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工程建设争议解决法律制度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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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争议解决法律制度案例案例1 申请人:建筑集团公司 被申请人:跨国集团 一、基本案情 跨国集团作为业主与作为承包商建筑集团公司订立了一份施工总承包合同,就业主投资的某室内装修工程作了约定。该室内装修工程总承包面积9954m2,以原报价单为基础,双方确认合同总价款为6 771 435美元。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所引起的工程费用在工程决算中予以调整。装修工程完工后,承包商应提前通知业主并与业主指定的设计师及管理人员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由业主委任的设计师、管理人员签发验收证明书。如验收中发现施工安装质量部分未全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但又不影响使用的,由承包商提出书面承诺在保修期内按合同规定
2、的技术要求加以改善后,业主发给承包商工程验收证明书。业主在合同生效后两个星期内付给承包商合同总价30%作预付款。半年保修期满后,业主付还承包商合同总价5%的工程保修金。合同签订后,乙方开始装修工程的施工。但装修完成后,双方因拖欠装修工程款的争议协商未果,乙方遂依合同约定争议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甲方偿付工程尾款110 000万美元、工程保修金283 777万美元及两项欠款利息。 在仲裁庭审理期间,被申请人的主要答辩意见是: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双方曾口头协商不再付给申请人5%保修金,此外的工程款早已全部支付。装修工程进行到最后,经双方协商确定最后付款额为5 65
3、1 443美元。因被申请人通过申请人将43 044 077美元转交香港某公司用来购买装修材料,而该香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同一个人,被申请人有理由认为,该笔款项实际上是由申请人收取了,故应冲抵工程款,且余额应返还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被申请人提出没有其公章、未经总经理签字,是申请人单方面制造的。 二、案件审理 仲裁庭审理查明:关于工程总价款问题,双方认可曾共同签字确认合同总价款由原来6 771 435美元降为5 610 099美元,申请人交给被申请人的工程预(结)算表中,就增加工程及签证分项列价,标明新增工程价为56 636美元。被申请人代表对部分单价
4、做修改,并注明“实际数量及价格合理,应按我们改后之单价结算,实际为52 057美元”。仲裁庭由此认定工程总价款为5 662 156美元。 关于工程验收问题,申请人在装修工程完工后,即会同被申请人指定的设计师及管理人员进行验收,并且设计师及管理人员向申请人签发了“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由此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有关验收证书异议不成立。 关于5%保修金问题,在工程竣工后的保修期内,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在验收证书中所列的保修项目做了全面整改,被申请人对整改项目也有签字认可。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主张无事实依据,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申请人5%保修金及利息。关于工程尾款问题,根据被申请人已付数额,认定尚欠尾款为110
5、 000美元。对于多支付的430 440美元,被申请人称双方均同意转交给某香港公司作为被申请人装修酒店购买装修材料的定金,被申请人同时承认申请人已将该定金汇给某香港公司。仲裁庭认为,香港公司和申请人是两个不同法人,被申请人不能以该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为由,而认为是申请人收取了定金,也不能以香港公司未履约为由,认为定金抵偿了工程款。最后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偿付申为原则,有着很好的保密性,对当事人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同时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并且由于时间上的快捷性,费用相应节省,又无需多级审级收费,故仲裁收费总体来说要比诉讼低一些。相对诉讼而言,建筑企业可优先考虑通过
6、仲裁解决拖欠工程款等工程合同纠纷。此外,由于仲裁员通常是具有行业背景的专家,在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上更有权威,因此仲裁结果更能符合实际。 选择仲裁解决工程合同纠纷,应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或在发生争议后各方对通过仲裁解决达成一致,这是仲裁协议成立的法律要件之一。我国一些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他设区的市设有仲裁委员会,受理国内仲裁案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是我国两个常设涉外仲裁机构,前者受理涉及中国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利用外国的、国际组织的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资金、技术或服务进行项目融资、招标投标、工程建设等活动的争议以及其他涉外争议,后者受理
7、的是涉外海事争议。案例2 原告: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建筑装饰公司 被告:某地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基本案情 原告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建筑装饰公司(以下简称某装饰公司)于1995年5月15日经某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室内外装饰等。1995年9月14日领取了由某省第二轻工业厅颁发的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1995年10月13日,原告某装饰公司与某地区河道工程管理处海河宾馆签订了室内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10月15日,某装饰公司进入施工工地,同时聘用了江苏省泰兴市田河乡集城村的6名工人。10月20日,某地区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对原告某装饰公司在海河宾馆的施工现场进
8、行检查、认定原告某装饰公司有违法行为,遂于1995年11月7日对原告某装饰公司作出(95)某地建查字1109号建设工程检查处理决定通知书,认定原告某装饰公司有如下违法行为,并分别予以罚款: 1地区海河宾馆装饰工程,在未取得建设装饰装修资质证书的情况下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违反了建设部第46号令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处以罚款12 900元; 2海河宾馆装饰工程由某装饰公司非法转包给江苏泰兴施工队伍违反了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建法(1991) 798号即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处以罚款2万元; 3某装饰公司擅自招用未办理进省手续的省外队伍(江苏省泰兴施工队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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