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防火设计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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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9-10-14 发布 2019-11-01 实施 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防火设计导则 Guidelin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Urban Rail Transit Projects in Tianjin 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防火设计导则 Guidelin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Urban Rail Transit Projects in Tianjin 主编部门: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9 年 11 月 1 日 2019
2、 天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津住建设201963 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发布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防火设计导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关于下达 2013 年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 (津建科2013521 号)要求,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完成了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防火设计导则 ,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现予批准发布,自 2019 年 11 月 1日起实施。 各相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 请及时反馈给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 本导则由天津市住房和城
3、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 由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 年 10 月 14 日 前 言 本导则是根据 市建设交通委关于下达2013年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 (津建科2013521号)要求,由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编写完成。 本导则编制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政策, 结合天津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情况, 在现行国家标准 地铁设计防火标准 GB51298基础上, 进一步明确了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防
4、火设计的内容及要求,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导则分12章,主要技术内容有:1.总则;2.术语;3.总平面布局;4.建筑的耐火等级与防火分隔;5.安全疏散;6.建筑构造;7.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8.防烟与排烟;9.火灾自动报警;10.消防通信;11.消防配电、应急照明;12.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本导则由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 由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意见、建议和资料径寄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防火设计导则管理组(地址
5、: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10号,邮政编码:300142,电话:022-26179460,E-mail:)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 导 则 主 编 单 位: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 本 导 则 参 编 单 位: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黄桂兴 朱敢平 乔 旭 冯世杰 李 竹 王以革 杨贵生 穆志光 李丹力 孙 明 王路萍 王绍军 刘英杰 马运康 陈 鹏 刘爱芳 郑习羽 王秀娟 殷 波 周 敏 方新涛 王 亮 杜志田 刘 越 杨炳晔 闫 伟 董光辉 梁大坚 孙 静 高士杰 邸鑫鹏 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倪照鹏 郑晋丽 董立新 靳 颖 刘祖玲 刘志义 陈
6、 娟 李德辉 目 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总平面布局.3 3.1 车站与区间.3 3.2 控制中心与主变电所 .5 3.3 车辆基地.5 4 建筑的耐火等级与防火分隔.7 4.1 一般规定.7 4.2 地下车站.10 4.3 地上车站.12 4.4 控制中心与主变电所 .12 4.5 车辆基地.13 5 安全疏散.15 5.1 一般规定.15 5.2 地下车站.18 5.3 地上车站.20 5.4 区间.21 5.5 控制中心、主变电所和车辆基地.22 6 建筑构造.23 6.1 防火分隔设施.23 6.2 楼梯、扶梯、管道井和纵向疏散平台.24 6.3 建筑内部装修.25 7 消
7、防给水与灭火设施.27 7.1 一般规定.27 7.2 室外消火栓系统.28 7.3 室内消火栓系统.28 7.4 自动灭火系统与其他灭火设施.30 7.5 消防水泵与消防水池 .31 8 防烟与排烟.33 8.1 一般规定.33 8.2 车站.34 8.3 区间隧道.36 8.4 控制中心、主变电所和车辆基地.37 8.5 排烟设备和管道.37 9 火灾自动报警.39 9.1 一般规定.39 9.2 监控管理.39 9.3 火灾探测器.40 9.4 报警及警报装置.41 9.5 消防联动控制.42 10 消防通信.43 11 消防配电、应急照明 .45 11.1 消防配电.45 11.2 应
8、急照明.45 11.3 电缆的选择、敷设 .46 12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47 12.1 一般规定.47 12.2 车站.47 12.3 区间.48 本导则用词说明.49 引用标准名录.50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 .2 3 General layout.3 3.1 Station and trainway.3 3.2 Control center and main substation.5 3.3 Depot.5 4 Fire resistance rating and compartmentation.7 4.1 General re
9、quirements.7 4.2 Underground station.10 4.3 Ground and elevated station.12 4.4 Control center and main substation.12 4.5 Depot.13 5 Means of egress .15 5.1 General requirements.15 5.2 Underground station.18 5.3 Ground and elevated station.20 5.4 Trainway.21 5.5 Control center,main substation and dep
10、ot .22 6 Building construction.23 6.1 Compartmentation.23 6.2 Staircase,escalator,conduit shaft and longitudinal evacuation platform.24 6.3 Interior finishes.25 7 Fire water supply and fire-fighting facilities.27 7.1 General requirements.27 7.2 Outdoor hydrant system.28 7.3 Indoor hydrant system.28
11、7.4 Automatic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and other .30 7.5 Fire pump and fire water tank.31 8 Smoke prevention and extraction.33 8.1 General requirements.33 8.2 Station.34 8.3 Trainway.36 8.4 Control center,main substation and depot .37 8.5 Smoke extraction equipment and pipe .37 9 Fire alarm.39 9.1
12、General requirements.39 9.2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39 9.3 Fire detector.40 9.4 Fire alarm and devices.41 9.5 Integrated fire control.42 10 Communications.43 11 Power distribution and emergency lighting .45 11.1 Emergency power distribution .45 11.2 Emergency lighting.45 11.3 Cable selection and
13、installation.46 12 Evacuation indication.47 12.1 General requirements.47 12.2 Station.47 12.3 Trainway.48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guideline.49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50 1 1 总总 则则 1.0.1 为预防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火灾、 减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新建、 扩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 一条线路、 一座换乘车
14、站及其相邻区间的防火设计可按同一时间发生一处火灾考虑。 1.0.4 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从全局出发, 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5 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我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 术术 语语 2.0.1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并能直接通向室内外安全区域的车站出口、楼梯或扶梯的出口、联络通道的入口、区间风井内直通地面的楼梯间入口。 2.0.2 点式换乘车站 transfer station by cross-platform 站台与站台之间以点式相交形式换乘的车站。
15、2.0.3 路堑式车站、区间 open cut station,track 浅埋地下一层、外墙上方或顶板开窗、具备自然通风和排烟条件的车站、区间。 2.0.4 联络通道 cross-passageway 连接相邻两条单洞单线载客运营地下区间、 可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通道。 2.0.5 消防专用通道 fire access 供消防人员从地面进入站厅、站台、区间等区域进行灭火救援的专用通道和楼梯间。 2.0.6 纵向疏散平台 longitudinal evacuation walkway 在区间内平行于线路并靠站台侧设置、 供人员疏散用的纵向连续走道。 3 3 总平面布局总平面布局 3.1 车站与区
16、间 3.1.1 地上车站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车站建筑的一个长边方向设置消防车道。 3.1.2 地下车站的出入口、风亭、电梯和消防专用通道的出入口、冷却塔等附属建(构)筑物,地上车站、地上区间、地下区间及其敞口段(含车辆基地出入线) 、区间风井及风亭等,与周围建筑物、储罐(区) 、地下油管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地下车站的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 3.1.2 的规定,当相邻地面建筑物的外墙为防火墙或在采光窗井与地面建筑物之间设置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 表 3.1.2 地下车站的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
17、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 丙、丁、戊类 厂房、库房 甲、乙类 厂房、 库房 建筑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一、二级一、二级 三级四级一、二级 地下车站的采光窗井 6 7 9 13 10 12 14 25 3.1.3 地下车站的进风、排风和活塞风采用侧面开口的风亭时,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口、活塞风口应高于进风口; 2 进风口、排风口、活塞风口两两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5m, 4 且不宜位于同一方向。 3.1.4 采用顶面开口的进风井、排风井和活塞风井,风井之间、风井与出入口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风井与排风井、活塞风井之间不应小于 10m; 2 活塞
18、风井之间、活塞风井与排风井之间不应小于 5m; 3 排风井、活塞风井与车站出入口之间不应小于 10m; 4 排风井、活塞风井与消防专用通道出入口之间不应小于5m。 3.1.5 采用顶面开口的排风井、活塞风井宜设置在地下车站出入口、进风井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3.1.6 地下车站风亭与相邻建筑合建时, 风口宜设置在结合建筑的顶层或转角处, 风亭的井道与结合建筑之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在风口周围5m 范围内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3.1.7 车站出入口与相邻建筑合建时, 出入口通道
19、和楼梯间与结合建筑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性楼板隔开,并应直通室外,与相邻建筑之间的连通口设置应满足本导则第4.1.7 条的要求。 3.1.8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地上车站的消防水泵房宜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其他楼层时,应靠近安全出口;地下车站的消防水泵房应布置在站厅层及以上楼层, 并宜布置在站厅层设备管理区内的消防专用通道附近。 3.1.9 车站内不得设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库房。 5 3.2 控制中心与主变电所 3.2.1 独立建造的控制中心、主变电所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一个长
20、边设置消防车道,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及火力发电厂与主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的有关规定。 3.2.2 控制中心建筑宜独立修建,不应与商业、娱乐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合建,并应避开易燃、易爆场所。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控制中心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建筑的其他部分分隔。 与控制中心合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用房,确需连通时,应采用防火隔间的方式进行连通。 3.2.3 主变电所应独立建造。 3.3 车辆基地 3.3.1 车辆基地的选址应避免设置在甲、乙类厂(库)房附近,以及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3.3.2 车辆基地内各建筑之间的防火
21、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3.3.3 车辆基地内的消防车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车辆基地内应设置不少于 2 条与外界道路相通的消防车道,并应与基地内各建筑的消防车道连通成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不宜与列车进入咽喉区前的出入段线平面相交。 2 停车库、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物资总库及易燃品库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3 停车库、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每线列位在两列或 6 两列以上时,宜在列位之间沿横向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当库房的各自总宽度大于 150m 时,应在库房的中
22、间沿纵向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4 车辆基地设置上盖物业时,应各自设置独立的消防车道。 3.3.4 易燃品库应独立布置,并应按存放物品的不同性质分库设置。 3.3.5 车辆基地上盖开发时,盖板上方建筑不应贴临盖板边缘设置,盖板边缘与盖板上耐火等级不低于一、二级的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9m,与高层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3.3.6 设置在盖板上方的车辆基地各出入口、采光窗井、风亭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出入口、风亭与上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中的相关规定; 2 采光井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3、 2.00h; 采光窗口部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一、二级的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9m,与高层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3.3.7 车辆基地上盖的下方不应设置甲、 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区及存储甲、乙类物品的库房区,丙类库房不宜设置在盖板下方,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盖板边缘,且应保证至少两个侧面开敞。 7 4 建筑的耐火等级与防火分隔建筑的耐火等级与防火分隔 4.1 一般规定 4.1.1 车站、区间以及车辆基地、控制中心等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4.1.2 下列
24、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 地下车站及其出入口通道、风道; 2 地下区间、联络通道、区间风井及风道; 3 控制中心; 4 主变电站所; 5 易燃品库、油漆库; 6 设置上盖物业的车辆基地内的建(构)筑物。 4.1.3 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 地上车站及地上区间; 2 地下车站出入口地面厅、风亭等地面建(构)筑物; 3 运用库、检修库、综合维修中心的维修综合楼、物资总库的库房、调机库、牵引降压混合变电所、洗车机库(棚) 、不落镟轮库、工程车库和综合办公楼等生活辅助建筑; 4 与地上车站或者地下车站的地面出入口、风亭合建的地上建筑。 4.1.4 地下车站的风道、 区间风井及其风道等
25、的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 3.00h,区间风井内柱、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 2.00h。 8 4.1.5 车站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台和站厅公共区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站厅公共区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5000m2;站厅公共区的面积超过 5000m2时,应分隔成面积不大于 5000m2的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分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卷帘; 2)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隔区的建筑面积可增加 1.0 倍; 3)分隔后的每个区域内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均不应少于 2个,且安全出口的设置应满足本导则第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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