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规范(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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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二八年六月19河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规范目 录1 总 则32 术 语33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53.1 监理单位53.2 项目监理机构63.3 监理人员的职责73.4 监理设施与设备94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94.1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94.2 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104.3 第一次工地会议114.4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124.5 核查开工条件125 工程质量控制145.1 工程质量控制的原则145.2 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控制145.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155.4 工程质量验收156 工程进度控制176.1 工程进度控
2、制的原则176.2 工程进度控制的基本程序186.3 进度控制的内容和方法187 工程投资控制207.1 工程投资控制的依据207.2 工程投资造价控制的原则207.3 工程计量217.4 工程款支付217.5 竣工结算238 合同及其他事项的管理238.1 工程变更的管理238.2 工程暂停及复工的管理238.3 工程延期的管理248.4 工程分包的管理25 8.5 费用索赔的处理.258.6合同会议的调解与合同的解除269 安全监理.26 9.1安全监理责任及原则269.2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279.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 2710 监理记录和资料管理2710.1 会议纪要
3、2710.2 监理日志2810.3 监理月报2810.4 监理工作总结2810.5 监理资料2811 保修期的监理工作29附录一 施工监理用表30A类表(承包单位用表)30B类表(监理单位用表)45C类表(各方通用表)50附录二 监理月报格式53附录三 会议纪要62 附录四 工程监理档案63附录五 监理规划主要内容66 53 1 总 则1.0.1 为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水平,规范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施工监理行为,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其他类似工程可参照执行。1.0.3 监理单位
4、应经过登记备案承担监理业务,并接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1.0.4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应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公正、守法、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1.0.5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监理的主要依据是:1.0.5.1 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制订的相关管理制度、办法;1.0.5.2 国家、地方和相关行业现行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及其强制性条文;1.0.5.3 经批准的项目文件、设计及批复预算;1.0.5.4 项目委托监理合同、承包合
5、同、设备采购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1.0.6 监理单位为实施监理而进行的审核、检验、认可与批准,并不免除或减轻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2 术 语2.0.1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而实施的工程项目。2.0.2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示范项目。2.0.3 项目承担单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达项目计划、预算批复中确定的单位。2.0.4 项目实施单位受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体实施项目建设的法人或组织机构。2.0.5 监理单位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程监理资
6、质等级证书,在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提供监理服务的企业。2.0.6 承包单位 与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签订了承包合同,实施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的企业。2.0.7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约定,派驻工程项目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2.0.8 总监理工程师 受监理单位委派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2.0.9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监理单位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监理工程师。 2.0.10 监理工程师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通过培训并取得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培训证书,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
7、人员。2.0.11 监理员经过省级国土资源厅部门监理业务培训,取得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培训证书,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2.0.12 监理大纲监理单位在监理招标投标阶段编制的规划性文件。2.0.13 监理规划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的用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2.0.14 监理实施细则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用以实施某一项目或某一专业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2.0.15 巡视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有目的或随机的监理活动。2.0.16 旁站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某些关键部位或
8、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进行连续监控的监理活动。2.0.17 平行检验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验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的检验活动。2.0.18 工程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2.0.19 工程计量根据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承包单位申报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2.0.20 工地例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安全、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2.0.21 费用索赔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合同一方因另一
9、方原因造成的本方经济损失,通过监理工程师向对方索取费用的活动。2.0.22 临时延期批准当发生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的事件,总监理工程师做出暂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2.0.23 延期批准 当发生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的事件,总监理工程师做出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3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3.1 监理单位3.1.1 监理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应依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监理合同。3.1.2 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3.1.2.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当事人各方合法权
10、益。3.1.2.2 不得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的承包单位、设备和材料供货人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3.1.2.3 禁止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3.1.2.4 不得聘用无监理岗位证书和无河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培训证书的人员从事监理工程师工作。3.1.2.5 禁止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监理业务。3.1.3 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和仪器设备。3.1.4 监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的考核和管理。3.2 项目监理机构3.2.1 机构设置 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选派监理人员进驻
11、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3.2.2 人员构成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两年以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理或相关工程经验的监理工程师担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或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当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需要调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征得项目承担
12、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并及时书面通知承包单位;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和承包单位。3.3 监理人员的职责3.3.1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监理单位的职责。根据项目内容和具体情况,总监理工程师最多可以兼任3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但应征得其委托单位的同意,同时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3.3.2 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3.3.2.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3.3.2.2 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对项目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进
13、行考核,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监理人员的工作表现,及时调整监理人员;3.3.2.3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3.3.2.4 组织或参加工地例会,主持监理专题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重要文件和指令,定期检查项目监理日志;3.3.2.5 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3.3.2.6 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3.3.2.7 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3.3.2.8 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签署竣工移交证书;3.3.2.9 主持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审批工
14、程延期;3.3.2.10 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付款申请、工程款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3.3.2.11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及安全事故的调查;3.3.2.12 主持整理并移交工程项目监理资料。3.3.3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职责3.3.3.1 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3.3.3.2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3.3.4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3.3.4.1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3.3.4.2 审批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主持审核承包单位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3.3.4.3 签发工
15、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移交证书;签发重大变更和审批工程延期,审核签认竣工结算;3.3.4.4 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3.3.4.5 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3.3.5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3.3.5.1 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3.3.5.2 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3.3.5.3 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3.3.5.4 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和施工组织设计中本专业部分;3.3.5.5 负责本专业分项
16、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3.3.5.6 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和请示;3.3.5.7 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3.3.5.8 负责收集、汇总、整理本专业监理资料,参与编写监理月报,填写监理日志;3.3.5.9 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3.3.5.10 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协助总监处理变更、质量和安全事故,并提出初步意见;3.3.5.11 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协调参建
17、各方之间的工作关系,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有关问题。3.3.6 监理员的职责3.3.6.1 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3.3.6.2 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3.3.6.3 核实进场原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和施工测量成果报告等原始资料,进行见证取样;3.3.6.4 核查关键岗位施工人员的上岗资格,检查、监督工程现场的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3.3.6.5 按设计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等进行检查和记录;3.3.6.6 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
18、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3.3.6.7 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3.3.6.8 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3.4 监理设施与设备3.4.1 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供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并应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3.4.2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项目规模、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3.4.3 具备条件的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计算机辅助进行监理工作管理。4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
19、理工作4.1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4.1.1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主持,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参加。4.1.2 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对于设计深度不满足施工要求以及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向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4.1.3 承包单位负责整理设计交底纪要,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设计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签认。4.2 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4.2.1 监理规划4.2.1.1 项目监理机构应针对项目的性质、规模、工作内容等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
20、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计划、组织、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用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4.2.1.2 监理规划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承包合同和设计文件后一个月内完成,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送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4.2.1.3 编制监理规划的依据(1)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颁布的有关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相关文件;(2)项目审批文件、经批准的设计文件;(3)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4)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本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4.2.2 监理实施细则4.2.2.1 对专业
21、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4.2.2.2 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在专项工程或专业工程施工前编制完成,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4.2.2.3 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1)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2)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3)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方案。4.2.2.4 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专业工程的特点;(2)监理工作的流程;(3)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4)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4.2.2.5 在监理工作实施
22、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进度、分阶段进行编制、补充、修改和完善,但应注意前后的连续性、一致性。4.3 第一次工地会议4.3.1 工程项目开工前,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全体监理人员、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驻现场代表、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4.3.2 第一次工地会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2)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项目组织机构、人员及分工; (3)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介绍项目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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