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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教育政策与法规.docx

  • 上传人: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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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教育 政策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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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政策 与法规 第一章 教育政策法规基础知识 第一节 教育政策与法规概述 一、教育政策、法规的概念 (一)教育政策的涵义 教育政策是政党和国家为实现教育目标、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是教育方针、政 策的统称。 (二)教育法规的涵义 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 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注意三点: 1.教育法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国家意志。 2.教育法规是规定教育管理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 规则。 3.教育法规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 二、教育政策、法规的体系类型与结构 (一)教育政策的类型 ❖ 1.据制定政策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政党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社会团体的 教育政策。 ❖ 2.据政策内容与层次的不同,可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 ❖ 3.从政策效力范围的角度,可分为全局性政策和区域性政策。 ❖ 4.从政策所起作用的角度,可分为鼓励性政策与限制性政策。 (二)教育政策的体系结构 ❖ 1.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 (1)党的政策性文件 (2)国家的政策性文件 (3)党和国家机关联合制定发布的文件 (4)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教育问题的讲话、指示。 ❖ 2.教育政策的纵横结构 (1)教育政策的纵向结构指依照教育政策的内在逻辑关系作出的纵向排列。 (2)教育政策的横向结构指不同领域的教育政策依横向并列关系加以排列形成的组 合方式和秩序。 (三)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 ❖ 1.教育体制政策 教育体制政策包括办学体制政策,管理体制政策,学校领导体制政策,教育投 入体制政策,教育认识管理体制政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政策六个方面内容。 教育体制政策在教育政策体系中起着全面性、基础性和政治保障性作用。 ❖ 2.教育质量政策 ❖ 3.教育经费政策 ❖ 4.教育人事政策 ❖ 5.国家学制政策 ❖ 6.课程与教学政策 ❖ 7.学历与学位政策 ❖ 8.教师教育政策 ❖ 9.考试与评价政策 ❖ 10.招生与就业指导政策 ❖ 11.学校语言文字政策 (四)教育法规的类型 ❖ 1.依据教育法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还可以 分为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 ❖ 2.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或称 之为基本法与单行法。 ❖ 3.依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 4.根据教育法规的使用范围,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 (五)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 1.纵向结构 (1) 《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和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 (2)教育基本法律 教育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称为“教育宪法”“教育母法”。我国的教 育基本法律为 1995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教育单行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 《义务教育法》 《教师法》 《职业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4)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 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 《教师资格条例》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5)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利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地方性教育法规只在该 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想抵触。 《上海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 (6)教育规章 教育规章是中央和地方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有关教育 的规范性文件,有的称为教育行政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学生伤 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 年颁布实施。 2.横向结构 我国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主要包括一下几个部类: (1) 教育基本法。 它奠定了我国教育制度的基础, 是决定我国教育发展的根本法, 即已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 基础教育法。它是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初等教育、特殊教育等教育领域的 教育法律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即为基础教育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3)高等教育法。 (4)职业教育法。 (5) 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 (6)学位法。 (7)教师法。 (8)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 三、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关系 ❖ (一)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联系 (1)二者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共同的目的。 (2)教育法规以教育政策为指导,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受教育法规的规范和制约。 (3)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 (4)教育法规是实施教育政策的保证。 ❖ (二)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区别 1.制定主体和约束力不同 2.基本属性 ( 国家意 )(志)和表现形式不同 3.制定程序与实施方式不同 4.稳定程度和调整范围不同 5.公布的范围不同 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涵义 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1.法定条件: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即这项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地点和 条件下才能适用。 2.行为准则:是规范中规定的行为规则的基本要求。法律主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 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是教育法律规范的核心。 3.法律后果:是指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主体作出或没有作出“行为准则” 要求的某种行为时,应承担的责任。 例: 教师法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不能 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三)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 1.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1)义务性规范(必须、应当、义务、禁止、不得) 义务性规范指“行为准则”要素中规定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某 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例: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 机构。 ” (2)授权性规范(有权、可以) 授权性规范指“行为准则”要素中规定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 为的法律规范。 例: 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 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 言文字教学” 2.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刚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1)强制性规范 是指规定法律关系参加者在某种条件下或某种情况出现时,必须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 行为的规范。 (2)任意性规范 是指规定法律关系参加者可以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它对权利与义务的内容一般不做 具体规定, 允许法律关系参加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但在当事人经过协商确定了 权利与义务以后,这种权利义务就受法律保护。 (如商事活动要求简便、 快捷, 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更为合理, 因此在商事行为法方面 更多地存在任意性规范。例如合同的订立、合同形式的选用、履行的方式) 二、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 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在教育领域内, 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会、学校与教 师、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因为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故皆属于法律关系。 ❖ 教育法律关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 (友谊关系、信任 关系、恋爱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为核心结成的社会关系。 3.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 ❖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 1.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以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 部的法律关系 2.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地位平等与否),可以区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 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3.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可以区分为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 系 ❖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3)国家 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1) 物质财富 (2)非物质财富 (3) 行为 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1)教育法律权利 (2)教育法律义务 三、教育法律责任 ❖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违约或者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不利法 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法承担的带 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它包括一下几层含义: 第一,存在违法行为是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 第二,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是遵守法定义务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第三,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 ❖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 1.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的行政制裁。 根据 1998 年国家教委发布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的规定, 教育行政处罚 的种类主要有 10 种: ⑴ 警告;⑵ 罚款;⑶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及其他学业证书;⑷ 撤消违法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⑸ 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 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⑹ 撤消教师资格;⑺ 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⑻ 责令停 止招生;⑼ 吊销办学许可证;⑽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对其所属人员予以的惩戒措施。包括警告、记 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和开除。行政处分有时也称纪律处分。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虽然都是行政制裁措施,但两者有较大区别,主要表现在:行 政处罚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属于外部行政行为,其处罚对象可以 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处分对象只能是作为公民的 个体。 2.违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了平等主体 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以 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 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 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谦等。以上方式,可以分别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3.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刑事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 为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和刑法的行为,达到犯罪程度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追 究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人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我国教育法对教育刑事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我国《教育法》第 71 条、第 72 条、第 73 条、第 77 条的规定,对挪用克扣教育经费,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 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等,且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16 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 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禁止侮 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违反此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根据《教师法》第 35 条、第 36 条、第 37 条、第 38 条之规定,承担刑事责任主要 有以下几种情形: (1)侮辱殴打教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国家工作人员对 教师打击报复, 构成犯罪的; (3) 体罚学生,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4) 品行不良、 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构成犯罪的; (5)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 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1.有损害事实 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法 3.行为人有过错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四)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形式 1.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 响、恢复职务、撤消违法决定、纠正不正当行为、返还权益、赔偿等。其中,赔偿 是行政法律责任的最主要形式之一。 2.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降职、 撤职、开除公职等。 3.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与校长 学校承担的教育法律责任形式主要包括: 通报批评、 整顿、 停办、 停止招生、 取缔, 取消学校发放学业证书资格、举办考试资格,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等。 4.教师 教师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被取消教师资格、行政处分、解聘、赔偿 损失、刑事制裁等。 5.学生 学生承担教育法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等,主要是纪律 处分。 6.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 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40 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 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 子女或者其他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 者其他监护人就学。 7.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 第三节 教育法律救济 一、教育法律救济概述 (一)教育法律救济的涵义及特征 1.涵义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 救的法律制度。 在教育领域中主要运用的法律救济方式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民事诉讼。 2.特征 (1)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 (2)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 (3)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 1.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2.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 3.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4.有利于维护教育法制建设 (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渠道和方式) 三种渠道 1.诉讼救济渠道 诉讼救济, 也叫司法救济, 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 法律救济的途径。 2.行政救济渠道 行政救济,是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制度。 3.其他救济渠道 二、教育申诉制度 (一)教育申诉制度的涵义 教育申诉制度是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国 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二)教师申诉制度 1.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 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特征: ○1 .法律性 ○2 .特定性 ○3 .非诉讼性 2.教师申诉的范围 (1)教师认为学校会其他教育结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 起诉讼。 (2)教师对学校获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诉讼。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享有的合法权益 的,可以提出诉讼。 3.教师申诉的程序 (1)提出申诉 (2)申诉的处理 (3)申诉的处理决定 (三)受教育者申诉制度 1.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涵义和特征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即学生申诉制度, 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依法 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具有与教师申诉制 度相同的法律性、特定性和非诉讼性。 2.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 第一,对学校作出的各种处分不服,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 学、开除学籍等,可以申诉。 第二, 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 如在教育活动中对其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 限 制其人身自由权等合法权益者,可以申诉。 第三,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如非法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非法没收其 财物,强迫其购买非必需教学物品或无必需物品等,可以申诉。 第四, 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权可以提出申诉, 如教师剽窃学生的著作权、 发明 权或其他科技成果权,学校强行将学生的知识产权没收归学校等。 (四)教育行政复议 1.教育行政复议的涵义及特定 涵义: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如学校、教师)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 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做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 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其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 复查并做出决定的活动。 特点(1)以教育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 (2)双方当事人固定 (3)是一种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 (4)必须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 2.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 第一,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第二,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第三,对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 的决定不服的; 第四,对教育行政机关因不作为违法的; 第五,行政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务、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 行其他义务的; 第六,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第七,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五)教育行政诉讼 1.教育行政诉讼的涵义及特点 涵义:是指教育行政机关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给予法律救济, 并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 讼救济活动。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活动、司法活动) (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机关、法院) (3)适用程序不同(行政程序、司法程序) (4)审查范围不同(合法性和适当性、合法性) (5)法律效力不同(复议后还可以进行诉讼) 第二章 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学校 一、法学视觉上的学校概念 学校 —— 按照一定的社会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对年轻一代进行培养和教育的 场所, 是经主管机关批准成立和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 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 会组织。是事业法人单位。 二、学校的法律地位: ❖ 1 、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2 、学校的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 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③、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它职工的合法权利; ④、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 ⑤、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⑥、依法接受监督。 ❖ 3、学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应承担的责任 1)尊重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 3)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质量的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4)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规定收费项目及标准,不得向学生乱收费。 5)学校应当对修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颁发义务教育证书 6)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 7)学校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二节 教师 一、教师的法律概念 ❖ 1、教师的法律概念 教师是履行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 2 、教师的法律地位: ①“教师”的法律涵义: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 人以及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2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职业特征)的专业人员(身份特征) ○3教师必须从教于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形式特征) ○4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 (一)教师的权利 1)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 由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监督权等 2)教师作为教育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权利: ① .教育教学权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试验; ② .科学研究权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 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③ .管理学生权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并就学生 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 ④、 获取报酬待遇权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 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 薪休假; ⑤、 民主管理权 对学校教育教学、 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 议,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 ⑥、培训进修权 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⑦、 申诉权 当权利受到侵害时, 有权向所属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并要求作出 相应处理。 ❖ (二)教师的义务 ①、遵纪守法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②、教育教学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 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③、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教育和爱国主 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品德、文化、科学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参加 和开展各项有益的社会活动; ④、尊重学生人格义务。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 面全面发展; ⑤、保护学生权益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批评和抑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⑥、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三、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 ❖ (一)教师资格制度: ❖ (二)教师职务制度: ❖ (三)教师聘任制度: 四、依法维护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 ❖ (一)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1 、任命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a.学校行使法律授权或教育行政机关委托,对教师行使管理职能; b.教师对其权利和义务是不得随意放弃的; c.学校与教师之间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 d.教师职业带有“公务性” ,有义务服从学校的命令和管理。 2、聘任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民事法律关系 a.学校和教师的关系是以共同的意愿为前提,以平等互利为原则,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是对等的,没有行政隶属关系; b.学校有权依法对教师进行自主管理和考核; c.学校有权对有违法行为的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但无权侵犯教师的合法权 益; 第三节、学生 一、学生法律地位的确立: a.师生关系由尊卑发展到平等,学生不再是被动的受教育者,而是学习的主体; b.师生关系变为民主、平等关系,学生主体意识逐渐增强; c.法律法规对各类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d.学生法律地位的特点:不同年龄段的法律地位的特点不同;作为受教育者与教育 者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性。 二、学生的权力: ❖ 1、学生的基本权利 a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b、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 c、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和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 业证书、学位证书; d、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 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e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人身权利。 ❖ 2.特殊学生群体特殊教育权利 ①、 女生 ②、经济困难学生 ③、残疾人学生 ❖ 3 、学生权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①学校内部管理欠缺应有的规范 ②习惯将学生看作管理和教育的对象,替学生做主 三、学生的义务: ❖ ①、遵守法律、法规; ❖ 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 ④、遵守所在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四、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教育、管理、保护、平等) ❖ 1.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教师享有一定的对学生管理权 教师对学生的指导、评价权 教师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权 教师对学生的权力进行维护 ❖ 2.平等关系: ①、人格上的平等 ②、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个性、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将学生的个性发展与全面发展结 合起来 ③、教师对学生的评价(成绩、品行)要公正客观 责 第四节 学校有关的法律关系 一、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 ❖ 行政管理、行政干预和施加行政影响,学校处于服从地位,必须履行行政命令所规 定的义务。 二、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 协作、支援、流转、合作 三、学校与教师的关系 ❖ 由权责分配和学校工作特性所决定的管理关系 四、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 ❖ 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第三章 依法执教与教师违法行为预防 第一节 依法执教 一、依法执教的含义 依法执教就是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法规使自己的教育活动法 制化和规范化。 二、依法执教的意义 (一)依法执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二)依法执教是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 (三)依法执教是人民教师之必需 三、依法执教的要求 (一)知法、懂法 (二)模范地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三)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履行教师职 (四)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坚决同违法行为做斗争 第二节 教师违法(侵权)行为预防 一、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涵义 教师侵权行为指教师出于故意或由于过失而侵害他人(主要是学生)合法权利 的行为。 二、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及其表现特征 (一)侵犯学生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 常见的侵犯学生受教育全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第一,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权。 第二,侵犯学生入学权。 第三,侵犯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 第四,随意开除学生。 (二)侵犯学生人身权 人身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侵犯学生人身权包括: 第一,侵犯学生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二,侵犯学生的姓名肖像权、名誉荣誉权。 第三, 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权。 第四,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第五, 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第六,性侵害。 (三)侵犯学生的财产权 表现形式: 损坏学生财物 非法没收学生物品 乱罚款 乱摊派 推销商品 (四)侵犯学生的著作权 ❖ 只要是自己独立完成的, 体现了自己的思想、 情感、 构思和表达方式的, 属于文学、 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都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 中小学生的作文 ❖ 大学生的论文 ❖ 小发明、小创造等 (五)不作为违法行为 第一,对学生身体状况关照不力。 第二,教师对生病或者受伤学生救护不力。 第三,在履行职责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 第四,学校活动组织失职。 第五,饮食安全事故。 第六,未及时向学生监护人履行告知义务。 三、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主要法律责任 ❖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行为。 ❖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违法行为。 ❖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 四、预防教师违法(侵权)的必要措施 ❖ 1.建立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 ❖ 2.建立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 ❖ 3.建立全面的教育法律监督机制。 ❖ 4.增强法制观念,宣传、普及教育法规。 ❖ 5.加强学校的规范管理。 ❖ 6.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 7.加强学生对自己法定权利的认识,培养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 8.加大安全教育力度。 第四章、现行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及重要规定 (一)识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教育的主要条款; 2 .我国现行教育法律的的名称、颁布与开始施行的时间。 3. 我国教育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关于教育方针、 教育 (办学) 基本原则、 公民受教育权、 教育基本制度、 学校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法律责任 等方面的重要法律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修订)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教育单行 (专门) 法律关于义务教育的制度、方针、领导与管理体制、实施主体与职责、学生、学校、教育教 学、经费保障与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格和任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及法律责 任等方面的重要法律规定。 5. 《教师资格条例》关于教师资格的获得条件和撤销、丧失法定情形等规定。 (二)理解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性质、地位和意义。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教育法律的相关内容及法律规 定。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教育相关法律的主要内容及其有关规定。 ❖ 4.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禁止使用童工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学校卫 生工作条例》等教育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及其有关小学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的 重要规定。 ❖ 4.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小学德育纲 要》、 《小学管理规程》、 《中小学德育规程》、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学生 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以及《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小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 (试行)、 《中小学教师 继续教育规定》、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浙 江省中小学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的主 要内容及其有关小学教师、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规定。 (三)运用 1.能够识别不同的教育法规类型: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部 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2.能够运用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别现实中的教育违法现象, 分析教育违法问题。 ❖ 案例 小明和小华是 S 小学二年级的学生。一天,小明和小华在课间休息时玩跷跷板,小 明推了小华一下,致使小华从跷跷板上掉到水泥地面上摔伤,共花去医药费 1000 元。 请问:在这起事故中,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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