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02T+1065—2024残疾人托养机构安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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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120 CCS A 00 DB3202 无锡市地方标准 DB3202/T 10652024 残疾人托养机构安全管理规范 2024 02 23 发布 2024 02 29 实施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202/T 10652024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无锡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无锡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无锡市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朱永彬、邬广勇、吴军、杨卫华、姚志娟、郑菲。DB3202/T 10652024 1 残疾人托养机构安全管理规范
2、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残疾人托养机构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内容、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和检查、持续改进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为就业年龄段精神、智力、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寄宿制托养服务和日间照料托养服务的机构。本文件不适用于为精神残疾人中的特困人员、流浪乞讨人员、复原退伍军人等提供集中救治、救助、护理、康复和照料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3、/T 10001.9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24436 康复训练器械 安全通用要求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T 25894 疏散平面图 设计原则与要求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 316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72 冷库设计标准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
4、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JGJ 450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DB32/T 390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DB3202/T 10652024 2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残疾人托养机构 disabled care organization 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及护理、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为主,辅之以运动功能训练、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的服务机构。3.2 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 boarding
5、 care services organization 采用24小时集中居住和照料模式,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的机构。3.3 日间照料托养服务机构 day care services organization 采用在社区就近、就便日托的照料模式,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的机构。3.4 安全 safety 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4 安全管理体系 4.1 安全管理责任人 4.1.1 残疾人托养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服务活动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标准化
6、建设,每季度听取安全管理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如实记录;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管理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管理投入的有效实施;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安全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和解决安全管理存在问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风险辨识,制定完善管控措施;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发生安全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7、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4.1.2 残疾人托养机构的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部门负责人在部门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4.2 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4.2.1 要求 4.2.1.1 应按照单位总人数及服务内容配置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DB3202/T 10652024 3 机构内人员一百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机构内人员超过一百人的,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4.2.1.2 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4.2.1.3 安全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地方安全管
8、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具备必要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突发事件应变处置能力。特种作业人员、消防安全人员应持证上岗。4.2.2 职责 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状况,及时排查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管理的建议;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管理整改措施。4.3 安全管理制度 4.3.1 残疾人托养机构应将安全管理贯穿
9、于经营活动全过程,建立健全包括主要负责人和所有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一岗一责。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包括下列内容: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内容和考核标准;辨识本单位各安全风险点并落实专门人员管控;监督考核全员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4.3.2 残疾人托养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全员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管理投入及费用管理制度;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制度;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岗位安全职责;安全操作规范、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应急救援制度;考核评价制度。
10、4.3.3 残疾人托养机构可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包括 4.3.2 规定内容的综合性安全管理制度。4.3.4 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及要求。5 安全管理内容 5.1 场所安全 DB3202/T 10652024 4 5.1.1 应设置在合法建筑内,不应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厂房和仓库、大型商场市场等建筑内。应与周边化工厂、油库、化工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危险源和污染源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5.1.2 应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房屋建筑质量应符合 GB 50300 的规定或具备有效的建筑安全检测报告。5.1.3 应有符合 GB 50763 要求的无障碍设计
11、。5.1.4 公共区域设置应急照明灯,居室和卫生间应配置紧急呼叫设备。5.1.5 服务场所应配置应急处理所需的急救药箱、轮椅等与障碍程度相适应的设备。5.1.6 应实行人员出入登记制度。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应设置门卫,配备 24 h 值班人员。5.1.7 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应设置隔离区、逃生避难间。5.1.8 有精神残疾服务对象的寄宿制残疾人托养机构,宜设立独立的管理区域,并在入住房间和集中区域增设安全防护门窗。5.2 设备设施安全 5.2.1 电气安全 5.2.1.1 应正确选用各类用电产品的规格型号、容量和保护方式(如过载保护等),不应擅自更改用电产品的结构、原有配置的电气线路以及保护装置的
12、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等。5.2.1.2 电器线路、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专业人员实施,安装完成后进行检测。用电产品的安装、使用及维修应符合 GB/T 13869 的规定。5.2.1.3 应按 DB32/T 3904 的要求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5.2.2 燃气安全 5.2.2.1 燃气系统设计和用气安全应符合 GB 50028 的要求。5.2.2.2 使用燃气的设备及场所应设自动熄火保护装置和可燃气体报警装置。5.2.2.3 应按要求将瓶装液化气改为管道天然气或者电能。5.2.3 特种设备安全 5.2.3.1 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
13、门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5.2.3.2 应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并作出记录。5.2.3.3 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继续使用。5.2.4 康复设备安全 5.2.4.1 应选择符合 GB 24436 安全要求的康复训练器械。5.2.4.2 康复设备的操作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应设置在活动区显著位置。5.2.4.3 康复区域的设备、器具应摆放合理,并在设备、器具的拐角尖锐处安装防撞条。5.2.4.4 应定期对在用康复设备进行清洁、润
14、滑、调整、检查维护,并作记录。发现情况异常,应及时处理。5.2.5 辅助器具 应按使用说明使用轮椅、助行器、拐杖、助听器、床旁坐便器、矫形器和假肢等辅助器具,按相关规定定期消毒,维护和更换。5.2.6 监控设备设施 DB3202/T 10652024 5 5.2.6.1 应在各出入口、走廊、餐厅、电梯、活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监控设备,做到重点公共区域全覆盖。5.2.6.2 设置监控系统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应有监控系统控制室,寄宿制托养机构应有专(兼)职人员 24 h 值班,其他类型的托养机构,在有服务对象时应有专(兼)职人员值班;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做好运行和值班记录,执行交接班制度。控制室的入口
15、处应设置明显标志。5.2.7 安全标志 5.2.7.1 应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和有关设备、设施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牌的型号选用、设置高度、使用要求应符合 GB 2894 的规定,安全标志的颜色表征应符合 GB 2893 的要求,便于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识别。5.2.7.2 应对安全标志牌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修整或更换。5.2.7.3 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 GB 13495.1 的规定,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原则与设置要求应符合 GB 15630 的规定。5.2.7.4 应急设备安全标志与设置应符合 GB 2894 的规定。对在紧急情况下使用的通信设备应
16、使用安全标志醒目地标示,对设备的背景区域应标记或照亮。5.2.7.5 无障碍设施标志符合 GB/T 10001.9 的要求。5.2.7.6 按 GB/T 25894 的要求设计疏散平面图。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楼梯口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设在安全门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 1 m 以下的墙面上,且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 20 m。同时在疏散走道的地面应设置蓄光型疏散导流标志,并保证疏散导流标志视觉连续。在走廊通道墙面明显处设置疏散路线示意图。5.2.7.7 安全玻璃门、玻璃墙应有警示标志并设置在显著位置。5.3 食品安全 5.3.1 应遵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
17、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5.3.2 食品的采购、贮存、加工应符合 GB 31654 的要求。应建立留样管理制度,并按要求留样。5.3.3 餐饮服务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定期健康体检。5.3.4 由第三方提供配餐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应核对配餐企业的相关资质,并与配餐企业签订食品安全协议。5.3.5 应制定残疾人自带、家属带入、社会捐赠的食品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5.3.6 设置有冷藏库、冷冻库储存食材、食品的,冷库设置应符合 GB 50072 冷库设计标准,冷库门应具备从内部可开启的功能。5.4 消防安全 5.4.1 应遵守国家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
18、4.2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建立消防安全定期检查制度,按 GB 25506 的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按要求配备值班人员,且持证上岗。5.4.3 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5.4.4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及使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 GB 50222 的规定。5.4.5 应按照 GB 50016 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及防排烟设施,并按照 GB 50140 的规定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5.4.6 每月进行消防设施维保,消防设施、器材应每月进行点检,并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DB3202/T 106520
19、24 6 5.4.7 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及其照明灯具等应符合 GB 15630 的规定,应定期检查与维修,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及时修整、更换或重新设置。5.5 服务安全 5.5.1 医疗护理安全 5.5.1.1 有医疗机构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医生应按临床诊疗要求开展技术操作与服务,组织综合评估,建立健康档案,进行慢病管理,合理用药。5.5.1.2 有医疗机构的残疾人托养机构,护士应按临床护理技术操作规范要求开展技术操作与服务,正确执行医嘱,管理常备药品,识别残疾人护理风险,应向监护人做好护理风险的告知及知情同意签署。5.5.1.3 受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委托进行院外自带药品管理或院内自备药
20、品管理时,双方应签署委托药品管理协议,应按处方核对姓名、药名、剂量、规格、用法、有效期,清点数量,登记并签字。药品应按说明书存放,按照“三查八对一注意”进行摆药、核对、发药、观察不良反应。5.5.1.4 医疗护理服务过程中,应观察残疾人神志、精神和生命体征情况,出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操作,采取适当的现场处置措施。5.5.2 照料服务安全 5.5.2.1 基本要求 5.5.2.1.1 宜提供多种呼叫方式并及时响应,定期检测呼叫设备,定期向残疾人宣教呼叫方法。5.5.2.1.2 应对残疾人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照料计划,按照照料计划和操作规范实施生活照料服务。5.5.2.1.3 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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