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操作规程.doc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小 企业信用 担保 业务 操作规程
- 资源描述:
-
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实施,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融资环境,规范担保业务行为,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根据《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省担保中心)负责管理、运作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按照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个案担保、联合担保和再担保业务。 第三条 省担保中心担保业务种类主要包括: 1.为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短期银行贷款、中长期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以及其他经济合同重点是一年内短期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2.与其他担保机构合作开展联合担保; 3.为省内其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 4.省财政厅批准的其他担保业务。 第二章 担保业务程序 第四条 个案担保业务程序: 1.企业咨询申请与担保受理; 2.担保调查与评审; 3.落实反担保措施; 4.签定担保合同; 5.收取担保费; 6.保后管理; 7.担保终结。 第五条 联合担保业务程序: 1.受理其他担保机构联合担保申请; 2.调查与评审申请担保机构资质及担保项目情况; 3.落实反担保措施; 4.签定联合担保合同; 5.收取担保费; 6.保后管理; 7.担保终结。 第六条 再担保业务程序: 1.受理其他担保机构再担保申请; 2.调查与评价申请担保机构资质; 3.评审与审批再担保业务; 4.签定再担保合同; 5.收取保证金和再担保费; 6.再担保业务保后管理; 7.有关担保机构破产或清算,再担保终结。 第三章 担保的咨询、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 全省境内有担保需求的各类中小企业,均可向省担保中心进行业务咨询,自愿申请担保。 第八条 企业申请担保需填写《担保项目申请书》,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一)必须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企业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 加盖公章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 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贷款证及贷款查询结果复印件; 8.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9.近2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10. 项目资金需求情况、筹措方案、使用计划; 11. 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及相关评估资料。 (二)视具体情况应提供的资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批件; 2.同意申请担保的企业股东会议决议并加盖公章; 3.省担保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申请联合担保的担保机构需填写《联合担保申请书》,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1.担保机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担保资金来源及金额的证明文件; 3.近2年开展的担保业务情况报告; 4.近2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拟开展联合担保的担保项目详细资料; 6.省担保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省担保中心向其他担保机构推荐担保项目,应向有关担保机构发出《担保项目推荐书》,比照本规程有关规定,按联合担保合同开展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再担保的担保机构需填写《再担保申请书》,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1.担保机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担保资金来源及金额的证明文件; 3.近2年开展的担保业务情况报告; 4.近2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省担保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个案担保受理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已通过年检; 2.依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资源环境保护要求; 3.申请担保金额不超过其有效净资产的70%; 4.申请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5.申请担保金额不超过省担保中心担保资金的10%。 第十三条 联合担保受理条件: 1.申请担保机构须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独立从事担保业务; 2.联合担保金额不应超过省担保中心和申请担保机构担保资金总额的10%; 3.省担保中心在联合担保业务中所承担担保责任不应超过其担保资金的10%。 第十四条 再担保受理条件: 1.申请担保机构须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独立从事担保业务; 2.省信用担保协会会员单位; 3.各担保项目须有合法有效的反担保; 4.按规定交纳保证金; 5.省担保中心认为必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省担保中心接到担保申请后,依据上述受理条件向申请担保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被受理企业应及时向省担保中心预交担保调查费1000元人民币;联合担保和再担保的担保调查费,视具体情况另行约定。 第四章 担保调查 第十六条 省担保中心对受理的担保项目进行调查。担保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贷款目的及用途,项目生产技术水平和市场发展前景,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素质能力与诚信状况,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各项管理制度实施情况,以往借贷情况,反担保人及反担保措施情况。 第十七条 担保调查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担保调查结束后,形成《担保调查报告》,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反馈企业。 第十八条 联合担保和再担保调查,应分别按联合担保合同和再担保合同及本规程有关规定独立进行。 第五章 担保项目评审与审批 第十九条 担保项目评审与审批执行"四审制度",具体包括项目初审、部门评审、审保委员会会议评审和省担保中心主任审批。担保调查通过的项目均须履行"四审制度"。复杂项目和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项目,在审保委员会会议评审前,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议。 第二十条 担保项目初审由省担保中心有关业务人员实施。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分析还款能力及项目可行性,分析企业生产经营及各项管理制度,评价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素质能力与诚信状况,分析反担保措施能否有效降低担保风险等。 第二十一条 如因企业不能提供初审必需资料或主动要求暂缓处理的,省担保中心应出具《暂缓初审报告书》并反馈企业;初审中如发现企业出具虚假资料、存在重大决策失误、违法乱纪或企业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等影响初审工作的情形,省担保中心应出具《终止初审报告书》并反馈企业。 第二十二条 担保项目初审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担保项目初审结束后,省担保中心应形成《担保项目初审报告》,并根据初审情况向申请企业发出《评审通知书》或《不予评审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担保项目初审通过后,申请企业应向省担保中心交纳评审费。未能通过评审的担保项目,评审费不予退还。评审费按申请担保金额的3‰收取,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评审费应扣除企业预交的担保调查费。 评审费计算公式:评审费=申请担保金额(元)×3‰-1000元。 第二十四条 省担保中心有关业务部门对担保项目进行部门评审。部门评审主要内容包括: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分析企业财务状况,审核企业信用记录,测评担保项目风险度,评估和审核反担保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 部门评审一般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部门评审结束后,应形成《部门评审报告书》。复杂和担保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担保项目还应形成《专家评议报告书》。 第二十六条 部门评审通过的担保项目,应及时提交审保委员会会议进行评审;部门评审未能通过且确认为缓审的担保项目,应进行补充调查后再进行评审;部门评审否定的担保项目,应向申请企业发出《不予担保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审保委员会会议评审是在担保项目初审和部门评审基础上进行的再评审。 审保委员会由省担保中心主任、副主任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5人以上组成,省担保中心主任兼任审保委员会主任。 审保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审核初审和部门评审意见,评审担保项目可行性,确定项目担保金额、期限和担保费费率,形成综合评审意见。担保项目须经审保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八条 省担保中心主任是担保项目的审批人。审保委员会会议评审通过的担保项目,须经省担保中心主任审批;审保委员会会议评审未能通过的担保项目,省担保中心主任可以要求复议一次。 第二十九条 通过审批的担保项目,由省担保中心向申请企业发出《担保项目审批意见通知书》,在20个工作日内有效;对未通过审批的担保项目,由省担保中心向申请企业发出《不予担保通知书》。 第三十条 联合担保和再担保的评审、审批程序,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六章 担保合同的签定 第三十一条 省担保中心同意提供担保后,应与申请企业或有关担保机构、反担保人和协作银行签定相关合同。 第三十二条 个案担保合同主要包括:与申请企业及反担保人签定的委托保证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反担保质押合同、反担保保证合同;与协作银行签定的保证合同。 第三十三条 联合担保合同主要包括:与有关担保机构签定的联合担保合同;与申请企业及反担保人签定的委托保证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反担保质押合同、反担保保证合同;与协作银行签定的保证合同。 第三十四条 再担保合同主要包括:与有关担保机构签定的再担保保证合同。 第三十五条 申请企业须在签定委托保证合同时,向省担保中心一次性足额支付担保费。担保费费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标准贷款利率的50%。 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担保金额×期限×担保费费率。 联合担保和再担保的担保费费率及支付办法,分别按联合担保合同和再担保合同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省担保中心应审核验收反担保人资质及反担保物,反担保物应按反担保合同约定方式封存,直至担保项目终结。 第三十七条 省担保中心签定上述合同后,应向协作银行及时发出《担保通知函》,协作银行发放贷款。 第七章 保后管理与担保终结 第三十八条 担保项目保后管理是自担保行为生效至担保终结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担保项目监管、展期管理、逾期管理、撤保处理、履行担保义务、追偿和担保终结等。 第三十九条 担保项目监管一般每2个月进行一次。对风险较大或监管发现风险加大的担保项目,还应进行不定期监管。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借款使用及还款情况、担保项目运行状况、反担保措施履行情况等,并形成《担保项目监管报告》。 第四十条 联合担保项目监管,比照本规程上述规定执行。再担保业务监管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重点对有关担保机构运行状况进行监管,并抽查具体担保项目,形成《再担保业务监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担保中心应提请协作银行提前收回贷款并及时撤保: 1.未按借款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担保 贷款的; 2.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有欺诈行为的; 3.企业发生重大涉诉案件的; 4.企业出现重大经营决策失误或严重违法乱纪的; 5.省担保中心应主动撤保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担保中心终止对 有关担保机构的再担保: 1.有关担保机构发生本规程第四十一条有关行为的; 2.有关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担保资金10%的; 3.有关担保机构承担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担保资金5倍的; 4.有关担保机构年代偿金额超过其当年末担保责任余额5%的; 5.省担保中心担保责任余额及再担保额超过担保资金规定放大倍数的; 6.省担保中心认为不应提供再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担保到期前20个工作日内,省担保中心应向申请企业或有关担保机构和反担保人发出《担保到期通知函》。 第四十四条 担保原则上不予展期。确需展期的,企业应在担保项目到期前20个工作日内向省担保中心和协作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省担保中心会同协作银行决定是否同意展期。同意展期的,省担保中心应与协作银行、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不同意展期的,省担保中心应会同协作银行共同催收。 第四十五条 对逾期的担保项目,省担保中心应在逾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协作银行共同进行调查,形成《担保项目逾期调查报告》,并进行重点催收。 对逾期的联合担保项目,省担保中心与有关担保机构按联合担保合同规定进行调查,形成《联合担保项目逾期调查报告》,并进行重点催收。 第四十六条 企业未能按借款合同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逾期后3个月内为省担保中心与协作银行共同追偿期。经省担保中心会同协作银行共同催收仍未能收回担保贷款的,省担保中心按保证合同履行担保责任后,按以下方式进行追偿。联合担保项目可比照执行。 1.省担保中心与被担保人双方协商以反担保物折价后冲抵债务; 2.依法拍卖或变卖反担保物冲抵债务,不足部分继续追偿; 3.对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除应向被担保人追偿外,还应向第三人追偿; 4.对被担保人或第三人拒绝履行义务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担保中心不承担保证责任,并依法向协作银行索赔: 1.协作银行、有关担保机构及被担保人串通骗取省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 2.协作银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省担保中心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担保的。 第四十八条 有关担保机构破产清算后,不能履行的担保责任,由省担保中心履行再担保责任。对有关担保机构发生本规程第四十七条行为的,省担保中心不承担再担保责任。 第四十九条 省担保中心与协作银行或有关担保机构共同确认企业已履行还款义务后,省担保中心与协作银行或有关担保机构办理解除担保责任手续,担保终结。 第五十条 省担保中心应当在有关合同中明确本章规定的有关担保责任的具体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展开阅读全文
咨信网温馨提示: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操作规程.doc



实名认证













自信AI助手
















微信客服
客服QQ
发送邮件
意见反馈



链接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81127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