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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08.2.19修改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规定.doc

  • 上传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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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2 19 修改 建筑工程 脚手架 模板 支撑 系统安全 管理 规定
    资源描述:
    青岛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的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方案编制及论证、构件购置及租赁、搭设要求、检查验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是我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部门。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协会(以下简称市质量协会)负责组织我市辖区内的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安全方案)的论证审查工作。 第二章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方案的编制与论证 第一节 方案的编制 第四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方案,其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编制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 安全方案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并结合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特点进行编制。除工程建设标准有明确规定外,安全方案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周边环境、理论计算(简图、详图)、施工工序、施工工艺、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劳动力组织、使用的设备、器具与材料等内容。 第六条 安全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施工技术、设备、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本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报的安全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第八条 安全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人等应在其方案审批表上签名并注明技术职称。 第二节 设计与计算 第九条 下列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必须进行计算: (一) 搭设高度超过24m的脚手架; (二) 悬挑式脚手架; (三) 分段搭设的脚手架; (四)落地式接料平台; (五)高度在4m以上的模板支撑系统; (六)搭设在地面或楼板上的脚手架或模板支撑系统,应对其它地基或楼板的承载力进行验算。 第十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计算内容主要包括: (一)纵向、横向水平杆等受弯构件的强度和连接扣件的抗滑承载力计算; (二)立杆的稳定性计算; (三)连墙件的强度、稳定性和连接强度的计算; 第十一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计算宜采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计算软件进行计算。 第十二条 脚手架及接料平台的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修用脚手架荷载不得大于2kN/m2; (二)结构用脚手架荷载不得大于3kN/m2; (三)悬挑脚手架施工荷载不得大于2kN/m2; (四)脚手架上人斜道荷载不得大于2kN/m2; (五)接料平台荷载不得大于3kN/m2 ,且总荷载不得大于8kN。 第三节 方案的论证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模板支撑系统称为高大模板支撑系统。 (一) 高度超过8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二) 跨度超过18m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三)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板250mm厚)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四) 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梁500mm宽X1000mm高)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五) 滑模模板等其它特殊系统; 第十四条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脚手架的安全方案必须经专家论证。 第十五条 安全方案论证审查程序: (一)安全方案审批通过后,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市质量协会,申请安全方案论证审查。 (二)市质量协会接到申请后,从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方案论证审查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5人组成专家小组,在3—5个工作日内到施工现场组织论证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应列席论证会: (一) 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 (二) 方案编制人员; (三)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第十七条 专家组在论证审查前,要到实地查看现场情况,应本着安全可靠的原则对安全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第十八条 专家组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是否完整、数学模型、验算依据、计算数据是否准确以及是否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等进行论证审查;形成一致意见后,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专家组成员本人应在论证审查报告上签字、注明技术职称。 第十九条 专家组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方案的附件一并存档。 第二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应需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认为安全方案不合理或需重新编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专家组论证审查意见重新编制其方案,经审批后再次申请专家论证审查。 第二十二条 市质量协会应建立安全方案的实施复验制度。施工单位搭设并验收完脚手架或模板支撑系统后,报市质量协会申请其安全方案的实施复验,市质量协会接到申请后,立即派专家论证人员前往施工现场进行验收,并记录验收结果、存档备查。 第三章 钢管、扣件的购置、租赁与检测 第一节 购 置 第二十三条 产权单位是指自行购置使用钢管、扣件的施工单位和向建筑工地出租钢管、扣件的租赁单位。 第二十四条 产权单位购置的钢管必须符合《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2)的规定,扣件必须符合《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宜采用外径为48mm,壁厚为3.5mm的钢管。 第二十六条 产权单位应建立钢管、扣件购买审批制度,材料部门在上报采购计划时应同时提供出供货单位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检测证明及有关质量标准,并报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核,报公司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七条 产权单位应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核查其证件的合法性并加盖公章确认;如发现其相关证件是伪证时或证件不齐全的,严禁购买。 第二十八条 产权单位应建立钢管、扣件使用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 产品的购销合同、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检测证明等; (二) 历次租赁使用合同及使用台帐; (三) 历次检测、检验相关资料; (四) 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 其它资料。 第二节 租赁 第二十九条 租赁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施工现场出租钢管、扣件及其它配件。 第三十条 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应签订质量协议,同时应当出具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材料。租赁单位应对出租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的钢管、扣件的质量负责。 第三节 验收 第三十一条 产权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对所购置的钢管、扣件外观质量进行验收,并委托法定检验机构对其力学性能进行复验。 第三十二条 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时,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材料员、项目总监、产权单位负责人等应共同按批次对其外观质量进行联合验收,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三十三条 钢管、扣件外观质量检验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中8.1规定;钢管、扣件力学性能复验应符合《金属拉伸实验方法》(JB/T228)和《钢管脚手架扣件》(JB15831)中规定。 第三十四条 外观质量检验、力学性能复验资料、质量合格证、检测证明等有关资料应完整并存放工地备查。 第三十五条 外观质量检验和力学性能复验不合格的钢管、扣件,严禁在工程上使用。 第三十六条 产权单位应加强钢管、扣件的使用管理,建立其淘汰报废制度,钢管、扣件具有下列之一的应做报废处理: (一)钢管表面有裂缝的; (二)钢管有孔洞的; (三)钢管表面压痕深度大于0.5mm的; (四)钢管内外表面锈蚀深度大于0.5mm的; (五)扣件有裂缝的; (六)扣件有变形的; (七)钢管、扣件租赁使用超过8年的; (八)经检测力学性能达不到要求的。 第四章 搭设要求 第一节 搭设前期准备 第三十七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当根据安全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操作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三十八条 搭设与拆除模板支撑系统的作业人员应是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架子工。 第三十九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基础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每根立柱底部均应设置木垫板、钢底座。当模板支撑系统的立柱支撑在砼楼板时,应对其楼板的承载力进行验算。 第二节 脚手架的搭设 第四十条 建筑物高度低于30m时,可采用落地式外脚手架按规范一次性搭设,建筑物高度大于30m时,应采取悬挑式脚手架分段搭设,每段搭设高度不得超过20m. 第四十一条 脚手架立杆纵距不大于1.5m,横距不大于1.2m,大横杆步距不大于1.8m。 第四十二条 悬调脚手架悬挑梁必须使用16号以上工字钢或槽钢,悬挑梁尾端应使用φ16以上钢筋固定在工程结构上,固定点不少于2处,悬挑梁前端应采用φ14以上钢丝绳进行吊拉卸荷。 第四十三条 脚手架应为独立的系统,禁止与卸料平台、模板支撑体系、物料提升机及外用施工电梯等相连接。 第三节 接料平台的搭设 第四十四条 接料平台搭设形式为两种,一种为落地式,一种为悬挑式。 第四十五条 落地式接料平台搭设高度不得大于30m,各杆件的间距均由计算决定;但纵横向立杆间距及大横杆的步距均不应大于1.2m;接料平台架体应设置纵横向剪刀撑: 第四十六条 悬挑接料平台的悬挑梁应采用16号以上工字钢或槽钢,悬挑梁尾端应使用φ16以上钢筋固定在工程结构上,固定点不少于2处,悬挑梁前端应在2处采用φ14以上的钢丝绳进行吊拉卸荷。 第四十七条 接料平台应设计成定型化、工具化产品,四周围护高度宜为1.5m,其周边按规定设置两道防护栏杆,并用竹胶合板进行硬防护,接料平台应为独立的受力系统。 第四十八条 接料平台上应在明显处设置标志牌,规定使用要求和限定载荷。 第四节 脚手架的安全防护      第四十九条 建筑物外侧应实行全封闭围挡, 脚手架外侧应按规定设置密目网。 第五十条 脚手架操作层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脚手架搭设应高于操作层1.5 m以上。      (二) 在操作层上,脚手架外侧大横杆与脚手板之间要按要求设置两道防护栏杆和挡脚板,上栏杆高度为1.2m,下栏杆高度0.6m,挡脚板高度为18 cm;      (三) 操作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严禁出现探头板。当使用竹笆脚手板时,纵向水平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横向水平杆上,并应等间距设置,间距不应大于40 cm;使用木脚手板时,接头处应采用对接平铺,接头处下方必须设置两个小横杆,并用定型化的脚手板卡带固定。     (四) 操作层脚手板与墙体的距离不得大于15cm,大于时应加设脚手板进行有效防护。 (五) 脚手架操作层下方三步架内,必须按照操作层的要求,层层加设防护栏杆、挡脚板,满铺脚手板,脚手板内侧与墙体距离应满足规范要求。 第五十一条 脚手架内距地面以上3.2m处应设置首层安全平网,每隔不大于10m再设层间安全平网。安全平网内侧距墙体不得大于15 cm,大于时应加设安全平网进行有效防护。 第五十二条 在脚手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配置灭火装置并设专人监护。 第五节 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 第五十三条 模板支撑系统应采用钢管和扣件搭设而成,严禁使用木、竹等材料搭设。 第五十四条 模板支撑系统应按要求设置立柱和纵横向扫地杆及大横杆,各杆件的间距均由计算决定;但模板立柱间距不应大于1.2m;第一步大横杆的步距均不应大于1.8m,其它大横杆的步距均不应大于1.2m;最高一步大横杆与模板支撑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50cm。 第五十五条 模板立柱顶部使用顶托丝杠时,其顶托丝杠伸出长度不宜大于丝杠总长度(不小于50 cm)的1/2,模板立柱的底部严禁使用顶托丝杠。 第五十六条 高度4m以下的满堂模板支撑系统要按规定设置纵、横向竖向剪刀撑,高度大于4m的满堂模板支撑系统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模板支撑系统四边满布竖向剪刀撑,中间每隔四排立杆设置一道竖向剪刀撑,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二)模板支撑系统四边与中间每隔4排立杆从顶层开始向下每隔2步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设置水平剪刀撑时,有剪刀撑斜杆的框格数量应最少占框格总数的1/3。 第五十七条 模板支撑系统不得与脚手架相连。 第五章 使用与拆除 第一节 检查验收 第五十八条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方案编制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项目总监应对脚手架与模板支撑系统分阶段进行联合验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履行签字手续,方可投入使用;经专家论证的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安全、设备部门及监理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联合验收。 第五十九条 下列阶段应进行检查与验收: (一)基础完工后; (二)每搭设完10~13m高度后; (三)达到设计高度后; (四)操作层上加设荷载及浇筑混凝土前; (五)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雨雪天气后; 第二节 使用管理 第六十条 脚手架作业层上的施工载荷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 第六十一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使用的各杆件,不得任意拆除。 第六十二条 当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基础下或相邻处有设备基础或管沟时,在支架使用过程中不得开挖,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第六十三条 浇注砼时,施工单位应派专人对模板支撑系统进行观测,观测人员发现异常后,应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措施。 第六十四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在使用过程中,每周应由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及项目总监应对下列重点项目进行检查,并履行检查签字手续: (一)杆件的设置和连接,连墙件、支撑、门洞桁架等的构造是否符合要求; (二)地基是否积水,底座是否松动,立杆是否悬空; (三)扣件螺栓是否松动; (四)立杆的沉降与垂直度的偏差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五)脚手架操作层的防护是否严密。 第三节 拆除管理 第六十五条 模板支撑系统拆除前,项目总监、项目经理、方案编制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核查混凝土强度报告,达到拆模强度后方可拆除,并履行拆模审批签字手续。 第六十六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拆除时,地面应设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监护,严禁非操作人员靠近拆除区域。 第六十七条 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在同一垂直面上下同时作业; 第六十八条 脚手架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 第六十九条 拆除的钢管、扣件及其它配件严禁从高处抛掷至地面。 第七十条 产权单位对回收入库的钢管、扣件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要按使用年限分类存放,并建立使用台帐,库房应防湿、防雨;每年不得少于2次对其进行维修保养。凡达到报废条件的应立即销毁,不得再向施工现场租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 各施工企业应将脚手架、大模板支撑系统作为重大隐患源实行标示与点控管理,要设专人负责,重点监控,跟踪管理,落实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第七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履行安全监理责任,对搭设与拆除、混凝土浇筑实施旁站监理,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三条 市质量协会要认真做好安全方案论证审查及复验工作,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安全方案及专家论证报告意见进行实施的,应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质量协会对安全方案论证及复验结论的安全性负责。 第七十三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脚手架、大模板支撑系统的监督检查,发现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工整改,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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