑 glass furnace熔制玻璃的热工设备,由钢结构和耐火材料砌筑而成。3.3全电熔窑(炉) electronic f
10、urnace全部使用电能熔制玻璃配合料的热工设备。DB51 316420243.4冷 修 cold repair玻璃熔窑停火冷却后进行大修的过程。3.5纯氧燃烧 oxygen-fuel combustion助燃气体含氧量大于等于 90% 的燃烧方式。3.6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 VOCs 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本文件采用非甲烷总烃(以 NMHC 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3.7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
11、)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3.8VOCs 物 料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 的原辅材料、产品和废料(渣、液),以及有机聚合物原辅材料和废料(渣、液)。3.9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325 kPa 时的状态。本文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10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
12、、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3.11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3.12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3.13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工业建设项目。3.14封 闭 close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设置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3.15密 闭 airtight物料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
13、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4 DB51 316420243.16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3.17控制区 controlled regions大气污染重点管控的市、州、区、县。3.18其他区 other regions大气污染一般管控的市、州、区、县。4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1 有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1.1 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应执行表 1 的规定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在该日期前对玻璃熔窑进行冷修的,自重新投入运行之日起执行
14、)。 10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序号污染物项目适用条件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玻璃熔窑在线镀膜a 尾气处理系统涉 VOCs 物料加工工序b原料称量、配料、碎玻璃及其他通风生产设施1颗粒物全域2020202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2二氧化硫全域1003氮氧化物控制区300(平板玻璃)/350(其他)其他区4004氯化氢全域30305氟化物全域556砷及其化合物 c全域0.57锑及其化合物 d全域18铅及其化合物 e全域0.50.5f9锡及其化合物全域510g氨全域811NMHC全域6012苯系物 h全域1013苯全域1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续)a 在线镀膜:化学品经过气
15、化在携载气体携载下,经过混合进入到镀机,并均匀地喷射到玻璃板上,形成成分为氧化锡/氧化硅膜层的遮盖层及成分为掺氟氧化锡的功能层。b 涉 VOCs 物料加工工序包括:玻璃工业调胶、施胶工序,玻璃制品制造调漆、喷漆、烘干、烤花工序,制镜淋漆、烘干工序,玻璃纤维浸润剂配制、拉丝工序等。c 适用于使用含砷澄清剂。d 适用于使用含锑澄清剂。e 适用于铅晶质玻璃、CRT 显像玻璃及其他含铅玻璃。f 适用于铅配料工序。g 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进行烟气处理的情况。h 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4.1.2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不小于 2 kg
16、/h 的, VOCs 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无)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4.1.3 对于非纯氧燃烧玻璃熔窑烟气,应同时对排气中含氧量进行监测,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下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全电熔窑(炉)、坩埚窑、因特殊工艺要求不能采用全封闭形式的其他类型玻璃熔窑(涉及的玻璃产品类型参见附录 B ),以及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玻璃熔窑基准含氧量为 8%。 实式中: 210基 基 210 实(1)基实C 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
17、; C 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mg/m3; O基 基准含氧量,%; O实 实测含氧量,%。 4.1.4 纯氧燃烧玻璃熔窑应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气量及相应时间内的玻璃液出料量, 按式(2)计算基准排气量条件下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大气污染物 排放浓度、排气量、产品产量的监测、统计周期为 1 h ,可连续采样或等时间间隔采样获得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气量数据。不同玻璃及制品基准排气量按表 2 规定执行。 式中:𝜌 基 𝑄𝑄实基 𝑀 𝜌实(2) 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
18、m3; 实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mg/m3;Q 实纯氧燃烧玻璃熔窑实测小时排气量,m3/h;Q 基基准排气量,m3/t 玻璃液;M 与监测时段相对应的玻璃液小时出料量,t/h。表2 基准排气量单位:m3/t 玻璃液序号 产品类型 基准排气量 1硼硅玻璃 a、微晶玻璃 b 45002其他玻璃及玻璃制品 3000a 硼硅玻璃是指硼含量不低于 12% 的玻璃。b 微晶玻璃是指将特定组成的基础玻璃,在加热过程中通过控制晶化而制得的一类含有微晶相及玻璃相的多晶固体材料。4.1.5 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除满足表 1 的涉 VOCs 类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还需对排放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19、进行控制,达到表 3 规定的限值。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还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的要求。 表3 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SO2200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气筒 2NOx2004.1.6 进入 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 3% 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进入 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
20、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 VOCs 处理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4.2 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4.2.1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排除故障或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2.2 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 15 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以及物料转
21、运点单机除尘设施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边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4.2.3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4.2.4 企业应按照 HJ 944 要求建立台账,记录污染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信息,如废气收集量和处理量、废气浓度、处理设施关键运行参数(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用量等)、运行时间等。台账(包括处理设施控制系统运行数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 5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1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DB51 3164 2024 玻璃 工业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Fis****915】。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Fis****915】,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